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章立法权限
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依照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权限管理、本的管理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强化法律意识,确保依法行政。
二、法律规定1. 法律的定义与特征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
法律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性: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2)普遍性: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3)强制性: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违反法律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规范性: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
2. 法律体系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其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三、权限管理1. 权限的定义权限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事务享有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利的能力。
2. 权限的分类(1)立法权限: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权力。
(2)行政权限: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力。
(3)司法权限:司法机关依法审判、执行案件的权力。
(4)监督权限: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履行职责的监督权力。
3. 权限管理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在行使权限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权限行使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3)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权限行使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
(4)责任原则:权限行使者对其行为负责,对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本的管理1. 本的定义本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开展业务活动、保障正常运转的款项。
2. 本的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本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宪法配置立法权限论文

宪法配置立法权限论文我国宪法在配置立法权限时,使用了几个不同的范畴来表达。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用“根据”原则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限作了基本的界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不抵触”原则界定了地方的立法权限。
近二十年的实践表明,这种划分是比较科学的。
宪法颁布以来,我国正是依据这种划分,开展了卓有成效的立法工作。
但是,立法实践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也提出了一些问题。
立法法针对立法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对我国的立法权限作了进一步的划分。
一、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在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多层次的立法体制中,立法权限的划分实际上是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二是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
其中,确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整个立法权限划分的一个核心问题。
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整个立法体制中居于最高地位,它所制定的法律是其他各种法律规范的依据和基础,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他各个层次的立法活动享有监督权。
因此,只有确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才可能解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立法的权限范围问题。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是十分广泛的,凡是需要规范调整的事项,都可以进行立法。
因此,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所有立法事项都列举出来。
但为了确保重大社会关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调整,便于其他各个立法主体开展立法工作,立法法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际情况,列举了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十个方面。
确立这些事项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有立法权,其主要考虑是:一是要有利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利,重要的事项应当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权力机关行使;二是要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严格控制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处罚和强制措施;三是要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国内市场的统一,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重要社会关系的调整要由法律规定;四是要有利于调动其他各个立法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各个立法层次的作用。
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

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0.09•【字号】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TM〗延安市地方立法条例〖/TM〗〖TS〗(2016年2月28日延安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31日延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延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修正)〖/TS〗〖Z〗目录〖/Z〗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地方性法规第一节立法权限第二节立法准备第三节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节法规的报请批准、公布第六节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七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第四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第五章附则〖Z〗第一章总则〖/Z〗〖T〗第一条〖/T〗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T〗第二条〖/T〗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以及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T〗第三条〖/T〗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

表 现 为 职权 立 法 ,也 可 以 表 现 为 授 权 立 法 ,但 它
不得 创 设 新 的权 利 、义务 。 例 如 , 《 海关 行 政 处 罚实施 细则 》是 由海关 总署 根据 海关 法 制定 的。
创 设 性 立 法 是 行 政 立 法 机 关 根 据 法 律 的特 别
