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办法

合集下载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挂靠施工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施工,又称“挂靠经营”,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施工业务的行为。

挂靠施工在我国建筑行业较为普遍,但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挂靠施工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挂靠施工的案例,分析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018年,乙公司欲承揽某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但自身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经过一番周折,乙公司找到了甲公司,双方达成协议: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以甲公司的名义承揽该住宅小区的施工项目。

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甲公司管理费。

三、案例经过1. 施工过程中,乙公司聘请了丙公司作为分包商,负责该住宅小区的部分工程。

丙公司同样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

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乙公司管理不善,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质量不达标。

业主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表示不满,要求乙公司整改。

3. 业主在整改过程中发现,乙公司借用甲公司的资质承揽工程,遂将甲公司和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4.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存在挂靠施工关系,甲公司作为挂靠方,对乙公司的施工行为负有监督责任。

鉴于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履行监督责任,法院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挂靠施工的法律风险(1)资质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可能导致无法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

(2)合同风险:挂靠施工合同往往存在合同条款不完善、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一旦发生纠纷,难以维权。

(3)工程质量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缺乏专业的施工技术和经验,导致工程质量不达标。

(4)安全生产风险: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往往忽视安全生产,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行业日益繁荣。

然而,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要求较高,许多企业为了拓展业务,选择了挂靠开发资质的方式。

挂靠开发资质是指企业通过与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借用其资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然而,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后果。

二、挂靠开发资质的法律风险1. 法律责任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才能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给企业带来了法律责任风险。

(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若挂靠开发资质的行为涉及虚假宣传、诈骗等犯罪行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2. 合同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存在诸多风险,主要包括:(1)合同效力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开发资质的协议可能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

(2)合同履行风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挂靠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给挂靠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3. 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财务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税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企业应依法纳税。

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未依法纳税而面临税务部门的处罚。

(2)财务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资金链断裂、财务风险控制不当等原因导致经营困难。

4. 市场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在市场方面存在以下风险:(1)声誉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曝光,损害企业声誉。

(2)市场准入风险:挂靠开发资质的企业可能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某些市场。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挂靠经营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合同和被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挂靠合同是指被挂靠方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商法角度:从商法角度看,挂靠经营可能涉及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经营合同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并依法登记。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

建筑业挂靠双方的账务处理及风险应对目录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 (2)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 (3)三、财务人员为什么感觉挂靠业务难处理? (3)四、税法对挂靠业务纳税人的规定 (4)五、挂靠业务被认定为虚开情况,如何避免? (4)六、挂靠业务中的合同应该怎么签订? (8)七、【模拟挂靠业务-被挂靠方企业的账务处理】 (11)八、被挂靠方扣除相关费用后如何将剩余款项转给挂靠方? (14)九、总结挂靠行为合理化要点 (14)十、老板谈挂靠业务的报价方式 (15)十一、实务拓展:挂靠业务其他需要注意风险 (15)十二、建设方发现存在挂靠行为是否可以解除建造合同 (17)十三、挂靠业务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谁的责任 (18)挂靠经营是指企业、合伙组织等与另一个经营主体达成依附协议,挂靠方通常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

被挂靠方提供资质、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定期向挂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的经营方式。

就建筑业而言,是指一个施工企业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承接工程的行为。

一、如何区分挂靠业务中三方当事人?【案例】A为自然人,通过某种途径,可以拿到甲方工程,甲方要求1、有相关建筑资质;2、签订建造合同;3、所支付工程款需要公对公;4、结算工程款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A为符合甲方的要求,找到具有相应资质的B建筑工程公司挂靠,向其支付一定挂靠费借用该单位资质!挂靠人:A被挂靠人:B建筑工程公司甲方:发包方/建设单位/甲方/业主二、《建筑法》对挂靠业务的规定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10条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经营,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签订合作协议,利用其资质、品牌、技术、设备等资源,进行经营活动。

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挂靠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企业或个人资质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然而,挂靠经营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挂靠经营可能违反以下法律法规:(1)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挂靠经营中,挂靠方可能不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法:挂靠经营涉及的合作协议可能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如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等。

(3)税法:挂靠经营可能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如挂靠方未按规定申报纳税、未依法开具发票等。

