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中国的道德法律化思考

中国的道德法律化思考——从一则“第三者”遗赠案说起【摘要】随着中国市场化的进程,许多较有影响的事件发生给大众的感觉是,社会道德作为一种重要的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正日益缺失,如何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恢复和加强道德的规范作用,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结合著名的四川泸州第三者遗赠案试图从道德法律化这一视角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支持2008年4月18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遗赠给自1996年起与自己同居的“第三者”张学英。
4月22日黄永彬病逝后,张学英索要财产未果,以黄涌彬之妻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向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她受遗赠的权利。
10月11日上午,纳溪区人民法院不以《继承法》为据,而以《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为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判决曾引发了广泛的争议,笔者认为,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从解决中国道德缺失这一角度看,纳溪区人民法院无疑作出了一个不乏理性的判决,它给我们的启示是:赋予道德以法律支持,即道德的法律化是中国当前道德建设的一条有效途径。
结合本案,笔者就中国的道德法律化问题作了如下探讨。
一、中国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和现实依据(一)道德法律化的法理基础所谓道德的法律化,是在立法和司法环节“主权者”[1]直接把道德要求和道德规范演化为法律要求和规范,形成道德的法律强制。
其一,从法律的产生来看,法律渊源与道德。
法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逐渐演变而来的,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原始人类运用一定的社会技巧,从所在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中精心挑选,然后努力制作出了法律的有效模式,在这一进程发展中,法律的外在形式特征日渐显著,其表层的道德色彩亦会因之日渐消退。
然而,它“在法律形式的外壳之下,流动着某种伦理的血液”[2];在文明时代,西方商法的前身就是中世纪欧洲商人团体的习惯法,当时,由于外国商人在地方法律下常常不享有权利,因而得不到地方统治者的保护,这一状况使得商人自己的法律普遍化成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终于普遍的商法也逐渐得到日渐强大的中央政治当局的维护,国家法意义上的商法终于出现;再如国际法,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即习惯和条约,这就标明了它极强的习惯法特征和道德属性,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几乎完全是人类道德理念的条文化,可以说,法律实际上是社会主导道德的一种转型,这种法律渊源于社会主导道德的事实,无论从法律的发生还是现代文明的实践看都曾经有过。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从古至今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道德法律化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我们要正确认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并在其详知的基础上了解其转化方式,并能预见转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以此带动社会向前发展。
但近年来,见危不救、常回家看看等道德失范案件的出现,在法学界引起了一场新论战。
一、道德法律化的含义道德:在一定社会物质条件下以善恶为标准,通过特定环境中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在于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工具。
道德与法律都是调节人们思想行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调控手段。
两则虽存在不同但在特定时期又相互交叉和渗透。
二者属于上层建筑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
联系表现在: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
第一,道德是法律的底线法律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
一个国家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道德,那么这部法律便是不良之法。
第二,道德对法律有补充和保障作用。
现实生活中法律触及不到的地方很多,此时道德就对那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方面起到了补充作用。
第三,道德束缚是人民自觉守法的前提,守法者道德观念提高,法律意识就会增强,这对我国建立法治国家有着积极作用。
2.道德与法律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凡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也是为人们所不容违反道德的行为。
凡是法律倡导的行为,也是人们所遵守维护社会稳定的良好道德行为。
所谓道德法律化,目前理论界通行的认为是:国家从法律(即伦理)的角度将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化,用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的法律活动。
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的关系道德法律化是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道德理念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良法之制产生并存在的过程。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以德化人,以法服人_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作文精选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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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曾说过:“世界上唯有两件东西能够深深的震撼我们的心灵,一件是我们心中崇
