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

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看道德法律化问题摘要:道德法律化问题既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
本文主要从“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实际问题思考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可行性、有限性等问题,从而让道德法律化在理论和实践上更加契合。
关键词: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道德法律化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前几年大家纷纷热议的象征道德滑坡的“鹏宇案”“小月月案”“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案件相对来说越来越少了。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得益于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公共场所无孔不入的摄像头、行车记录仪在很大程度上能够还原事实真相。
其次,谎言终归是有漏洞的,真理永远不会为谎言闭口,再加上社会舆论的不断介入,最终事情的真相会慢慢浮出水面。
最后,道德需要法律为其撑腰和保驾护航。
随着“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等传统道德内容逐渐纳入法律轨道,“精神上淡漠老人”“英雄流血又流泪”等现象越来越少了。
本文主要从道德法律化角度来谈“常回家看看”“见义勇为”入法问题。
道德和法律的共性使得道德法律化成为可能,道德和法律可以相辅相成并驾齐驱共同发挥作用来调节人的行为,保障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
道德和法律的差异和不同又使得道德法律化极为必要和重要。
因为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调节人的行为的手段,一软一硬,一个靠自律一个靠他律,并且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宽泛。
把传统道德调节的内容纳入法律可以弥补道德手段的缺陷和不足,可以针对道德自律的“软约束”所带来的的强制力不足问题进行有效补充。
“当道德自身对应受保障的利益无法维持,则就会诉诸于法律形式,致使相关的道德理念和原则融入法律。
[1]”同时,道德法律化是法律与时俱进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鲜明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尊老爱幼、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孝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根脉,是中国传统文化中被广泛认可的最重要的价值观之一,是做人的根本。
按照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65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4%就是老龄化社会。
论法律的局限性

论法律的局限性一、法律的局限性1. 法律是统一的,但具体案件千差万别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很注重平等性和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一视同仁,古语道:“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也就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法律处置的对象的身份地位、种族性别、财产多寡;其二,类似情况类似处理,也就是说当一个案[2]件法定情节相同或者是相似,就应该给出大致相同的判决。
但是,当我们在追求法律上的平等和统一时,往往会忽略掉一个问题,那就是世界上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两件案例,当然也不会遇到相同遭遇的两个当事人。
所以,当我们过分追求法律上的平等与统一,就不可避免地造成处理时“一刀切”,结果就造成了本质上的不公平,自然就会损害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权利,严重地还会损害双方的权利。
这也就无法体现法律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律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2. 法律要求稳定,但社会生活日新月异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制度之一,法律是不可能朝令夕改的,否则如何为大家熟悉和认识,又如何被大家认可和遵守。
没有稳定的法律做基础,整个社会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转。
因为整个社会不知道该按照什么规则和程序去运转,更不知道应该听谁的去运转。
到头来整个社会就会“晕头转向”,最终瘫痪熄火,出现混乱。
法律只有相对稳定,才能防止立法者随心所欲地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防止执法人员任意地解释和实施法律,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
法律要求稳定,但法律要调整的现实社会的内容却是易变的。
尤其是我们当下所处的社会转型期,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不断加强,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以及社会政治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由此产生的一些新生事物、进而产生的社会关系是以前不曾有的,就会形成法律的盲区。
对于新的社会关系建立之初,人们的认识是逐渐成熟起来的,不能匆匆忙忙的进行立法,需要有一个过程,而这就造成法律出现漏洞,应该规范的地方却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或者[3]虽有规范却不合时宜,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
正式控制是否能代替非正式控制

正式控制是否能代替非正式控制【摘要】从现实生活看来,正式控制的规范性明显比起非正式控制要强,能否把非正式控制都转换为正式控制呢?从正式控制中的法律方面和非正式控制中的道德方面进行分析,笔者认为非正式控制并不能被正式控制所代替,虽然两者具有相似性,但非正式控制的特点并不全都能被正式控制所代替。
【关键词】正式控制非正式控制法律道德根据社会控制有无明文规定来划分,社会控制在分类上可以分为正式控制和非正式控制,政权、法律、纪律、各种社会制度、社会中有组织的宗教,均是以明文的方式进行规范的,它们属于正式控制的范畴;而风俗、习惯等无统一认可规定的,则是非正式控制。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正式控制的规范性明显比起非正式控制要强,我们能否把非正式控制都转换为正式控制呢?通过电影《Crash》中的一个情节,笔者欲从正式控制中的法律方面和非正式控制中的道德方面能否相互转化进行讨论。
在电影中有这样一个情景:一个白人警察,在处理交通堵塞的时候对一名黑人的妻子进行无礼的搜身,黑人丈夫敢怒不敢言,最终因为害怕被处罚而忍声吞气,反而向警察道歉。
在这个情境中,身为一个公职人员怎么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职权对市民进行无礼的侵犯?而丈夫自己虽然知道自己和妻子的尊严都受到很严重的侵犯,却只能忍受,向警察的权力屈服。
可以看出道德对市民的控制屈服于法律对其控制之下,明明在习惯中不可忍受的事情在法律赋予的权力面前只能忍耐。
既然法律控制这么强力,为什么不能把所有的规范都归纳入法律之中,使社会处在这样一种强力的正式控制约束之下,又何须类似道德这种约束性较弱的非正式控制呢?又或者,能不能把道德约束加强为正式控制,这样是否能更好地发挥道德约束的效果?对于道德是否能法律化,学界早就有相关的概念:所谓道德的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即道德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

