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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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

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一、引言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方案是指对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进行科学管理的一套操作方针和方法。

农村地区的水资源管理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水是生命之源,尤其是对于农村地区的人畜来说,良好的饮水条件对于健康和生活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进行科学管理,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饮水水质,对于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民生福祉都具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工程概况1. 地理位置本项目位于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地处我国南部,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域。

该地区地形多为丘陵和山地,水资源较为丰富,是一个适宜农业生产的地区。

2. 工程规模本工程是针对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工程,主要包括农村自来水、畜禽饮水设施、水质监测和维护保养等方面。

3. 工程目标本工程旨在解决农村地区的人畜饮水问题,改善农村地区的饮水条件,提高水资源的利用率,保证饮水质量,推动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程管理方案1. 规划设计(1)对农村地区的水资源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了解水资源的特点和分布情况。

(2)根据水资源的特点和分布情况,科学规划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位置和规模。

2. 建设施工(1)选择可靠的施工单位进行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

(2)建设过程中,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节约水源,减少水资源的浪费。

3. 设备运维(1)建立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对人畜饮水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设立专门的设备运维团队,负责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4. 水质监测(1)建立水质监测系统,对农村地区的饮水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质合格。

(2)对饮水水质不合格的地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人畜饮水水质的安全。

5. 安全管理(1)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畜饮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符合安全标准。

(2)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6. 环境保护(1)在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环保法规,保护周围的生态环境。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牧区居民饮水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牧区安全饮水,是指农牧区居民生活用水、牲畜饮水及农业生产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满足农牧民基本生活需求。

第三条农牧区安全饮水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应当将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农牧区水资源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需求,分类制定饮水安全保障措施。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运营和管理。

(四)科学管理,持续改善。

加强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不断提高饮水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工程建设第四条农牧区安全饮水工程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规划先行。

根据农牧区实际情况,编制安全饮水工程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

(二)质量第一。

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质量。

(三)合理布局。

充分考虑农牧区居民分布、水源状况、地形地貌等因素,合理布局饮水工程。

(四)节水优先。

在工程建设中,优先采用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五条农牧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明确责任。

建立健全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运营单位的职责。

(二)规范收费。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水价政策,合理确定水价,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三)水质监测。

定期对饮水工程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四)设备维护。

定期对饮水工程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水源保护第六条农牧区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划定水源保护区。

根据水源地实际情况,划定水源保护区,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源的活动。

(二)加强水源监测。

对水源地水质进行定期监测,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本县制定了以下的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一、水源管理1. 建立完备的水源保护制度,将水源划定为禁止人类活动和生产活动的区域,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内种植经济作物和传统耕种方式,并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和监测。

2. 加强水源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定期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和相关指标检测,确保水源的纯净度和安全性。

3. 开展水资源开发和利用规划,调查农村地下水资源的情况并进行科学开采和利用,确保供水量满足农村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

二、水处理设施建设1. 建设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包括水收集、水处理和供水设施,并确保其质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保证供水的卫生安全。

2. 加强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水质的稳定。

3. 定期对农村饮用水处理设施进行检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可靠性和性能的优化。

三、水质监测1. 建立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网络,确保对供水水质进行全面、及时、科学的监测和评估。

2. 设立饮用水检测实验室,并配备专业的检测人员,对供水的水质进行常规监测和紧急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水质问题。

3. 定期公布农村饮用水质监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四、应急处理机制1. 建立农村饮用水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和处置。

2. 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监控和排查,对可能导致水质污染的因素采取预防措施,确保源头水质的安全性。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确保应急处置的效果。

五、宣传教育1. 组织开展农村饮用水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居民对饮用水安全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加强对农村居民的技能培训,提高其对水质问题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3. 制作宣传资料,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细则的了解和遵守度。

本县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为农村居民提供了更加安全、可靠的饮用水,将极大地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

县级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及兼有农田浇灌、工业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供水任务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农村饮水工程取水使用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各乡镇水管站作为水务局派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机构依下述原则确定。

⒈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受益村跨乡(镇)的由县水务局与乡(镇)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县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由乡(镇)主导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乡(镇)管理。

⒉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

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机构。

县水务局为国补资金的法人代表,代理履行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益村跨乡(镇)的隶属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隶属乡(镇)管理。

⒊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或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

由村委会负责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村委会管理。

具体管理形式由受益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无论何种管理形式,要有利于工程的持续利用。