高的道德准则,另一件则是我们头顶灿烂的星空。
”
然而,道德准则因人而异且永远是高不可攀的。
随意地要求别人达到自己心中的道德
准则,而缺乏法律的约束,不仅不会教化民众,更会适得其反。
现代社会网络上充斥着的“道德绑架”不也正是如此吗?网民们以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以一种他们自己都未必达
到的道德高度批评,攻击当事人。
可想而知,当社会上充斥着这样的“批评家”时,再文
明的国家都会变的乌烟瘴气。
因此,君子从来都不是“批评家”。
他们更女性主义于用自身的言谈举止去教化民众。
“宽以待人,严以律己。
”他们就像是春雨通常,温润儒雅,润物无声,却使民众
如果说道德准则是人们心中的戒尺,那么法律法规就是真正物质上的戒尺。
当我们心
中的束缚太松时,法律法规的外在条框就来帮助你紧一紧。
在短时间内,一个讲法的国家
会使它的民众真
但同样也不可忽视的就是,正像缺少法律约束的道德只是一纸空文,缺少道德教化,
法律也只是纸老虎,无法真正入至人们心中。
顶风作案的钻空子者就是这样的人。
他们未
必无人知晓法知法,但宁愿冒险也必须获得自身利益。
故而,一个国家只讲法,也就是不
恰当的。
唯有以德化人,以法服人,德法相扶相助,才得以使民礼,使民顺。
精神赡养问题的道德法律化思考

三、 道德 法律 化 之短 长
由 以上 对道 德和 法律 关 系的分 析我 们可 以看 到: 虽然 , 法律 具 有道 德所 不 具有 的优 点 ( 如它 的国家 强制 性 、 威性 、 开 例 权 公 性、 程序 性等一 这些都 不是道 德所 可 以取 代 的)而且道 德法 律 , 化 很 多时候 都 是可行 的, 甚至 是必 需的 , 绝对 不是 什么 事情 什 但 么场合 都 是合适 的。
、
行赡 养义 务时 , 劳动 能力 的 或生 活 困难 的父 母 , 无 有要 求子 女付 的相 关规 定 。然 而 , 具体 操 作中 , 在 这一义 务却 被狭 义理解 成物
第三 , 德对 法有 补充 作用 。有 些不 宜 由法 律调 整 的, 道 或本 给赡 养 费的权利 。 另外 ,老 年人 权益 保障 法》 有老人 赡养 问题 应 由法律 调整 但 因立 法 的滞 后而 尚“ 法可依 ” , 德调整 就起 ‘ 也 无 的 道
担 不 了饮 水 、 生打 扫等 劳务 的情 况下子 女也 必须 予 以解 决 , 卫 这 也 属于物 质赡 养 的范畴 。 外 , 的社会 属性和 感情 属性 决定 了 此 人 对 老人 的赡养 还存 在着诸 如 恋爱 、 视 子孙 、 子女 共 同生活等 探 和 精 神赡养 的问题 。 遗 憾 的是现 实生 活 中子女 不承 担 物质 赡养义 务 的人 为数 不 少, 不承担 精神 赡养 义务 的事情 时 有发 生。物 质赡养 问题 好办 , 法 律有 明文规定 , 以依法办 事 , 赡养 的 问题 就不好 办 了, 可 精神 法 律 没有 明文规 定 的义务 , 单靠 道德 的力 量很 难得 到保 障。 以往 在 的案例 中 , 院之所 以很 少理 会老 人 的精神 诉求 , 因就 在于 没 法 原 有 相关 的法 律依据 。由此看 来 , 德 问题法律 化是 很有 必要 的 , 道 借 助法 律 的力 量可 以解 决这一 系 列 的道德 问题 。但 问题 并没 那 么简单 , 看看 两者 的关 系 , 先来 以较二 者之 长短 。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道德法律化是指将道德准则纳入法律体系,使其具有强制力和可执行性。
在当代社会中,道德法律化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支持者认为道德法律化有助于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反对者则认为这会限制个人自由和道德多样性。
本文将围绕道德法律化展开思考,从不同角度探讨其利弊和挑战。
首先,道德法律化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道德准则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旨在保护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通过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可以确保人们遵守道德规范,并对违反者进行惩罚。
道德法律化可以起到预防和解决争议的作用,帮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例如,对于违背道德原则的行为,比如盗窃、谋杀等,法律的制裁将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道德法律化有助于建立社会共识和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多元化,人们的道德观念也在不断变化。
通过将道德准则纳入法律,可以促进社会共识的形成,建立起大家都能接受的共同价值观。
这有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稳定性。
例如,对于一些道德争议较大的问题,比如婚姻平权、人工生育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可以减少社会分歧和纷争,有助于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然而,道德法律化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道德是一种主观的、个体化的内在信仰和自觉行为。
将之强制转化为法律规定,可能对个人的自由和独立思考产生限制。
比如,个人的宗教信仰、性取向等是属于个人隐私和自由领域的,将其纳入法律范畴,可能涉及到个人权利和人权保护的问题。
其次,道德多样性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
不同的文化、宗教和历史背景下,会形成不同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
将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文化冲突和道德僵化的问题。
如何在法律中兼顾多元化和个体差异,仍然是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此外,道德法律化还面临着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的挑战。
道德准则通常是主观的和抽象的,而法律则需要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和执行程序。
如何将道德准则转化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需要充分讨论和权衡。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中的哲学思考。