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法律与道德为主题的相关论文篇一《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将会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
法律是由国家颁布的行为规则,在法律规范中包含着国家对人们应该做什么、允许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的要求。
道德则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最终决定、按照善恶标准来评价并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它评价人们行为和思想的标准是善与恶,包括公正与偏私、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它是依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
法律与道德作为人类社会的主要行为规范,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统一性表现在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影响。
关键词:法律;道德;统一性中图分类号:DF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1-0210-02一、法律与道德的含义、属性及特征(一)道德的含义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它以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的内心意愿和行为。
(二)道德的属性道德作为由一定经济基础决定的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式和社会调整形式,具有以下属性:1.物质制约性和历史性。
物质制约性指道德的根本内容和性质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最主要的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
2.阶级性。
在阶级社会中,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
3.民族性。
道德具有民族性,指不同民族具有不同的道德,或者说道德具有民族的特点。
4.人类共同性。
道德的人类共同性不是指人类有亘古不变的道德,而是指人类社会共同的道德内容。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1.存在状态随着社会的发展,以习俗、习惯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可能,社会需要更强有力的、更广泛的、普遍的标准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就应运而生。
法律的出现,并非由此结束道德的历史使命,道德仍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行为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
我们可以这样概括法律和道德的一般关系:道德所禁止或许可的也为法律所禁止或许可。
如在日常生活中,杀人、抢劫、欺诈等行为是违反道德的,在法律上也是禁止的;而诚实信用、见义勇为、尊老爱幼等都是道德上赞许的,法律上也是许可的。
道德上不许可但是法律上是许可的。
例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失去胜诉权,法律是许可的,但却是道德所不容的。
道德许可的,但法律上是不许可的。
复仇,在法律上是禁止的而在道德的层面上却是许可的,甚至是有意义的。
一般来说,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道德可以作为衡量法律优劣的标准,可以从价值上指引法律;而法律则可以校正道德的标准。
2.联系与区别2.1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其一,相互渗透。
法律贯穿道德的精神,道德从价值上指引法律。
法律的很多规范都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
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
其二,相互制约。
道德可以对法律的公正性及其程度作出评价以保持法律发展的伦理方向。
而通过立法和司法的环节又可以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发展和完善以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其三,相互保障。
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律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其四,相互转化。
相互转化关系首先表现为“引德入律”或“从律到德”这样两个过程,道德规范作为社会自律的内容,可以转化为法律规范的社会他律的内容,而随着法治的加强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规范中他律机制,也会逐步内化为人们道德自律的机制。
2.2法律与道德的区别(1)产生的背景不同。
道德是在原始规范的基础上产生的,最早表现为禁忌、风俗和礼仪等。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中国民商法律网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商法律网/article/default.asp?id=8880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

德治与法治谁更优辩论资料德治和法治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各自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辩论中,德治和法治的优劣通常是一个热门话题。
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助于辩论的资料:一、德治的优点1.道德约束力强:德治通过道德规范人们的行为,引导人们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伦理等,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目的。
2.促进社会和谐:德治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和信任,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3.提升人的素质:德治注重人的内在修养和品德培养,有助于提高人的素质,使人们更加自律、诚信、有责任感。
二、法治的优点1.保障权利:法治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确保社会公正和公平。
2.维护社会秩序:法治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3.预测和解决纠纷:法治为人们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机制,使人们能够预测自己的行为后果并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1.道德与法律的相互影响:德治和法治在实践中相互影响,道德规范有时需要法律手段来保障实施,而法律也需要道德的支撑和解释。
2.德治与法治的互补性:德治和法治各有其适用范围和局限性,在实践中需要相互补充。
例如,对于一些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需要法律进行惩罚和制约;而对于一些涉及隐私或道德敏感的问题,则需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处理。
3.综合治理的社会治理方式:现代社会需要综合运用德治和法治两种手段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实践中,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共同参与,形成以德治为引领、法治为保障的社会治理模式。
四、辩论资料1.案例分析:可以选取一些具体的案例,分析德治和法治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优劣。
例如,可以分析一些涉及道德争议的案件,探讨如果按照德治方式处理会有什么后果;或者分析一些涉及法律纠纷的案件,探讨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手段处理会有什么后果。