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4.由社会资金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或供水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牧区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安全,提高生活质量,促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农牧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农牧区范围内的饮用水工程、供水设施和供水管理。

第三条农牧区安全饮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注重实效;(三)保障水质,安全供水,合理收费;(四)持续改进,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供水工程与设施第四条农牧区饮用水工程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工程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农牧区饮用水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水源地保护: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标志,加强水源地管理;(二)水厂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水厂,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三)输配水管网:建设完善输配水管网,提高供水能力;(四)供水设施:配置必要的供水设施,如水表、阀门、管道等。

第六条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二)选用优质、安全、耐用的材料;(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四)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

第三章供水管理第七条农牧区供水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八条农牧区供水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建立健全供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二)严格执行供水标准,确保水质安全;(三)加强供水设施维护,确保供水稳定;(四)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实行计量收费;(五)加强对供水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农牧区供水管理应当实行以下制度:(一)水质监测制度: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二)供水设施维护制度: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和维护;(三)供水收费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合理制定供水价格;(四)供水信息公开制度:公开供水水质、供水价格、供水设施等信息;(五)供水应急制度:建立健全供水应急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村级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村级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村级人畜饮水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生活水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农村地区人畜饮水工程是解决农村居民及牲畜饮用水问题的重要基础设施工程,是实现农村小康建设的重要保障。

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建设规划,本项目旨在改善农村居民和牲畜的饮水环境,提高水质,保障供水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村级人畜饮水工程2.建设地点:某省某市某县3.建设内容:人畜饮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输水工程、净化处理工程、储水工程、配水工程等组成。

4.建设规模:建设涵盖全县100个行政村,受益人口5万人,牲畜约6000头。

5.项目投资:总投资为5000万元。

三、项目建设目标1.改善农村居民饮水环境,提高水质,保障供水安全。

2.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达到国家卫生标准,保障农民及牲畜的健康饮水。

四、项目建设内容1.取水工程:利用当地水资源,建设地下水取水井或者引河入井取水工程。

2.输水工程:建设输水管道,将取得的水资源输送至各个行政村。

3.净化处理工程:对取水的生活用水进行净化处理,提高水质。

4.储水工程:建设水塔、水库等水源储存设施,保障供水的稳定性。

5.配水工程:将处理好的水资源分配至各个村民家庭以及牲畜饮用处。

五、项目建设方案1.选址规划: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宜的建设地点,充分调查周边的地质水文情况,确保水质来源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技术选用: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确保取水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3.设备采购:购买适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水处理设备和输水设备,确保设备质量和使用寿命。

4.工程建设:组织专业施工队伍进行工程建设,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进度。

5.运维管理:建设后,对工程进行一定时间的运行试验,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并建立定期检修和维护制度,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稳定。

六、项目实施步骤1.前期准备:确定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土地征用、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实施方案

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实施方案1. 引言人畜安全饮水工程是指为人和畜牧给予安全、清洁可靠的饮水条件的工程项目。

该工程的实施是为了改善农村地区饮水条件,提高农村居民和畜牧养殖户的生活水平和生产效益。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人畜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方案。

2. 目标人畜安全饮水工程的目标是确保农村地区居民和畜牧养殖户能够获得安全、清洁可靠的饮水条件。

具体目标包括:•建立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的安全性;•构建人畜合用的饮水设施,提供清洁的饮用水;•提高饮水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实施步骤步骤一:选址和方案设计1.调研选择合适的水源地,评估其水质和供水能力。

2.针对选定的水源地,制定详细的方案设计,包括引水系统、净水设备和输水管道等。

步骤二:建设净水设施1.在选定的水源地建设水池或蓄水塘,用于储存和调节水源。

2.安装净水设备,如过滤器和消毒装置,确保供水的清洁和安全。

3.建设人畜饮水点,配备饮水装置,保证居民和畜牧养殖户能够方便地获取饮水。

步骤三:建设输水管道1.根据需要修建输水管道,将净化后的水源输送到各个居民点和畜牧场。

2.确保输水管道的质量和稳定性,以减少漏水和损耗。

3.针对畜牧场,需要设计合适的饮水设施,使畜牧养殖户能够方便地为牲畜提供清洁的饮水。

步骤四:设立水源保护区1.根据水源的特点,设立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2.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防止人为和自然因素对水源的污染。

4. 预计时间和资源时间人畜安全饮水工程的实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选址、方案设计、建设和管理等阶段。

