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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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0年3月12日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文号1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 号2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3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597 号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交通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通知〔1993〕价费字17号5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放灭火器等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238 号6 国家计委关于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计价格〔1995〕2165 号7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1122 号8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调〔1998〕 154 号9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核定二滩水电站电价及川渝地区销售电价安排问题的补充报告计办价格〔2000〕 181 号1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监测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85 号11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全国成品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 712 号12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226 号1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 号1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98 号15 国家计委关于南方电网西电东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781 号16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无线电管理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2002〕 682 号1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涉及农民负担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 2353 号1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出口行业协调是否适用《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9 号1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气东输至河南发电用气价格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4〕 1964 号20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309 号21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 405 号2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对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的意见发改办价格〔2005〕 2251 号2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修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 2447号2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加强物价系统廉政建设规范价格行政审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 471 号25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商业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07〕 9 号2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江苏田湾核电站1号、2号机组上网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07〕 274 号2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小火电机组上网电价促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03 号28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坚决贯彻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禁止自行出台优惠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773 号2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原料药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7〕 1131 号3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农产品成本调查目录(修订)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 2746 号3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代办因私签证收取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7年第90号3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 1828 号3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68 号34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555 号3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川气东送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604 号36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1729 号3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短期培训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2292号3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福建和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09〕 2871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 3212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0〕 856 号4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789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广东省物价局发布广东市场和行业分类价格指数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711 号4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宁波市不锈钢行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0〕 1927 号4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农机产品测试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 2363 号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榆林一济南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0〕 2780 号4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秦皇岛一沈阳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1〕 665 号4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1002 号4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403 号4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核定国内学历认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 2607 号5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发改办价格作的通知〔2012〕 693 号51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暂停对进出口危险品、有毒有害货物加倍收取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1894 号5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南电网丰枯季节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2〕 3031 号5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3882 号5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政策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 4095 号5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适用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62 号5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价格监测系统干部能力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3〕 190 号5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山东、河北等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有关电价问题的批复发改价格〔2013〕 267 号58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煤制气项目天然气价格协调的会议纪要发改办价格〔2013〕 1997 号5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蔬菜冷库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3〕 2135 号6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四川雅安实施留存电量价格政策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13〕 3154 号61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886 号6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陕西神木送河北南网500千伏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的批复发改价格〔2014〕 1292 号6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东北和内蒙古大豆市场价格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4〕 1648号6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广东省向深圳市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294 号6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输电价格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2555 号66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放和放开部分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 2739 号6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西部电网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复函发改办价格〔2014〕 3052 号68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742 号6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扎实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237 号7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贵州省列入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182 号7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南省电气化铁路配套供电工程还贷标杆电价的批复发改价格〔2015〕 1234 号7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电网企业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849 号7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供热价格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 1977 号74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185 号75 关于公布201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 2301 号76 关于公布2016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3 号7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498 号78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发中央管理的人民检察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820 号7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进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018 号80 关于公布2017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207 号8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食盐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监测〔2016〕 2498 号8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 2711 号83 关于公布2017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 307 号8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232 号85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天然气跨省管道运输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 1581 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通知-云计价认[2002]1020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通知-云计价认[2002]1020号

云南省计委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计委关于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的通知(云计价认[2002]1020号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昆明市、玉溪市、保山市计委和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为适应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需要,提高药品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和时效性,进一步规范药品价格秩序,及时掌握药品市场价格运行情况,正确引导药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家计委价格信息中心《关于严格按“全国药品价格监测系统上报软件”上报药品价格的通知》及《云南省计委转发国家计委〈药品价格监测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省计委决定开展药品价格定点监测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监测定点单位经研究筛选并报请国家计委同意,确定我省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共13家。

见附表。

二、品价格监测的具体内容(一)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的实际购进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