2.数据统计:可以收集一些关于犯罪率、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的数据,比较在德治和法治两种治理方式下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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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摘要:道德和法律一直以来是很难处理的关系,道德能否法律化,怎样的道德能够被法律化,这些都是谈论的话题。
本文通过解释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共性,指出了道德法律化问题提出都的背景,阐述了什么是道德法律化以及到道德法律化过程中的局限。
关键词:道德;法律;道德法律化;我国现在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法治的建设过程中不断地完善法律法规是法制社会建设成功的前提,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道德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不能一味的强调法律的“严”,同时也该有道德的“善”,两者共同作用建立“良法”。
但是,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上升为法律,道德法律化由一定的局限性。
一.道德与法律(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法律和道德的联系可以从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看。
首先,从纵向方面来看,两者有着同样的经济、政治、文化基础,且同为经济服务,都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但都受到当时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并必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服务,法律与道德同统治阶级的联系决定着它们的社会阶级本质和服务方向必然是共同的,因而它们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必然是一致的。
从横向方面来看,是指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
横的联系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指二者互相渗透。
法贯穿着道德精神,它的许许多多的规范是根据道德原则或规范制定的,而道德的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吸取的。
第二种是指二者互相制约。
道德通过对法的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的废、改、立,使其符合统治阶级(或人民)的利益,保持法的伦理方向。
法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的完善和道德的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不得越出法律许可的范围。
如人人都应见义勇为,但不得义愤杀人;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可以正当防卫,但不应超过一定限度。
第三种是二者互相保障。
实施过程中相互凭借,道德是人们应当遵守的,不具有强制性;法是人们必须遵守的,带有强制性。
在社会功能方面相互补充,把人们的行为纳入一定的秩序范围。
既然法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那么,从实质上讲,凡是违反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或可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凡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是(或可能是)违反法的要求的行为,尽管不一定必须直接追究违反者的法律责任。
所以,人们说,法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的精神支柱。
当然,法律与道德的联系在不同的角度也可以有不同的解释。
从具体的实践和事实方面来看,法律与道德的联系首先表现为道德是良法与恶法的评判标尺。
一个社会的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的性质判定,不是来自其自身,就像标尺不能度量自己一样,它来自社会的道德价值标准,即良法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因此,可以说法律的性质是道德圈定的。
其次表现为法律的原则和规范直接来自道德,即社会已有的道德思想、规则影响法律的理念乃至直接上升为法律原则。
虽然在具体的价值要求上,法律与道德具有等次的区别,但二者的基本价值要求具有吻合性乃至某种程度上的同一,从而导致法律直接来源于道德的现象。
人类最早的一些法律,其内容是把当时社会人们公认的一些道德准则、盛行的风俗习惯纳入法律,使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而人类法律所经历的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历程,实质就是彰显了法源于道德的客观事实。
实际上,当代西方国家的法律,就是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者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
二.道德法律化(一)问题的提出对于道德法律化,不同的学者突出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应该将道德法律化作为促进社会法制建设的手段,作为法治国家和道德建设的方向,认为文明程度越高,法治体系越健全的国家,道德规范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则越多。
与此相反,有学者则认为,道德法律化有可能对道德建设造成负面影响。
他们认为,道德是一个人自律的行为,具有自觉约束力,如果把该种道德行为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则使人的自律自觉行为转化为他律强制行为,实则是对道德的不尊重。
这是学者们对道德是否该法律化提出的两种观点。
其实,这两种观点的分歧与其说是在于道德能否被法律化,倒不如说是在于道德法律化是否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度”。
实际上,即使是对道德法律化存有异议的学者也并非一概地否认道德和法律的内在联系以及道德向法律转换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而只是担心道德法律化一旦作为一种口号或原则提出并加以普遍的贯彻,就极有可能将自律的道德全部变为他律的法律。
果真如此,不仅道德作为社会重要规范体系失去了自身独立存在的意义,也必然会使社会的法制建设由于失去伦理的基础和道德的支持而难以实现其价值目标。
因之,问题的关键是研究道德法律化在什么样的范围内是合理的,它又有何种限度。
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又要求我们必须首先对道德法律化作出科学的界说。
(二)道德法律化的涵义什么是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识是,通过立法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
,所谓的道德的法律化,更倾向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且被社会大众所共同遵守的法律规范。
而有的学者干脆认为道德法律化就是“在立法环节直接把道德要求和规范演化为法律要求和规范,形成`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法律化的过程就是将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的过程,但这种由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转变不是无限度的,它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或者说只能将一定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
