善的追问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
告密者案件

服从法律的责任——二战“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作者简介:董昆(1984—),河南商丘人,西南政法大学2006级诉讼法专业研究生文章来源:原创文章所属专业领域:法学理论加入时间:2008-10-14 点击次数:115 【字体:大中小】【摘要】二战后审判纳粹德国时所出现的“告密者”案例的审判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
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是站在一种“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做出最后的判决。
然而,且不说在“不道德的法律是否可以作为法律”这个问题上长期无法获得一致的共识,就是从服从不道德的法是否就将受到惩罚这一观点出发来看待“告密者”这个案例也会带来很大争议。
那名妇女服从了法律却依然要承担责任的依据——并不仅仅因为她服从了当时的法律,更是因为她出于不可告人的私心而服从纳粹法律的行为在本质上存在着道德瑕疵。
【关键词】服从法律;责任;效果论引子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的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一、争议的判决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使那名妇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且这个被大多数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也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判决本身已无争议。
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

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应由本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书写,以下仅供参考,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撰写。
反面典型案例是指那些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问题或错误行为的案例,这些案例通常被用来警示和教育人们,避免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
对于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 问题的本质和严重性:首先需要对反面典型案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明确其本质和严重性。
例如,腐败问题、环境污染问题、道德沦丧问题等,这些问题不仅对个人和社会造成危害,还可能对整个国家或地区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2. 原因分析: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原因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深入了解问题产生的根源。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制度漏洞、监管不力、道德观念淡漠、利益驱动等。
通过对原因的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3. 解决方案:在对反面典型案例进行剖析认识时,需要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这些解决方案应该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能够有效地解决实际问题。
例如,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公众道德意识、加强利益约束等。
4. 启示和教训:通过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我们可以从中汲取启示和教训。
这些启示和教训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认识问题、预防问题,同时也可以提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总之,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问题、预防问题,同时也可以提
高我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反面典型案例的剖析认识,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第一位部长是应该一位法律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他认为根据当时的政府的法律,被检举的那些行为是非法的,对于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是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而告密者的行为在当时是合法的,这位部长憎恨紫杉主义,但是他也承认紫衫制定的法律的效力,这体现了一名法律实证主义者对法律以及判决的尊重。
法律实证主义者坚持法律的效率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该看法割裂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否认了道德包含规则的规范性,正如这位部长认为的那样,“对这些受害者的判决依据的行为当时通行的法律原则,没有人比我更痛恨紫衫主义”。
现任该为部长认为“恶法亦法”,实证主义的支持者不考虑法律的道德性,法律是有国家制定的,他们强调法律的强制性。
