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十六章 社会优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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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十七章: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法

第十六、十七章:社会保障与劳动就业法

三、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养老保险的概念 一、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 龄界限或因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 龄界限或因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定期领 取一定数额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取一定数额生活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普遍推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 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一种。 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一种。
2、特征: 、特征:
1、适用范围广泛。 、适用范围广泛。 2、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 3、用人单位承担缴费义务 、 4、保险待遇优厚 、 5、具有赔偿性质 、
( 二 )、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概念和范围 (P.328) 、
工伤即因工负伤, 工伤即因工负伤,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或与劳动 有关的活动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 有关的活动中因执行职务而受到的伤害。
(一)、概念: 一 、概念: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在参加、组织、管理、经办、 社会保险法是调整在参加、组织、管理、经办、监督社会 保险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调整对象: 二 、调整对象:
1、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关系;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关系; 2、社会保险经办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关系; 3、社会保险监督关系; 、社会保险监督关系; 4、社会保险合同关系; 、社会保险合同关系;
含义: 含义:
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 国家为了保障社会安全和经济发展而依法建立的, 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 在公民由于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灾害、战争等 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下, 原因而发生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国家和社会通过国 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 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提供物质帮助,以满足公民基 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本生活需要的制度。

中国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制度5篇

中国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制度5篇

中国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制度5篇第一篇:中国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制度中国社会优抚与社会安置制度 1.中国优抚安置保障的发展历程(1)建国初至“文化大革命”前的17年,中国优抚保障工作在继承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规,积累了一整套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形成了统一的优抚安置保障体系。

(2)“文化大革命”中的10年,受“左”的错误的严重干扰,从中央到地方随着民政部门的的撤销,优抚工作在许多方面处于停滞状态。

更为严重的是许多优抚政策被歪曲批判,许多优抚对象遭到打击迫害,造成了优抚对象的冤假错案。

(3)“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特别是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优抚工作出现了新的转机,有了新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形成了我国新时期开展优抚安置工作的基本法规,有力地推动了优抚安置工作向法制化方向迈进。

2.中国的优待与抚恤制度及其改革(1)优待制度的内容与形式①劳动服务和分配优待1956年,内务部经报国务院批准,在全国农村普遍推广了优待劳动日制度。

即对农村无劳动力的烈军属由生产大队或农业合作社优待一部分劳动日,以保证烈属的生活略高于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军属的生活相当于一般社员的实际生活水平。

②优待金制度优待金是指国家通过群众统筹和财政拨款等方式,向军烈属家庭提供的一种现金补贴,以解决军烈属家庭因无劳力和劳动力减少,而造成的收入下降和生活困难,在经济上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③其他的多种优待 a.医疗优待; b.就学优待; c.入伍优待;d.就业优待; e.邮政、交通优待;f.国家还对生活困难的退伍军人和军烈属实行困难补助,以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

困难补助分为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2)抚恤制度的内容与形式①死亡抚恤死亡抚恤是指国家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简称“三属”)以发放抚恤金的形式实行的抚慰保障。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郭捷版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 郭捷版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第一节劳动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社会关系,(一)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基本的社会关系1.劳动的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关系的含义劳动法中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

3.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2)劳动关系必须产生与劳动过程之中(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相交错的特征。

(5)劳动关系以劳动的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的种类5.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范围(1)《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第一、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第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归劳动法调整第三、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劳动关系。

(2)《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的发展1.有条件的将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将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职务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适用《劳动合同法》2.将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意外的其他社会团体与其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3.将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者的拉动关系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

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用工等性质的劳动关系仍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6.全球化对中国劳动关系的影响7.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双方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