授 权 制 定 规 范 性 文 件 的特 别 活动 。 由 于创 设 性 立 法 产 生 新 的权 利 、义 务 规 范 ,因此 必 须 有 权 力 机 关 的特 别 授 权 。创 设 性 立 法 的效 力 范 围 、授 权 界 限 、效力 等 级必 须有 特别 授权 法 的严 格规定 。
立法 性 文件 和 除此 以外 的 由 国家机 关 和其 他 团体 、
组 织 制 定 的具 有 约 束 力 的 非 立 法 性 文 件 的 总 和 。 各种规 范性 文件 的立 法权 限 主要如 下 :
职权 行 政 立 法 和授 权 行 政立 法 。 根 据 行 政 机 关 行 政 立 法 权 的来 源 不 同 ,可 以将 行 政 立 法 划 分
国务 院 各 部 门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制 定 规 章 ,都 属 于 职权 行政 立法 的 范畴 。 授 权 行 政 立 法 是 指 依 据 宪 法 和 组 织 法 以外 的 其 他 法律 的授 权 而进 行 的行 政 立 法 活 动 。授 权 立 法 受到 授权 法 律 的严 格 制约 ,必 须遵 循 授权 法 律 、
资
讯
魏蕊罐 诺的篮礁 醒
规 范 性 文 件 ,一 般 是 指 属 于 法 律 范 畴 ( 宪 即 法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治 条 例 、 单 行 条例 、国 务 院部 门规 章 和地 方 政 府 规 章 ) 的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

论我国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配置摘要:现代社会中由于社会管理的日益复杂化,对于立法的技术性、专门性和细则性的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权逐步侵入到立法权所涉及的范围领域之内。
这一背景造成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权限;配置一、立法权限的配置现状1.中央立法机关立法权限的相关规定根据《宪法》第58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宪法》第62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修改权、宪法实施监督权以及基本法律制定权。
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权、宪法实施监督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法律权、闭会期间的基本法律修改权、法律解释权、国际条约批准和废除权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授予的职权。
2.中央行政机关立法权限的现行规定根据《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授权立法的决定的规定,中央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在我国也称为行政法规制定权和部门规章制定权,或简称为中央行政立法权。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权所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宪法第89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立法事项;规定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从而将制定主体从《宪法》规定的“各部、委员会”增加到包括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在部门规章的制定事项范围上,《立法法》在第71条第2款限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即部门规章的制定性质是“执行性”,调整范围仅限于与执法有关的事项[1]140。
根据《立法法》第63、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范围涉及: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第09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练习)(原卷版)

第09课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模拟精练+真题演练)D.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共同主导地方立法工作4.(2023·山东淄博·统考三模)最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将国家学问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商标、专利等领域执法职责连续由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担当,相关执法工作接受国家学问产权局专业指导。
这有利于( )①巩固上轮机构改革成果并发挥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优势②全面提升学问产权制造、运用、爱护、管理和服务水平③国家层面学问产权工作实现由执法爱护向管理服务的转变④减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压力提升学问产权执法力量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5.(2023·辽宁沈阳·沈阳二中校考模拟猜测)2023年,辽宁省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为防止乱执法、任凭检查等执法扰企行为,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印发并公布了包含1万余项的“首违不罚”清单,最大限度削减对市场活动的影响。
“首违不罚”清单的制定和公布( )①细化了涉企执法,有利于形成更包涵的政企关系②厘清了行政执法边界,提高了其涉企服务的水平③完善了执法程序,让政府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④使行政执法更有温度,能推动市场经济健康进展A.①③B.①④C.②③D.②④6.(2023·湖南郴州·校联考模拟猜测)2023年4月27日,湖南省委召开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
会议指出要严格落实述法制度,提升领导干部重视法治、厉行法治的意识,推动全省各方面工作在法治化方面取得更加明显的进步。
述法制度( )①将推动党关于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决策部署在各部门得到贯彻落实②能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在学法用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③有利于政府部门严格规范依法行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④有利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力量,锻造高素养专业化法治队伍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7.(2023·广东汕头·统考三模)一枚国徽,一条横幅,某社区党群服务中心门前组成了一个简易又不失威猛的巡回法庭,区人民法院、街道综治中心、派出所、司法所、社区的党员代表、网格员、居民群众等100余人围观旁听……这是一起民事案件在社区公开审理的场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3.0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2000年3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春生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重要法律。
我国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基本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对法律的制定程序又作了具体规定。
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是切实可行的。
自1979年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
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机关越权制定法规、规章;有些法规、规章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某些混乱。
因此,需要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以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1993年下半年着手进行立法法的起草工作,多次召开各有关方面和法律专家参加的座谈会,并两次将立法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中央有关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法法草案。