我们将首先阐述法律和道德的基本概念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然后分析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这两个过程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探讨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及其实现的路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道德的指引和约束。
道德作为人们内心的行为规范,对于引导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法律的道德化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向,它要求法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充分体现道德原则,实现法律与道德的良性互动。
道德的法律化也是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
通过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制度,可以强化道德的约束力,使道德观念深入人心。
道德的法律化有助于将道德要求转化为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从而保障道德建设的顺利进行。
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
法制建设需要道德的支撑和引导,而道德建设则需要法律的保障和推动。
因此,我们需要从哲学的角度思考如何实现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协调发展,探索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有效途径。
这将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理解,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和道德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法律的道德化法律的道德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发展趋势,它指的是将道德规范融入法律体系中,使法律具有更深的道德内涵和更广泛的社会接受度。
这种趋势的实现,不仅有助于提升法律的社会效能,也有助于强化社会的道德基础。
法律的道德化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联。
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法律通过强制力保障社会秩序,而道德则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体内心信念引导人们的行为。
法律的道德化,就是将这种内在的关联显性化,使法律成为道德的载体和延伸。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

关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摘要:道德法律化是道德和法律辩证统一关系的必然要求。
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法律化倾向越来越明显,但要把握好道德法律化的限度。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倾向;思考引言随着社会发展,道德法律化越来越深入人心。
道德法律化是将包含道德良心和理念的道德规范在立法过程中上升为法律规范从而通过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道德的法律强制”。
道德法律化的提出有现实背景和立法必要,更是基于道德和法律之间内在关系的必然要求。
一、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看道德法律化道德和法律是约束和规范人的行为的两种最基本的手段。
两者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保驾护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良性运转。
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康庄大道而言,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
道德和法律都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是最高限度的法律。
法律是低限度,道德是高要求;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不成文的法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有力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对于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来说,道德和法律这两种手段不可偏废、缺一不可。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是对立统一,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区别来看,道德和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调控手段:道德自人类社会之初就约定俗成的存在,法律是伴随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才应运产生;法律主要表现为正式的成文法、判例法,非常严谨、规范,道德主要通过人的思想和言行体现,相对比较抽象、模糊;道德主要靠自律,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的“软约束”来发挥作用;法律主要靠他律,通过国家强制力,靠军队、监狱和法庭等暴力机关的“硬约束”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道德和法律的调整范围也不同:道德的调整范围更为宽泛,凡法律所力不能及的,基本属于道德的调整范围。
两者在现实生活中不可避免存在碰撞和冲突。
道德和法律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使得道德法律化既必要又可能,既有合理性又有一定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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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道德状况出现了紊乱,很大程度上是由道德规范软约束力的局限造成的。
就目前社会上频频出现的见危不救行为而言,道德的约束已明显不足,将道德法律化,用法律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显得十分必要。
