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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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义务与商业裁判规则

论董事义务与商业裁判规则
则,是美国法院在司法判例中发展出来的关于董事在职权内的合理经营失误不
承担责任的一项法律原则。并不否认,美国著名的《标准公司法》并没有正面
规定商业裁判规则。其条文化的存在是美国法律学会起草的《公司管理法案》
中401C项就商业裁判规则下了一个定义。但这并不是说商业裁判规则的存在被
权威性的否定,恰恰相反,商业裁判规则在美国各州均被获得承认,并且,美
力,注意和技巧,那么他们的责任将被解除。④这是商业裁判规则发展早期的
一个条文化的表述,随着美国公司法判例的发展,前文所提到的美国法律学会
起草的《公司管理法案》401C项就商业裁判规则下了如下的描述:如果作出经
营判断的董事或职员符合下述三项条件,他就被认为诚实地履行了其义务。(1)
他与该交易无利害关系;(2)他有理由相信其依据的有关商业信息在当时情况
人,此为信托说;少数说认为董事是公司的代理人,此为代理说;大陆法系则
认为董事与公司是一种不同于信托和代理的委任关系,此为委任说。不同的法
系、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环境,特定的法律术语有特定历史的和习惯的含
义,我们不能简忠实义务、竞业禁止义务等,似不足取;董事会作为公司经营
为此种慈善性捐助的行为而得到促进,从而从公司利益的角度肯定了董事的这
一做法。笔者认为,这一做法是危险的,公司应承担一定的社会义务,这是不
可否定的。但承担的社会义务一方面为强制性的,即公司不得违反法律,如:
公司必须纳税,不得超标准排放污染物等,另一方面为选择性的,即公司作为
社会的一员有义务对社会做一些力所能及的贡献,这种义务至多也只能限定在
例中由法院发展出了 “商业栽判规则”理论,其通过对董事的经营决策权正当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浅析董事与公司的关系
董寅
【期刊名称】《法商论坛》
【年(卷),期】2010(004)004
【摘要】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众说纷纭,不仅不同的学者对此持有不同的理论观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也各自规定不同.董事与公司之关系是公司法理论的重要基础性理论,对于公司法相关制度的构建起着建屋设基的作用.在各种理论观点基础上,结合与董事和公司间关系息息相关的公司法其他理论,能对其关系之本质进行探析.
【总页数】2页(P21-22)
【作者】董寅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论董事、董事会与公司的内部和外部关系
2.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兼论中国独立董事有效行权的制度环境
3.浅析独立董事制度与上市公司治理效率的关系
4.独立董事制度与公司业绩关系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比例、薪酬、从业背景
5.浅析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中董事会与经营班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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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传统公司法从董事与公司之间信托或委任关系出发, 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 并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信义义务, 因此, 董事对于职务行为中对公司债权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而仅由公司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极为不利, 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因此, 现代公司法通过创设了包括公司企业管理主义理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等一系列新理论, 提出公司董事也对公司债权人负有信义义务,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也应承担违反信义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 现代公司法还进一步提出, 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还负有一般侵权法上的注意义务, 董事在职务行为中违反注意义务, 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也应同公司一起对债权人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西方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或法律规定确定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而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仍然阙如。

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本文借鉴西方国家相关法律理论和制度, 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基础、法理根据、法律性质、构成要件及类型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上述法律制度, 建立起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章程设计: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章程设计: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

章程设计: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怎么办?公司章程规定很重要!本文由作者赐稿并授权公司法权威解读公众号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

公司章程设计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作者:唐青林李舒赵越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董事作为公司的管理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在公司的管理运营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新董事。

那么,董事辞职在此期间是否已经生效?另外,已经提出辞职的董事虽仍负有忠实义务,但是对公司治理和管理的积极性必然随着辞职有所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如何保证临时股东大会及时召开并选举新董事?本文将结合《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分析。

章程研究文本:《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在股东大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同类章程条款:上市公司章程均明确规定,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然应当履行董事职务,上述《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也不例外;另外,大部分上市公司都明确规定了董事辞职的生效时间,并规定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时,董事辞职并不能自到达董事会时生效:《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17年10月版)第一百零一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这是公司法实现自己的法益目标、承担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法律当中因为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公司的高级董事自己就不能创办公司了,再者高级董事身边的朋友或者是家人等都有可能创办的公司是和自己经营的类型都差不多的,所以也是为了避免这种状况给本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失,我国在公司法当中是提到了关于董事的关联关系的,可是有人好奇的一个问题是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一、公司法无关联关系董事的界定是怎么规定的?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行界定。

