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 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批判
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极的影 响 。正 确 认 识 法 律 与 道 德 两 者 的辩 证 关
它 们又 同属 于道 德 价 值 范 畴 , 它们 构成 了 法 律 和
道 德的 纽带 。道 德 之本 在 于 公平 , 律 之 本 在 于 法 公平 , 德之盛 在 于法制 之行 , 德 与法 律 的根本 道 道
系 , 助 于思想 道德 建设 的协 调与 发展 , 助于我 有 有
对 法律 道德 化 和 道 德 法 律化 中若 干 问题 的再 认 识
袁爱宁
( 兰州 资源环 境职业技 术 学 院 ,甘肃 兰州 70 2 ) 30 1
[ 摘要] 道德 的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 的道德化是法 治的 内涵 道德 的法律 化是人类 的道 德思想 、 德原 道
则 、 德规范铸为法律 的过程 , 道 它在 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 法律 的本 质, 而为 法治 的构成建构 了基 石; 从 法律 的道德 化是 法律 转化为更高的道德 习惯和道德义务 的过程 , 是法律得 以被主体普遍遵 守的必然体 现。 因此. 法律 的道德 化和道德 的法律化是 法治得 以成 立的不可缺 少 的两个 阶段, 也是 人类 由人治走 向法治 的 自然历
的标杆 , 对加 强 社 会 主义 思 想 道 德 建设 产 生 积 将
信 条等 行为 规 范之 间 , 有 多少 区 别 。因 此 作 为 没
特 定 的社会共 同 体 日常 生 活 中 的行 为准 则 , 律 法
和 道德 有着共 同 的起 源 。 ” ( ) 二 两者 包含许 多相 同的内涵 公平、 正义 、 道 、 权是法 律 的基本 准 则 , 人 人 而
收 稿 日期 :0 60 —9 20 —51
在社 会规 范体 系 中, 律 与道 德 是 两 种 不 同 法 属性 的行 为规 范 , 调 整社 会 关 系 方 面尽 管 两 者 在 手段 不一 , 其功 能却 相 互 补 充 。道 德 的 作 用 主 但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从17世纪以来,黑格尔的哲学理论一直是哲学史上最受欢迎的。
他的法哲学批判的理论经常被认为是哲学史上最伟大的杰作之一。
生活在18世纪,黑格尔是印象主义和物理学的开拓者。
他深入探索了社会理论、宗教思想和政治思想,发掘出其影响历史的理论,并发展出相应的哲学理论,从而对哲学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他最著名的理论之一,在他认为,法律可以被视为一种自由的自然秩序,可以通过人的自我理解,从而考虑到人的精神力量,实现精神上的实践。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主要思想是,人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准则的制约,而不是受制于法律。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灵活的“自由”,可以被人们自由改变。
他把这种灵活的自由称之为“自我批判”,也就是人们自身认为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合理的,而这种合理性是依据道德准则来判断的。
因此,他认为,法律不仅仅是限制人们行为的一种方式,而且还是人们自身有效地实施道德准则和责任的一种方式,可以实现道德准则。
另外,黑格尔认为,法律也应该受到权威的影响,即由权威机关负责制定法律,并且法律应该根据道德准则来制定和实施。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理论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仍然有着广泛的影响。
现代的法律体系将人的自由作为主导思想,允许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和道德准则来行为,即“自我批判”。
另外,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也会特别关注道德准则,考虑到法律本身的道德效果。
因此,从当今的角度来看,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的理论仍然具有其重要意义。
当今,借鉴黑格尔的法律批判理论,社会已经开始探索更多的道德准则,以保护社会的自由和人的权利。
例如,在社会组织中,组织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理解和道德准则作出决定,以此来促进社会组织和个人间的正义和合理。
此外,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变化,不仅仅是受到道德准则的制约,而且也关心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
例如,在继承法和劳动法等领域,实行更健全的政策制度,以更好的保护社会的权利和利益。
总之,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理论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提出了一种新的理论,着眼于人的自由,并强调了道德的价值。
道德的法律化与法律的道德化——社会主义荣辱观视角下的法律制度

一
的 助人 为乐 的 社 会 主义 人 文 精 神 的 激 励 和保 护 。 民 法通 则 》 《
规 定 :没有 法定 的或 者 约 定 的义 务 , “ 为避 免 他 人 利益 受 损 失 进行 管 理 或 者 服务 的 , 有权 要 求 受 益 人 偿 付 由此 而 支 付 的 必 要 费用 ” 可见 , 于那 些 接 受 他 人 无 义 务 服 务 的人 , , 对 要支 付 服 务者 花 费 的必 要 费用 。 显然 , 是 为人 民服 务 精 神 的体 现 。 这 通 过 “ 因 管 理 ” 债权 设 计 , 管 是 见 义 勇 为 的英 雄 , 是 无 的 不 还 有 热 心肠 的普 通 “ 人 ”不 仅 能 获 得 民 事 法 律 的权 利 救 济 , 好 , 也 获得 了价 值判 断 的 良好 预 期 。 学 会 助 人 为乐 , 要有 “ 要 还 感 恩 ” 识 , 善 于 帮助 他 人 , 意 要 并且 被 帮 助 的 人 要 主动 学 会 “ 知 思 、 恩 和报 恩 ” 民法 通 过 强 制 性 的 、 晰 的制 度 设 计 兑 现 感 。 清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J 6 1 4 0 (0 6 0 - 0 4 0 1 7- 8 6 2 0 )5 0 0 - 2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5500字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法哲学思考5500字『摘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焦点,然而法律与道德的本质联系决定了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可能性。