(三)社会优抚制度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颁布了一系列优抚优待的法规, 如1950年颁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 《民兵兵工伤亡褒恤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 恤暂行条例》第5个规定,建立起了以军人及其家属为对 象的优抚制度。当时的规定主要涉及优待和抚恤问题,后 来逐步扩展到安置、养老等措施和服务上。 1981年和1982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分别颁布了《关于 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 暂行规定》,对军队干部离退休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984年第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兵 役法》其中对军人的抚恤、优待、退休养老、退役安置等 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同时废除了50年代颁布的5个条例, 建立了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抚恤优待制度。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 对《中华人民共兵役法》进行第3次修正。
(二)制度来源:《宪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 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 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 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 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五)优抚对象
1、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
2、革命伤残军人;
3、复员退伍军人;
4、革命烈士家属;
5、因公牺牲军人家属; 6、病故军人家属; 7、现役军人家属。
二、社会优待Social preference
根据2004年8月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11年7 月29日通过修改稿,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在第四 章的三十二至四十五条中规定 军人享受的优待。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doc 1.生活优待 2.医疗优待 3.交通优待 4.其他优待

社会优抚制度

社会优抚制度
• 优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优待是指国家、社会、群众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
恤补助对象给予优待金,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就业、入 学、入托、生活困难补助、救济等方面提供的优惠待遇; • 狭义的优待是指对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发给的优待金。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生活 优待
其他 优待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 社会优抚制度是随军队产生和发展而建立的,是国家对维 护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做出贡献和牺牲的人员及其家属在 物质上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种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优待、伤残 抚恤和死亡抚恤等方面。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 二、社会优抚的对象
中国人民解放 军现役军人和 革命伤残军人 复员退伍军人
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 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 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 的”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 的,确认为病故。现役军人非 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 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 对待。现役军人病故,由军队 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 确认机关确认后,由县级人民
病故军人 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 共和围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死亡抚恤的 待遇标准
死亡抚恤的待遇标准一般根据下列 三个因素确定:一是死亡的性质, 是战时牺牲、平时牺牲还是因病去 世;二是生前是否立功和是否被授 予荣誉称号;三是生前的收入和工 资级别等。
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次性给付: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 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家属
• 四、退役安置
概念
• 退役安置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退出现役的军人提供资金和服务,以帮 助其重新就业的一项优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

社会优抚
问题:私营车是否应当给予残废军人半价优待?
解析: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人凭有效证件、 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优先购票乘坐 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以及民航班机;残 疾军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待。
其中规定了伤残军人享受票价优待的交通工具是“国
营”的,其他法律规定、民政部的部门规章中,都没有对 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所有者属性作出 具体界定。因此除了国有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等 交通工具所有者应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对伤残军人给予票 价优待外,包括个人承包仍是国有性质的交通工具所有者、 属于个体经营的交通工具所有者同样也应当履行国家法律 规定的义务。
和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过社会统筹 方式解决。 经济补助按期定量进行,经济补助的对象是在乡 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西路军红 军老战士。
三、案例分析
私营车是否应当给予残废军人半价优待?
某部中校营长郑某是三等甲级残废军人,一次回 家探亲后乘坐长途汽车站返回部队。长途汽车票 价为60元,郑某掏出军人残废证和30元钱后 说:“我是残废军人,可以享受半价。”车主胡 某说:“不行,我们是私人承包的长途车,没有 半价一说,票价60元一分也不能少”。双方相持 不下,车上的乘客急着赶路,便劝郑某说:“再 给他30元钱算了,何必为你一个人而耽误大家的 时间。”郑某看见大家都催促司机开车,无奈之 下只好再掏出30元买了票。
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国家和社 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3、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多久要由 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保险 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它是特 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所设立的,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险、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养老、就业安 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

社会保障学名词解释
13、职工探亲制度:是指国家和单位为解决职工与其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和减轻其经济上的负担,按照职工工作年限或工龄长短,给予一定的有薪探亲假期、工资补贴和旅费补贴等福利待遇制度。 14、社会救助:现代社会救助制度是国家及各种社会群体运用掌握的资金、实物、服务手段,通过一定机构和专业人员,按照科学的工作方法,向无生活来源、丧失工作能力者,以及向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和家庭,向一时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遇难者,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以使被救助者能继续生存下去。
5、 致伤: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理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造成暂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6、 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体质和劳动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允许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时,作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社会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服务,保障其晚年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形式。
15、“基金积累”制:“基金积累”制或称“个人帐户”制度,是指社会成员在具有劳动能力的时候,从参与经济活动创造的财富中,按法律的要求拿出一部分,为自己将来的退休养老、医疗保障和失业等积累后备金。
16、致残: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恢复,致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表现为永久性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36、社会保障:指国家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给予物质帮助而采取的各种社会措施的总和。
37、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38、保险型社会保障制度:是由雇主和雇员定期交纳社会保险费,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补贴,使投保者享受社会保险金的一种社会保险模式。