草案以宪法为依据,总结二十年来的立法经验,本着既要促进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又要提高工作效率;既要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的指导思想,对立法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各自的权限范围、制定程序和适用规则等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

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安排,对国家的各项事务起着指导和约束作用。
在宪法中,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首先,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体现在几个方面。
宪法通过设立一系列的制度和规定来限制立法权的滥用。
例如,宪法规定了国家权力的分立原则,明确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和互相制约关系。
这就意味着,立法机关不能直接干涉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也不能越权行使行政权。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一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人权、言论自由等,对此类权利的侵犯是不容忍的,立法机关必须尊重和保障这些权利。
宪法的这些规定和限制,确保了立法机关不会滥用权力,使之成为服务人民、维护法治的工具。
然而,宪法对立法权也赋予了一定的授权。
宪法赋予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宪法规定了立法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如国家的立法机构和议会的设立,并规定了立法程序和程序的制定、修改等。
宪法还授权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领域和范围,如经济、社会、政治等各个领域,以应对不同的社会需求和问题。
宪法对立法权的这种授权,是为了使立法机关能够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和法律监督中的作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此外,宪法还对立法权的行使做出一些规范和限制,以防止其滥用。
宪法要求立法机关依法行使其职权,不能越权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也不能对特定个人或群体进行歧视和压迫。
此外,宪法还规定了立法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宪法对立法机关行使权力的这种规范和限制,是为了保证其合法性和合理性,从而使其成为符合公众期待和社会利益的机构。
总之,宪法对立法权的限制与授权在维护法治、保障国家和人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约束和规范立法机关的行为,使其不能滥用权力,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与此同时,宪法也赋予了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和职责,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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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既制约又从属的关系:一方面立法权和其他权力相互 制约平衡,一方面其他权力又在不同程度上从属于立法权。
3、君主专制下,立法权隶属于君权。
近代以来,特别是当代实际制度中,西方国家权力体系 较为普遍的情形是,实行以立法权为主导,立法权、行政权 和司法权既相互分立又相互制约平衡的制度。
第三节 立法权的归属和范围
法的立法权。 直接规定或列举一定的立法主体可以或应当制定哪些具体 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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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示立法权
规定哪些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或哪些事项的处理要有法的根
据,从而明示了可以或应当就这些活动、事项行使立法权。
对一定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作限制性规定,也明示 了该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对一定的立法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作限制和列举相结合的 规定,从而明示该主体的立法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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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默示立法权
(一)定义:默示立法权即可以从宪法、法律的条文中
引申出来的,或宪法、法律的条文精神中包含着的立法权。
(二)默示立法权因默示的方法有别而有不同的形式 1、以富有弹性的方式笼统规定立法主体有某种职权,这 一职权中包含着立法职权,或可以从这一职权中引申出立法 职权。
例如:我国《宪法》第62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行
使“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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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默示立法权
2、宪法、法律中关于立法主体可以就某些具体事项行使 职权的规定,包含着默示了立法主体享有就这些事项立法的 职权。 例如:我国《宪法》第89条关于国务院行使“领导和管 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 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职权这类规定。 3、宪法、法律中关于国家制度、国家任务、社会职责、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默示了立法主体可以就 维护国家制度、完成国家任务、兑现社会职责、保障公民权 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而进行立法的职权。 例如:中国《宪法》第25条关于“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的规定。
(2)实行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的国家,通常就只有国家 立法权,没有其他立法权。 (3)在中央和地方、议会和政府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立法 权限划分的国家,中央立法主体除了立法机关或议会、权力 机关外,也包括中央人民政府,有的国家中央司法机关和其 他机关联合起来也可以行使某些立法权。这些不同的中央国 家机关分别行使的立法权综合起来,称为中央立法权。国家 立法权是中央立法权的核心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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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权——综合性权力体系
立法权作为综合性权力体系的主要表现: 第一,多级别、多层次:就立法权的级别、层次来说, 有国家立法权、中央立法权,也有地方立法权。 第二,多类别:就立法权的类别来说,有议会立法权或 权力机关立法权,也有政府立法权和其他有关机关的立法权; 有立法机关的立法权,也有非立法机关的立法权。 第三,内容丰富:就立法权的运行过程或内容来说,立 法权既包括法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权,也包括 法案提出、审议、表决权和法的公布或批准、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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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
大多数学者认为:立法权为最高和最主要的权力。认为
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或以何种权力作后盾, 都不能具有法的效力和强制性。只能有一个最高权力,即立 法权,其余一切权力都是而且必须是处于从属地位。 其他学者也有其他观点,如孟德斯鸠主张立法权和行政
权、司法权平等。
一、 国家立法权
(1)国家立法权由各国最高地位、最重要的立法主体行 使。
(2)国家立法权以整个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立法权是 一国主权的象征和最集中的体现。 (3)国家立法权调整的对象,是一国最基本、带全局性 的社会关系。
(4)国家立法权在立法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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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家立法权和中央立法权