法律作为制度的道德这一命题为法律的道德批判提供了批判的前提公设。
也正是从这一前提公设出发,不断地对法律实践进行批判揭示了法律的实践理性,从而使法律实践最大限度地符合我的全面自由发展与完善这一根本尺度。
『关键词』法律、道德通过人的内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调整社会关系的道德与通过人为地调整人的外部行为的法律之间存在着本质联系,这是对法律进行道德批判的前提公设。
这种本质联系具有价值判断性,全面性、超验性。
也正是由于本质联系的形上性,决定了道德对法律进行批判的可能性,这也就是说,道德对法律的批判是法哲学的本质要求与客观的外在表现,道德若要对法律实践有所助益,就必须超越法律实践。
这种超越性表现为道德为法律实践进行批判,通过这种批判来指明现实的法律实践的缺陷和弊端,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律发展的未来憧憬,这样道德才能对法律实践真正有所意义和帮助,因此,我们只有从道德对法律实践的批判性出发,才能真正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两个学派的争论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系是西方法哲学领域内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
西方影响极大的自然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正是由于对此问题的不同回答而成为彼此对立的两大学派,这也就是说,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回答决定了法律的不同走势,决定了法治作为人的一种生存方式与存在样式的不同内涵。
自然法学派,主张道德是法律存在的依据和评价标准。
在他们看来,道德法则是自然万物的理性最高法则,一切其他的法则都应当符合而且必须符合这项原则。
因此道德法则不但是法律制定的根本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的最高标准。
道德法则是自然法的核心法则,自然法的一切观点都是在这项核心原则上展开与丰富的。
到了现代,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西方法学的领域中,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抛弃了自然之类的虚构,直接诉诸于道德。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重要著作之一,其中的导言部分是对法哲学的深入探讨,反映了黑格尔对法律与哲学关系的思考。
本文将从导言部分入手,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的主要内容和思想。
导言部分主要围绕着法哲学的定义展开。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是对法律的哲学研究,它涉及到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等问题。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人类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人们对于自由、公正和秩序的追求,同时也是统治者对于社会的控制手段。
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对于理解社会生活和人类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导言部分还探讨了法哲学与其他哲学学科的关系。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既是法学领域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哲学领域的重要内容。
从法学角度看,法哲学是对法律制度和规范的哲学思考,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和内在逻辑。
从哲学角度看,法哲学则是对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力的深入研究,它帮助人们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和历史的内在联系。
法哲学既是法学的一部分,又是哲学的一部分,它联系着法律与亚伦哲学的关系,既关心法规中的理性性质,又关心法学的法理性问题。
导言部分还指出了法哲学的研究目的和意义。
黑格尔认为,法哲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在于揭示法律的真理和正义,发现法律制度背后的道德秩序和政治理念。
通过法哲学的研究,人们可以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建立对法律的深刻理解和正确态度,也可以促进法治的建设和发展。
法哲学的研究对于法律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促进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涉及了对法哲学的定义、相关学科的关系、方法论的问题和研究目的与意义等方面的探讨。
导言部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阐述,展现了黑格尔对法律与哲学关系的思考和反思,为后续对法哲学的深入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
导言部分也激发了人们对法哲学的兴趣和思考,促进了法律哲学的研究和发展。
我们有理由相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对于法哲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必将成为法哲学与法学、政治学、伦理学等学科交叉研究的重要文献之一。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摘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
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
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
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
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
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是德国哲学家,他的法哲学批判是他的一部重要著作,对于理解法律、政治和社会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读完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后,我深受启发,对于法律和社会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思考。