比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而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交易行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行。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用于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

要调整关联交易,首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行为,因此相对而言,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行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这是公司法实现自己的法益目标、承担自己使命的有力措施。

▲二、关联关系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董事法律地位论略

公司董事法律地位论略
t n h p b t e n d r c o n h o a y s o l e “ tt t r l t n”. i s i e e ie tr a d t e c mp n h u d b o w sau o r a i ye o Ke r s:d r co l g lsau ; tt t r l t n y wo d i tr; a t t s sau oy r ai e e e o
公 司 董 事 法 律 地 位 论 略
李 裕 琢
( 黑龙江广播 电视 大学 , 哈尔滨 10 8 ) 5 0 0
[ 摘
要]董事的 法律地位 , 即董 事与公 司之 间的 法律 关 系, 是有 关董事的一 系列 法律 问题的逻辑起 点 , 因
此, 对其研 究尤为重要 。 国外对于董事与公 司之 间法律 关 系的性 质 , 主要有信托 关系说 、 代理 关 系说 、 特殊关 系
公 司董事 的法 律地 位 , 就其 实质 而言 , 的就 指 是董 事 与公 司之 间 的法 律关 系 , 种 关 系 既可 以 该
产 的受托 人 , 司股 东 既 是公 司财 产 的 委 托人 又 公 是公 司财 产 的受 益 人 , 司董 事 作 为 受 托 人对 公 公 司财产 享有 法 律 上 的所 有 权 , 且 负有 相 应 的受 并
说、 混合关 系说和委任 关系说等 几种理论。通过对上述几种 理论 的考察 与分析 , 在我 国 , 事与公 司之 间的法 董
律 关 系应 定 位 于 “ 定 关 系” 法 。
[ 关键 词]董事 ; 法律 地位 ; 法定关 系 [ 中图分 类号]I 2 .9 . 1 [ ) 2 2 19 文献标识码 ] [ 9 A 文章 编号 ]6 1— 12 20 )3— l7—0 17 7 1 (0 9 0 0 l 3 Re e r h o r c o S Le a t t s s a c n Die t r’ g lS a u

公司法中的重要关系

公司法中的重要关系

公司法中有很多重要的关系,以下是其中一些: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通过持有公司的股票来获得公司的一部分所有权和利润。

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应该符合股东的利益。

2.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董事是公司的管理层,他们负责制定公司的战略和决策,并监督公司的运营。

董事应该代表股东的利益,并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3.高管与公司的关系:高管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他们负责执行董事的决策,并管理公司的日常运营。

高管应该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4.公司与员工的关系:公司与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公司应该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薪酬福利。

员工应该为公司的利益而努力工作,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5.公司与债权人的关系:公司可能需要向银行、债券持有人等债权人借款来支持公司的运营和扩张。

公司应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关系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非常重要,公司法也对这些关系进行了规定和规范。

除了上述提到的关系外,公司法中还涉及以下重要关系:1.公司与政府的关系:公司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纳税,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政府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的关系:公司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

公司需要与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获取优质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服务。

同时,公司也需要满足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的产品或服务,以保持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3.公司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公司作为社会的一部分,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公司的行为和决策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因此公司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和期望,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4.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投资者是公司的资金提供者,他们通过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方式投资公司。

公司需要向投资者提供透明的信息披露,以帮助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同时,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发展前景也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回报。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经济法硕士论文选题

