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对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中若干问题的再认识

极的影 响 。正 确 认 识 法 律 与 道 德 两 者 的辩 证 关
它 们又 同属 于道 德 价 值 范 畴 , 它们 构成 了 法 律 和
道 德的 纽带 。道 德 之本 在 于 公平 , 律 之 本 在 于 法 公平 , 德之盛 在 于法制 之行 , 德 与法 律 的根本 道 道
系 , 助 于思想 道德 建设 的协 调与 发展 , 助于我 有 有
对 法律 道德 化 和 道 德 法 律化 中若 干 问题 的再 认 识
袁爱宁
( 兰州 资源环 境职业技 术 学 院 ,甘肃 兰州 70 2 ) 30 1
[ 摘要] 道德 的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 法律 的道德化是法 治的 内涵 道德 的法律 化是人类 的道 德思想 、 德原 道
则 、 德规范铸为法律 的过程 , 道 它在 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着 法律 的本 质, 而为 法治 的构成建构 了基 石; 从 法律 的道德 化是 法律 转化为更高的道德 习惯和道德义务 的过程 , 是法律得 以被主体普遍遵 守的必然体 现。 因此. 法律 的道德 化和道德 的法律化是 法治得 以成 立的不可缺 少 的两个 阶段, 也是 人类 由人治走 向法治 的 自然历
的标杆 , 对加 强 社 会 主义 思 想 道 德 建设 产 生 积 将
信 条等 行为 规 范之 间 , 有 多少 区 别 。因 此 作 为 没
特 定 的社会共 同 体 日常 生 活 中 的行 为准 则 , 律 法
和 道德 有着共 同 的起 源 。 ” ( ) 二 两者 包含许 多相 同的内涵 公平、 正义 、 道 、 权是法 律 的基本 准 则 , 人 人 而
收 稿 日期 :0 60 —9 20 —51
在社 会规 范体 系 中, 律 与道 德 是 两 种 不 同 法 属性 的行 为规 范 , 调 整社 会 关 系 方 面尽 管 两 者 在 手段 不一 , 其功 能却 相 互 补 充 。道 德 的 作 用 主 但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律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在其详知的基础上了解其转化方式,并能预见转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此带动社会向前发展。
但近年来,见危不救、常回家看看等道德失范案件的出现,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新论战。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环境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
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
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
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
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
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
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
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伦理)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
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摘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
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
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
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
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
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
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法律原生态的杀手: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现代法律面临着的合法性危机是一个不争能事实,症结在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处理上。
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自身形式,合法性与合法律性是同一的,这是一种循环论证,其结果是放逐道德的支持,将法律的权威建立在强制性上而非正当性上,根本满足不了当代民主法治国家里人们对法律优良品质的期待和要求;另一种观点是过于夸大道德对法律的作用,道德向法律的渗透过头、过宽、过多,道德和法律的边界不清,道德对法律越俎代庖,法律难以有效发挥自身功能。
解决这种合法性危机就是确立道德和法律的边界,道德不干预法律,法律不干预道德,但二者又相互呼应和支持,形成合力而非孤军作战。
对于前一种关系,可以说是“凯撒归凯撒,上帝归上帝”;对于后一种关系,唐山私人侦探可以说凯撒要看着上帝,上帝也看着凯撒。
法律着重于对人之行为的外部调控,道德着重于对人之思想的内部调控,我们既要看到思想和行为的一致性,也要看到二者的区别,对法律和道德并重而不能厚此薄彼。
强调法律的基础性地位绝不是说法律比道德重要,而是说二者的调整领域不同,法律主要是调整基础性领域,这是保证社会秩序化的前提条件。
一、法律原生态的提出现行法律理论对法律文化的定义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有机复合体。
”法律文化具有沟通、选择、指令、唐山私人侦探整合和社会化作用,有怎样的法律文化就会产生怎样的法律人。
更进一步说,法律文化影响的不仅仅是少数的法律人,而是全体公民,一个公民持有什么样的法律文化观,直接影响他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事件的看法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为,健康的法律文化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健康发展,而病态的法律文化则导致法治社会的病态发展。
因此,法律是法律文化在法律生活中的投影,法律文化的原生态也就是法律原生态。
当公交车上以罚款强制乘客给老弱病残孕让座时,当岸上的过客和水中的待救者讨论给多少钱才施以援手时,当法律专家和公民商讨如何给“见死不救”者定罪以拯救世风日下时,我们看到的是法律文化的病态,而法律原生态就与之迥异了。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范本模板】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哲学反思

一
、