本文拟以“见危不救犯罪化”为例探讨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并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构成提出法律构想,用法律来规制见危不救行为,弥补道德缺失,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道德法律化;见危不救犯罪化;道德义务一、问题的提出见义勇为、见危而救、救死扶伤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但是近年来,我国却多次出现了因见危不救而导致的恶性事件。
比较典型的如“重庆嘉陵江见死不救案”:2004年12月8日,一名14岁的初中学生在重庆嘉陵江江边上游泳,不慎溺水,大声呼救,在河旁边有十几个成年人离其很近,但他们却都无动于衷,有的求救于附近的渔船;有的说救一人十元;还有的说先给钱后救人,他们把十元钱看得比一个人的生命还重要,就这样一个14岁少年的生命在麻木的人们面前眼睁睁地消失了。
受害人在完全可能获救的情况下,却在众人的面前难逃死亡的命运,类似悲剧的屡次发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与深思。
见危不救到底是道德的缺失,还是法律的漏洞?对见危不救者所造成的恶果应据道德还是法律予以惩处?将见危不救犯罪化有无必要?目前在学术界争议颇大。
支持者认为:见危不救犯罪化是道德法律化的要求,尽管见危不救的行为属于道德领域,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控,但是,道德法律化是未来立法的趋势,道德与法律在互动时,可以实现优势互补。
另外,道德法律化是正当的、必要的,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法律对道德价值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道德对于法律功能的需要。
法律对道德的需要,表现为道德是良法与恶法的评判标尺,以及法律的原则与规则直接来源于道德;而道德对法律功能的需要则源于道德自身的非自治性基础上的法律对道德的维护性,即道德自身无法对破坏它的行为给予强制性严惩,客观上就需要另一规则体系来弥补它的先天性不足。
”[1]可见法律是在道德协调力不足之后才介入的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手段,是对道德调整的补充。
将见危不救犯罪化,也正是在道德的约束力明显不足的情况下,用法律手段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以此来强化与弘扬道德,这便是道德法律化的目的,因此,见危不救犯罪化的立法构想应当提倡。
然而,反对者的观点与支持者的观点几乎是针锋相对的。
“有学者通过对道德与法律的逻辑前提,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分析,提出:道德法律化是一个虚假且危险的命题。
这样做极易造成道德标准绝对化和道德约束不道德化、强权化倾向,与道德的根本精神完全相左,可能会对道德造成致命的伤害。
”[2]他们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进行立法,追究不救者的法律责任是不道德的,原因如下:一方面,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的,对一个没有实施行为的人追究其责任,有违现代责任的一般原则。
法律责任必须以行为人的行为为前提;另一方面,一个人有义务不侵害他人,但没有义务为他人谋福利。
法律义务只能强制实现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低标准,而不能强制实现最高标准,只能通过道德来提倡,否则法律就变成了赤裸裸的暴力。
”[3]因此,将见危不救犯罪化完全不切实际。
二、道德法律化的必要性科学的理解与把握“道德法律化”,对我们探究“见危不救犯罪化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与价值。
因此,必须首先明确道德法律化的定义。
道德法律化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从广义上讲,道德法律化是伦理制度化的主要内容,一般是指在道德建设中将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转化或规定为制度,尤其是法律制度,目的是以制度这种硬约束手段,规范并提高道德水平;从狭义上讲,道德法律化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通过立法手段将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转化或确定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的活动。
”[4]本文所讲的是指狭义层面上的。
道德规范一旦法律化,便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具有了法律的强制力,克服了道德软弱性的不足。
道德与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各有其优越性及局限性,将道德法律化,其必要性也在于道德功能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1、道德有较弱的强制性。
道德主要是通过人的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及传统习惯来调节人的行为的,强制性较弱。
自然对于那些不讲道德的人来说,道德对其行为的强制约束力几乎为零,尤其对那些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道德只能谴责而不能加以制裁和惩罚,这就使得道德对那些没有道德自觉和良心沦落的人束手无策。
“道德社会的维持,不仅仅要求很多人都有道德感而且还需要所有人都无条件的这样做,而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只要一个人或极少数人不道德他就可以摧毁整个社会的道德资源的配置机制。
”[5]相反,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及法律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毫不姑息纵容,这是法律的优势所在。
2、道德具有天然的模糊性。
道德的基本范畴如“良知”“德性”“善”“恶”都是抽象与模糊的,不具有可操作性。
作为一种价值判断,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实践中就难以确定其标准。
然而,法律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并伴有相应的制裁措施,能够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起到道德所不能及的作用。
3、道德具有滞后性。
在社会的转型过程中,道德的变化稳定性强,一般来说落后于社会的变化。
相对于道德而言,法律的形成要快得多,只要社会需要国家就可以通过立法制定或认可法律。
4、道德的调节范围具有局限性。
