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权益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

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老年法》总

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

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第七条规定:“全

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

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

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

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

年人。”《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子女关心和照料

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

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

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

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

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

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

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

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

精髓所在。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在疾病

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老有所为是根据老年人的精力、专长和兴趣,继续发挥作用,使其能为社会做贡献。老有所学

是老年人为自身健康发展而获得对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继续学习的

机会。老有所乐是指通过参加各种文化艺术活动,使老年人心情舒畅、情感需求得到满足。为实现“五个老有”,对老年人实施的社

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基本上包括了老年

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容,解决好“五个老有”就可以保障老年人的

基本权益,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宪法、法律关于老年人保护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以及劳动法等重

要的法律规范中,都对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

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扶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民法通则》第104第1规定:“婚姻、家庭、老人、母亲和儿

童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第2条第2款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

权益。”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扶养教育的义务,子

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该条第3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继承法》第7条规定遗弃和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者丧失继承权;第10条规定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2条规定“丧偶儿

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

一顺序继承人。”

《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

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用权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

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退休;2、患病、负伤;3、因

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此外,《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

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第2款规

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第261条第1款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

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

国务院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主要围绕以下几方面作了

规定:离退休、生活待遇、优抚安置、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

福利与社会救济、老年设施建设规范和税收、社区服务、社会参与

和老年体育以及公证和法律援助等内容。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所

收录的实用老年法律法规汇编中,有 190 多项国务院行政法规、法

规性文件和部委规章。如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老龄

工作的决定》、《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规、规章为处于弱势地

位的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审

判过程中就遗产、继承、追索退休金等疑难案件所做的批复,总共

有十几项司法解释。

四、《老年法》内容

按照《老年法》规定的老年人应享有的特殊权利和利益,从目前

各省市的立法实质内容来看,主要对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赡养扶助的权利、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劳动权利、参与社会

发展的权利等几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一,从国家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

障地方法规都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离退休老年人的养老金领取;孤寡

老人的社会福利救济;交不起医药费时可减免;请求法律援助、减

免诉讼费等内容是各省提供给老年人具体的物质帮助。

第二,受赡养的权利。老年人为子女操劳终身,为社会辛勤劳动,贡献毕生的精力,在它们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时,理应在

生活上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尊敬、关怀和帮助,让他们安渡晚年,这

既是社会的职责,也是家庭的功能。目前中国的国情有80%是农村

人口,缺少相应社会福利保障,主要依靠家庭承担养老任务。各地

方法规关于家庭赡养的章节都设置了如何保护老年人的受赡养权的

规定。

第三,婚姻自由权。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指老年人有权按照法

律规定、自主自愿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强

制与干涉。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时常受到不法

干涉。因此,各地方法规基本上都重申这一权利,加重对老年人婚

姻自由权的保障。

第四,财产所有权。老年人享有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

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所有、收益、处分等权利,是老年人确立其

社会地位的物质保障,许多养老纠纷的发生就是老年人没有充分享

有财产所有权。各地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地方法规都涉及到老年人对

个人财产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房产权。由于住房紧张,老年人住房问题比较突出。老

年人的住房经常被挤占,从大房到小房、到厨房甚至被挤到牛棚、

猪圈,更严重的被挤出家门。人到老年,活动范围缩小,住房是他

们最重要的生活环境,一旦受到侵犯将直接影响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和晚年生活质量。《老年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如何保障老年人房产权。各地在老年法的基础上对房产权进行规定,部分地方对老年人

变更房屋所有权设置了相对复杂的程序。

第六,继承权。老年人有劳动能力时,曾为维持家庭生活和抚

养子女辛勤操劳。到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需要得到子女的赡养、

扶助,愉快地安度晚年。当其子女先于自己死亡时,为了保证老年

人的生活水平不致降低。《继承法》规定了老年人有权继承子女的

财产;《老年法》第十九条强调保护老年人继承权。各地方法规规

定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优先照顾老年人的利益。当老年配偶间发生

一方死亡的事实,生存方

享有配偶身份的继承权。

第七,继续受教育的权利。社会不断发展,知识需要更新。离

退休老年人愿意继

续受教育,国家与社会应支持与帮助。各地基本上重申了《老年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第八,劳动权利。老年人虽已离退休,但是他们的劳动权利并