一般情况下,整个工程的实施时间需要半年至一年。

资源实施人畜安全饮水工程需要以下资源:•人力资源:工程设计师、施工人员、管理人员等。

•物资资源:净水设备、输水管道材料、饮水装置等。

•资金资源:用于项目实施和管理的资金。

5. 风险和解决方案实施人畜安全饮水工程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水源供应不稳定:可能因为干旱或其它原因导致水源供应中断。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供水工程良性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和《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政府投资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它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行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运行管理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工程运行管护工作。

第四条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政府投资部分的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投资以外的部分产权归相应的投资者所有。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水务部门将工程设施产权移交给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采用集中运营管理为主,多种运营管理为辅的运营模式,按照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企业统一运行的管理模式。

维修及管护费用采取水费收一些、国家补一些、政府拿一些的方式,确保足额支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久运行。

全县乡镇级(含千吨万人)集中供水厂的日常运营维护管理统一发包给一个专业企业进行运行维护管理,承包企业不参与水费收缴,企业只收取水厂运行管理所产生的人工费用,费用由乡镇从收缴水费中支出。

设备及网管维修需购买原材料及配件等由管理企业与乡镇政府共同购买,并从水费中支出。

水费由乡镇自已收缴存入县级财政国库管理,必须专款专用,用于支出水厂日常运行费用,结余部分全部转存下年做为维修基金。

如果本年度收缴的水费及维修基金不够维修费用,由省维修资金解决,如果当年省级没有维修资金或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充,保证维修费用足额支付。

对于千人以上万人以下和千人以下的村级供水厂和供水点,由乡镇参照本办法,公开发包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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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农村饮水工程的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承担农村人畜饮水及兼有农田浇灌、工业用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供水任务的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单户供水工程。

第三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从农村饮水工程取水使用的用水户,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县水务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对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各乡镇水管站作为水务局派出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所属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的产权以及工程管机构依下述原则确定。

⒈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所有权属国家所有。

受益村跨乡(镇)的由县水务局与乡(镇)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县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由乡(镇)主导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乡(镇)管理。

⒉由国补资金、群众自筹及社会资金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根据各方投资比例确定股份,工程产权属股东所有。

按股份制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水管理机构。

县水务局为国补资金的法人代表,代理履行有关权利与义务。

受益村跨乡(镇)的隶属水务局管理;受益村集中在一个乡(镇)的隶属乡(镇)管理。

⒊以国家投资(县级以上投资)、或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劳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工程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

由村委会负责组建供水管理机构,隶属村委会管理。

具体管理形式由受益村委会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无论何种管理形式,要有利于工程的持续利用。

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村民的利益。

4.由社会资金建设的单村供水工程(或供水系统中的某一部分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

由投资人与村委会协商组建供水管理机构,接受村委会管理。

5. 国家补助修建的水窖(旱井、水窑)等单户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由县政府发给产权证。

⒍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与所辖供水管理机构签订协议书、责任状。

供水管理机构要与聘用的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各自的行为。

7.凡在*县境内从事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在县水务局履行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加注意见。

第六条:农村饮水工程设施保护1、对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清水池、供水点等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按照《山西省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山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

具体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水务、土地等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

2、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的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工程的其它建筑物,严禁在保护区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3、非生活饮用水管网不得与生活饮用水管网直接连接,以防止造成饮用水被污染。

第七条:工程运行管理1、农村供水设施管护责任区划分①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供水管理机构与受益村以及用水户分区管护制。

从水源到受益村村口总水表之间的所有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设施由集中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维护,管护费用包含在管理机构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

村口总水表后及村内街巷的所有供水设施由受益村村民委员会指定的专人管理维护管护费用由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的水费提成中列支;用水户院内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管理维护,管护费用由用水户自行解决。

②单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实行村委会,用水户分区管护制,从水源到村街巷的所有供水设施由村级供水管理机构管理维护管护经费包含在向用户收取的水费中;用户院内的用水设施由每个用户管理维护。

2、农村供水设施管护要求供水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管理人员要明确职权落实责任。

供水管理单位对所辖供水水源、构筑物、管道、清水池、泵房、加压设备供水点等设施,要定期巡查,随时掌握工程设施工作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供水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做好运行维修记录。

要善于从逐日记录中分析总结最佳运行方案。

供水设施设备要定期保养维修,供电电源及配电、控制设备每年冬春季各检修一次,井泵每季一小修每年一大修,调蓄水池每年清洗一次,保持清洁卫生。

第八条:工程档案管理农村饮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归档资料包括:供水工程设计、图表、施工过程的各项记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财产清单、验收资料、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查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运行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等。