2. 责任承担挂靠经营中,责任承担是法律后果的重要方面。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导致责任承担:(1)挂靠方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违反法律法规,挂靠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被挂靠方承担责任:若被挂靠方明知或应知挂靠经营违法,未采取措施制止,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若挂靠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均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损害第三方权益挂靠经营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如以下情况:(1)合同纠纷:挂靠经营中,合作协议可能存在争议,导致合同纠纷。

(2)侵权责任:挂靠经营可能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著作权等。

(3)损害赔偿:若挂靠经营导致第三方权益受损,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4. 商誉损害挂靠经营可能对被挂靠方的商誉造成损害,如以下情况:(1)虚假宣传:挂靠方可能利用被挂靠方的商誉进行虚假宣传,损害被挂靠方的商誉。

(2)产品质量问题: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对被挂靠方产生质疑。

(3)不正当竞争:挂靠经营可能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被挂靠方的市场地位。

建筑公司挂靠法律后果(3篇)

建筑公司挂靠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现象在建筑公司中屡见不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建筑公司挂靠的行为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期为建筑公司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引言挂靠,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挂靠方”)以自己的名义,借用另一方(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给被挂靠方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其他费用。

在建筑行业中,挂靠现象普遍存在,给建筑市场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以期引起相关从业者的重视。

二、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性质1. 违反法律法规建筑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可见,挂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建筑公司挂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工程,但并未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被挂靠方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1. 挂靠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承包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分包,或者分包单位未按照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因此,挂靠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挂靠方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挂靠方可以依法向挂靠方主张违约责任。

此外,如果挂靠方在承揽工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还需承担侵权责任。

3. 被挂靠方可能面临法律责任被挂靠方在挂靠关系中,虽然未实际参与工程,但因其名义被借用,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挂靠方在承揽工程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被挂靠方需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损失:如果挂靠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被挂靠方遭受损失,被挂靠方可以依法向挂靠方主张赔偿。

挂靠劳务公司法律后果(3篇)

挂靠劳务公司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挂靠劳务公司现象日益普遍。

所谓挂靠,是指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个人或企业,通过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接工程项目。

然而,挂靠劳务公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资质不足的问题,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详细分析挂靠劳务公司的法律后果。

一、挂靠劳务公司的法律风险1. 违反建筑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业务。

”因此,挂靠劳务公司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2.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挂靠劳务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时,可能会损害其他合法承包商的权益,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

3. 增加工程质量风险挂靠劳务公司往往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施工经验,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4. 法律责任承担不清在挂靠劳务公司的情况下,当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责任承担往往不明确,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二、挂靠劳务公司的法律后果1. 资质审查不通过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不予批准施工许可。

”因此,挂靠劳务公司可能会因资质审查不通过而无法承接工程项目。

2. 被吊销资质证书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施工的;(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四)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挂靠劳务公司若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查处,可能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3. 赔偿损失挂靠劳务公司在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若因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刑事责任在挂靠劳务公司的过程中,若存在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相关人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5. 影响个人信誉挂靠劳务公司可能会损害个人信誉,影响其在建筑行业的未来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建筑工程施工挂靠双方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向芳挂靠是指没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该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被挂靠企业对承揽的工程并不进行实际管理的行为。

根据《建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挂靠属于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行为,对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分包协议》等合同一般都认定为无效。

关于被挂靠企业与发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是确有证据证明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施工合同,则该施工合同也是无效合同。

一、被挂靠企业的法律风险1、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对建设工程本身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他人生命、身体、财产损失的,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伤亡等安全事故一旦发生,往往给被挂靠企业带来非常严重的损失,有时完全可以带来毁灭性的后果,所收取的管理费可能远远不足以弥补所承担的损失。

2、对建设工程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被挂靠企业作为法律上的承包主体,是该建设工程的债权的享有者和债务的承担者。

如果是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在工程施工中往往出现挂靠人与供应商等第三人之间的债务纠纷,法院将会判决被挂靠企业承担给付责任,当被挂靠企业再向挂靠人行使追偿权时,也往往会因为前者的承担能力欠缺而落空。