没有丧失。特别是随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事业进步,老年人健康状况普遍提高,寿命延长。我国老年人中蕴藏大量的宝

贵人才,存在巨大的创造潜力。国家应当为他们提供劳动就业的机

会,创造条件使他们为社会做贡献。各地方法规具体规定老年人的

劳动权。

第九,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社会发展离不开老年人的参与,

老年人可以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教育,维护社会治安等。各地方

法规明确规定这种权利。

五、修订的《老年法》新增内容

1、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

实施,新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将每年农历九月九日定为老年节。

2、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

以上的公民。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

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

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国家要建

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4、在老人赡养方面,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

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

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

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5、该法还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

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

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六、广州地区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

1、《广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

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

障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待。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

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

展的情况,逐步加大对社会福利设施的投入,采取措施,健全对老

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

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为、老有

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年满60周岁不满65周岁的老年人凭《广州市老年人

优待证》(以下简称《优待证》)进入定点公园和文化馆、纪念馆、

艺术馆、博物馆、展览馆,有月票的,按现行优待办法购买;没有月

票按次购票的,享受半价优惠。乘坐市内线路公共汽(电)车、过江

轮渡和地铁,享受半价优惠。

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享受前款各项的免费。

第六条老年人凭《优待证》进入市内各体育健身场所、电影

院活动或者观赏的,享受半价优惠。

第七条老年人凭《优待证》可以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第八条老年人凭《优待证》乘搭车、船、飞机可以优先购票

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车、船、飞机。

候车、船、飞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

第九条市内各医疗机构,应当专设老年人服务窗口,对持

《优待证》的老年人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有条件的医院应当设置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条邮政、电信、银行等部门应当为老年人专设服务窗口

或者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持《优待证》的老年人应当优先办理

用邮、领取养老金及其他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孤寡老人和虽有赡养人或者扶养人,但赡养人或者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租赁并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免交租金。

离、退休干部、职工租住公房(以租赁登记承租人为准)的,租金按现行优待办法收取。

第十二条商场、饮食、维修等商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服务特点,为老年人提供各种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第十三条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不缴纳各种集资费。

第十四条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社区助养为老服务工作,建立方便老年人的便民服务档案,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服务。

第十五条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优待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每月发给不少于200元的长寿保健金。

第十六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

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人的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第十七条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统一制发和管理。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镇老龄工作委员会申领本市老年人优待证,经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核发。

第十八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区(县级市)老龄工作委员会责令其改正,并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请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2、广州市有养老机构在2006年推出《亲情协议》,入住时,子女向父母保证“每周至少探望一次,至少致电问候一次”,如子女

不常探望父母将被列入“不爱爸妈黑名单”,不断收到院方以短信、电话、电邮等方式发出的“快来看老人”温馨提示。今后,广州市

将在养老机构推广,《亲情协议》提醒老人子女及时尽孝。

3、广州市老龄委目前正组织人员进行调研,拟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制订广州的地方细则。广州市老龄委撰

