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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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流程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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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

第三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环保的原则,采取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病原体得到有效消灭,防止疫病传播和环境污染。

第四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活动的监测、检查和指导,确保处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设备第五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根据处理能力、养殖规模、地域特点等因素进行合理配置。

第六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一)深埋设施:包括挖掘机、填埋坑、覆盖材料等;(二)焚烧设施:包括焚烧炉、烟气处理设备、废渣处理设备等;(三)化制设施:包括化制机、消毒设备、冷却设备等;(四)生物降解设施:包括生物降解池、搅拌设备、温度控制设备等;(五)其他相关设施:如运输车辆、防护用品、消毒药剂等。

第七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能有效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并便于操作和维护。

第三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与操作第八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流程应包括:(一)收集和运输:将病死畜禽及其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污染的物品进行分类收集,并采用专用运输车辆进行运输;(二)预处理:对病死畜禽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去除内脏、清洗干净等;(三)无害化处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如深埋、焚烧、化制、生物降解等;(四)废弃物处理:对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如废渣、废水等;(五)消毒和清洁:对处理场所和设备进行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操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二)操作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原体传播和环境污染;(三)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处理时间、地点、数量、处理方式等;(四)处理后的废弃物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再次污染。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Code for the bio-safety disposal Of carcassesand by-productsfrom diseased livestock and poultry GB 16548――1996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的技术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2 处理对象2.1 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2.2 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3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3.1 销毁3.1.1 适用对象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肺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3.1.2 操作方法下述操作中,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3.1.2.1 湿法化制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3.1.2.2 焚毁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3.2 化制3.2.1 适用对象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3.1.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3.2.2 操作方法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亦可使用3.1 2.1方法化制.3.3 高温处理3.3.1 适用对象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确认为3.1.1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3.3.2 操作方法3.3.2.1 高压蒸煮法把肉尸切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1.5~2 h.3.3.2.2 一般煮沸法将肉尸切成3.3.2.1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4 病畜寓产品的无害化处理4.1 血液4.1.1 漂白粉消毒法用于3.1.1条中的传染病以及血液寄生虫病病畜禽血液的处理.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4.1.2 高温处理用于3.3.1条患病畜禽血液的处理.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豆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成蜂窝状时为止.4.2 蹄、骨和角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病畜禽骨和病畜的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4.3 皮毛4.3.1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用于被3.1.1疫病污染的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lOm/V.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也可按100mL 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4.3.2 过氧乙酸消毒法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4.3.3 碱盐液浸泡消毒用于同3.1.1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3.4 石灰乳浸泡消毒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 制法: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 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螨病病皮,则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4.3.5 盐腌消毒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 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一般毛皮腌制两个月,胎儿毛皮腌制三个月4.4 病畜鬃毛的处理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仰惠芬、杨承谕、郑志刚.。

2024年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二篇)

2024年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二篇)

2024年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处理程序规定,任何染病动物、在待宰圈中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以及被官方检疫认定为不可食用的动物产品,均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禁止擅自处理、出售、转运或加工死因不明或病死的动物。

任何死亡动物及染病动物的处理不得擅自进行,须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临时管控措施。

三、对于非因动物疫病死亡的个体,应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处理。

若动物死因无法确定,须立即取样送至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

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如深埋、化制、焚烧等,需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四、在处理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的采样、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及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个人防护和消毒工作得以执行。

五、无害化处理应严格遵循《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规程(gb16548-____)》中的相关规定。

六、对于受污染的饲料、排泄物等,应先进行消毒剂喷洒处理,随后与尸体一同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定点屠宰场必须配备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的基本设备。

若采取集中焚烧、掩埋的方式,屠宰场需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包装容器及相应的消毒设施。

八、对于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所有处理步骤,应按照规定详细记录并归档。

2024年鸡场无害化处理制度(二)为确保我县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的有效实施,遵循“四不准一处理”的准则,建立持续的无害化处理监管机制,依据《____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畜禽养殖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地点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活动。

二、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与产品、死亡原因不明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产品,以及染疫动物的排泄物和接触过的物品等,均须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置、销售、转运、加工或食用病死动物及其产品。

