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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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复习Ⅰ(一)法律1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主体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2008-1-63,多)A 国务院B 中央军事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D 三十名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2 依据1954年《宪法》和现行《宪法》有关立法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7-1-63,多)A 19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B 现行宪法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C 1954年宪法没有授予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D 现行宪法则明确规定了国务院有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3 依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02-1-41,多)A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B 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C 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D 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4 依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2002-1-34,多)A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B 教育制度C 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D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5 依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3-1-3,单)A 本行政区内市、县、乡政府的产生、组织和职权的规定B 本行政区内经济、文化及公共事业建设C 对传染病人的强制隔离措施D 国有工业企业的财产所有制度6 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选项哪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进行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2000-1-2,单)A 宪法B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C 基本法律D 国际条约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属于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的事项?(2000-1-1,单)A 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事项B 执行部门规章的事项C 诉讼和仲裁制度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答案】1.ABC;2.ABCD;3.BC4.ACD;5.B;6.C;7.A(二)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8 关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41,单)A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包括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立项不属于行政法规制定程序B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应当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C 对重要的行政法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D 行政法规应当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法制办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9 下列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2-49,单)A 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不得制定规章,应当由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B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收取费用须由法规规章规定C 行政法规应由国务院起草、讨论和通过,国务院部门不能成为行政法规的起草单位D 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政府可以直接依据法律制定规章10 按照《立法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或者机构具有制定规章的权力?(2003-2-77,多)A 国务院办公厅B 国家体育总局C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D 审计署11 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3-2-76,多)A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B 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审查C 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D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答案】8.C;9.D;10.BD;11.CD(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机关不享有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制定权?(2005-1-14,单)A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B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C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D 辖区内有自治州、自治县的省人民代表大会13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五六章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五六章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五六章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五六章,希望大家喜欢!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五六章第五章适用与备案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释义】本条是关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的规定。

法的效力就是法的强制力和拘束力。

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公民必需遵守执行,否则,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但同样是法律规范,因其制定机关、制定程序和依据不同,其效力等级也不一样。

在我国,全国人大及其会可以制定宪法、法律,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级人大及其会、省会市人大及其会、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人大及其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会可以制定特区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及其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省级政府、省会市和较大市的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政府可以制定规章。

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是我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虽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规章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只具有“参照”作用,但对公民来说,规章也是要遵守执行的,也具有法的效力。

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法律的一种,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

宪法与其他法律在制定程序、内容等方面又有区别,宪法是按照一种特别程序制定的,它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是制定法律的依据。

因此,它的地位高于法律,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

所有法律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都没有法律效力。

本条的内容在宪法序言和宪法第五条第二款已有相关的规定,本来在全国人大会审议的草案中规定各种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时,最初并没有这一规定。

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3篇)

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保留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法律保留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本文将从法律保留事项的定义、法律依据、具体内容以及实施与监督等方面,对法律保留事项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保留事项的定义法律保留事项,是指宪法、法律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

这些事项包括立法、行政、司法等领域的重大事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民基本权利等重大利益。

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的范围。

三、法律依据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和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 法律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

我国《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三)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四)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五)经济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六)民事基本制度;(七)刑事基本制度;(八)诉讼制度;(九)其他必须由法律规定的。

”四、法律保留事项的具体内容1. 立法事项(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

(3)经济制度、财政制度、税收制度:包括国家经济制度、财政预算、税收制度等。

(4)民事基本制度:包括物权、债权、继承、婚姻、家庭等。

(5)刑事基本制度:包括刑罚的种类、刑罚的适用、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等。

(6)诉讼制度: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

2. 行政事项(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包括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劳动权等。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

我国的立法权机关包括哪些

我国的⽴法权机关包括哪些⽴法机关是法律界的最⾼权⼒机构,⽴法机关主要是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做出相适应的法律规定,以为了使我国能够有法可依,⽴法机关的结构是较为复杂的,⽴法机关的权⼒⼤,责任也⼤。

那么我国的⽴法权机关包括哪些?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我国的⽴法权机关有哪些1、国家权⼒机关系统(⼈⼤和⼈⼤常委会)的:全国、省、⾃治区、直辖市、较⼤的市的⼈⼤及常委会,⾃治州、⾃治县的⼈⼤。

2、国家⾏政机关系统(政府及政府下设机构)的: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央⾏、审计署、具有⾏政管理职能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治区、直辖市和较⼤的市的⼈民政府。

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都不享有⽴法权。

由此可见,凡是⽴法机关都有⽴法权,享有⽴法权的机关不⼀定都是⽴法机关。

《⽴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民代表⼤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民代表⼤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第六⼗五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政法规。

”第七⼗⼆条规定:“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

较⼤的市的⼈民代表⼤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政法规和本省、⾃治区的地⽅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性法规,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