第十六章社会优抚法

第十六章社会优抚法
第十六章 社会优抚法
? 社会优抚制度是随军队产生和发展而建立的,包括 了社会优待、伤残抚恤和死亡抚恤。在社会优待中, 优待金的发放、社会生活中的优待和经济补助都是 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重要方式,应当按照不同情况 全面落实对优抚对象的优待。伤残抚恤应当严格按 照伤残人员的对象和条件进行评定的审批,逐步提 高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待遇标准。在死亡抚 恤中,要区分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三种不同性质 的死亡情况,并按照不同的条件进行审批和发放证 书,按照一同的标准和计发办法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和定期抚恤金
? 优待金的来源,一是财政拨款;二是军属所 在单位或军人参军前所在单位承担;三是通 过社会统筹方式解决。
? 优待金标准的确定,一是要与当地经济条件 和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二是要保障优抚对 象相当或略高于当地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 还要考虑优待金筹集的可行性
二、社会生活中的优待
? 1.烈士家属 ? 2.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 ? 3.残疾军人 ? 4.在乡复员军人和部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5.义务兵及其家属和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
第二节 残疾抚恤
? 一、现役军人残疾的含义
? 现役军人残疾被认定为因战致残、因公致残或 者因病致残的享受抚恤。
? 现役军人因战致残包括:在对敌作战中导致残 疾,因执行任务,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 人折磨导致残疾,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 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导致残疾, 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 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 研实验导致残疾
? “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由各地民政、财政 部门根据有关资料测算,报同级人民政府确 定
?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 级的评定权限是:
? (1)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 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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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死亡抚恤。1950年 12月内务部对死亡抚恤作了 具体规定。对于牺牲、病故的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和参 战牺牲的民兵民工按照死亡性质和死者生前职务级别, 由原籍县(市)人民政府发给军属一次性抚恤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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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革命烈士进行褒扬。为褒扬烈士,根据内 务部公布的规定,对革命烈士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和褒 扬办法作了较具体的规定,并且对革命军人牺牲或病故 后,由所在部队妥为安葬,并用砖石铸刻或用木牌书明 其姓名、籍贯、年龄、职务等,竖在墓前以志纪念,其 名单交葬地村人民政府登记保存,并按时扫墓。 (4)广泛开展拥军优属工作。根据内务部规定, 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提高军人及其家属 的社会地位。 (5)对复员退伍军人的安置。《关于人民解放军 1950年的复员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复员军人是人 民功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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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优抚的作用 我国的优抚安置制度在国家的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 生活中发挥了很大作用,其中较突出的有如下几方面: (1)提高了军人的社会地位,增强了社会各界对 人民军队、军人的尊敬和爱戴,表现为积极参与和支持 拥军优属活动。 (2)激励了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 (3)加强了军队建设,增强了国防力量。青年男 女积极报名应征入伍,不断为人民军队输入新鲜血液, 文化程度高的青年人应征入伍的比例越来越高,提高了 士兵队伍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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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保障。抚恤待遇以及优 待的实施,使抚恤对象在物质生活以及上学、就业、医 疗、住房等方面都有了保障,而且为他们乘坐公共 交通工具、邮寄、贷款等提供优厚待遇,国家和社会尽 力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这些都成为稳定军心、 增强军队战斗力的积极因素。 (5)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6)维护了社会稳定。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生活得 到切实保障,就可以安心生产和生活,进而增强了社会 的稳定和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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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优抚资金的三方负担原则 社会优抚资金虽然主要由国家负担,但也要针对不 同的优抚对象实施保障层次不同、标准有别的优抚措施, 综合应用社会资源,动用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力量,达 到安抚优抚对象的目的,同时还要与社会救助、社会保 险与社会福利措施相结合实现稳定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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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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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改革开放后的社会优抚法制建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政事业进入了健康快 速发展的新时期。经过“拨乱反正”,各级民政机构相 继恢复,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成立后拥军优属工作的最 好时期之一。 三 社会优抚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迄今为止,我国已有了比较健全的有中国特色的优 抚安置法规,以国务院《军人优抚条例》为基础,民政 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颁布的配套性法规、文件已 达 30多个,全国 2000多个县以上行政区域出台了优抚 法规,社会优抚法律体系的框架基本建立,为社会优抚 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呈现出保障范围逐步扩大, 待遇标准在不断提高,享受待遇的条件逐步放宽的新特 点。