哲 学视 角道 德 的逻辑 起 点和 参考 坐标 不 同 关 于 法律 与道 德 的关 系 , 有 两种代 表 性 的观 点 。一 种 观点 是黑 格尔 在讨 论苏 格拉 底“ 善” 的原 则 时从 辩 证法 的角度认 为 “ 特殊 的善 是 特殊 的法 律” _ l 2 J 7 , “ 法 律是 消 逝着 的环 节 , 是不 确定 的普 遍性 ” _ 2 ] 7 。 , 也 就是
会 主义市 场经济 的发 展 , 这 种转化 在现 实社会 中也 经 常发 生 , 例如“ 醉 驾入 刑 ” 把 原 来属 于 道 德 的规 范 提 高 到法律 的层 面 ; “ 流氓 罪” 则从法 律规 范降 到 了道 德层 面 。
但是 , 仔 细分 析 以上 两种 观点 , 就会 发现 二者 分别 从 法律 和 道 德两 个 不 同 的逻 辑起 点 和参 考 坐 标 来 理解 二者 的关 系 。前者 把法 律作 为逻辑 起点 和参考 坐标 来理解 道德 , 后 者则把 道德 作为 逻辑 起 点和 参 考 坐标来 理解 法律 。这 两种理 解方式 在理 论上 都具有 合理 性 , 但 也容 易产 生两种错 误倾 向 , 一 是泛 法 律化 ,
法律 与道 德是 调整 人们 社会 关 系 的两种 主要 规范 体 系 , 二 者 的主要 功 能和使 命都 是 对人 们 的社 会关
系进行 规 范 和调控 , 目的都是 通 过规 范社 会关 系 使 社 会 生活 达 到 有 序 的 、 和谐 的相 对 稳定 状 态 。从 这个 意义 上说 , 二 者属 于 同一类 问题 。一 般 而言 , 法律 作 为 道 德 的底 线 , 二 者 并 不 矛盾 , 法律 所 禁 止 的也 是 道 德 上所 谴 责 的 。但 是现 实 的社会 生 活 中 , 往 往存 在 “ 合 法 的不 合 理 ” 、 “ 合 理 的不 合 法 ” 的现 象 。所 谓 “ 合 理” 就 是合 乎情 理 , 合乎 道德 。例 如 , 医生 需手 术 才能挽 救 产妇 和婴 儿生 命 , 但 产 妇或其 家人 拒绝 签 字 , 医 生如果 出于救 死扶 伤 的职 业 道 德 强 行 手 术 , 则 合理不合 法 ; 如果 按照程序 规定不做手术 , 则 合 法 不 合 理。 [ 1 3 再如 , 家 长用 打骂 等暴 力手 段管 教犯 错误 的子 女 等 , 都 是 合 理不 合 法 ; 这 些 法律 规 范 和道 德 规 范 发 生 冲 突 的原 因是什 么 呢?这 就需 要详 细分 析二 者 之 间的关 系 。
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

二、道德的法律化
过程中 用儒家经典特别是《 春秋》 作为分析案情、 认定犯罪的 根据, 并按经义的 精神解释和 施用法律。 如犯罪人主 观动 机 符合儒家的“ 、 精神, 忠”“ 孝” 即使其行为构成社 会危害, 也可
富勒、 德沃金、 罗尔斯等为代表的新自 然法学派强调法律和 道德之间不可 分割的内 在联系。 现代民主 法制社会基本认同
收稿 日期 :0 1 0 — 8 2 1- 9 2
作者简介 : 敏 (9 3 )女 , 阳职业技术学院思政教学部讲师。 陈 17 一 ,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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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 1 01 2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lf i j ngr oee ora oTa i Maae Cl g nn l
Au u t2 1 g s 0 1
第6 ( 期 总第 3 ) 8期
N .( e o3 ) o D cN . 6 8
重要的 标志。 所谓“ 准五服以 治刑”即 , 对于九族之内亲属之 间相互侵害的 犯罪行为, 要根据五服所标示的 远近亲疏关系 定罪量刑。 服制愈近, 尊犯卑者的 对以 处罚愈轻, 卑犯尊 对以 者的 处罚愈重; 服制愈远, 则与此相反。 这一原则的 确立, 是 引礼入刑、 融礼于法的产物, 是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 重要表现。 三是整个封建社会将调整家庭宗族 伦理 关系 最基 本的 道德准则纳入法律。 违犯这些道德原则的行为 则出 礼乃
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
《 春秋》 决狱与“ 原心定罪” 、 亲亲得相首匿、 恤刑原则的规 定。
春秋决狱是汉武帝时 期董仲 舒等 人提出的 一种断 狱方式, 是
浅谈道德法律化的界限问题

2013年 7月 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正式实施,与此同时,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别的赡养案。原告储 某是一名 77岁的老人,被告是原告的女儿、女婿。 原告储某曾与被告女儿、女婿约定,由他们为储某
提供住处,并履行赡养义务。但因种种原因,原告 储某与两被告相处并不融洽,最终原告搬离了被 告的住所。之后,两被告并没有负担原告储某的 房租及生 活 费,而 且 不 再 对 其 进 行 探 望。[1]本 案 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两方面,一是要求被告二 人承担自己的房租以及生病住院时的医药费,二 是要求被告“常回家看看”。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道德与法律;精神权益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645(2019)04-0079-06
0 引 言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得人们开始普遍关注 并参与社会治理,伴随着近些年频发的道德缺失 事件,道德问题法律化随之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 话题。在法治思维开始普及但尚未扎根于公众内 心的过程 性 阶 段 内,公 众 容 易 陷 入 一 种 “立 法 包 治百病”的 思 维 模 式,即 社 会 上 一 旦 出 现 难 以 解 决的道德问题时,公众就会将社会的有效治理和 社会道德风尚的维护寄希望于立法,希望立法者 将所涉及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 范,从而强迫人们遵守道德义务。如此做法在短 期内或许能够成为良策,但终究是弊大于利的,其 所导致的道德泛法律化的社会现象值得我们 反思。
其实,“常 回 家 看 看 ”条 款 早 在 公 布 之 初,就 已经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支持和反对者 的声音此起彼伏,争论不休。支持者认为,“常回 家看看”条 款 兼 具 法 律 性 和 道 德 性,其 内 容 展 示 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和契合,这是社会发展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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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
[摘要]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一直是法哲学无法解释清楚的问题。
法律是依托权利而存在的,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有着强制力和约束力。