但是与此相反富勒认为法律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拉德布鲁赫也认为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这三个价值,当实在法同正义的矛盾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实在法失去了它的法律有效性1,从材料中可以得知紫衫所推行的法律是不正义的,它有违法律的内在道德性,所以紫衫的法律不存在法律效力,这位部长的观点不正确。
第二位部长认为紫衫的法律没有效力,这个国家在其统治时期的法治是中断的,这一时期所颁布的法律是没有效力的,在这一点上我赞同这位部长的观点。
从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紫衫制定了秘密的法律,还通过了溯及既往的法律,以此来惩罚过去发生而当时合法的行为。
紫衫的这些法律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如果要产生法1{德}古斯塔夫·拉得布鲁赫:法律的不法与超法律的法,舒国滢译律效力,必须具备实质性要求和形式性要求。
实质性要求时指法律的内容应当符合正义、公平、民主的价值,从这一点来看,紫衫法律的内容显然和这些要求相违背。
另一方面,法律要具有效力还要具备形式性要求,这要体现在法律要公开要具有可行性、明确性、稳定性的要求。
拉的布鲁赫曾提到法律具有安定性、合目的性、以及正义的价值2,而紫衫的法律是秘密进行的,还规定了法律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些显然与法律的形式特征相违背,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笔者认同第二位部长的观点,但是对于那些满怀恶意的告密者采取不作为的态度,这种行为会遭到民众的反对,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是被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所摒弃的。
自然法学派——精选推荐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告密者一案件分析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告密者一案件,是指某单位内部员工甲因对同事乙的不满,向单位领导举报乙的违法行为,导致乙被处分。
该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涉及告密者的伦理道德、权利义务以及法律适用等多个层面。
本文将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告密者一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伦理与权利冲突的问题。
二、告密者的伦理道德问题1. 告密者的动机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告密动机主要源于对乙的不满。
这种不满可能源于工作竞争、个人恩怨、嫉妒心理等因素。
从伦理角度来看,告密者的动机存在问题,因为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友善、宽容等基本伦理原则。
2. 告密者的道德责任告密者在举报他人时,应当具备一定的道德责任。
首先,告密者应当确保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其次,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最后,告密者应当遵守法律,不得滥用举报权利。
三、告密者的权利义务问题1. 告密者的权利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监督权等权利。
告密者作为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1)知情权:告密者有权了解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2)保护权:告密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3)隐私权:告密者的个人信息和举报内容应当受到保护。
2. 告密者的义务告密者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告密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举报权利;(2)诚实守信:告密者应当保证举报内容的真实性,不得捏造事实、歪曲真相;(3)尊重他人:告密者应当尊重他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他人隐私。
四、告密者一案件的法律适用1. 侵权责任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的举报行为可能侵犯乙的名誉权、隐私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甲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举报人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举报人应当受到保护。
在告密者一案件中,甲作为举报人,有权要求单位对其身份和举报内容进行保密。
3. 举报事项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依法作出处理。
读《追问》有感

读《追问》有感读《追问》有感崔治涛近日,我抽空读了反腐纪实作品《追问》这本书,书中深刻记录了一些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8个典型事迹,以及他们违纪违法的心灵路程。
同时,书中无时无刻地在提醒告诫广大党员干部,不要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所欲为、谋取私利,要做一名清正、廉洁、干净、有担当的好党员、好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为什么有的人被彻底打垮时,才会追问自己内心的真实?为什么有的人被彻底打垮后,依然无法追问到自己内心的真实?”书中的提记给我们无尽的遐想。
“内无妄思,外无妄动”,从这些落马干部的忏悔中不难看出,先是思想理念出了问题。
