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省重)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重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具备先进科研装备的重要研究基地,是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的重大突破和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重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分为学科、企业两类省重。

学科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企业类省重的主要任务是立足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需要,面向社会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牵头或参与国际、国家、团体、地方和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与修订,引领新技术的应用和成果转化,带动科技进步。

第四条省重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以高水平运行管理推动高质量建设发展。

第五条省重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分类管理、定期考评、动态调整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发挥资源互补优势,合作共建省重;鼓励厅市(州)共建省重,引导带动市(州)实验室建设,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统筹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自身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财政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省内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人才计划、专项等按照"项目+基地+人才+任务"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省重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省重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省重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福建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福建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福建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福建省组织高水平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发挥学科发展优势,以应用基础研究为主,开展创新性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问题攻关,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问题提供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的知识储备和科技支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凝聚、稳定和壮大科技人才队伍,培养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合理配置、择优支持的原则,依托省内具有一定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建设。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分类评估。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福建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和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推荐本部门或地区重点实验室的申报工作,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督促检查各项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负责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计划、目标、研究方向和管理细则,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人、财、物和技术的支持;研究、上报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重大事项;组织申报各级各类课题;配合做好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解决有关的问题。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7.15•【字号】晋科基发[2005]66号•【施行日期】200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五日晋科基发[2005]6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字[2002]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山西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第三条实验室定位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围绕国家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在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贡献。

第四条实验室是依托大学、科研院所和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进行建设的科研实体,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五条省重点实验室归口山西省科学技术厅管理,日常工作按隶属关系归主管部门管理,实验室所在单位为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六条实验室建设坚持“三高两重点”的原则。

即高水平研究机构、高校和高科技企业;“两重点”指具有突击前沿获取原始科学创新能力的专门学科实验室和集成关键性、原创性科学技术能力的跨学科综合实验室。

第七条申请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1、一般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的部门(业务厅局或重点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

2、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已经在某一学科分支前沿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积累,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我国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较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战场,在关系到我省乃至全国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科学技术研究上能提出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并具有承担国家和省部级科研任务的能力。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8.29•【字号】浙科发基〔2023〕40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条件与标准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基〔2023〕4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打造实验室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标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要求,推进省重点实验室重组工作,省科技厅对2014年出台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14〕17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3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评价第六章变更与调整第七章附则全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2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浙江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支撑国家战略和打造浙江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策源地并举的高能级科创平台,主要任务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培养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开展高效率合作与学术交流,开放共享高质量创新资源,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融合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的科研实体,遵循“聚焦目标、强化优势、交叉融合、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管理机制。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03.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科技局、有关单位:《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7日云南省科技厅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3月20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条件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6〕21号)、《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6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教〔2017〕3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云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同时,为培养国家重点实验室奠定基础。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而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实验室是支撑科学研究和高等教育教学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重要的学科支撑和引领作用。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特别是重点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各省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规定,具体而言,就是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二、主要内容1.建设程序和标准(1)重点实验室建设需经过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按照科学规划、经济合理、管理科学、技术先进和安全稳定的原则进行,对实验室的硬件和软件设施都有明确的要求。

2.任务分工(1)省级高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审核等管理工作。

(2)出资者和实验室主要承办单位共同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并承担实验室的运行和维护。

(3)各高等学校需积极协助出资者和承办单位,共同落实实验室建设工作的责任。

3.管理模式(1)各实验室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加强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2)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完善合理的实验室管理流程、文件、记录等。

(3)实验室建设过程中需要制定安全管理计划,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4.绩效评估(1)重点实验室的绩效需与其建设目标、经费支出、研究成果等紧密相关。

(2)出资者和承办单位需定期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调整实验室的管理和建设方向。

5.稳定运行(1)实验室建设后应保证其长期稳定运行,需要加强实验室的资金保障、精细管理等工作。

(2)实验室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人员配置计划,建立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3)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需要对实验室确定合理的使用方式和流程,将其与教学和研究紧密结合。

三、结论省级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推动了实验室建设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对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水平都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各大高校应认真执行此项规定,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运行水平,为科学研究和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特别是基础研究方面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科技强省建设有关工作要求,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实验室(以下简称省实验室)建设、运行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实验室聚焦国家战略目标、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以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预备队"、国家实验室核心基地为目标,打造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基地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省实验室坚持〃四个面向",对标国际、国家顶尖创新平台,汇聚、培养一流科学家和创新团队,组织实施重大科研任务,开展前瞻性基础研播口应用基础研究,加速推动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突破,不断提升源头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统筹谋划、省市共建、以市为主的原则建设,强化省市联动,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

第四条省实验室作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应当突出体制机制创新,依托科技领军企业、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探索重大战略需求牵引的,跨单位、跨学科、跨领域的新型科研组织模式。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省实验室的行政管理部门,统筹省实验室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章布局与建设第六条省政府根据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十强产业”发展需要,加强对省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设计和统筹规划布局。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承建市)作为省实验室建设、运行责任主体,应建立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省实验室建设协调推进机制,统筹整合区域内现有科技创新资源及条件设施,大力引入国内外高端优质资源,确保省实验室高质量建设、高水平发展。

第八条承建市政府要在省科技厅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下,组织科技领军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承建单位,拟定省实验室建设方案,方案成熟后向省政府呈报建设申请。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陕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研究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实施军民央地部省三个融合的重要平台。