道德就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大家都要遵守,但是它不具有强制的约束力。
文章首先介绍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概念,然后揭示了两者的法哲学倾向,同时确定法治这一社会基础。
[关键词]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法哲学;德治思想
道德体现了一个社会的底线,也是一个社会人们共同价值观的体现,是约定俗成的规矩,其存在的时间很长,是规范社会行为的基础。
法律是为了让人们的行为更加规范,明确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确定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是一个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
一、概念解析
道德法律化简单说就是某一个国家将自己的传统或某一道德理念、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其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也会对原有的道德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使其更加规范、更加合理。
道德法律化有很多解释方式,这是最简单的一种,同时道德法律化也有很多的内涵,这里总结为两点:道德被国家所认可,并上升为国家的法律;道德成为法律后,道德的价值就成为法律价值,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这不能把道德法律化简单认为是立法过程,它只是要经历这一步,但道德渐变为法律不只是立法的过程,道德变成法律还包含了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以及司法过程,不单单是立法。
法律道德化是基于人们强烈的法律观念,要求社会成员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合理利用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在人人守法的基础上,通过时间的催化,让法律变成人们日常自觉遵守的道德。
但是要注意,法律就是法律,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道德化也不能简单认为是执行法律,它还包含了司法过程和立法过程。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同时包含法律执行和一个司法程序,某种角度说它们是统一的,在法哲学领域它们是一致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用辩证法看,它们是一个问题的全部周延,是统一的。
可以这样认识这个问题,道德法律化就把道德变成法律,其中心思想就是道德就是法律;法律道德化,同样被简单认为是法律就是应该遵守的道德,其中心思想就是法律就是道德。
无论是道德法律化还是法律道德化它们都在表达法律就是道德,道德就是法律的中心思想。
所以说它们是统一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向,是辩证统一的。
它们都在模糊法律和道德界限,法律被逐渐道德化,成为可有可无的形式,道德进化为法律,除了具有传统的观念约束外,开始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也是道德观念发展的必然。
我们的分析都是基于法哲学,法哲学是以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并不是针对某一条法律的,它通过抽象的分析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
可能法哲学的某些观点会超乎我们的预想,出现一些颠覆性的结论,但它还是在揭示法律的本质,法律在将来会不会消失本来就是一个不可预想的结论。
二、法哲学角度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
道德和法律自古就有,从历史的角度看,不同国家的道德观念相差很多,但是在法律层面上,对同一问题多数国家有相似的观点。
随着经济全球化,各个国家的法律观点将更趋于统一化,但是道德观念却是一个民族或者一个国家几百年甚至几千年历史所留下的,各个国家的道德观念差异很大。
同时,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也是基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条件来说的,无论是道德的约束力还是法律
的约束力,都要基于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我们一再提倡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这是因为看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好处,认识了它们的区别,但是往往忽略了道德和法律的局限性和它们的法哲学倾向。
法律和道德的转化是基于社会需求的,例如,现在我们的法律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以及确定人们的相互关系,保证人们的权力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
有些情况下法律的约束力存在缺陷,约束力不够,强制力受到制约,人们也会转而寻求道德帮助,依靠道德约束力达到效果。
这也是道德法律化的社会原因。
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人为因素,在法律出现漏洞和不足时,往往需要及时修正,这就需要一个立法过程。
立法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都是一项极其重要,极其耗费人力财力的任务,而且新的法律是否会触及敏感问题,引起社会问题,甚至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为了保证安全和及时,一些急功近利的做法就是,把已经存在的、而且有一定效果的道德加以规范,使之成为法律。
这样加快了道德的法律化,同时使得人们对于法律和道德界限开始模糊化,法律被道德化进程也就加快了。
由于法律调整内容的重大性、全国统一性,这些都决定了法律调控成本的巨大性,因此法律对一些较小利益纠纷是不适合的,虽然有些为了一元钱的事闹上了法庭,最终赢了官司输了钱。
相比之下,道德以约定俗成的、社会舆论的,风俗习惯的方式去调节一些较小的利益纠纷就好多了,甚至收益也较好。
成本收益对比以后,有些人就更加倡导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追本溯源,我国古代就有“以礼入刑”的传统。
上面是对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这个概念的原因简单地剖析了一下,其实,是社会需求、市场经济的需求促使了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产生。
那么,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的本质是什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原因是什么?又或者说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是什么?为什么会在我国产生这种法哲学倾向?这种法哲学倾向的精神实质是什么?