首先,黑格尔在法哲学批判中强调了法律与社会的内在联系。
他认为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意识的具体体现。
法律不是超越社会存在的抽象规范,而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是社会意识的具体体现。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它的形成和发展都受到社会的影响和制约。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律看作是一种抽象的规范,而是要把它放在社会的具体历史背景中来理解。
其次,黑格尔在法哲学批判中强调了法律的历史性和发展性。
他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变化的,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的历史性和发展性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律的形成和发展都受到历史的影响和制约,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而不断演变和变化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固定的规范,而是要把它放在历史的长河中来理解。
最后,黑格尔在法哲学批判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内在关联。
他认为法律、道德、政治是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法律与道德、政治的关系有着重要的启示。
法律、道德、政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它们之间不存在绝对的对立关系,而是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法律、道德、政治割裂开来,而是要把它们放在一个统一的整体中来理解。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的阅读,我对于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思考。
我认识到法律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变化的;法律、道德、政治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读后感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家,他的法哲学批判是他在法学和哲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在这本书中,他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观点和见解。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多的了解。
首先,黑格尔在书中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关联的,但又有着本质的区别。
法律是一种外在的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执行的规则和条文;而道德则是一种内在的规范,是由个体内心的良知和道德感所决定的。
黑格尔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是对道德的一种实现和体现,但法律又不完全等同于道德,因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强制执行的,而道德是个体内心的自觉和选择。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深入的分析,黑格尔揭示了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区别,为我们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
其次,黑格尔对法律和道德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他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是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不断演化和发展的。
在这个演化的过程中,法律和道德不断相互作用和影响,相互促进和补充。
黑格尔指出,法律和道德的发展是一个逐步实现自由和平等的过程,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和完善的表现。
通过对法律和道德的发展进行深入的分析,黑格尔为我们理解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视角,也为我们认识法律和道德的本质和意义提供了新的启示。
最后,通过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我对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多的了解。
黑格尔是德国哲学史上的重要人物,他的思想和哲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通过阅读他的著作,我对他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对他的贡献和成就有了更多的认识。
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是一部重要的著作,它不仅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批判,也为我们理解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提供了重要的线索和参考。
总之,通过阅读黑格尔的法哲学批判,我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也对黑格尔的思想和哲学有了更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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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8212223 作者简介:1.刘朝帅(19772),男,山东莒南人,新疆喀什师范学院在读研究生。
研究方向:法制教育。