3、因劳动、工伤争议损害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因为在施工过程中,挂靠人往往会大量招聘建筑工人,虽然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可能会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建筑工人的工资以及一切工伤事故均由挂靠人承担,但是此约定会因为违反劳动法律而归于无效,最后被挂靠企业仍为责任承担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办法2015-4-2 13:30 阅读(845)最全建筑企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及其控制办法大部分建筑企业都采用过内部承包的经营模式,内部承包关系中的承包人有三种:承包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仅是挂名,实际承包人是施工单位的其他员工;承包人非施工企业的员工,这一种是典型的挂靠行为,往往给施工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一旦管理松散,项目亏损,财产转移,甚至一走了之,企业就无法应付烂摊子,给企业可能就是致命打击。

因此如果将这种对我们建筑企业风险很大的挂靠模式,能够将其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控制办法剖解出来,那么其他几种相对简单的模式就会迎刃而解。

这也是笔者选择这个课题的理由之一。

一、何谓挂靠,出现的根源以及对其认识的演变。

建筑行业的挂靠,指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通常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名义,与掌握施工项目而又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签订合同,.允许其以“项目部”或类似名义挂靠经营,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该条仅明确施工方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没有涉及挂靠双方签订的所谓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然,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双方签订的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合同显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禁止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强制性规定,内部承包合同无疑是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售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

可见,建筑企业挂靠经营不但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违法的法律后果足以具有威慑力,是法律严厉打击的对象;但另一方面,挂靠经营却成了尤其江浙建筑市场的一种常态,成了大部分建筑企业的一种主要经营模式,部分企业籍这种模式做强做大取得了非凡的成绩,曾经确实辉煌过。

而且,在实际情况中,除非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据笔者了解,建筑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现象并未做过多的干涉,更谈不上动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即便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存在挂靠情况的,也少见法院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司法建议要求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以上诸多现象一直引发笔者深深的思索。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禁止挂靠规定是不是已不符合现在建筑市场的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现象近乎“熟视无睹”的态度,是不是应证“存在即是合理”,是不是意味着挂靠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向合法化转化的趋势。

在得出结论以前,我们有必要研究挂靠现象出现、存在并且发展至近乎泛滥的原因。

与国外建筑施工资质管理以个人技术资格管理为基础,建筑企业资质管理为辅的模式,我国目前对建筑业实行的是审批制,而且采用了严格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和技术人员资质管理相结合的建筑业管理办法。

对于挂靠者言,不能以个人名义参与建筑市场,要么挂靠建筑企业要么自己设立建筑施工企业,两者相比当然会选择成本较低的挂靠行为,然后凭借自己的实践经验、有效的管理与监督,自负盈亏,提供合格的建筑产品,便获得相应的收益。

对被挂靠的建筑企业讲,可以通过有效的管理挂靠者,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履行,获得相应的管理费与施工业绩,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

这样,双方实现了一种双赢的局面,挂靠现象不出现也难。

今天我们讲挂靠这个课题,并不是鼓励挂靠行为,但从本质上讲,无论是我国还是国外,设立建筑业资质管理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即确保工程质量。

结合目前行政部门对挂靠比较宽松的态度,是不是隐含一个信息,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在考虑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构建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可以做为施工主体法律制度。

在目前过渡阶段,弱化对挂靠形式上的管理,强调工程质量,只要质量有保证,就是好猫。

等到条件成熟,在制度上予以改良。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即所谓的“无效按有效结”。

最高院在阐述立法意图时,用了这样的表述:“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而言,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建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均将保证工程质量作为立法的主要出发点和主要目的。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未经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在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在《建筑法》制定的根本目的上已无很大的区别。

所以,为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

在目前的法院判决书中,均已体现了这种价值取向。

挂靠可能演变的趋势,我们仍不能回避现实,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挂靠行为其实质是借用资质,为违法行为,存在法律风险。

我们必须学会如何控制风险。

二、挂靠人与第三人发生材料买卖、设备租赁过程中,应该如何确定买单人,如何控制风险。

1、合同盖有施工企业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属于法人行为,由施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盖有施工企业合同专用章或项目部章的,虽然与上述第1种情况有所区别,但章的控制很难避免纰漏,基本被认定。