由于在社会生活中,一定的道德规范被社会成员有效地遵行是确立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所以它必须成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这就是道德法律化的范围。
因之,所谓道德法律化,就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借助一定的立法程序将那些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的活动。
正确领会这一概念对于我们科学把握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和限度,从而对于有效实现道德在法制建设中的价值,坚持法制建设中道德发展的正确方向,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道德法律化的局限性道德法律化,并不是所有的道德都可以以法律的形式被规范化,在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把握一个合适的“度”,或者说让道德在一定范围内是正当的。
两者之间转化的“度”是通过道德法律化的条件而体现出来的。
我们认为,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就是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
这一范围蕴含了两层涵义;由于这种法律化的道德属于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所以全体公民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由于这种法律化的道德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所以它只能是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
(一)法律道德化的条件首先,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属于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所以全体公民应该而且必须做到,不存在任何特殊的公民。
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无论是作为个体的各个个人的良好发展,还是作为整体的社会的全面进步,都离不开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
要确立基本的社会生活秩序,必须依靠法律和道德等各种手段。
而法律和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程度如何,则和主体自身的素质相联系,也与他们对法律和道德的态度有关。
统一的道德要求在不同的人身上的不同反应,表明了道德价值目标和道德实效的不一致性。
面对整齐划一的道德要求难以为社会全体成员有效遵循的客观现实,为了营造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必需的最起码的外在环境,必须将这种共同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从而通过这种国家意志的强制力量使其成为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遵循的行为要求。
其次,由于这种法律化的道德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所以它只能是一些基本的行为要求。
之所以对法律化的道德作如此定位,是因为道德要求的高低和信守道德的人数呈现出相反的趋势。
道德要求越高,达到这一要求的人越少;处于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则可以为更多的人所奉行。
从道德法律化的内容和形式来看,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其内容虽然蕴涵道德的意义,但已经具有了法律的形式,即如果行为主体违背了这种行为要求,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
假若这种法律化的道德超越于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这一层次,则会有大量的社会成员因难以企及这种道德要求而受到法律的惩处。
法律惩处的对象是少数人还是数量庞大的社会成员,是法律是否道德、是否能有效地调控社会生活的重要指标。
如果我们将超越于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从而导致违法人数的大量增加,则不仅这种法律的道德性存在问题,而且将难以实现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的目的。
对道德建设和法制建设也是一种损害。
在此意义上,西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是不无道理的。
我们将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定位在全体公民都应该而且必须做到的基本道德要求,这实际上又是对道德法律化的一种限定。
既然上升为法律的道德只能是对全体社会成员最基本的行为要求,那么,那些超然于这种基本要求之上的较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则不能被法律化。
具体而言,当道德表现为对行为主体高级的精神要求的满足时,道德不能被法律化;我们所设定的面向部分社会成员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同样不能被法律化。
再次,社会所设定的面对部分社会成员的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也不能被法律化。
道德的功能在于从“应然”的意义上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导向,而由于社会成员德性间的差异,决定了不可能用一种道德规范使社会成员的行为整齐划一,也不可能用同一价值目标作为他们的行为导向。
社会的道德客观上应该是由体现各种不同的价值追求的行为规范所构成的有机整体。
这一体系中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都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就基本层次的道德要求而言,只要社会成员的行为不超越这种道德规范体系所规定的限度,那么他们的行为就具有道德的正当性。
但是,道德之于社会生活的作用,不仅在于通过对人们的行为导向来维护社会的和谐有序,而且还应成为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力量;不仅规定了社会全体成员基本的行为准则,而且对社会先进分子提出了高层次的道德要求。
任何道德都应该是理想性和现实性的统一。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高层次的道德要求,由于个人道德素质的差异,也由于个人内在感悟的不同,并非是每个个人都能自觉践行的,所以这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对社会生活的功能主要在于自身的示范作用,其价值也只能通过先进分子高尚的道德举动得以实现。
当然,社会应该通过努力使这种在某种历史阶段只有先进分子才能达到的价值目标逐步成为广大民众的自觉选择,这为社会向更高层次迈进所必需。
但在广大民众对这种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在道德理性上未给予认同、道德情感上难引起共鸣、道德行为上难以企及的状况下,我们不应赋予其法律的意义即实现道德的法律化。
参考文献:[1]刘云林.《道德法律化的学理基础及其限度》[J].南京师大学报,2001(6).[2]刘佳.《道德法律化及其局限性》[J].道德与文明,1999(6).[3]王桐林.《当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相互作用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年.[4]刘云林.《道德法律化:一种需要加以辨析的立法主张———从伦理、道德之别的视角分析》[J].求实,2004(1).[5]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J].哲学动态,2007(9).[6]田文利.《道德与法律之和谐解———道德与法律关系的三维解读》[J].道德与文明,2015(9).[7]唐小梅.《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价值实现硏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