2.张崇刚(19652),男,新疆阿克苏人,喀什师范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第8卷 第2期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Vol.8No.22009年04月J OURNAL OF HUA IB EI PROFESSIONAL AND TECHN ICAL COLL EGE Apr.2009・综合论坛・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批判刘朝帅,张崇刚(新疆喀什师范学院法政系,新疆喀什 844006)摘要: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这个“化”字就是道德和法律之间的界限已经模糊或者区别已经消失,甚至于趋同。
在我们这个伦理民族的国家里,在封建统治长达二千年的中国,在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中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中国,这是很危险的。
这种“化”不无可能走入另一个极端———道德就是法律,用道德去规范本应由法律去规范的人的行为,甚至于去规范人的思想,把思想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种泛道德化法哲学倾向应引起注意。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倾向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8275(2009)022*******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法学、伦理学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因而,很多文章谈到了他们之间的可行性、必要性、差异、好处,甚至“化”的步骤、途径等。
但我在这里专门指出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及在我们这样国家里这样做的危险,以便更好的领会贯彻依法治国思想。
一、概念的厘清道德法律化的概念有多种,内涵不一,外延自然多样。
普遍认为,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将一定的道德理念、道德原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国家的意志、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现代化。
这个概念包涵两层意思:一是某些道德规范被国家上升为法律规范;二是某些道德的价值也就是法律的价值。
所谓的法律道德化是指将法律变成人人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形成法律至上观念,培养人们的正确的权利义务意识,以及用道德原则指导法律实践。
有人认为道德法律化是立法过程,将道德转化为法律;法律道德化是执法过程。
我不敢苟同。
因为将道德立成法律后自然包含要执行法律,遵守法律,和一个司法过程。
表面上看法律道德化是执法过程,实质上包含着司法过程,立法过程。
这表明这两个概念在根本上是一致的,法哲学倾向上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辨证统一的。
再者,我们进一步抽象。
道德法律化意味着道德就是法律,法律就是道德。
法律道德化意味着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法律。
这样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消失,法律泛道德化了,法律虚无了,道德深入法律范围了。
道德就是法律,就可以用道德治理国家,用道德治人了,甚至是人治人了。
变成人治社会,就完全脱离了法治的轨道,与依法治国思想相背离。
法哲学是以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用哲学方法去对法律现象进行抽象分析,他揭示的是法律现象背后的本质,或者说法哲学就是探究法律本质规律的及存在意义和价值问题。
还有人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哲学化的法理学。
文正帮教授认为:法哲学的特定研究对象,即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法哲学是关于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论体系。
二、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种法律现象有其深厚的社会原因、历史原因和经济原因。
人们注意到了法律、道德的区别,注意到了道德、法律的好处,而没有觉察到道德与法律的局限性和法哲学倾向。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是在社会上急需法律调整、规范人们的行为及人与人的关系,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法律制度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把一些道德规范而不是全部道德规范立成法律规范供人们遵守。
或者说有些法律在执法、守法、司法的过程中强制力不够,或者有些法律根本没有规定强制措施,因此转向寻求用道德去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
这是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直接社会原因。
除此之外,还有对道德、法律的近视的原因。
立法是一项极其耗费精力的工程,不是短期内完成的,需要充分论证。
所以,有些人急功近利,把一些早就存在的部分道德规范通过程序,上升为法律。
并且收效不错,于是加大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速度与进程。
由于法律调整内容的重大性,全国统一性,这些决定了法律调控成本的巨大性,因此法律对一些较小利益纠纷是不适合的,虽然有一些为了一元钱的事闹上了法庭,最终,・611・赢了官司输了钱。
相比之下,道德以约定俗成的、社会舆论的,风俗习惯的方式去调节一些较小的利益纠纷就好多了,甚至收益也较好。
成本收益对比以后,有些人就更加倡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追本溯源,我国古代就有“以礼入刑”的传统。
上面是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个概念的原因简单的剖析了一下。
其实,是社会需求、市场经济的需求促使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生。
那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原因?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我国产生这种法哲学倾向?这种法哲学倾向的精神实质是什么?第一,道德和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
他们之间既相区别又相联系。
由于法律和道德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两种行为规范,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都有经济基础决定的,他们在起源、内容、功能等方面重合与交叉的关系决定了法律的和道德性。
