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一、总则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药品的合理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药品采购1. 采购程序(1) 药品采购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2) 采购程序包括需求分析、供应商评估、投标、合同签订等环节。
2. 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应符合国家相关药品质量管理标准。
(2) 供应商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不合格供应商应及时剔除并记录。
三、药品存储与配送1. 存储条件(1) 药品应存储在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中,避免阳光直射。
(2) 药品的存储温度应符合药品说明书中规定的要求。
2. 药品配送(1) 药品配送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
(2) 配送过程中应确保药品的包装完好,防止交叉感染的风险。
四、药品使用1. 药品给药(1) 药品给药应按照医生的嘱托进行,禁止滥用药品或擅自改变给药途径。
(2) 给药时应准确计量,遵循给药的时间间隔。
2. 不良反应监测与报告(1) 医务人员应密切监测患者用药后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
(2)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 药品禁忌与限制使用(1) 医生应准确掌握药品的禁忌症和限制使用范围。
(2) 禁忌的药品不得随意开具,限制使用药品需谨慎使用并了解患者的病情。
五、药品处置1. 药品过期与失效(1) 药品过期或失效后,应及时销毁或送交专门单位进行处置。
(2) 过期药品不得再次使用或重新包装销售。
2. 药品损毁(1) 被污染、变质、破损的药品应立即进行记录并进行损毁处理。
(2) 药品损毁的记录应详细、准确并由专人监督签字。
六、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构(1) 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药品使用管理的监督机构。
(2) 监督机构应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
2. 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2) 处罚措施应公正、合理,并起到警示作用。
七、附则1. 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修订应根据药品市场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进行调整。
住院患者使用自带药品与自理药品管理规定

住院患者使用自带药品与自理药品管理规
定
目的
本规定旨在规范住院患者在医院内使用自带药品和自理药品的行为,保障患者权益,确保医疗安全。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住院患者在医院内使用自带药品和自理药品的管理。
定义
1. 自带药品:患者自己带入医院的药品,用于治疗患者已知的疾病或症状。
2. 自理药品:医院提供给患者以自行处理疾病或症状的药品,如退烧药、维生素等。
管理规定
1. 自带药品审查:
- 患者在住院前需向医院提供自带药品清单,并经医院审核确认。
- 医院将对自带药品进行审查,排除潜在的不安全或不适合患者使用的药品。
2. 使用自带药品:
- 患者可在医生指导下,在规定范围内使用自带药品。
- 使用自带药品时,患者应按照医生的用药建议和剂量使用,并及时告知医护人员。
3. 自理药品发放:
- 医院将根据患者的需求和病情,发放适当的自理药品。
- 自理药品的发放应按照医生的建议和规定剂量进行,并记录在患者的病例中。
4. 药品储存:
- 患者自带药品和医院发放的自理药品应分别存放在指定的药品柜中,避免混淆和交叉感染。
- 药品柜应定期清理,确保各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5. 监测和记录:
- 医院将定期监测患者的药物使用情况,包括自带药品和自理药品。
- 监测结果应记录在患者的病例中,以供医生参考和评估治疗效果。
备注
请注意,本规定仅适用于住院患者的药品使用管理,对于特殊情况或需要特殊药物治疗的患者,医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与规范。
对基本医疗药品使用的管理规定

对基本医疗药品使用的管理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对基本医疗药品使用的管理规定,以确保医疗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保障患者的权益。
2. 定义2.1 基本医疗药品:指在常见疾病治疗中常用的、价格适中的药品。
2.2 医疗机构:指具备医疗服务能力的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等。
3. 使用原则3.1 合理使用:基本医疗药品的使用应符合医学指南和临床实践,以确保患者获得最佳的治疗效果。
3.2 安全使用:医疗机构应确保基本医疗药品的质量安全,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措施,防止药品的变质和污染。
3.3 经济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经济能力和药品的价格合理选择基本医疗药品,避免使用过于昂贵的替代药品。
4. 管理措施4.1 药品目录:医疗机构应根据相关政策和医学指南制定基本医疗药品目录,明确可供选择的药品范围。
4.2 药品采购: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采购制度,确保基本医疗药品的供应和质量。
4.3 用药指导: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用药培训,提高其对基本医疗药品的认识和正确使用。
4.4 信息公开:医疗机构应向患者公开基本医疗药品的信息,包括价格、适应症、副作用等,提供患者选择的参考依据。
4.5 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确保基本医疗药品的合理使用和质量安全。
5.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基本医疗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部门将依法给予惩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业务等。
6. 结论通过制定对基本医疗药品使用的管理规定,能够促进医疗机构的规范运作,保障患者的权益,提高基本医疗药品的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相关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共同努力,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实施。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5篇)

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为规范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在药品使用过程中的行为,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合理、经济,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河南省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医生:应根据病人诊断结果为病人选择合适的药物,严禁医生开大处方、乱开贵重药品,实行大处方登记跟踪制度。