3、盖有项目部技术章、资料章,且都表明“此章仅限于工程技术联系或资料专用”字样,及承包人签字。

该情况企业都觉得很冤枉,情绪非常激动。

但现实却非常残酷,法院基本上不接受企业的观点。

往往以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行为认定由企业承担责任。

根据上面的介绍,为了避免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的风险,我们必须做如下控制:身份控制:假设该挂靠人即没有与施工企业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参加公司社会保险,但是建筑案件工程资料很多,作为原告的出卖人或设备出租一人,很容易在一些资料中找到该挂靠人为员人的一些证据,比如联系单中的签字、施工组织设计员工名册等。

印章控制:为此,我们认为的控制办法是:Ⅰ要不要刻章,刻什么章;Ⅱ如果刻,一定要留样,防止真假都不知道;Ⅲ、盖章时一定要专人登记。

资金来往控制:需要财务人员注意的是,结合案例,如果确实需要从公司的银行打款给第三人,我们的控制办法是:要求挂靠人出具委托打款的委托书,同时,最好要求收款人向公司出具收条,收条内容明确诸如“我公司收到某建筑公司代某承包人支付的钢筋款。

”这样就很明确该买受人为承包人,而非建筑公司。

.三、施工企业为项目部承担工程材料款、设备租金后,能否向挂靠人行使追索权。

乍一看,这不应该是一个问题。

行使追偿权不外乎两个依据,法律依据与合同依据。

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享有追偿权的情形主要有:连带责任追偿.权、保证人的追偿权等,指连带责任人或保证人履行了连带责任或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目前对建筑企业内部承包,能否行使追偿权法律没有规定。

即便内部承包合同有约定追偿权,我们知道请求法院支持施工企业的追偿权,必须建立在该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基础上。

如果内部承包人主张承包合同无效成立,那么追偿权的约定就会无效。

内部承包人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无非就是一条:我是挂靠的。

我们说挂靠,实质上是指借用资质。

但从形式上讲,双方不可能签订借用资质的挂靠协议,而套上合法的外衣谓之内部承包合同。

原建设部发出的建建[1999]53号文件《建设部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附件“关于若干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的第四条确认了挂靠行为的判定条件:(一)有无资产的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受益权等)联系,即其资产是否以股份等方式划转现单位,并经公证;(二)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不能以“承包”等名义搞变相的独立核算;(三)有无严格、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聘用手续。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定为挂靠行为。

从上述判定条件出发,我们目前接触到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几乎全部可以判定为《建筑法》上的“挂靠”。

如果该文件规定被视为目前司法部门判定是否挂靠的参考依据时,挂靠人很容易举证证明双方的承包关系实为挂靠行为,施工企业的风险无疑非常大。

笔者的认识偏向可以追偿,但我们不能放松管理:1、在法律未对施工企业在支付材料款后能否向承包人追偿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建议支付后,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及时要求挂靠人做出同意支付的承诺。

2、《合同法》第58中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损失与无效具有因果关系,如果造成的损失并非因无效造成的,不适用《合同法》58条规定。

在某种程度上讲,承包人盈利或亏损与合同无效无直接关系,而完全是承包人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所决定的。

3、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第一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司法解释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诸如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作为权利的享有者与工程价款的最终得益者,法律应同时明确实际施工人应承担的义务。

但司法解释却没有进一步作出如此规定,仅考虑权利的赋予,而忽略义务的承担,显然有不足之处。

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仅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必须导致权利的滥用,比如实际施工人与第三人串通、伪造虚假债务等。

司法解释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的立法背景的,2005年当时,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非常严重,引起各级政府的强烈关注,为保护弱者,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

但,实际上,我们施工单位的日子现在并不好过我们施工企业已经是一个地道的弱者了。

加上,经济不景气,一些施工单位不堪重负。

但我们大部分施工企业,每年都向国家缴纳巨额的税收,解决社会巨大的社会就业问题,得到法律保护的待遇却是不对等的。

因此我们的司法解释应该与时俱进,作出更完善的安排,只有这样,才能与立法的目的一致,达到立法的效果。

据上,我们认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或考虑双方利益的平衡,法律有必要确立企业施工人向实际施工人追偿的权利,明确实际施工人对外应承担的责任。

目前,实务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也说明了法律确定实际施工人责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4、司法实务角度,不轻易认为挂靠。

瑞安静电中院省高院的判例。

四、项目亏损后,承包人能否向企业要求赔偿。

这个问题不知道我们各位老总有否考虑过,其实这同样是一个法律问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