1. 股东衍生诉讼的效率及其规范2. 构建中国区域贸易一体化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初探3. 发达国家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4. 论我国反垄断法对纵向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5. 论合伙企业财产的处分6.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7. 试论构建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制度8. 《公司法》的变革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9. 竞业禁止的法理分析10.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11. 反垄断法中垄断的经济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12. 人力资本出资的法律地位及相关问题探讨13. 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制度14.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15. 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16.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信用风险防范的法律思考17. 论我国新公司法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18. 论竞争法分立模式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19. 经济法与民法差异的经济学诠释20. 试论中国旅游法制定的必要性21. 欧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研究22. 论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23. 经济法保障社会公平之制度设计24.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固定转售价格的控制及其启示25.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刍议26. 对外资跨国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研究27. 论经济法主体28. 关于我国建立公司秘书制度的思考29. 竞业禁止协议效力的认定30. 加快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立法研究31. 我国现行海外投资立法的不足和完善32. 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论略33. 公用企业反垄断规制的法律经济学分析34. 系统化建构中的循环经济立法35. 论关联交易中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36. 论我国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37. 商业秘密保护浅析38.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立法的若干建议39. 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的相关比较40. 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41. 旅游合同立法浅议42. 一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探究43. 论商业秘密保护中的善意第三人44. 论经济法的增效性45. 论关联企业外部债权人的法律保护46. 构建政治国家与经济市场的和谐是反垄断法的历史使命47. 论破产企业租赁财产处置的争议问题48. 股东代表诉讼中董事诉讼费用补偿研究49.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50. 公司治理急需设立民事法律制度51. 反垄断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52. 公司自治与公司治理53. 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54. 论反垄断法实施体制运作的推动力量55. 论公司控制权的有效配置56. 试论统筹国民经济和谐发展的经济法保障57. 论完善我国私营企业清算法律制度58. 企业概念的法律分析59. 论有限责任公司治理中的国家干预60. 浅谈一人公司的法人格否认61. 完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简析62.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研究63. 垄断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64. 论中国反倾销公共利益的程序保障65. 中国农产品出口的有关法律风险及其对策66. 我国一人公司的法规制67. 我国经济市场化与法治化的法理解读68. 中国直销立法的模型化分析69. 公司组织机构模式的选择与三权分立理论的异合70. 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71. 国有公司高管信托责任制度构建72. 附赠式有奖销售的法律问题思考73. 行政垄断的特征与行政法规制74. 外商收购中国国有企业的利弊及法律对策75. 试论新破产法的经济法价值取向76.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化及其对我国经济主权的影响77. 建国以来民营经济法制的发展进程及其演变轨迹78.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制度分析79. 论股份公司经理的法律地位80. 公司法人代表选任制度的思考81. 反垄断法视野中的买断式销售行为82.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诉权的行使83. 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的思考84. 国际投资立法和我国投资领域若干法律问题研究85. 国有企业改革中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探析86. 论我国高科技园区的政策创新和立法促进87. 国有企业的政策定位和公共企业的立法思考88. 劳动力权人的经济法主体适格研究89. 真正的经济法与计划经济体制90. 保姆行业的现状发展方向及其立法思考91. 美德日韩公司监督机制模式的比较与借鉴92. 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93. 论公司司法解散94.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视野下的经济法95. 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搭售合理性的认知96. 关于西部大开发经济发展的立法思考97. 我国竞争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98. 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探讨99. 破产债权的确认与确认诉讼100. 我国公司并购立法探析101. 反垄断法法律责任追究程序探析102. 关于人才流动中侵犯商业秘密问题的法律思考103. 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104. 论破产程序中的母公司债权105. 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106.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若干问题的探讨107. 船舶碰撞诉讼中采证对象的确定及其法律效力108. 一人公司的理论问题研究109. 构建直销冷静期制度的法学思考110. 当代各国派生诉讼的比较研究111. 独立董事制度探析112. 论我国民营企业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113. 网络广告的规范化运营及其对策研究114. 对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之再思考115. 论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清算程序的规范化116. 直销立法对规范直销行业的进步意义117. 浅谈商业秘密侵权118. 各国反倾销调查程序法之比较119. 论我国上市公司强制要约收购制度120. 完善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对策121. 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述评122. 论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均衡123. 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冲突及立法对策124. 我国新公司法中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评析125. 关于一人公司若干法律问题研究126. 竞争机制下中国公司法变革之评析127. 论独立董事独立性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128. 公司僵局成因及预防与化解129. 库藏股制度的法律分析130. 中小公司治理失范与对策131. 保姆行业的危机出路及其立法调整132. 经济法立法成本和效益分析133. 试论我国新破产法主体的适用范围134. 论经济法持续发展理念135. 浅论完善我国委托书征集制度136. 美国反垄断立法的普通法基础137. 论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责任138.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探析139. 收购中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防范措施140. 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制度的挑战及立法规制141. 独立董事若干制度之探讨142. 论中小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143. 论欺骗性商业宣传行为与商业诋毁行为的竞合144.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优化145. 论WTO与我国_外贸法_的修订146. 浅析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经济法的调整模式147.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的扬弃148.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149. 我国资本系相关法学问题初探150. 论宏观调控主体的法律规制151. 论我国旅游法制建设的难点与对策152. 对竞业禁止纠纷若干问题探析153. 中介组织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实证分析154. 试探经济法的特殊价值155. 制定反垄断法的几点思考156. 论公司法的正义价值157. 中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158. 论WTO规则下我国的反补贴立法159. 试论我国对滥用优势地位行为的法律规制160. 论我国反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161.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反垄断法》出台前实施不力的原因分析162. 股东有限责任排除适用与公司法人格否认辨析163. 行政垄断应由反垄断法调整的理论分析164.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理论体系及其定位165. 美国合伙制企业法比较评析及对中国法的借鉴166. 浅析公司社会责任167.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新探168. 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169. 试论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完善170. 论重整程序中的自动冻结制度171. 独立董事职能研究172. WTO电信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电信立法173. 股份公司中投票制度的法律规制174. 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175. 网络拍卖法律问题浅议176. 独立董事界定标准探析177. 反垄断法与宏观调控法的互动178. 浅议我国生态旅游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179. 浅议有害短信的法律调整180. 论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学基础181. 论经济法_国家适度干预经济_原则的正当性182. 论人力资本出资对现行企业法律制度的挑战183. 试论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资本制度的完善184.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公司法比较研究185.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86.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共性分析187.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的效力研究188. 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我见189.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经济法价值分析190. 我国竞争法的改革与完善191. 试论我国船舶油污民事赔偿责任中的法律适用192. 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竞争法律制度之比较193. 垄断损害赔偿立法比较与研究194. 论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195. 对修改和完善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196. 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权力的法律规制197. 新《公司法》对监事会制度的立法完善198. 企业法若干问题思考199. 关于智力资本出资的法学思考200. 论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思考201. 当前中国外资审批机构中存在的问题及立法思考202. 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之法律初探203.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适用204. 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5. 行业协会法律主体地位与市场规制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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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尽管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公司法》第148条至第150条规定了董事的义务和责任,但在董事与公司的法律关系问题上仍然缺乏明确的立场。