(1)中央立法权是相对地方立法权而言的,有地方立法 权才有中央立法权;国家立法权则是任何国家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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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一)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的结构 1、古希腊、古罗马时代:议事、行政、审判(亚里士多德); 立法权、监察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西塞罗);君主的权力、贵族 的权力、民众的权力(波里比阿) 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洛克); 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孟德斯鸠);立法权、执行权、司法权 (康德) 3、近代中国: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孙中山) 各种理论之根源:不同社会、阶级、群体对国家权力结构所产生 的不同要求、愿望的反映,而这种要求与愿望显然是与社会当事者 所处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密不可分。 明确:最重要之六种国家权力:执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 权、对外权、军事权。立法权在近代社会之前只是次高的权力,而 并非最高权力,只是到了近代,执政权逐渐在法治国家消失,立法 权才成为最高权力。
第九章 立法权限
第一节 立法权概述
第二节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第三节 立法权的归属和范围 第四节 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
第五节 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和政府立法权
第六节 立法权之间的关系
1
第一节 立法权概述
一、 立法权释义 二、 立法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2
一、 立法权释义
(一)释义
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占 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第四节 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
一、 明示立法权 二、 默示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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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明示立法权
(一)定义:明示立法权即宪法、法律等明确规定立法主
体所行使的立法权。包括明确规定可以或应当行使哪些立法权 和明确限制行使哪些立法权。 (二)明示立法权依其所“示”的明确程度或方式,又可 以分为数种
明确规定或列举一定的主体可以或应当在哪些方面和政府立法权
一、 国家立法权 二、 地方立法权
三、 政府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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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只能由中央立法主体行使; 2、单一的一级立法体制下,只 (一) 国家立法权释义 能由立法机关或中央议会或最 高权力机关; 国家立法权是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以整个国家的名义 3、两个以上中央国家机关有权 所行使的,用来调整最基本的、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关系的, 立法的情况下,一般由立法机 在立法权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一种立法权。基本特征在于: 关或中央议会或最高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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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的结合
明示立法权和默示立法权,往往也有结合在一起体现在 法的条文中的时候。 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18项的规定,是这种结合 的一个典型。这一规定是: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上述各项 权力和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机关或官员的一
切其他权力所必需的和适当的法律”。
但是,当代社会应当是法治社会,法治社会也是当代国 家所追求的目标,在这种历史潮流和趋势之下,立法权应当
成为国家权力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的权力。我国亦然。
(三) 立法权和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 1、从属关系:立法权居于最高地位,行政权、司法权从 属于立法权。如:罗伯斯庇尔强调,司法权从属于立法权, 防止司法权侵犯立法权,法的解释权应由立法机关掌握。 在我国,法的解释权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美国, 法的解释权归于联邦最高法院。
(二)立法权的基本特征
1、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体系。行使立法权就是行使运用国 家力量的一种权力,综合性体现在它由多种级别、多种类别、 多种内容、多种形式、多种结构的具体的立法权所构成,而 不是单一的权力。
2、立法权是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权力。行使立法 权以产生和变动法为直接目的,以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根 本目的。
文明尚待完善,因此研究立法权问题有极大的社会现实意义。
(二) 立法权问题的实践意义 实践中所提出的诸多问题都和立法权有关,因此要注重 立法权的研究。
5
第二节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一、 立法权——综合性权力体系 二、 立法权和国家权力体系
6
一、 立法权——综合性权力体系
不同时代、国情之下的立法权有种种差别,但一般说它 们都不是单一的权力结构,而是一个综合性权力体系。特别 是现代社会的立法权更是一个综合性权力体系。
3
3、国家权力体系中特别重要的权力。国家权力体系的组
成部分,是大系统中的子系统,是特别重要甚至是最重要的
权力。 4、特定主体行使(而非拥有)的权力。行使立法权只能 是重要的、特定的机关,而非一般国家机关,在现代社会, 这种机关就是宪法和宪法性法律明文确定的那些机关。
应当注意,拥有立法权和行使立法权不是一回事,拥有
一、 立法权的归属 二、 立法权限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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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立法权的归属
立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或最重要 的权力,它的归属问题,历来有许多论说。西方思想史上基 本的论说有三种: 1. 君主或贵族主权论:西塞罗认为立法权应当由贵族和 元老院行使。 2. 人民主权论:(1)立法权属于人民(马西利);(2) 立法权属于人民,但必须设定立法机关代为行使(洛克); (3)立法权属于人民且不可转让,但立法者应为专门的、 适宜的人才来进行(卢梭);(4)立法权属于人民,应当 由人民来行使(罗伯斯庇尔);(5)立法权归于人民的联 合意志(康德)。
立法权的只能是一国或一个政权的主权者,在现代社会,这 种主权者应当是人民。当代中国只能是人民。
二、立法权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一) 立法权问题的理论价值
西方的政治和法治生活中,立法权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 问题,在各种学说中多有论述。原因在于,没有根深蒂固的 集权思想,权利分配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议题,是社会运行 的前提和首要问题。当前中国,人治思想和现代政治、法治
14
3. 立法权的归属同一定政体或政制相联论。孟德斯鸠和 洛克持此说。实质上,其与人民主权论并不矛盾。 我们应当是也只能是人民主权论者。中国的立法权属于 人民。虽然人民所拥有的立法权并非由人民群众中每个成员 直接行使,但是人民对其有最终决定权。行使立法权的国家 机关由人民通过一定的方式产生,它们只是行使立法权而非 拥有立法权,行使立法权时应当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为最 高原则,否则就不是人民的立法主体、人民的立法者,人民 就有权也应当更换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