从各国社会优抚立法情况看,建立社会优抚制度体 系的目的各国大同小异。有些国家是单独制定优抚条例, 对现役军人的优待抚恤和退役后的生活待遇等作出特殊 规定,有些国家是在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中对优抚对象 给予优惠性保障,都建立了适合其本国国情的社会优抚 制度体系。 一 新中国成立初的社会优抚法制建设 新中国成立之初,党和政府非常重视优抚安置工作, 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法律,明确了优抚工作的地位。1954 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要保障残废军人的 生活、优抚革命烈士家属、优待革命军人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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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优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 优抚对象 优抚对象是为国家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 是国家和社会的有功之臣,理应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 尊重和特殊优待。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是以人为 本思想在优抚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二 优待制度 优待制度是指从政治上给予社会褒扬和物质上给予 优抚对象物质或资金待遇、优先照顾与专项服务的制度。 如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和抚恤补助对象给予优待金, 以及在医疗、交通、住房、就业、入学、入托、生活困 难补助、救济等方面提供的优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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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抚优待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支出 优抚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行为,优抚优待的资金 由国家财政投入,还有一部分由社会承担,只有在医疗 保险和合作医疗等方面由个人缴纳一部分费用。 4.优抚内容具有综合性 社会优抚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不同, 它是特别针对某一特殊身份的人群所设立的,内容涉及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包括抚恤、优待、 养老、就业安置等多方面的内容,是一种综合性的项目。 5.运行机制特殊性 优抚保障代表了一种国家意志,优抚工作体现为政 府行为,具有强制性,《宪法》《兵役法》《军人抚恤 优待条例》都有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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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优抚安置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对革命残废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和革命军人家 属的优待。1950年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 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规定,对生活极端困难之烈、军 属发给补助粮食。 (2)对革命伤亡人员的抚恤。 ①伤残抚恤。1950年 12月内务部公布了《革命伤 残军人优待暂行条例》,在总结战争年代评残工作经验 的基础上,主要以外伤为出发点,统一了革命伤残军人 的评残条件、等级、证件和抚恤优待标准,并相应建立 了从军队到地方、从中央到基层完整的伤残抚恤管理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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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优抚的立法原则 社会优抚立法活动在依据社会保障立法一般原则基 础之上,还需要结合社会优抚工作的特点,遵循其特殊 的具体原则:
1.优待抚恤与精神褒扬相结合原则 社会优抚制度与国家政治有密切的关系。 2.待遇优厚原则 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都是为国为民作出贡献的人, 社会优抚给付标准的制度,应贯彻待遇优厚原则。
第十六章 社会优抚制度
第一节 社会优抚制度概述
一 社会优抚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有功劳的特殊社会群体 给予补偿和褒扬的一种制度,即给予优抚安置对象物质 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种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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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优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征 1.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 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由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 予补偿和褒扬。 2.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由于优抚具有补偿和褒扬性质,因此,优抚待遇高 于一般的社会保障标准,优抚对象能够优先优惠地享受 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服务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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