对不合理用药的大处方,给予医生业务警示,并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二、药学技术人员:应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药学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认为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三、护理人员:应做好最后把关工作,发现有不合理使用或其他失误的应及时询问相关人员并作处理。
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应认真执行。
患者出院带药,一律由护理人员代领送到床前,并详细介绍药品名称及服用办法。
四、抗菌素的使用管理:要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明确各级医师非限制使用、限制性使用和特殊使用的权限,严格处方行2为,落实分级管理要求。
同时要建立健全医院促进、指导、监督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的管理和评价制度,将药物的合理应用纳入医疗质量和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规范医师的用药行为。
五、特殊药品的使用:1、有麻醉处方权的医生才可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2、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签名并进行专册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拒绝发放。
3、每张处方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要求。
4、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5、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同位素卫生防护管理的有关规定。
关于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

关于基本药品配备使用的管理规定一、背景与目的为了保障医疗机构合理、有效地配备和使用基本药品,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药品的定义与分类2.1 定义本规定所称基本药品,是指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
2.2 分类基本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
甲类基本药品是指必需品的药品,乙类基本药品是指常用药品的药品。
三、基本药品的配备与采购3.1 配备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本机构的医疗服务实际,合理配备基本药品。
3.2 采购渠道医疗机构应当通过合法渠道采购基本药品,并确保采购的药品质量合格。
3.3 价格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基本药品的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基本药品的价格。
四、基本药品的使用与管理4.1 使用原则医疗机构应当遵循临床路径和医疗指南,合理使用基本药品,提高医疗质量。
4.2 处方管理医师开具基本药品处方时,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合理选择药品,并严格执行剂量、用法和疗程的规定。
4.3 药品储存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药品的特性,合理储存基本药品,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五、监督与考核5.1 监督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2 考核指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考核指标体系,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八、解释权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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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问。
基本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

基本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基本药品的使用,以确保其合理、安全、有效地应用于医疗实践中。
基本药品是指对于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必需的、常用的药品,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2. 基本药品的定义基本药品是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确定的一批药品,其选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药品的临床疗效确切,并已得到相关权威机构的认可;- 药品的安全性高,不会对患者造成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的价格相对较低,以保障公众的用药需求。
3. 基本药品的使用原则基本药品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基本药品进行治疗,避免滥用和过度使用药物。
- 安全用药:医务人员应详细了解基本药品的禁忌症、注意事项和不良反应,避免使用可能对患者造成危害的药物。
- 有效用药:医务人员应根据患者的病情和需要,合理使用基本药品,确保治疗效果的达到预期。
4. 基本药品的管理措施为了规范基本药品的使用管理,以下措施应得到严格执行:- 药品目录管理:制定基本药品目录,并定期更新和调整,确保基本药品的范围和种类符合实际需要。
- 药品采购管理:建立药品采购制度,确保基本药品的质量和价格合理,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和滥用。
- 药品配送管理:建立健全的药品配送网络,保证基本药品的供应和分发顺畅,满足各级医疗机构的需求。
- 药品使用监督:加强对基本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发现并及时纠正不规范使用行为,确保基本药品的正常使用。
5. 结论基本药品使用管理的规定旨在保障公众的健康需求,加强对基本药品的合理、安全、有效使用的管理。
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管理措施,才能更好地发挥基本药品的作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幸福。
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药品使用管理规定药品使用是指在医疗机构、药品零售机构或个人家庭中使用药品的过程。