写专门调查报告,然后将该报告呈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吁请

市人大组织全市部分人大代表进行《老年法》的执法检查,在此基

础上制订广州市贯彻《老年法》实施细则。

4、《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

《条例》体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法律适用原则,

即《条例》实施之前已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

限仍按原规定10年执行,《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

险的人员,最低缴费年限调整为15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建立

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实现

统一政策、统一管理、基金统筹。

老年人权益维护

老年人权益维护免费文秘网免费公 文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

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

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浅论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本文客观地分析了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分析了赡养纠纷案件的成因,比较全面地指出了当前赡养纠纷案件10个特点:1、农村赡养问题突出;2、物质赡养需求突出;3、精神慰藉已成赡养内容;4、因老人年轻时不孝、行为不轨引起;5、不可忽视儿媳幕后“拒养指挥人”的作用;6、老年人主动寻求诉讼保护的意识淡薄;7、因受法律的威慑、社会舆论、亲情血缘关系的影响,调解、撤诉的比例不断增大;8、只起诉个别赡养人的多,起诉女儿的极少;9、暴力拒养现象影响诉讼;10、因老人再婚引起赡养纠纷。针对这些特点,笔者提出了7个方面的建议:1、推广公证赡养协议,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2、审理该类案件应注重精神安慰;3、赋予法院根据赡养能力裁判赡养费用及增长比例;4、赋予儿媳(女婿)法定赡养义务;5、建立代位赡养制度;6、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7、适当加大对虐待、遗弃罪的刑罚力度。最后,笔者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建立以社会养老保障为主的制度。 ; 关键词老龄赡养纠纷调查法律制度 ; 当今社会人口老龄化呈上升趋势,老年人口的比重和绝对量越来越大。在我国13亿人口中,近1.4亿是老年,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和社会

文明程度的提高,尊老、敬老、爱老已成社会风尚。大多数老年人受到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扶助和赡养。但是,也有一些人受不良风气的影响,尊老、爱老、助老观念淡薄,加上市场经济的冲击,社会保障机制的某些滞后,在我国广大农村和城市的少数地区以及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时有发生,有些甚至还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严重影响了三大文明的建设进程。我们有必要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充分的研究。 ; 一当前涉及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现状 ; 九十年代以前,我国无论城市和乡村,涉及老年人的诉讼案件很少,九六年我国颁布实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以来,此类案件呈上升趋势。笔者曾在安阳县人民法院做过调查:96年以前每年此类案件只占整个民事案件的2%左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此类案件以年7%的速度直线上升。且涉案范围又由过去较单一的赡养纠纷发展到析产、收养、侵权、侮辱、继承、再婚、虐待等诉讼案件。在城镇,因企业改制和经营不善引起的劳保工资、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纠纷等,在众多涉老案件中,民事方面的案件占多数,而属于赡养纠纷的又占整个民事案件的绝大多数。据安阳县法院的统计:自1999年开始,每年受理涉老案件都分别在50、80、100起以上,到2002年分别上升到100、160、200多起,其中受理并审结的赡养纠纷案件已经占涉老案件的65%以上,上升趋势的范围的扩大令人担忧。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老年人权益保障途径及方式 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步伐的加快,人口老龄化问题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之一。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价值观念、精神信仰、社会控制和社会保障等都处于重建的过程之中,社会生产力还不是很发达,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步调与人口老龄化状况不一致甚至严重脱节,保障老年人权益日渐成为一个需要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且已成为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和现实基础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思想渊源 人道主义道德基础。保护老年人权益,可以在源于17、18世纪的西方人道主义思想中找到诠释,从而构成对包括老年人在内的一切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的道德基础。人道主义基于人性构建起一套完整的道德系统,认为人是平等、自主的,人人有权利得到社会平等的关心和尊重[1]。即每个人都享有最基本的人道平等,不论其社会地位、宗教信仰和生活环境如何,均享有与他人同样的生存权利;均享有人的尊严,并且这种尊严应得到充分尊重;均有追求自由平等、自我发展、自我决定,以获得幸福生活的权利。在现代社会中,则归于两类基本的权利:一是自我的权利,包括生存、健康、居住、休息、安乐等;二是相互的权利,主要是工作、教育、参政以及享有获得社会福利与人道服务的权利[2]。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一种相互依赖的关系,个人与社会都有责任维护对方的生存和发展。在这种相互依赖、相互帮助的关系中,从道德要求出发,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反之,能力越小,责任越小。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能力的减弱和损耗远非一般社会群体,因此在法律设计上,