全县农村饮水工程实行月报、年报制度。

单村供水管理机构同时报村委会和乡(镇)水管站,乡镇水管站汇总后报县水务局。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机构,同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县水务局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管理机构直接报县水务局。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第九条:县、乡(镇)人民政府、县水务局、各乡(镇)水管站、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污染破坏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所有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必须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划定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如有必要可划出准保护区。

对现有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

对新建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协助供水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报县水务、卫生、环保部门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保护标志牌。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由县水务局、乡(镇)或村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制订水源保护公约并进行管理。

县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水源保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凡在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要由从事该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拿出不会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论证报告,否则付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县水务局、有关乡(镇)、村以及农村供水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应坚决出面制止。

第十二条: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人畜饮水不安全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供水工程的沉淀池、清水池、泵站、输水管道及其它农村供水工程设施**m范围内,不得设立生活区和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污染的设施。

农村饮水工程工程管理机构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对以上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污染的行为应坚决出面制止,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为减少传染病的发生运行,集中供水工程应有消毒设备,分散供水工程应有防污设施,要逐步创造条件进行饮水消毒。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工程要要逐步创造条件,按照供水技术规范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检查,保证供水质量达到饮用水卫生标准。

雨季和旱季怀疑水质可能有问题时要分别加测水质。

第十六条: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持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农村供水工程工程管理单位应对其管理人员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要立即离岗治疗。

第四章供水管理第十七条:以解决农村人畜用水为目的农村饮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的人畜饮用水的需要,余水可以为庭院种植,农付产品加工,工业,农业生产提供。

当遇村民的生活用水水量不足时,其它用水必须停止,由此造成的损失,供水管理机构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机构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由协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方式、停水告知,确定供水时间,时限等事项。

供水合同有标准文本(由水务局提供)和非标准文本,非标准文本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合同除有供用双方的签字盖章外,必须有村委会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受益村每天供水时间长短、供水流量大小,在确保村民用水的前提下,由受益村村民代表大会自行确定,村委会监督执行。

如果村民发现供水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流量向村民提供生活饮用水,可向村委会提出口头或书面举报,村委会要及时出面协调供水管理机构按合同规定的执行,如不能立即履行合同,要给出用水户信服的理由。

第二十条:为最大限度的保证村民用水方便,供水管理机构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设施必须定期检修。

每年检修次数,每次检修时间均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供水管理机构正常检修停水前必须首先征得村委会同意,并同时向村民报告停水的时间;非正常停水要及时向村委会及村民通报停水事故的原因、事故范围的大小、预计修复的时间;并组织抢修。

第二十一条:对于供用水缺口较大的农村饮水工程,可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超额累进加价和季节浮动水价。

利用水价杠杆,保证用户的基本用水。

用水计划、用水定额、超额额进加价额度、季度水价浮动幅度,由供水管理单位,村委会、村民协商确定,并报县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由供水企业提供给村民的生活饮用水具有商品属性,为体现买卖公平,要求用户要安装用水计量设备。

对拒绝安装用水计量设备的用户,由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寻求解决办法,和用户协商确定,几方协商不妥时,供水管理机构在取得村委会同意后可停止向该用户供水。

第二十三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供水管理机构、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与用水户分级管理的模式。

即供水管理站负责理从水源到受益村口水表区间的输配水,并按村口水表指示数向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收取水费;村委会(或村饮水户协会)管理村内供水,按用户水表指示数向用户收取水费。

单村供水工程由村委会安排的管理机构向村民按水表指示数收取水费。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要按时足额缴纳水费,在规定的时间内用户拒不交费的,供水管理机构可向村委会提出停止为该用户供水的书面申请,在村委会批准后,按批准的时间、方式等停止向该用户供水。

已被停水的用户如要继续供水,需补齐所欠水费及滞纳金,并承担供水管理机构实施停水所造成的工料费后,由供水单位开通供水。

第二十五条:水费标准按照成本价加适当利润的原则,由各村村委会自行确定,并要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水费成本包括对于为庭院种植,农村产品加工,工业,农业生产供水水费,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水费征收标准。

第二十六条:供水单位的收支每年向村民公布,如有50%以上的村民对公布的真实性提出的质疑,供水管理机构有义务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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