上报的具体品种和数量要求如下:1、抗微生物药(1)抗生素类抗感染药(选择本单位销量或用量较大的20--25种上报)。

(2)合成抗菌药(选择本单位销量或用量较大的15--20种上报)。

(3)抗分枝杆菌药、抗真菌药、抗病毒药(选报15--20种)。

2、解热镇痛及非甾体抗炎镇痛药(选报10--15种)。

3、抗肿瘤药(选报10--15种)4、神经系统用药(选报10--15种)。

5、循环系统用药(选报10--15种)6、中成药中的内科用药(选报20--25种)以上为各定点监测单位上报的品种和数量,若本单位确实没有的品种可以不报,在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别中选择,但所选品种必须是《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且总的上报数量不得少于100种。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正文:---------------------------------------------------------------------------------------------------------------------------------------------------- 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办联〔1997〕150号1997年7月8日)本规定规定了粮油质量控制的原则、依质论价办法和不合格粮油的处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收购、调运、储存、销售、加工和出口的商品粮油。

1、一般原则1.1 粮油质量标准适用于定购粮油、国家储备粮油和市场经营的粮油。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粮油,执行地方标准。

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粮油,执行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必须报技术监督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时,后两种情况均执行发粮方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市场经营的粮油在处理增扣价、扣量等问题时,可按贸易合同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2 原粮、油料标准中的水分指标,是水分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但在国家储备粮油中,凡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大于14.0%的,一律以14.0%作为增扣价、扣量的依据。

水分含量大于14.0%的国家储备粮油,不得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外。

1.3 安全储藏水分标准,是粮油安全储藏的技术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不得作为水分增扣价、扣量依据。

1.4 标准中凡规定质量等级的,一律以中等为计价基础,即:五个等级的,三等为计价基础;三个等级和二个等级的,二等为计价基础;多于五个等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计价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6号令

29 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 号
月 24 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 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 1997 年 3 月 3 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 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 1997 年 3 月 3 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 号
附: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
1 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 号
44 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 号
17 日发市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 国家计委、财政部 1997 年 11 月
45 价费[1997]2257 号
18 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 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 1997 年 11 月 25 日发布
关 于 铁 路 委 托 装 卸 组 织 服 务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计 价 管 国家计委、铁道部 1997 年 11 月
47 [1997]2387 号
28 日发布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 1997
48 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 号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30
•【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3号
•【施行日期】2011.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11年第13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我们对2010年6月30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保留规章146件、规范性文件1581件。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拟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发展改革委已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4、国家发展改革委因职能划转暂时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

计价格[2002]10号《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系统规定》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物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2002年1月7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

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我委制定了《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计委二○○○年七月二十日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促进药品市场竞争,降低医药费用,让患者享受到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药品,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药品价格管理形式。

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仅限于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及其他生产经营具有垄断性的少量特殊药品(包括国家计划生产供应的精神、麻醉、预防免疫、计划生育等药品)。

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流通差率控制,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随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逐步完善,要逐步减少政府定价的种类、数量,进一步扩大市场调节价的范围,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二、药品价格管理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

政府定价原则上要按社会平均成本制定,对供大于求的药品,要按社会先进成本定价。

要规范销售费用率和销售利润率,使经营者能够合理补偿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流通环节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合并计算,实行差别差率,并逐步调整流通差率总水平。

政府定价药品,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药品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不突破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实际销售价格。

市场调节价药品,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制定零售价。

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的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第69次常务会议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决定放开原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检验检测等9项经营服务收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开以下9项经营服务收费,改由相关专业服务机构依据《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一)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12家检测机构,开展无线电设备发射特性核准检测时,收取的无线电设备型号核准认证检测费。

(二)手机检测费。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设置和经授权的检测机构,开展涉及手机型号核准、进网许可和3C认证的检验检测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

(三)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

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收取的船舶检验费。

(四)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相关的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五)条形码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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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计办价格[2000]47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0.06.26
【实施日期】2000.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粮食价格监测点的通知
(计办价格[2000]470号2000年6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
为适应今年实行的新的粮食质量标准要求,经与各粮食生产区协商,现将小麦、稻谷等粮食价格监测点调整如下:
一、取消江苏、山西省花小麦价格监测点,北京、天津原花小麦价格监测点改报白小麦,新增河南、山东、安徽等省白小麦价格监测点。

二、中籼稻价格监测点全部纳入晚籼稻价格监测体系。

目前夏粮已经进入收购期,请各地根据调整后的粮食价格监测点及时开展工作,认真做好价格的采集和分析,并将粮食收购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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