理念的丧失、觉悟的退化,让原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弱化,物质享受、官位思想占据思想本源时,腐败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
通过几个故事的深读,我认为领导干部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升:一是要把好思想关。
思想绝不是某些人所说的是空洞务虚话题,一个领导干部倒下,首先源于思想根基的动摇,只有思想上的清醒,才能确保政治上的坚定。
个人内心对腐败要有持续抗拒心理,面对金钱和美色诱惑能有良好心态面对,有足够理由说服自己抵制。
只有把好思想关,我们才能做到坦然面对人生进退,与党的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拥有强大的内心思想定力,不随波逐流,不人云亦云。
二是要把好初始关。
贪腐犹如潘多拉魔盒,但凡有过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这是腐败的规律。
腐败离每个人并不遥远,很多时候就是不经意间帮别人办个私事,别人认为你帮了大忙,硬是要送点钱财表示感谢,碍于面子就收下,糊里糊涂地就开启人生第一次腐败。
尝到腐败带来的甜头,最终一发不可收拾,越陷越深,难以自拔。
因此,我们内心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珍惜组织给予的信任和关怀,坚决抵制腐败。
三是要把好亲情关。
贪婪的夫妻和子女很可能会造就贪腐官员,这是贪腐案反复证明的规律。
要做廉洁的领导,必须要有良好的家风和家教。
我们开展警示教育不能仅仅局限于领导干部个人,更要延伸到领导干部家属。
关于告密者案的法理学思考

法律制度是社会秩序的基石,但 在告密者案中,现行法律制度存 在缺陷,导致无法有效保护告密
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 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完善法律制度需要充分考虑各方 利益,平衡各方诉求,确保法律
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
告密者案反映出部分公民法律 意识淡薄,缺乏对法律的尊重 和信仰。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 身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社会秩序。
公民应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 遵循社会公德,尊重他人权益 ,不以个人利益损害公共利益 。
社会应重视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
告密者案中,由于缺乏公正的程序正义保障,导致告密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社会应重视法律程序正义的重要性,确保法律程序公正、透明、合法。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告密者案的判决结果,体 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
社会反响
案件判决结果对社会产生 的影响和反响,反映了社 会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
后续影响
告密者案对后续类似案件 的处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 值。
02
法理学角度的深入思考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相互依存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保障社会秩序和 公共利益;道德则是法律的基础,引 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必要性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需要 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寻求平衡,既保障 公民权利,又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 冲突,如告密者案中,揭露违法行为 与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
公民的知情权与保密义务
知情权的重要性
知情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公民了解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运作 情况,促进民主监督和公共参与。
追问读后感

《追问》是一部深度描绘贪腐官员内心世界的纪实文学,通过落马官员的口述,真实而直抵人心地展现他们从破纪到破法的过程。
每个故事背后都是深刻的教训,每个官员在失去自由后,回顾自己的人生经历,都有无限的唏嘘和感慨。
每次诉说都是对自己的一次又一次的无情鞭笞和拷问,只是他们再也回不去了。
通过阅读《追问》,我对于贪腐官员的内心世界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这些官员在位时,拥有着极高的权力和荣誉,但当他们卸下荣耀与疲惫的外衣之后,内心的矛盾和复杂情感得以展现。
他们面对自己的贪腐历程,不仅有着悔恨和自责,更有着对人生的深刻反思。
这部作品也让我对于反腐斗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反腐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同时,反腐斗争也是一项需要深入人心的任务,需要让每个人都认识到贪腐的危害和代价。
通过对于贪腐官员内心世界的揭示,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反腐斗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总之,《追问》是一部非常值得一读的纪实文学。
