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永不停歇的过程原文

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是永不停歇的过程原文道德与法律的联系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
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益。
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 是法律的有益补充。
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 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
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
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 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
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
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因为法定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
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
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
2.表现形式不同。
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
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
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 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
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律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在其详知的基础上了解其转化方式,并能预见转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此带动社会向前发展。
但近年来,见危不救、常回家看看等道德失范案件的出现,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新论战。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环境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
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
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
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
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
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
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
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伦理)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
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社会主义荣辱观视角下的法律制度

一
的 助人 为乐 的 社 会 主义 人 文 精 神 的 激 励 和保 护 。 民 法通 则 》 《
规 定 :没有 法定 的或 者 约 定 的义 务 , “ 为避 免 他 人 利益 受 损 失 进行 管 理 或 者 服务 的 , 有权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由此 而 支 付 的 必 要 费用 ” 可见 , 于那 些 接 受 他 人 无 义 务 服 务 的人 , , 对 要支 付 服 务者 花 费 的必 要 费用 。 显然 , 是 为人 民服 务 精 神 的体 现 。 这 通 过 “ 因 管 理 ” 债权 设 计 , 管 是 见 义 勇 为 的英 雄 , 是 无 的 不 还 有 热 心肠 的普 通 “ 人 ”不 仅 能 获 得 民 事 法 律 的权 利 救 济 , 好 , 也 获得 了价 值判 断 的 良好 预 期 。 学 会 助 人 为乐 , 要有 “ 要 还 感 恩 ” 识 , 善 于 帮助 他 人 , 意 要 并且 被 帮 助 的 人 要 主动 学 会 “ 知 思 、 恩 和报 恩 ” 民法 通 过 强 制 性 的 、 晰 的制 度 设 计 兑 现 感 。 清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J 6 1 4 0 (0 6 0 - 0 4 0 1 7- 8 6 2 0 )5 0 0 - 2
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现代法律面临着的合法性危机是一个不争能事实,症结在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上。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自身形式,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是同一的,这是一种循环论证,其结果是放逐道德的支持,将法律的权威建立在强制性上而非正当性上,根本满足不了当代民主法治国家里人们对法律优良品质的期待和要求;另一种观点是过于夸大道德对法律的作用,道德向法律的渗透过头、过宽、过多,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不清,道德对法律越俎代庖,法律难以有效发挥自身功能。
解决这种合法性危机就是确立道德和法律的边界,道德不干预法律,法律不干预道德,但二者又相互呼应和支持,形成合力而非孤军作战。
对于前一种关系,可以说是“凯撒归凯撒,上帝归上帝”;对于后一种关系,唐山私人侦探可以说凯撒要看着上帝,上帝也看着凯撒。
法律着重于对人之行为的外部调控,道德着重于对人之思想的内部调控,我们既要看到思想和行为的一致性,也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对法律和道德并重而不能厚此薄彼。
强调法律的基础性地位绝不是说法律比道德重要,而是说二者的调整领域不同,法律主要是调整基础性领域,这是保证社会秩序化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原生态的提出现行法律理论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有机复合体。
”法律文化具有沟通、选择、指令、唐山私人侦探整合和社会化作用,有怎样的法律文化就会产生怎样的法律人。
更进一步说,法律文化影响的不仅仅是少数的法律人,而是全体公民,一个公民持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观,直接影响他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事件的看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健康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而病态的法律文化则导致法治社会的病态发展。
因此,法律是法律文化在法律生活中的投影,法律文化的原生态也就是法律原生态。
当公交车上以罚款强制乘客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时,当岸上的过客和水中的待救者讨论给多少钱才施以援手时,当法律专家和公民商讨如何给“见死不救”者定罪以拯救世风日下时,我们看到的是法律文化的病态,而法律原生态就与之迥异了。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二、道德的法律化
过程中 用儒家经典特别是《 春秋》 作为分析案情、 认定犯罪的 根据, 并按经义的 精神解释和 施用法律。 如犯罪人主 观动 机 符合儒家的“ 、 精神, 忠”“ 孝” 即使其行为构成社 会危害, 也可
富勒、 德沃金、 罗尔斯等为代表的新自 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和 道德之间不可 分割的内 在联系。 现代民主 法制社会基本认同
收稿 日期 :0 1 0 — 8 2 1- 9 2
作者简介 : 敏 (9 3 )女 , 阳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学部讲师。 陈 17 一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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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 1 01 2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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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 ( 期 总第 3 ) 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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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 标志。 所谓“ 准五服以 治刑”即 , 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 间相互侵害的 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标示的 远近亲疏关系 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 尊犯卑者的 对以 处罚愈轻, 卑犯尊 对以 者的 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 则与此相反。 这一原则的 确立, 是 引礼入刑、 融礼于法的产物, 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 重要表现。 三是整个封建社会将调整家庭宗族 伦理 关系 最基 本的 道德准则纳入法律。 违犯这些道德原则的行为 则出 礼乃