三、无害化处理方式包括销毁(如焚烧、掩埋)和无害化处理(如化制、消毒),具体操作应严格遵循《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第一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为保障奶牛的健康安全和牛奶的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三、无害化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四、无害化处理的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五、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

六、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七、无法采取深埋方法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常州红梅乳业有限公司奶牛事业部2011年1月第二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1、规模养殖场应该严格按照动物无害化处理规程进行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2、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该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3、无害化处理措施以尽量减少损失,保护环境,不污染空气、土壤和水源为原则。

4、无害化处理方式一般为高温、深埋和销毁。

5、采取深埋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在感染的饲养场内或附近,远离居民区、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并严格执行各种病死畜禽的技术处置规程。

6、对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和杂物等物品,也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共同深埋。

7、无法采取深埋方式处理时,采用焚烧处理。

焚烧时应符合环境要求。

检疫申报制度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前2-3天应向当地乡镇畜牧兽医站申报动物产地检疫。

种畜禽调运前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并实行严格的隔离观察制度。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养殖档案、免疫档案健全,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乡镇畜牧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为强制性标准,替代GB16548—1996,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1]中文名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外文名 safety regulations for biological dealing with sick animals and sick animal products 标准编号 GB16548-2006 标准性质强制性标准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是对GB16548—1996的修订[1] 。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标准性文件的有关部分,依据相关科技成果和实践经验修订而成。

本标准与GB16548—1996的主要区别在于:——将标准名称改为《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将适用范围改为“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术语和定义”中,明确“生物安全处理”的含义;——在销毁的方法中增加“掩埋”一项,并规定具体的操作程序和方法[1] 。

正文编辑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hiosafety disposal通过用焚烧、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咱今儿就来说说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你想想啊,要是这些病害的东西不处理好,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这就好比家里有了垃圾,你总不能乱扔吧?得找个合适的办法处理掉。

畜禽病害肉尸也是一样的道理呀。

咱先说这发现了病害肉尸该咋办。

那肯定得赶紧行动起来呀,不能拖拖拉拉的。

就像你看到家里漏水了,还能慢悠悠地不管吗?得赶紧想办法止水呀!一旦发现了,就得把它们隔离起来,可别让它们再去祸祸其他健康的畜禽。

然后呢,就得选择合适的处理方法啦。

这就跟咱治病一样,得对症下药。

常见的有焚烧啊、深埋啊等等。

焚烧就像是一把火,把那些病害的东西烧得干干净净,让它们再也没法捣乱。

深埋呢,就好像给它们找了个安静的“家”,让它们在地下好好待着,别再出来折腾。

咱可不能小瞧了这个过程呀!要是处理不好,那后果可不堪设想。

这就跟盖房子一样,根基没打好,房子能牢固吗?那些病害的东西要是没处理干净,说不定就会引发更大的问题呢。

你说要是不认真处理这些病害肉尸,让它们到处传播,那咱养的畜禽不都得遭殃啦?咱的心血不就白费啦?那损失可就大啦!所以呀,对待这个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咱可得上点心。

这不仅是对咱自己负责,也是对那些畜禽负责呀。

咱总不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们因为这些病害肉尸而受到伤害吧?咱得把这个当成一件大事来对待,就像对待咱自己的健康一样。

可别马虎大意呀,不然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

咱要保证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位,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松懈。

你想想,要是因为咱的疏忽,让这些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流出去了,那多可怕呀!那可不是闹着玩的呀!咱得认真对待,严格按照规程来处理,让这些病害肉尸再也没有机会作恶,让咱们的畜禽都能健康成长,这样咱们才能安心呀!这不就是咱应该做的吗?难道不是吗?原创不易,请尊重原创,谢谢!。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的规定执行。

二、病、死畜的无害化处理适用:高温、焚烧。

三、病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适用:漂白粉消毒法、高温处理、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过氧乙酸消毒法、缄盐液浸泡消毒、石灰乳浸泡消毒、盐腌消毒。

四、病畜鬃毛的处理:沸水中煮沸2——2.5小时(适用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五、对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 肉品检验人员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隔离存放。

其后按照以上之一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家畜检疫和检测及处理按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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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Code for the bio-safety disposal Of carcasses
and by-productsfrom diseased livestock and poultry
GB 16548――19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和化学处理的技术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定点屠宰点和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