道德所能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是非对抗性的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中的非对抗性行为。
[6]因此,要调整人们之间的对抗性较强、利益冲突较激烈的行为,比如,见危不救所涉及到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就必须借助于法律。
经过上述论述,在明确道德法律化概念及必要性的前提下,需要肯定的是道德需要法律化,而且是必不可少的,但什么样的道德能法律化,什么样的道德不能法律化;哪些道德要法律化,哪些道德不要法律化。
答案虽然见仁见智,但是笔者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的道德就是道德的底线,是社会的基本道德,与社会生活密切联系,是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不可或缺的道德。
世界上任何的事物都处于不断地运动变化发展中,基本道德也不例外,其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断变化的,所以对基本道德的判断就成为道德法律化的首要问题。
但是,并非所有的道德都要法律化,只有当社会需要时,基本道德才会被法律化。
另外,事物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基本道德的落实同样也需要一个过程。
除了依赖于人们自觉基础上的道德修养之外,对于那些不自觉者而言,当道德的约束手段对其失去效力的时候,通常就需要通过立法的方式使道德规范法律化,即将公认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则,尤其是针对目前,个别人严重违反道德观念而做出的见危不救行为,将见危不救犯罪化是落实基本道德的需要。
三、关于“见危不救犯罪化”的思考(一)见危不救犯罪化的依据当今世界,如美国、俄罗斯、德国、西班牙、巴西等国在内的不少国家在其刑法典中增设了“见危不救罪”,将见危不救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以刑法加以规定。
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能立即采取行动阻止侵犯他人人身之重罪或轻罪发生,这样做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并无危险,而故意放弃采取此种行动的,处5年监禁并科50万法郎罚金”,“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与救助的,处前款同样之刑罚。
”《德国刑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有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西班牙刑法典》第489-1条规定:“对于无依无靠,且情况至为危险严重,如果施予救助对自己或第三者并无危险,但不施予救助应处以长期监禁,并科以西币5000至10000元之罚金。
”[7]“所有的这些法律规定都在试图用法律的形式,来强制人们对处于危难的人伸出援助之手,用外在的强制使其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进而转化为人们内心的自觉方式,提升整个社会道德水平,即把尽可能多的道德纳入刑法,更多的注重社会道德和国家道德,而不是私家道德,是人们习惯成自然的养成对国家对社会对同类的责任感。
”[8]增设“见危不救罪”对见危不救者予以定罪处罚,有助于惩治此类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的冷漠和怠责行为。
将见危不救犯罪化,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利用刑罚的功能,来强化与弘扬道德,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其目的也在于弥补道德的缺失,提升民众的道德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当前我国立法实践中,对见危不救犯罪化的规定存在空白,立法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助长了见危不救所形成的恶性风气。
因此,为了有效的遏制这股风气,就需要利用法律的手段对此类行为予以规制。
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目前我国的实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来弥补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
(二)见危不救犯罪化构成的设想考究国外刑法中对见危不救立法的规定,我们从中可以知道,见危不救犯罪化是完全可行的,且符合社会的需求及人的本性,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共同利益。
另外,见危不救犯罪化是在道德调整不力时的最后手段。
因此,对见危不救进行立法时,必须明确规定其构成要件,并对其适用范围加以严格限制,筑好最后一道防线,具体来说,可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人要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见危不救在法学理论中属于不作为行为,负有特定职责与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前提。
一旦将‘救助处于危害中的人’规定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见危不救这种不作为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不作为的作为义务来源有四种情况:“(1)法律明确规定的作为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9]见危不救的救助义务是一种重大的道德义务,其来源于法理中的正义和自由,救助义务通过法律的规定而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社会正义的要求。
“当然,如果试图用法律来解决一切违背公序良俗现象,若仅仅因一方利益被损害就强加给他人以某些‘法定义务’,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其公正性和严肃性,而成为以法的名义对道德行为的过分介入的非理性诉求,必然陷入道德的泛法律法,即一种道德专制。
”[10]康德曾言:“只有当每个人的服从在逻辑上是可能的,一项道德行为准则才可以被接受为普遍法则。
换言之,只有人人能够做到的东西才有推广的可能性。
”所以,救助义务应建立在对等与公平的价值基础上。
第二,危难的救助行为对救助人或第三人均没有明显的危险存在。
损己利人属于高层次的道德要求,不应将其界定为不作为义务的范畴,尤其是那些具有相当危险性,甚至是有生命危险的情况下,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的救助行为,是真正意义上的见义勇为,是属于道德应予以褒扬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