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支撑创新驱动源头供给、产出高质量原创成果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围绕学科发展前沿和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研究解决重大科学问题和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产出高水平、原创性科技成果,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与竞争实力,为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供知识、人才储备和技术支撑。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类管理,坚持“总体规划、重点建设、定期评估、动态调整、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在省内注册的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计划;(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四)组织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五)负责重点实验室有关科研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六)负责重点实验室指导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二)指导重点实验室运行和管理;(三)负责新建重点实验室的审查推荐;(四)协助省科技厅开展重点实验室的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单位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二)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建设,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四)负责重点实验室科研工作进展和年度考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规范实验室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企业及其它机构建立,代表河北省的科研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科研管理水平,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面向社会开放的基础研究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学科领域发展需求,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积极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培育和稳定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及学术带头人,建设一支专业知识和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科技创新能力强的高层次学术队伍。

第四条实验室建设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河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制定实验室的总体发展规划。

3、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调整和撤消。

第六条省直有关部门、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根据省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制订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省实验室的申报和建设。

2、负责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3、为本部门、本地区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提供配套经费和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七条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1、完成实验室建设工作;为实验室运行和发展提供配套条件、经费及后勤保障。

2、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确定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组成人员。

3、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协助实验室制定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三章立项审批第八条省科技厅根据河北省经济、科技发展规划和实验室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并组织审批立项。

第九条申请建设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研究方向明确,面向学科发展前沿开展研究工作,对本学科领域发展具有推动作用,能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关键科学问题开展研究。

2、现有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不超过60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科研业绩优秀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5人。

4、科研实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良好,能满足科研实验要求且对外开放。

5、具备培养高级人才的条件。

高校申报的实验室应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或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科研院所及其它单位申报的实验室应具有培养或代培研究生的能力和条件。

6、有凝聚学科优势、汇集科技资源的能力和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的实绩。

7、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8、依托单位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

9、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及建成后实验室的运行配套经费。

第十条申报立项1、根据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申报指南,凡符合第九条条件的单位均可填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择优向省科技厅推荐。

2、省科技厅受理申请,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重点支持、科学发展”的建设原则,进行初审,提出初选意见,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确定建设项目。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论证意见编写《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具体格式另发),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对《任务书》进行审核,下达建设计划。

《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和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调整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定后批复。

第四章验收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项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建设期内,可以“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筹)”名义开展工作,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并定期向省科技厅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按《任务书》要求完成建设任务后,提出验收申请,并按《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大纲》(具体格式另发)要求提交验收材料,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对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北省××重点实验室”,纳入省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

对未通过验收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建设力度,在半年内进行第二次验收,对仍未通过验收的,取消立项。

第五章运行管理与评估第十四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同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业务受省科技厅指导。

第十五条实验室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实验室主任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应不少于八个月,连续三个月以上不在岗时,应及时调整。

实验室主任的聘任与调整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实验室须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重大科研项目、重要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七条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

依托单位须在保证实验室编制和人员安排的同时,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

第十八条实验室须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课题,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到实验室进行客座研究。

第十九条实验室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应纳入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实验室以专著、论文等形式发表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申请专利、转让技术成果、申报奖励等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实行考核、评估制度。

1、依托单位应对实验室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省科技厅备案。

实验室每年应按省科技厅要求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有关统计报表。

2、省科技厅依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周期为3年。

评估结果是省科技厅对实验室进行经费资助的主要依据。

《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另行发布。

3、凡纳入管理序列的实验室必须参加评估,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

依据评估结果,对评估优秀的实验室给予表彰,在科研立项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并增加投资改善其科研条件;对评估合格等次以上的,给予运行经费补助;对评估列入整改等次的,不予补助,连续两次列入整改等次的,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取消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五条省资助的运行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技术软件、设置对外开放课题。

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须分别按照1:1和1:2的比例予以经费配套。

第二十六条加强经费使用管理。

对实验室的补助经费和省资助的建设经费应设立专门帐户,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挤占,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确需变更研究方向、更名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核批准。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原《河北省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附件: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共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主管部门:申请计划年度:申报日期: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制十三、有关附件及证明材料1、拟建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注:类型指管理人员、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其他人员。

2、拟建实验室科研、办公用房和仪器设备情况3、承担科研任务、获得经费情况(附相关证明材科)(1)承担国家级科研任务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即863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区域可持续发展促进行动、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其它包括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2)承担省部级和其它科研任务单位:万元注:科技支撑计划即原科技攻关计划;应用基础研究计划包括重点基础研究项目和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包括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及科技条件建设项目;政策引导类计划包括软科学研究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部级各类科研计划包括国家各部委(除国家科技部)设立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其它指除国家和省部级以外的各类科研项目,包括省直部门科技计划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横向合作项目、自立科研项目等。

4、获得科技成果情况(附相关证明材料)(1)发表论文和出版专著注:类别指国际、国内会议论文,国际、国内核心、国内一般期刊论文,SCI、EI、ISTP国际三大索引论文,国际、国内专著。

凡未正式发表的论文、专著不做统计。

注:同一项目若获得多项奖励,只计最高奖项,不做重复计数,凡未正式批准的奖励不做统计。

请提供获奖项目证书复印件。

(3)获得自主知识产权注:某些行业批准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意义的国家级证书如新医药、新农药、新软件、农业新品种等视同批准发明专利填报。

请提供证书复印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