这种特点决定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过程容易滑落到泛道德化、法律虚无主义里。
纯粹法学派的代表凯尔森认为:“法律和道德的区别不在于两种秩序所命令或禁止之事,而在于命令或禁止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
我们只有把法律看作试图通过把社会有组织的压迫行为归于一个相反的行为,以产生出一个特殊的人类行为秩序,才能基本上把法律和道德区别开来。
而道德是一个没有规定这种制裁的秩序,即一个其制裁仅仅表现为对符合道德的行为的赞许和对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非难中的秩序。
”[1]象凯尔森这样根据规范体系的结构而作出的区分,固然可以从表面上区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张文显教授认为:“但是实际上任何规范都可能因为具有强制力而变成法律,这样几乎等于取消了道德。
同时,极容易导致道德法律化。
”[2]有学者指出基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提出道德法律化似乎有失稳妥,这似乎容易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用法律覆盖道德,赋予道德以法律上的惩罚和强制性功能,从而取消人们道德自由,使道德及至人性,人权遭受致命打击,最后,发生践踏人权,毁灭人的事发生,并时有发生。
第二,重要的是,人治思想是道德法律化的法哲学倾向。
中华民族是一个伦理民族,从汉代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改革开放时止,历朝历代莫不是“出礼入刑”、“德主刑辅”的思想占主导地位,依德治国深入人心。
在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前,诸子百家有名家、儒家、道家、法家等,他们的地位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一样得百家争鸣,百花齐放。
这样的一种平等地位,必然是“德治”“法治”“兼爱”思想平等,没有向那一家偏向。
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既不会滑入泛道德化里、也不会滑入泛法律化里,两者机会均等。
自从秦始皇采纳了法家的霸道思想,严刑峻法思想,确实给秦王朝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使秦王朝盛极一时。
但是法家思想的弊端也引起人们的反抗,历二世而亡。
秦王朝取一极忽略儒家“仁爱”“仁政”的一极思想,使汉代人尤其是汉武帝对法家的严刑峻法思想近而远之。
结果,是汉代又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儒家思想推崇之至,忽略法家思想。
这种思想一直延续到今天。
秦王朝使中国失去了一次极好的依法治国的机会。
从此,中国一直深陷“人治”“德治”泥潭。
从汉代开始,历朝历代加强了儒家思想的研究应用,最后达到了至真至善的境地。
儒家思想的仁、义、礼、忠、恕占有主导地位;法家思想居次要地位,“法”“术”就一直当作“工具”来用,没有深入人们的思想,成为一种精神,相反,倒发展了法律虚无主义的一面。
“仁义”就要求人们向善、向上,这固然是好的,但是也产生了道德吃人,道德杀人,“人吃人”的现象。
这时,没有法律是可以的。
如果没有道德就不成为社会了,国将不国了,社会将不社会了。
“文革”是又一次体现了这个人治精神———人吃人,道德吃人。
这时人治达到了顶峰,一个人说了算,专制,擅断,一言堂,政令朝立夕改,因领导人的变换而变换,人息政亡。
这极大地阻碍了社会的前进。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直接原因是社会需求,间接原因是“人治”、“德治思想影响。
”“人治”、“德治”思想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又极易促进道德法律话化、法律道德化。
这样,人治思想的悠久的历史传统与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就相互影响,互为因果,象一个“永动机”一样向前发展,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导致人治、德治思想;反过来,人治、德治思想又导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
这种恶性发展一直影响到现在。
虽然我们国家已经是初步的法治国家了,但是这种“德治”“人治”思想时不时的跳出来。
范美忠事件就是一个例子。
范先生做了一点不光彩的事,遭到了道德的谴责也就完全可以了,可是还有人穷追不放,要使之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有点道德法律化了,把道德上升到法律的地位,以这个“道德法律”去法办范先生,以解心头之恨。
这种做法的法哲学倾向是十分有害的。
我们树立了“依法治国”的思想,要依法办事,不要依德办事,要充分尊重人权,保护人权,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法律允许的。
《刑法》、《教师法》没有规定这种“违背”道德的行为应受法律制裁。
那么,范美忠是不会受到法律惩罚的。
第四,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
中国是大陆国家,以农业为基础,其哲学基础是“上农”。
为什么会是“上农”?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农业是基础,商业是末,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所以,贯穿中国历史的一些思想、政策都是围绕着土地的分配、利用。
这种特点的国家,农民被牢牢的束缚在一块土地上,一个地方,不能自由的流动,因而,农民是不自由的。
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位低下,地主就可以对农民专制,同时,农民是顺从的、忠君的。
自然经济是自足的,不需要交流产品,是封闭的。
不自由、不平等、封闭、任意性的特点是产生专制制度的土壤。
专制制度产生后,必然走向“德治”、“人治”。
这种・711・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年第2期 情况下的统治阶级必然不尊重人权、不保护人权,践踏人权。
这与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南辕北辙,自然也就不会产生法治思想。
三、确立依法治国思想是克服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宝在我国这样封建专制时间长达两千年的国家里,民主法制是很少的。
虽然依法治国和依德治国可以相互补充,相互依赖,但是我们更需要依法治国,并应大力倡导依法治国。
也有人说依法治国有弊端,但是目前还没有比依法治国更好的思想,我们只能采取依法治国的思想,同时,努力避免其不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