它不仅深度揭示了贪腐官员的内心世界,更让我们对于反腐斗争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通过阅读这部作品,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性的复杂性和贪腐的危害性,从而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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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卷第3期湖南科技学院学报V ol.33 No.3 2012年3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Mar.2012“善”的追问:“告密者”案例的再解读林坤(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法官们对于“告密者”案的判决,一度成为二战之后德国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
然而,在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们仅从一种“法律和道德”的高度来判定那名妇女的行为,却带来了极大的争议。
那么,穿越“胜败论”的政治迷雾,从效果论和动机论的维度出发,借助于实践原则的帮助,就可以寻找到那名妇女服从法律却依然要承担责任的一种合理解释,即对于“善”的违反。
关键词:善;效果论;动机论;实践原则中图分类号:D9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219(2012)03-0139-03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他妻子说了一些他对希特勒及纳粹党其他领导人物的不满。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并想除掉她的丈夫,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他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纳粹政权倒台后,那名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然而,她在法庭上提出了自己的抗辩理由:据当时有效的法律,她丈夫对她所说的关于希特勒及纳粹党的言语已构成犯罪,因此,当她告发她丈夫时,她仅仅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从这层意义上说,她只是服从了当时的法律,尽到了公民服从政府法律的义务,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
最后,那名妇女以及像她一样服从了纳粹法律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判定他们承担责任的依据似乎不在于法律的条文,而是求援于法律之外的道德原则。
一问题意识:争议的判决虽然这个案件的判决使那名妇女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并且这个被大多数人拍手称快的判决也一度成为审判类似案件的参照和标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像判决本身已无争议。
相反,法官们仅从“法律与道德”的高度来作这个判决理论上带来了巨大的争议,以致于在距离审判60余年之后的今天,许多人对于这个案件的理解和思考还是停留在“法律和道德”这个命题的讨论上。
然而,是否有人想过另一个收稿日期:2011-06-13作者简介:林坤(1983-),男,福建福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方法理学与法社会学。
问题?那名妇女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只是因为她服从了纳粹的法律吗?她真的只是一个时代的牺牲品吗?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抛开那名妇女服从了纳粹法律的结果,而去探究她服从法律的原因,即她为什么要做出如此的选择。
众所周知,现实生活是多样化的,每一个人在面对一个具体的法律时,都会做出属于自己的选择。
而对于每个人不同的选择,外界的评价又存在着千差万别,因此,个人的不同行为带来的可能就将是一系列在理论层面上无法做出的评价。
退一步说,即使是可以做出这个的评价,或许也只能是一个在一定范围内所适用的评价。
在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官在对那名妇女有罪的最后判决中所采用的理由绝非毫无争议,甚至还有些胜者王侯败者寇的感觉。
正如在纽伦堡审判之前,丘吉尔曾主张把全部战犯直接拉出去枪毙,根本用不着审判。
这并不是说盟军有绝对正当的理由这么做,而是恰恰相反。
因为一旦进入司法程序,谁也经不起“你也如此”的质问,所谓正义对邪恶的审判很可能就会沦为一场战胜者对战败者的清算表演。
因此,当将附着于审判之上的政治迷雾祛除之外,我们便会发现,这种审判在某种程度上并不是法律上的胜利,而是政治上的胜利,“没有人怀疑真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很不和睦的关系,而且据我所知,没有人打算将真理算作一种政治美德。
谎言一直被认为是必要的和正当的工具,不仅对于政客或煽动家是必要的和正当的,而且对于政治家也是必要的和正当的”[1] 299。
这是政治给正义带来的一个极大的挑战。
那么,要战胜这个挑战,要必须离开法律和政治的因素,回到行为者所处的实现中,以还原行为者的行为为出发点进行探究。
因此,要找到那名妇女服从了法律却要承担责任这样一个在理论层面上有些说不通的事实的依据,只能从行为者,即那名妇女的行为本身出发,从行为的性质着手。
139二价值认知:行为“善”与“恶”的追问人们谈及事物的性质,一般是用“善”和“恶”作为划分标准。
那么“善”和“恶”分别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许多学者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知识是善,有的用上帝的意志来解释善,有的则将善定义为人的自然本性要求的满足。
与此同时,在“善”与“恶”的关系方面,学者们有的持绝对论立场,认为虽然“善”与“恶”之间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不是相对的只表现于所涉及的个人,而是一种完全独立于有关人的,绝对的价值评判,“这种差异虽然会因历史、文化影响而各有千秋,但却是普遍适用的”[2]13;有的则认为,“善”与“恶”是相对的,它们是和道德主体相关的,只表示道德评价主体对某一行为或事件的观点和看法。