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董事在公司运营中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为明确董事的法律地位,有必要借鉴各国立法,在公司法中进一步明确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准委任关系”并完善相关立法。

一、英美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
(一)信托关系说和准信托关系说。

信托关系说起源于英国早期的合股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的设立方式。

当时,英国公司制定法尚未颁布,公司的法律人格尚未确立,所谓的合股公司是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制度而设立的:董事是公司财产的受托人,对公司财产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legal ownership),负有像对待自己的财产一样照管好受托财产、“善良而忠实”地将受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的受信义务,公司股东则是公司财产的委托人和公司财产的受益人,公司本身的独立地位在这一关系中并不明确。

随着英国公司制定法的颁布,公司的独立人格得以确立,信托关系说由于与公司制定法中的有关规定相冲突而受到质疑,其主要原因有三:1. 公司财产所有权归公司法人所有,而不是归公司董事所有;2. 公司董事的职责是积极运用公司财产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而不是消极谨慎地保管受托财产的完整;3. 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董事履行职务时常常是以公司的名义参与社会交易。

准信托关系说是学者们在认识到信托关系说的理论缺陷后提出的。

该说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类似于信托关系,而非完全等同于信托关系。

(二)代理关系说。

代理关系说自19世纪后半叶以来,一直是英美法系中解释公司与董事关系的主导性学说。

早在19世纪中叶,英国学者佩林斯针对董事与公司的代理关系论述道:“一个对外招股的公司董事,其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不过是公司的代理人。

”[1](P221)人们对代理关系说也存在不同看法。

1958年《美国代理法重述》的编撰者们对代理关系说持否定态度。

该重述第14条C款认为“一个企业的董事会以及单个董事都不是公司的代理人,也不是公司成员的代理人”。

(三)特殊关系说。

认识到信托关系说和代理关系说的不足后,英美公司法学者提出了特殊关系学说。

该说认为,董事和公司的关系是代理制度和信托制度都无法包容的一种特殊关系,“不能仅仅因为存在信义关系就把董事(会)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归结为代理或者信托关系。