为了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规范药品的合理使用,各国纷纷制定了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下面,将从医疗机构、药品零售机构和个人家庭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1.医疗机构应有配备合格的药师和药剂师,负责药品的配药、发放和管理工作,并进行药师和药剂师的定期培训。
2.医疗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理性,限制不合理的药品采购行为。
3.医疗机构药品库存应按照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严禁过量采购和囤积药品。
4.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药品的合理使用,定期审查和更新药品目录。
5.医疗机构应建立药品使用情况的记录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用药存在的问题。
2.药品零售机构应建立进销存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药品库存,防止过期和变质药品的流通。
3.药品零售机构应加强药品的储存和保管,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稳定性。
4.药品零售机构应建立售药记录制度,记录售药人员、购药人员和药品品种等信息,以备查证。
1.个人家庭在使用非处方药时,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照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
2.个人家庭不得将药品交叉使用,应根据病情和用药需求选择适当的药物。
3.个人家庭在使用药品过程中,应注意药品的保管和储存,避免被儿童误食或误用。
4.个人家庭患有慢性疾病的患者,应根据医生的建议进行定期复查,及时调整用药。
药品使用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和合理使用药品。
医疗机构、药品零售机构和个人家庭都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减少药品滥用和药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同时,政府也应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水平和健康意识。
药品管理与使用规定

药品管理与使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管理与使用,提高医院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用药安全,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医院全部药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和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二章药品的分类和登记第四条医院将药品分为西药和中药两类,分别进行登记管理。
第五条医院设立药物管理中心,负责药品的采购、存储、调配和使用。
第六条药品登记应包含以下内容:药品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等。
第七条进口药品必需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进口药品批准文件。
第八条医院应向药品管理部门及时报告药品的采购和更改情况。
第三章药品库房管理第九条医院应设置特地的药品库房,确保药品的安全储存和管理。
第十条禁止在药品库房中存放其他非药品物品。
第十一条药品库房应定期巡回检查,做好温湿度的监测和记录。
第十二条药品库房应划分区域,分类存放不同类别的药品,并标明药品的名称和存放位置。
第四章药品采购和配送第十三条药品采购应执行集中采购,统一招标,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特殊药品的供应。
第十四条药品采购时应充分考虑药品的价格、质量、供应渠道和使用需求等因素。
第十五条药品配送应依照科室的需求合理布置,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
第十六条药品配送过程中必需严格依照药品的要求保持药品的温度和湿度。
第五章药品使用和处方管理第十七条在医院使用药品必需经过临床评估和处方开具。
第十八条医务人员应依据病情合理选用药品,遵从药品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严禁医务人员私自取得、使用和销售过期药品。
第二十条发现药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过期的情况,应立刻停止使用,并报告给药品管理部门。
第六章药品的处理和报废第二十一条药品过期、失效或者显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二条药品的处理和报废必需经过药品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确认。
第二十三条药品的报废应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严禁非法销毁药品。
第七章药品的储存和使用记录第二十四条医院应建立完善的药品储存和使用记录,包含库存记录、退库记录、发药记录和使用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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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药品管理,推进医院药房现代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在药品的购进、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行质量管理,建立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制度、过程管理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
第三条、包头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医疗机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下设验收员、养护员),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具体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制度执行情况。
(县级医疗机构可以对制度执行情况不做检查和考核)
第二节人员与培训
第七条、医疗机构药剂科负责人(可兼任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专职质量管理员)应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负责质量管理工作。
具体规定如下:
三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一级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
第八条、从事药品采购验收、养护、计量、保管、处方调配和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
第九条、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患者,应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岗位。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定期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或培训,并建立档案。