2 处理对象
2.1 猪、牛、羊、马、驴、骡、驼、兔及鸡、火鸡、鸭、鹅患传染性疾病、寄生虫病和中毒性疾病的肉尸(除去皮毛、内脏和蹄)及其产品(内脏、血液、骨、蹄、角和皮毛)。

2.2 其他动物病害肉尸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3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
3.1 销毁
3.1.1 适用对象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瘟、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肺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马流行性淋巴管炎、
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非洲猪瘟、猪瘟、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1.2 操作方法
下述操作中,运送尸体应采用密闭的容器。

3.1.2.1 湿法化制
利用湿化机,将整个尸体投入化制(熬制工业用油)。

3.1.2.2 焚毁
将整个尸体或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投入焚化炉中烧毁炭化。

3.2 化制
3.2.1 适用对象
凡病变严重、肌肉发生退行性变化的除3.1.1传染病以外的其他传染病、中毒性疾病、囊虫病、旋毛虫病及自行死亡或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整个尸体或肉尸和内脏。

3.2.2 操作方法
利用干化机,将原料分类,分别投入化制。

亦可使用3.1 2.1方法化制。

3.3 高温处理
3.3.1 适用对象
猪肺疫、猪溶血性链球菌病、猪副伤寒、结核病、副结核病,禽霍乱、传染性法氏囊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喉气管炎、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弓形虫病、梨形虫病、锥虫病等病畜的肉尸和内脏。

确认为3.1.1传染病病畜禽的同群畜禽以及怀疑被其污染的肉尸和内脏。

3.3.2 操作方法
3.3.2.1 高压蒸煮法
把肉尸切成重不超过2kg、厚不超过8cm的肉块,放在密闭的高压锅内,在112kPa压力下蒸煮
1.5~2 h。

3.3.2.2 一般煮沸法
将肉尸切成3.3.2.1规定大小的肉块,放在普通锅内煮沸2~2.5h(从水沸腾时算起)。

4 病畜寓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4.1 血液
4.1.1 漂白粉消毒法
用于3.1.1条中的传染病以及血液寄生虫病病畜禽血液的处理。

将1份漂白粉加入4份血液中充分搅匀,放置24h后于专设掩埋废弃物的地点掩埋。

4.1.2 高温处理
用于3.3.1条患病畜禽血液的处理。

将已凝固的血液切划成豆腐方块,放入沸水中烧煮,至血块深部呈黑红色并成蜂窝状时为止。

4.2 蹄、骨和角
将肉尸作高温处理时剔出的病畜禽骨和病畜的蹄、角放入高压锅内蒸煮至骨脱胶或脱脂时止。

4.3 皮毛
4.3.1 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用于被3.1.1疫病污染的和一般病畜的皮毛消毒。

用2.5%盐酸溶液和15%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液温保持在30℃左右,浸泡40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lO(m/V)。

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2%氢氧化钠溶液中,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也可按100mL 25%食盐水溶液中加入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条件下浸泡48h,皮张与消毒液之比为1:4。

浸泡后捞出沥干,再放入1%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以中和皮张上的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4.3.2 过氧乙酸消毒法
用于任何病畜的皮毛消毒。

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的2%过氧乙酸溶液中浸泡30min,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3.3 碱盐液浸泡消毒
用于同3.1.1疫病污染的皮毛消毒。

将病皮浸入5%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5%烧碱)中,室温(17~20℃)浸泡24h,并随时加以搅拌,然后取出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入5%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的酸碱中和,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3.4 石灰乳浸泡消毒
用于口蹄疫和螨病病皮的消毒。

制法:将1份生石灰加1份水制成熟石灰,再用水配成10%或5%混悬液(石灰乳)。

口蹄疫病皮,将病皮浸入10%石灰乳中浸泡2h;螨病病皮,则将皮浸入5%石灰乳中浸泡12h,然后取出晾干。

4.3.5 盐腌消毒
用于布鲁氏菌病病皮的消毒。

用皮重15%的食盐,均匀撒于皮的表面。

一般毛皮腌制两个月,胎儿毛皮腌制三个月
4.4 病畜鬃毛的处理
将鬃毛于沸水中煮沸2~2.5h。

用于任何病畜的鬃毛处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动物检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农业部动物检疫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仰惠芬、杨承谕、郑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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