出于实体公平和正义的考虑,在以老年人为一方构建的社会关系中,必须为其提供更多的保护和倾斜。保护社会中的弱小群体,保障其生存条件和各项基本权利,是一个民主、进步、文明、和谐的社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持续发展的社会须积极开展的基本工作。这既是一种道德立场,也是一种道义选择,对老年人权益予以特别保护,正是源于这种思想。社会契约理论基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具有浓厚的社会契约基础。社会契约论关乎在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里,应当如何分配个人基本权利、社会财富和自由,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对待社会弱者(包括老年人)的问题,实质上就是增强社会综合治理、实施惠民财政、保护社会弱者的哲学基础。包括对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可在“我们应该建立一个怎样的理想社会”的立足点上找到其理论支点。社会契约的目标理想是为利益冲突中的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的支点及合乎契约精神的社会治理模式,以解决平等和自由的安置及弹性空间,解决强者与弱者之间的冲突与排斥[3],从而在自由、平等地位得到确认的社会主体之间,依据公平的合作条件达成协议的政治生活中,使那些因为自身条件或社会原因等因素还没有获得充分自由、平等地位的弱势群体得到合理的救助。因此,社会契约论关于理想社会的构建,为我们完善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弱势群体保护,全面、系统、深入地诠释弱势群体保护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实基础可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老龄化社会的现实需要;二是可持续发展社会的内在要求。就前者来说,中国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行列,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由此,老年人权益保障体系的构筑问题也就异常复杂。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解决人口老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是世界上老龄人最多的国家。联合国将一个国家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超过7%定义为“老龄化社会”,依此标准,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已经基本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老龄化比例为7.0%,2005年达到7.69%,老龄人口为1.00亿,目前我国老龄人口已超过1.67亿,占人口总量的12.5%,预计到2020年将达到2.43亿。 我国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尊重和照顾老年人,充分运用法律和道德等手段,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促进老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实现。《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基本法律,都明确了老年人的权利以及侵害老年人权利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我国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老年人权益,在老年人赡养方面得到的充分的体现。 于好云老人,现年73岁。其有三男三女,共六名子女。老人因疾病多年来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生活起居均由小儿子一家照顾。另外五名子女除了在过年过节的时候买点食品偶尔探望一下老人外,对老人的赡养、治疗和生活费等事均不过问。 小儿子一家处在农村,靠打工维护生计,生活十分困难。2010年,老人病情加重,提出向另外几个孩子要赡养费和医疗费,遭到了他们的拒绝。老人无奈申请孙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给予法律援助。 通过法援律师的努力,于好云与其他五名子女达成的和解,多年来困绕在于好云老人心头的生活来源问题妥善地解决了,老人的后续治疗费也有了着落,压在小儿子心头的一块大石头也终于落地了。 对于那些没有亲生子女的老人,法律也对继子女的赡养义务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孙吴县西兴乡兴建村的白雅娟老人就这种情况。 白雅娟老人于1977年与高才结婚,婚后无子女。但是高才是二婚,与前妻生有二男一女。白雅娟与其结婚时,高才的孩子最大的才9岁,小的4岁。均是由白雅娟与高才共同抚养长大,并成家的。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2010年,白雅娟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诉讼高才的三个子女对自己承担赡养义务。孙吴县司法局法援中心对此次诉讼给予了法律援助。 法庭审理查明,白雅娟系高才的三个子女的继母,其对该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义务,尽管1996年白雅娟与高才离婚了,但是并不能改变白雅娟与高才子女之间已形成的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根据婚姻法第27条的规定,高才的三个子女,应当对白雅娟尽赡养义务。 法庭支持了白雅娟的请求,她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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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内容分类:政策解读发布文号:无发布日期:2014/9/29 10:33:4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2年12月28日 新华社北京12月28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社会保障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五章社会优待 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七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及答案已校对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老年人是指___B_______的公民。 A 55周岁以上 B 60周岁以上 C 65周岁以上 D 70周岁以上 2.国家建立和完善以_D___为基础、____为依托、____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①社区②机构③居家 A ①②③ B ②③① C ③②① D ③①② 3.每年______A____为老年节。 A农历九月初九 B公历九月九日 C农历五月初五 D公历五月五日 4.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__B________。A保险费用 B护理 C住房 D生活费用 5.老年人与____A______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A配偶 B子女 C兄弟姐妹 D近亲属 6.国家建立_____C_____,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A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B社会保险制度 C养老保险制度 D老人补助制度 7.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_____C_____。