本法所称较⼤的市是指省、⾃治区的⼈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

”第七⼗五条规定:“民族⾃治地⽅的⼈民代表⼤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化的特点,制定⾃治条例和单⾏条例。

⾃治区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

⾃治州、⾃治县的⾃治条例和单⾏条例,报省、⾃治区、直辖市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效。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

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含答案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一、判断题1.《立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法律。

答案:正确2.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正确3.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答案:正确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答案:正确5.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答案;错误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答案:正确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答案:错误8.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9.法规是指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错误10.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错误11.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答案:错误12.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答案:正确1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正确14.税种的设立、税率确实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但是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答案:正确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答案:错误16.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统一审议法律案。

〔〕答案:正确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答案:正确18.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7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7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

《立法法》基本知识测试题库一、判断题1.《立法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法律。

答案:正确2.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答案:正确3.立法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答案:正确4.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答案:正确5.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答案;错误6.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答案:正确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

()答案:错误8.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答案:正确9.法规是指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答案:错误10.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答案:错误11.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答案:错误12.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答案:正确1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的权力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答案:正确14.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但是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

答案:正确15.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答案:错误16.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统一审议法律案。

()答案:正确1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答案:正确18.地方性法规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一、行政立法概述1.行政立法行政机关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的行为。

三层含义:(1)从立法主体上看,行政立法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我国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从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看,各行政立法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立法。

(3)从立法内容上看,行政立法只涉及国家的行政管理,这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立法的主要区别。

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文件可分为法律性和非法律性文性两大类。

法律性的行政文件,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由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构成,如中国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非法律性的行政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对指定的部门和管理对象具有影响力,如行政管理过程中的指示、通知、报告、请示、批复、函件等行政措施。

2.行政立法的形式: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3.行政立法与其他行政行为之间的区别:(1)行政立法主体的法律限定性,即享有行政立法权主体是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或特定的行政首长(在我国,行政首长不享有完整的行政立法权),而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或行政首长。

(2)行政立法程序的法律限定性,即行政立法主体在行使这项权力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严肃性超过其他行政行为。

(3)行政立法内容针对的对象具有普遍性,而不是针对特定的事和人。

(4)行政立法结果具有规范性和反复适用性,其规范性通过法定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在被废止和撤销之前,一直具有效力,可以反复适用。

(5)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还有不可诉性,即对行政立法行为发生争议,一般不得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即使如此。

(人民法院享有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的权限。

由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裁决行政争议时要参照行政规章,因此就要对行政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就要确定行政立法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关于中国立法权限划分

中国立法权限划分四(三)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和“不重复”原则实践中,地方立法涉及的领域和内容相当宽泛。

这是中国宪法和法律的立法规定不够科学、内容过于原则的必然结果。

按照现行立法规定,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要从事项的内容上划定地方立法的权限是非常困难的。

因此,更可行的立法选择是,在规定中央专属立法权的同时,从形式要件的限制入手,对地方立法做出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

关于地方立法的条件限制,比较普遍的观点是,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只要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就可以立法,即遵循“不抵触”原则。

实践证明,不抵触原则仍难保证地方立法的质量。

因为:其一,该原则并不能避免目前地方立法中普遍存在的大量“重复立法”。

其二,由于赋予地方立法权限以来,地方报送中央的法规无一件因“抵触”宪法、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而被撤销,此项原则在实践中已形同虚设。

而“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如果发生抵触,那就应依法撤销,否则,就意味着没有抵触”,“地方立法只要不与国家法律相抵触,只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该怎么立就可以怎么立”。

显然,按照此类认识,地方立法权限的扩张应是理所当然和势所必然的。

其三,按照立法的严格解释主义,“不抵触”原则应当包括这样的含义:在中央未予立法的事项上,地方立法不得先行涉足。

因为“不抵触”隐含着要有中央法律为地方立法依据的前提,在这个前提下,地方立法不得先于中央。

如果按照这种解释,势必掣肘地方立法的手脚,脱离中国国情。

但如果做上述宽泛解释,又可能招致地方立法的权力扩张。

因此笔者主张,地方立法除了必须坚持“不抵触”原则外,还应当遵循“不重复”和“不越权”原则。

重复立法的现象是近年来中国地方立法的一大弊端,现已呈蔓延趋势,其浪费、低效的危害也日益显凸。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由于在立法事项上有一些内容竞合,因而往往容易出现下位法部分或大量重复上位法内容的情况,严重者甚至在仅有30多个条文的一项地方性法规中只有一、两个条文不重复,而这一、两个条文却是对处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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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立法权限(《立法法》第7条)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法律保留事项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3.法律的绝对保留事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根据《立法法》第9条规
定: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4.法律提案主体(《立法法》第12、13、14条)
(1)向全国人大:两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两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两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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