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
《 春秋》 决狱与“ 原心定罪” 、 亲亲得相首匿、 恤刑原则的规 定。
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 期董仲 舒等 人提出的 一种断 狱方式, 是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article/default.asp?id=8880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中的哲学思考。
我们将首先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基本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然后分析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这两个过程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及其实现的路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道德的指引和约束。
道德作为人们内心的行为规范,对于引导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法律的道德化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它要求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道德原则,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
道德的法律化也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通过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可以强化道德的约束力,使道德观念深入人心。
道德的法律化有助于将道德要求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而保障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法制建设需要道德的支撑和引导,而道德建设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动。
因此,我们需要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如何实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探索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这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的道德化法律的道德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发展趋势,它指的是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体系中,使法律具有更深的道德内涵和更广泛的社会接受度。
这种趋势的实现,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律的社会效能,也有助于强化社会的道德基础。
法律的道德化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联。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强制力保障社会秩序,而道德则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体内心信念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道德化,就是将这种内在的关联显性化,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和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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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
本文旨在探讨道德秩序与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
从历史上看,法律秩序的形成来自于道德的法律化,然而并非所有的道德都需要法律化,将道德法律化的途径也是需要严格控制的;从动态上观察,道德与法律存在着相互转化的趋势,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也将促使法律道德化,提高国民的思想道德水平,将一些原本属于法学法律调整的道德问题重新交回道德进行调控,既能在发展中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能维持社会应有的道德观念。
一、道德法律化
(一)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变的原因
其一,牺牲统一的道德观是社会进步的选择,多元社会观念的形成意味着传统观念逐渐瓦解、多元化道德观逐渐形成,即道德观念的分裂使得法律不得不产生。
其二,法律是伴随着道德分裂、人口流动和社会分层与分工的出现而出现的。
社会利益的不断分化,使得社会矛盾不断突出,此时如果不依靠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社会秩序,社会则会在不断激化的矛盾中消失。
其三,法律的确定性,法律的可预测和引导的功能,使得生活在社会中人们获得了一种确定的秩序。
在这种变迁中,旧的制度渐渐跟不上社会的需要,法律逐渐从中摆脱道德和人们的主观意识的束缚,而成为科学完备、逻辑清晰的确定化体系。
其四,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
在不变的环境中,习惯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是容易形成的,但个人并不能意识到自己是独立存在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自我意识的强化,个体挣脱了自己和群体联系的纽带,人们开始处于变化中,这种变化带来了不安定和自我防护,于是便需要法律这种更有效的保障来维护。
(二)道德法律化——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转化的方式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不是对道德直接进行吸纳的,而是通过从道德到法理再到法律的转化。
伦理具有强烈的主观性,需要将其体现的客观性提炼出来,转化为具有普遍性、确定性、可衡量的标准,且这些标准需要符合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并不是所有的道德伦理都能并都需要转化成法律的,道德秩序向法律秩序的转变不仅不意味着道德的瓦解和消失,反而更是道德形式不断多元化的表现。
现实中道德向法律的转变有着直接转化和间接转化两种方式。
道德向法律直接转化一般表现在法律原则中,法律原则可以用来弥补法
律规则的不足,同道德一样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都没有相关的处理后果,此时只要将合适的道德观念抽象成道德规则,然后转化成相应的法律原则即可;道德向法律的间接转化体现在造法者运用技术性手段将道德转化成各种法律规则及法律文本,即立法者在立法时受现实中存在的道德观念的影响,运用一些逻辑手段等,将道德观念进行统一和明确,最终以法律规则的形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道德的法律化有其必要性和必然性,同时它也存在着缺陷和法律难题,但权衡利弊,从社会的发展来看,秩序是首要的,道德法律化的优点大于其缺点。
二、法律道德化
(一)法律道德化的可行性
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化能否可行,关键在于两个方面:其一,人性可否改变;其二,人们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外在环境是否可变。
显而易见,第一点的改变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道德秩序的实现是有待于每个人自己的人性能力的发挥。
第二点在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起着
很大的作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可以将原先道德法律化的事情重新交回道德进行调整的,如性自由的选择,只要不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如今的法律是不再过多干涉的。
从法律的道德化到道德秩序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前进的过程,是公民自我修养和法律素质不断提升的过程。
法律秩序向道德秩序的转变并不是一个制度的衰退,而是社会公众素质和道德不断提高的象征。
(二)法律道德化——从法治初始到法治成熟再到德治的过程
亚里士多德曾提出了历史上最为经典的关于法治的界定:“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①法治的初始是大部分人基于对法律强制性手段的威慑力而遵守法律,且此时的法律可能与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当一个社会具备良好的法律规范,并且社会中的绝大数人都是自觉遵守法律时,法治已达到成熟阶段;当一个社会普遍遵守法律的人不仅是认同法律规范的也是认同法律背后所阐释的道德观念时,这个社会便开始向德治进行转化了。
由此可见,法治和德治是可以相结合,并相辅相成的。
三、结语
法律和道德的共同目的都在于形成有效的社会秩序。
从道德法律化到法律道德化的相互转化中,链接二者的重要枢纽即为正义。
正义是法律所追求的根本目的,也是道德的一个基础。
道德法律化的起点是正义,原因在于正义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法律的正义价值的需要;法律道德化是以道德的义务心态对待法律义务,这个过程如以正义为出发点,才能更好的实现。
作者:崔梅楠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