申请法院减免诉讼费 B政府补助A.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C获得法律援助 D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8.国家鼓励地方建立___D_______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A 60周岁以上 B 65周岁以上 C 70周岁以上 D 80周岁以上 9.《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_____B_____起施行。 A 20XX年7月1日 B 20XX年7月1日 C 20XX年9月1日 D 20XX年9月1日 10.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A ①参与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②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③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④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A ①②③④ B ①②③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二、多项选择题: 1.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目的是___ABC_______。 A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B发展老年事业 C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D老有所乐,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 2.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

老年人权益保护

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这些法律条文只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即生存性需求的保护,而随着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老年人注重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越发明显,面对这种发展状况,这些举措显得不够具体,不够完善,因此就目前老龄化进程的现状,修改《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显得迫不及待。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大幅修改,可以说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法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以增强法律的适用性。 法条从50条增加为85条,新增单列“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为三章以突出对老年人优待与帮助,完善敬老与养老,保障老年人获得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 老年人享有那些合法权益? 1、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老年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第一句话就讲: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里包括国家帮助和社会帮助两个方面。 国家的帮助包括: 一是28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二是29条规定:国家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据我了解今年的农村新型医疗保险额每人是530元,个人与村集体出资200元,余下的330元由街道、镇出10元,区财政出320元;就是政府出大头、个人出小头,而报销最高限额可达到70%。 三是30条规定: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失能程度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四是31条第2款规定: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或扶养人(或有无能力),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意思就是要对其进行“五保”、“低保”和进行困难补助。五保就是吃、住、穿、医等完全由国家和集体包下来,低保370元/人,全部由政府负责。 五是33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如政府发放公交车IC卡、对60周岁老年人发80元/人的基础养老金;对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分别发放110元、140元、500元的高龄补贴;对实行计划生育后的老人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等。如独生子女父母到60周岁后,生男的补贴老年全年960元、生女的补1200元。34条还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社会的帮助包括: 一是35条规定: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如各级慈善总会发放困难补助金等; 二是36条第二款规定:负有抚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享受遗赠后,应该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2、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 新《老年法》第四章、第五章两章自37条至59条共23条都讲这个权利。这两章是新《老年法》新增的内容。其主要精神是: 第一,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37条)。 第二,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如老人协会活动室、日照站、康复中心等服务设施纳入配套设施规划,政府要逐步加大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稿子