(一)道德和法律自古就有,从第一个国家的成立就有了法律,而道德的存在可能更为长远,也许出现第一个部落的时候就已经存在。
它们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又有着根本的区别。
它们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基础,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是社会管理的基础,如果说经济结构是构成社会的基础,那么道德和法律就是从基础到高层的一条线。
道德和法律可能相互对立,也可能是相互辅助。
正因为两者之间的这种关系才导致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很容易造成泛道德化的法律以及法律的虚无。
如果法律和道德没有了界限,法律包含了道德,而道德也被给予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人们就不再有道德自由。
任何规范只要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都将成为名副其实的法律,那么这也意味着这一规范的消失,道德也是一样,道德的消失将导致社会不再存在底线,社会不再存在共同的价值取向。
(二)道德法律化的法哲学倾向最终将导致人治思想。
自古中华民族就是一个礼仪之邦,也是一个伦理民族,从第一个统一国家出现就一直是以德治国的思想,历来就是“德主刑辅”,人们也逐渐习惯了以德治国。
在这之前,儒家、法家、道家等都是平等的,整个社会也是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大家都秉承“兼爱”的思想,这时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实际上是朝着正确的思想进行的。
但是董仲舒这一观点的提出打破了这一平衡,当然董仲舒提出这一观点也是有他自己的原因,因为他看到了“法治”带来的秦朝灭亡。
但是“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经过历朝发展,达到了至善至美,但同时也使得法治严重缺失,也就是社会没有一个非常规范、具有强制力的文本。
仅仅依靠仁爱是不能规范社会的,所以,朝代的更替还是依然存在,覆亡和建立一直交替,这就是道德带来的人治。
(三)就像市场需求决定了生产对象,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也是基于社会需求的,但是还有一个间接原因就是人治思想和德治思想。
长期以来我们的国家都是人治和德治,这导致了法律道德化和道德法律化,它们之间互为动力系统,又互为结果,使得一直发展。
人治和德治导致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而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也将导致人治思想和德治思想的泛滥。
(四)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法哲学倾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基础。
中国是大陆国家,以农业为基础。
其哲学基础是“上农”。
为什么会是“上农”?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农业是基础,商业是目的,土地是国家的根本,所以,贯穿中国历史的一些思想、政策都是围绕着土地的分配、利用。
这种特点的国家,农民被牢牢地束缚在一块土地、一个地方,不能自由地流动,因此,农民是不自由的。
农民租种地主的土地,地位低下。
地主就可以对农民专制。
自然经济是自足的,不需要交流产品,是封闭的,不自由、不平等、封闭、任意性的特点是产生专制制度的土壤。
专制制度产生后,必然走向“德治”、“人治”。
三、坚定依法治国的思想
现在我国处于改革的关键时期,很多社会矛盾同时存在,一些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也不完善,但这只是改革的一个过程。
我们注意到现在道德泛法律化和法律泛道德化开始出现,在法律无能为力时人们往往寻求道德的帮助。
所以,国家提出了以德治国为辅的策略,我们一定要清楚认识到,法治是主,德治是辅,不可颠倒。
西方有句名言:“恺撒的归恺撒,上帝的归上帝。
”笔者认为: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我们在道德法律化、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努力克服其法哲学倾向——德治、人治,从而真正贯彻依法治国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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