把董事与公司间的关系归结为固定的一种,无异于作茧自缚。


二、大陆法系关于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学说
(一)委任关系说。

《日本商法典》采此说。

该法第254条3款规定:“董事与公司的关系从有关委任的规定。

”《日本民法典》第3 编“债权”中第2章“契约”之第10节即第643条至656条是对委任关系的详细规定。

根据该规定,委任是指因当事人一方委托相对人实施法律行为,相对人予以承诺,而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对于委托事务属非法律行为的,属于准委任,准用有关委任的规定。

在委任关系中,委托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委任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任人”,委托处理的事务称为“委任事务”或“委任标的”。

受任人承担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按委任本意处理委任事务的义务。

具体到公司和董事的委任关系,委任人是公司,受任人是董事,委任事务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

(二)准委任关系说。

《德国民法典》第27条第3款规定:“对于董事会的业务执行准用第664至670条关于委托的规定。

”该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本来不是委任关系,只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准用委任关系的规定而已。

《韩国商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与董事间之关系,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依民法关于委任之规定。

”台湾《公司法》与《日本商法典》有关规定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并没有把董事和公司的关系一概地认定为委任关系,只是在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地方,才依委任关系的法理进行补充。

此外,大陆法系还有学者主张”法定关系说”,他们认为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是既不同于代理、也不同于委任的“法定关系”。

由于它并没有给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作一个实际的法律定位,理论价值不得不受到质疑。

三、确立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立法建议
(一)两大法系有关主要学说的评述及借鉴
1、准信托关系说在英美公司法领域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

英美公司法在董事和公司关系中适用信托法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

尽管原来的信托关系学说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冲突,学者中仍不乏信托关系说的支持者。

美国相关的司法判例中,几乎全面承袭和沿用了英国的信托制度。

鉴于信托关系在人们心目中的先入地位,学者和法官们对相关学说进行了修正,在相关理论和案例中,采准信托关系说,不可不说是一种尊重历史、节约成本、方便实际的做法。

2、英美法系代理法可以比较合理地解释代理说。

由于法律的本土性和人们语言表达的局限性,同一个法律概念,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有可能表达不甚相同的意思和内涵,“代理”正是这样一个法律概念。

英美法系中的“代理”与大陆法系中的“代理”有着显著的差异,相对而言,它可以比较合理地解释代理说。

3、准委任说在大陆法系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

(1)准委任说是对委任说的必要修正。

准委任说则可以弥补委任说的一些缺陷。

(2)从委任合同的内容和特征来看,董事与公司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适合用委任关系来调整。

委任合同的特征在于:1.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任人与受任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任人之所以选择受任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基于对他的品德、才能、信誉的信赖,希望并相信他能够如约完成受托事务;受任人接受委托,是基于为委任人服务的自愿和能够以自己的能力处理好委托事项的自信。

2.可委托事务的范围非常广泛。

一般而言,无论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各种事务原则上均应可委托他人处理,除非这样做违法或有悖社会的公序良俗,或事务的性质不许可由他人代为处理。

3.委任人可以特别委托受任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地委托受任人处理一切事务。

4.受任人依委托合同进行的民事活动的后果由委任人承担。

(二)完善我国董事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立法的建议和设想
1、放弃信托关系说和代理说。

首先,西方的信托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

有研究认为,西方的信托文化和受托责任体系与西方宗教有关。

而在中国,无论政府还是民众都深深困扰于“诚信”的缺乏,人们将会发现,确立受托责任体系比建立董事会要难千百倍。

[6]其次,大陆法系代理制度无法涵盖公司及其董事的法律关系,我国代理制度秉承大陆法系传统,且我国《民法通则》把可代理事项限制为“民事法律行为”,范围非常狭窄,代理说不宜为我国立法所用。

2、确立准委任关系说,完善相关立法。

所谓“准用”,意味着他们之间的关系原不完全符合委任关系的特征,但为了满足实践的需要,理论上不得不作出相应的变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委任的有关规定来调整他们之间的行为。

为达此目的,应从两方面入手:1.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准用委任的规定。

”2. 如前所述,采委任说或准委任说的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都有相对完善的关于受托人善管义务和忠实义务的立法。

针对我国委任关系的规定过于粗陋之现状,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应当进一步完善委任关系的特征、适用范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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