老年人法律知识法讲稿 陈茵 台湾师范大学教授曾仕强对易经——第八讲卦有何用的讲解,对“子曰:吾十又五而志于学;三十而立;四十而不惑;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这句话有了一些新的认识。吾十又五而志——意思是说人应该在十五岁左右的时候确定自己以后有做什么而去努力学习与行动,三十而立——意思是人在三十岁左右的时候应该确定自己做人处事的原则,在这个基础上去做事,四十而不惑——人到了四十岁左右对自己在做什么、该做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目标,没有迷惑。五十而知天命——到了五十就懂的自己现在的处境等都是自己以前所做事情的结果,而不是自己的命运的安排。六十而耳顺——六十岁了对待周围的事情不要用自己的观念去理解,不要对新事物、新观念觉得都不符合自己行为。七十二从心所欲——七十岁了就顺应自己的意愿去做事情了。 今天,我想给大家讲讲我们有关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以及老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1996年8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我国制定该部法律的宗旨在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的权利。现在将老年人的七大项权利,阐述如下: 一、老年人享有自由处分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老年人可以对自己名下的合法财产进行处分。常见的情况是自己名下的房产以分家析家的形式分给自己的子女所有。侵犯老年人对财产处分权的事例仍时有所见。比如一位老人患病请子女交手术费,却被子女要求以更改遗嘱、交出房产作为交换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父母将自己财产以立下协议或遗嘱的形式分给多个子女后,结果部分子女却认为父母对财产分配不公、而拒绝赡养已经年老体弱的父母。 80岁的黄老伯有3个儿子、1个女儿。5年前老伴过世后,黄老伯的身体每况愈下,就轮流在几个孩子家生活。黄老伯不想一直再“流动”下去,于是就和最小的女儿商议,在小女儿家安度晚年,把房子留给小女儿。没想到,房子过户给女儿后,女儿以种种理由阻止父亲住在家中,一心想把父亲送进养老院。而3个儿子得知此事后,也纷纷与父亲翻脸。黄老伯陷入困境。

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意见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工作方针,紧密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认真落实各项老年法规政策,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大力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社会氛围,全面提升“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水平,促进全县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落实措施 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地位 1.监督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关心老年人精神需求,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保障老年人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保障老年人婚姻自由。 强化社会保障与服务 2.80周岁以上老年人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老年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4.组织医疗机构免费对辖区内65周岁以上常住居民,每年进行一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建立健康档案,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 5.落实高龄津贴制度。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于400元,90—99周岁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80—89周岁无固定收入老年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 6.按照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万人、—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逐步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实现日间照料服务覆盖全部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农村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覆盖全县城乡社区,基本实现养老护理员全员持证上岗。 7.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要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鼓励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购买老年人商业护理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8.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对于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鼓励各镇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采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章

第四章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城乡社区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就近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老年人日间照料、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等设施。 第四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对策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2007-02-06 12:27:15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一、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

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

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二、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⒈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与对策 时间:2006-09-30 00:00作者:覃朔彬新闻来源:正义网 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老年人维权问题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并不断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重庆市大足县人口共计92.8万人,老年人口有11.6万人,其中城镇老年人口约2万人、农村老年人口约9.6万人,老年人口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2.5%,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现状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为此,笔者对大足县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以期寻求解决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些问题,并就促进社会和谐作一些有益探讨。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的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老龄工作体制。 为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并设办公室承办日常事务,进一步明确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各相关部门成立了由部门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和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老协等机构,确保了老年人工作有人抓,业务有人做,办公有场所。 (二)保障措施有力,待遇落实较好。 1.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建立。今年1-6月,全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25367人,其中退休职工7500人;支付各种医疗保险金140l万元,退休职工占70%,老有所医工作明显加强。全县2558名老年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城镇特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兜底保证。 2.加大了对特困老人的救助力度,农村贫困老人生活有保障。全县现已建成五保家园20个,相对集中供养五保老人203人,为进一步解决五保老人的住房困难,今年正在规划新建20个五保家园,大足县率先在全市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全面实施五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重庆市XX区2014年12·4法制宣传资料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及保障小知识 1、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3、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4、家庭赡养与扶养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可编辑版】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为做好全国老龄办《关于认真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执法监督工作的通知》及省、市老龄办关于《老年法》执法检查的通知精神,了解我县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基本状况,研究如何做好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我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副局长***带领社救股的工作人员突击抓好此项工作,首先是以去年8月份大规模调查的数据为基础,再深入到各乡镇做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县老年人的基本情况:我县6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8470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9.5%,其中城镇17652人,农村67052人;80岁以上的老年人有10909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 2.9%;60岁以上的特困老人有2795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 3.2%,城镇特困老人233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8.3%,农村特困老人2562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9 1.7%;无脱困希望,需长期救助的老年人有2712人,占特困老年人97%。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特困老年人的问题还较为严重,且居住在农村的特困老年人数偏大,较难以帮助其解困,但是经过去年以来民政部门的努力,通过低保和临时救助等方法,目前大部分特困老年人基本解决了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问题。 (一)各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近年来,我县认真抓好《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工