此外,事件或行为的“善”和“恶”的性质会因地点和时间的变化而变化。
[3]那么,应当如何来看待事物性质的“善”与“恶”呢?答案就在于,通过功利主义和道义论,或者也可以说是效果论和动机论来对待事物的性质。
功利主义伦理观的基石在于人具有趋乐避苦的本性,主张一条行动路线之所以有道德,之所以值得人们去服从,是因为它能否产生客观的功利和效益。
伊壁鸠鲁在他的感觉主义认识论中,最早地提出了效用和快乐成为了伦理和法律的惟一准则的观点。
而培根、霍布斯、边沁和密尔,都不约而同地认为人天生就是趋利避害、追求享乐的,而满足人们这种自然欲求、给人带来利益、幸福的行为原则,就具有道德价值,是善,其他一切行为只有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时,才有道德价值。
因此,在判断行为道德性上的这种思想倾向,贯彻到评价个人品行的领域中,就是效果论。
而效果论主张以行为的外在特征或行为所造成的客观结果来确定行为的道德价值。
与此相反,道义论认为,道德原则具有绝对的价值或善的性质,而不能以它所产生的利益、后果为转移。
因此,人们的行为应以义务而义务。
而再到道义论的贯彻上,就成了道德评价中的动机论。
相似的,动机论主张应根据行为的主观动机的性质,来判断行为的道德价值。
作为最早的动机论者之一的德谟克里特曾指出,有道德的人不仅行为是好的,更主要的是“意愿”是好的。
[4]到康德时,动机论被推到了一个极端,他认为,一切道德概念所有的中心和起源都在于理性,完全无待于经验。
[4](一)效果论的维度从效果论或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看,那名妇女告发她的丈夫而与心爱的情人在一起,对她来说这钟结果或许是一种幸福或享乐。
然而,这样的幸福或享乐是否与功利论上所指的幸福或享乐相符呢?答案很显然是否定的。
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功利主义不就是追求个人幸福和自由的吗?那么,那名妇女为了自己的爱情而借法律之手除掉她的丈夫的做法不就正是她所要的吗?这不是符合功利主义的幸福标准吗?其实,这个观点误读了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
在中西方的传统主流文化中,历来都是重宣扬伦理道德,轻物质追求,即重虚的,轻实的。
“君子不言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中国古代士大夫修身养性的准则,而西方思想家中主张美德就是幸福,要摆脱一切快乐、欲念、恐惧和悲伤等激情而达到一种恬淡寡欲、无动于衷的“不动心”状态者,也不乏其人。
正是这种“义利”情结,导致功利主义问世后,竟被有些思想家称作“只配给猪作主义的学说”。
[5]因此,功利主义常被人们庸俗地理解为追求个人功利和幸福的个人主义。
然而,作为一种有着自身独特的发展轨迹和历史内涵的,并且到今天依然很有影响力的学说,若其核心仅以此为限,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
那么,真实的功利主义是怎么的呢?与早期略显粗糙的理论不同,18世纪的功利主义是追求民主进步的、经验主义的和乐观向上的。
其中,在追求民主的问题上,功利主义体现在认为社会政策应保护所有人的利益,而不只是上层阶级的利益。
当不同人的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他们主张最佳选择是能促进最大多数人利益的做法。
其中,边沁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6],而密尔则认为,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是利他而非利己的,因为它的理想是“所有相关之人的幸福”。
[7]113在这里,功利主义已经摆脱了粗俗享乐主义的印记,成为一个利他主义的学说。
那么,从效果论的维度上来看那名妇女的这个服从法律行为,可以发现,很显然她的丈夫是她行动时所应当要考虑到的“相关之人”,但是她的丈夫幸福却是她在作出行为时所没有考虑到的,或者是不愿意考虑到的。
那名妇女告发她的丈夫的行为也是完全出于利己而非利他的私心,因此,她的行为并不具有功利主义效果论上所表明的善的伦理性。
(二)动机论的维度既然在功利论的角度上那名妇女的行为不是道德的,那么从动机论的方面看,又会是什么样呢?动机,顾名思义,就是促使人们去做一件事情的机缘,是行动的动力。
动机在本质上是一种感性的存在,而人也是感性的,因此人的行动总有某种感性的动机在后面推动。
感性的动机的性质,直接决定着行为的性质。
那么,如何来判断一个感性动机的性质呢?判断一个感性动机是否为善,关键在于看动机是否出于善良意志,“善既不来自上帝,也不来自人的自然本性,更不来自人的意志的某种对象物,而是只能来自人理性中的善良意志,普通人类理性都会承认,一件事情的道德价值在于行为者的‘善良意志’,而不在于它的实用性”。
[8] 76何为“善良意志”?其实,善良意志就是“良心”这个模糊不清的概念的另一种清晰的表述,“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9]8;“善良意志虽然不是惟一的善,完全的善,却定然是最高的善”。
[9]8因此,善良意志内在就是善的,从而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140正是由于“善良意志”有着这样的至善地位,其并不是动辄就搬出来检验一切,否则,就会构成对于它的滥用,就可能降低其至善的地位。
然而,行动却又需要一个标准进行检验。
为了克服这个困难,或许可以用“责任”这一概念来代替善良意志作为检验行为“善”与“恶”的具体或现实标准[10],“责任中虽然夹杂着一些主观限制和障碍,但是这些阻碍和限制远不能将其掩盖起来,使它不为人所识,相反,正是通过对比反而使它更增加了人性的光芒”。
[9]13因此,“责任是善良意志的体现,道德行为不能出于爱好,而只能出于责任”。
[9]13在这种责任观的影响下,当人们做出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时,“他的意志应当完全摆脱一切所受的影响,摆脱意志的对象”。
[9]13既然责任是如此的重要,那么,责任从何而来?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因为“客观上只有规律,主观上只有对这种实践规律的纯粹尊重,才能规定意志,才能使我服从这种规律,抑制自己的全部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