第三节设施与设备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及辅助、办公用房。
药房应明亮、整洁。
第十二条、有与使用规模相适应的仓库。
库区地面平整,无积水和杂草,无污染源,并做到:
(一)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分开一定距离或有隔离措施。
(二)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库房。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
(三)库区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
第十三条仓库应划分待验库(区)、合格品库(区)、发货库(区)、不合格品库(区)、退货库(区)等专用场所,经营中药饮片还应划分零货称取专库(区)。
以上各库(区)均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仓库应有以下设施和设备:
(一)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和排水的设备。
(三)检测和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
(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
(六)适宜拆零及拼箱发货的工作场所和包装物料等的储存场所和设备。
第十五条、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专用仓库应具有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第十六条、应配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相适应、符合卫生要求、必要的验收和养护用工具及仪器设备。
(此条县级医疗机构不做要求)
第四节进货与验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以质量为前提,从合法的企业进货。
对供货企业应确认其合法资格,索取合法资格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九条、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二)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三)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进口药品应有符合规定的、加盖了供货单位质量检验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四)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五)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第二十条、购进药品的合同应明确质量条款。
第二十一条、药品质量验收的要求是:
(一)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对购进药品、销后退回药品的质量进行逐批验收。
(四)拆零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柜台,需冷藏的拆零药品应存放于冷藏设备;销售期间,应保留原包装和说明书;拆零药品的批号做到批批清,不能混批分装。
(五)中药饮片装斗前应做复核,不得错斗、串斗,不同批号不应混放,不能混批分装。
(六)饮片斗前应写正名正字。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定期检查药品质量。
对由于异常原因可能出现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在库时间较长的中药材,应抽样送检。
在没有检验结论之前,对有疑问的药品应暂时停发。
第二十九条、应对药品储存实行效期管理。
第三十条、不合格药品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不合格药品的确认、报损、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养护员应每天对药品调剂部门及药库温、湿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如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第六节出库与退回
第三十二条、药品出库应对实物进行质量复核,并做好记录。
记录应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应进行双人复核。
第三十四条、出库药品被送达申领后应有双方签字、确认记录。
第三十五条、发现以下问题的药品,不得出库,并报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员处理:
(一)药品包装内有异常响动或液体渗漏;
(二)包装出现破损、污染、封口不牢、衬垫不实、封条损坏等异常情况;
(三)包装或标签上所示内容与实物不符、模糊不清或脱落;
(四)药品已超出有效期。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对非质量原因的库存药品,可退回供货单位。
不合格药品不得退回供货单位。
第三十七条、由药品调剂部门退回药库的药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不合格的应存放在不合格药品库(区)。
第三十八条、验收退回药品应建立专门的验收记录。
验收记录包括退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批准文号、批号、生产厂商(或产地)、有效期、数量、验收日期、退货原因、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员等内容。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七节药品调配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在药品调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应当立即封存、停止使用,并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第四十一条、拆零分装药品,应在清洁的药品分装室内分装。
分装时应经两人核对、签名、登记。
第四十二条、除用于住院患者的拆零药品外,拆零药品包装袋上必须注明品名、规格、服法、用量、有效期、批号,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至药品使用完为止。
第四十三条、药房应对内设置,不得临街开设销售药品的窗口。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与本机构执业内容无关的药品;不得经营、推销食品及保健品;不得以邮寄、伪造处方、柜台开架自选和义诊、义卖、咨询、试用、展销会名义及其他方式经营或变相经营药品。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成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小组,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包头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规范药房”验收标准》由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由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