的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老年人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和贫困老年人的社会救助等方面均能认真按照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要求抓好落实,较好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老年人的家庭赡养状况。农村老年人主要是由子女进行赡养;普遍都能达到老有所养和老有所乐。但是一些孤老、中老年时期丧失子女及虽然结婚但无子女的老年人,因年老体弱或常年有病在身无法进行劳动生产,造成生活状况越来越困难;还有一些老年人原本生活不错,有子女供养,但是由于子女不供养或无法供养成了特困老人,主要原因是有子女生活特别困难,又不孝顺,不愿供养老人;有的子女因违法犯罪被抓坐牢,导致老人无人供养。 (三)老年人人身、财产、婚姻等权利受侵犯状况。老年人人身受侵犯的状况主要存在于儿女不供养老人,甚至驱赶老人、不给老人饭吃的现象仍偶有发生;财产方面主要是老人在子女成家立业初期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在了子女身上,有的还建好了房子,但是子女不供养还把老人赶出老人建的房子;婚姻方面由于几千年的封建残留意识,普遍的老年人在丧偶后均未再婚,主要是子女反对及农村人普遍还不接受;还有的老人在儿子分家时,就两个老人分开居住,一人一家,造成老了反而无伴的现象较为严重。 (四)老年人优待政策的落实情况。老年人优待政策主要是《五保供养条例》的贯彻落实,我县认真按照《五保供养条例》抓好五保老人的供养,全县有276名五保户由光荣院、福利院、敬老院集体供养,1300多人分散供养,基本能解决其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问题。

老年人权益保障

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概述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法》)的立法宗旨有三:一是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二是发展老年事业;三是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三个立法宗旨揽括了《老年法》的 所有内容。 第一,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在《老年法》总 则里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 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第七条规定:“全 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 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把弘扬我国赋有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 统美德,作为本法首肯的立法精神。在分则方面,《老年法》第十 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顾老 年人。”《老年法》特别突出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子女关心和照料 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包括了经济赡养、情感慰藉和生活照料 多个层面。 第二,发展老年事业。老年事业泛指从物质、精神、医疗保健、照顾服务等方面给予老年人提供保障而采取的制度措施,建立的设 施以及为此而形成的管理服务机制。老年事业主要包括:(1)为老 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健制度和社会救助救济;(2)建立老年福利设施,如敬老院、福利院等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老年人医院、康复中心等疾病护理康复保健设施;老年大学、老年 人活动中心等文化教育、体育娱乐设施;(3)实施照顾服务;(4)完善老年事业的管理机制和科研机制。 第三,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老年法》第三条对健全老年 社会保障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国家和社会应采取措施,健全老 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社会发 展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以下称:“五个老有”)。 “五个老有”是实现本法的宗旨也是前述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的高度概括,体现了老年人社会保障目标的内涵,这是本法立法的 精髓所在。老有所养是指老年人在物质和精神方面得到基本的保障,包括经济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老有所医是指老年人在疾病 的预防、治疗和康复等方面得到保障。老有所为是根据老年人的精力、专长和兴趣,继续发挥作用,使其能为社会做贡献。老有所学 是老年人为自身健康发展而获得对各种科学知识和技术继续学习的

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精品】

精选年终工作总结三篇 总结是指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某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发扬成绩,因此我们要做好归纳,写好总结。总结怎么写才能发挥它的作用呢?以下是为大家收集的年终工作总结3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光阴如梭,一年的工作转瞬即将成为历史,伴随着新年钟声的临近,我们依依惜别硕果累累的**年,满怀热情的迎来即将到来的20xx年。在这年终之际,现对来公司一年的时间里所作的工作总结如下: 1、正义ERP项目的编码工作。从了解新疆正义项目的背景、及计划安排,熟悉正义公司制度及业务流程,再到熟悉新能开发模式,之后我根据需求调研报告,从基本的数据库创建,到编码,完成了销售部、生产部、采购部、质检部四个模块的基本单据的制单、审核、选单、查询、打印等系列的编码工作;完成了正义项目的模块测试及流程测试。 通过这段时间的努力,使我个人的耐心、细心程度及对工作的合理安排得到了锻炼,学会了在繁忙之中找条理,危难之中找希望。同时自己也有一些不足之处,一些细节地方技术上还不太成熟,还需加以学习与钻研。 2、正义ERP项目的实施工作。从十一月初开始进行正义项目的实施,每天早起赶在企业上班前赶到企业进行ERP的实施。实施期间主要是软件的安装实施及对企业的ERP系统的使用人员进行软件使用培训;纪录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晚上下班后加班加点将每天的小错误及客户变更修改完毕。 通过这项工作,使我原本欠缺的业务能力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学到了很多与客户交流的技巧及业务上的知识,更加明晰了ERP系统的流程。但离一个成功程序开发人员的标准还差得很远,在今后工作中,定会多多注意,加以改善。 3、帮助和使用手册文档的编写。帮助的编写使我熟悉了Dreameweaver和Fireworks的使用,为后期的OA开发也奠定一定的基础,使用说明的编写,使我更加加深了项目开发的整体思路与技术要点,总结了前期开发和实施中碰到的问题,并又一次的对软件整体进行了测试,对暴露出的小BUG进行了最后的修改。 4、利用工作之余的休息时间加强学习。平时注意收集有关PB方面的资料文件,提高自己的处理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能力,并加强学习Java及OA方面的知识(现转为学习. ),为后期的工作打好基础。 展望临近的新一年,我会更加努力、工作上认真负责,再接再厉,更上一层楼。相信自己会完成新的任务,能迎接新的挑战。 我们每个人都是在不断的总结中成长,在不断的审视中完善自己。xx年自己也是在总结、审视中脚踏实地地完成好本职工作,现将xx年工作总结如下: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2013年6月13日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以下是我校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为老年人提供一流优质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让老同志们能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继续实现自我社会价值,为创建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做出新贡献,感受老年幸福在学习。 二、活动任务: 1. 扩大招生范围,降低入学门槛,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2.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提高老年学习的幸福感。 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热门课程,吸引学员积极参与,增加老年学习的趣味性。 4.做到服务热情规范、周到细致、诚实守信,尽量满足学员们的合理需求,让学员们感受到老年学习的幸福。 5.公开为老服务优待事项和服务承诺,严格兑现承诺。 三、活动办法: 1.成立“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 金州新区老干部局局长兼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校长于忠福同志,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了“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并提出“老年幸福在学习”的口号,号召所有工作人员微笑服务,把以无限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敬老、爱老的工作中,为老同志提供优

质、细心的服务。 2.扩大服务对象 为了让更多的老同志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校的招生对象由仅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扩大至全社会的老年同志,为更多的老同志提供学习和活动的场所,让老年人在大学里找到新的人生目标,结交新的朋友,感受学习的乐趣。 3.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 教学不能给学员任何精神压力是我校的一大特色。一方面,教师的教学用语专业化、亲民化,对学员的学术性问题耐心引导。另一方面,不采取正规学校那种严格的考试办法,教学成果的检验从老年人的实际出发,采取简单有效、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各种书画、摄影展、成果汇报演出等,增加学员的学习动力、树立自信心,营造一种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 组织学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员们的老年生活是大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在重大节日期间会举办各种书画、摄影展,在走廊和教室内长期张贴并组织合唱团和舞蹈队演出。 5.以学员为本,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 每年学员们对本学科软、硬件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大学都会针对其有效性和可实施性,尽量予以采纳和改善,让学员的学习生活更舒心、更快乐、更幸福。 6.设立“敬老文明号”监督台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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