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规范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合同,是指县各地、县各地各部门和乡镇各地在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商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养护、租赁、承包、托管、担保、买卖、出借等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合作开发、拆迁改造合同;(五)各种投融资、借款合同;(六)行政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七)行政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各地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单位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单位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调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
合同标的额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
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
(五)签订。
合同文本应当由本单位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单位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第五条订立行政单位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一)超越行政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财政部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目的a.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① 合同的签署是基于双方共同的利益和合作意向。
② 通过合同的明确约定,避免未来可能产生的纠纷。
③ 促进双方的信任与合作关系,增强合作效果。
④ 明确各自的责任,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b. 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保护双方权益。
① 各条款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有效。
② 合同条款应简单明了,易于理解,避免模糊表述。
③ 明确违约责任,确保在违约发生时有据可依。
④ 定期评估合同执行情况,以便及时调整与改进。
c. 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与效果评估。
① 定义项目的具体目标和期望成果。
② 明确项目的实施时间节点与进度要求。
③ 制定评估机制,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与反馈。
④ 促进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沟通与协调。
第二条权利与义务a.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甲方有权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指导。
② 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
③ 甲方有义务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资源,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④ 甲方应保持与乙方的密切沟通,及时反馈问题与意见。
b.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 乙方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与支持。
② 乙方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应工作。
③ 乙方有义务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与汇报。
④ 乙方应对甲方的反馈意见积极响应并进行调整。
c. 双方的共同义务。
① 双方应共同维护合同的有效性,遵守合同约定。
② 双方应积极沟通,及时解决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③ 共同定期召开会议,评估项目进展与效果。
④ 共同维护项目的保密性,确保商业秘密不被泄露。
第三条保密条款a. 保密信息的范围。
①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计划、财务数据、技术资料等均为保密信息。
② 各方需确保所有接触到的保密信息不被外泄。
③ 除法律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保密信息。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1. 引言2.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行政单位与他人或其他单位之间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互相约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来达到一定目的的书面协议。
3. 合同的签订3.1 合同的必要条件合同的签订应满足以下条件: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平等。
合同内容明确、具体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符合行政单位的法定权限和实际需要。
3.2 合同的签署人行政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合同的签署工作。
合同签署人应当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或经过授权的行政责任人。
3.3 合同的书面形式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纸质合同和电子合同。
纸质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并保留在合同档案中。
电子合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采取合法、安全的电子签名方式。
4. 合同的履行4.1 履行义务的内容行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条件下履行各自的义务。
4.2 履行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监督与管理机制,确保合同履行的合规性与有效性。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处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4.3 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后果如果行政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受损方进行补偿。
合同受损方可以依法要求行政单位进行违约金的支付或解除合同。
5.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5.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合同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
5.2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过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在解除合,应将解除合同的原因以及解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说明。
6. 合同的归档与保存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归档与保存进行规范。
合同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合同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查性。
7. 合同纠纷的解决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模板

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合同管理活动。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合同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的财务审核、资金支付和财务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谈判、履行和跟踪等工作,并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九条法制部门或者法律顾问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的归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本单位的内部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三条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对于金额较大、涉及重要事项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合同起草应当由业务部门负责,合同文本应当准确表达合同双方的意愿和要求,语言规范、严谨。
第十五条合同谈判应当由业务部门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财务、法制等部门参加。
谈判过程应当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与谈判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合同订立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与审批第十七条合同订立前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完整性等。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

《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效率的原则,确保合同内容明确、程序规范、履行到位。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四条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当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单位应当对合同对方的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合同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标的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等符合合同约定。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职责、程序等。
第十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单位应当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原因、过程、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第五章合同的纠纷处理第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明确合同纠纷处理的程序、责任主体等。
第六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归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保密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合同内容进行保密。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行政单位合同签订及履行监管办法本合同目录一览1. 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1.2 签订程序1.3 签订时间2. 第二条合同履行2.1 履行责任2.2 履行期限2.3 履行地点3. 第三条合同监管3.1 监管主体3.2 监管方式3.3 监管内容4. 第四条合同变更4.1 变更条件4.2 变更程序4.3 变更通知5. 第五条合同解除5.1 解除条件5.2 解除程序5.3 解除后的责任处理6.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承担6.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7.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争议范围7.2 争议解决方式7.3 争议解决机构8. 第八条保密条款8.1 保密内容8.2 保密期限8.3 保密义务9. 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失效和续签9.1 生效条件9.2 失效条件9.3 续签程序10. 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附件内容10.2 附件的有效性10.3 附件的修改和补充11. 第十一条合同用语解释11.1 合同用语解释权归属11.2 合同用语解释的具体规定12. 第十二条法律适用12.1 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12.2 法律法规的变更影响13.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其他约定的内容13.2 其他约定的变更和解除14. 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时间和地点14.2 签署人和代表14.3 签署后的合同副本管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签订1.1 签订主体1.1.1 本合同签订主体为甲方(行政单位)和乙方(合同相对方)。
1.1.2 甲方为行政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活动。
1.1.3 乙方为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签订程序1.2.1 甲方根据合同签订的需要,向乙方发出签订意向。
1.2.2 乙方收到甲方签订意向后,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甲方。
2024年-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行政单位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程序,加强合同管理监督,提高合同管理质量。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行政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责任人,负责合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应当明确合同审计、财务、法务、业务等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共同参与合同管理,确保合同管理的全面性和专业性。
第三章合同管理程序第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制定合同管理程序,明确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八条合同起草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期限、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合同审核应当由法务部门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合同签订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负责人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合同履行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合同变更和解除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并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四章合同管理监督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监督制度,明确合同管理监督的责任和程序。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6篇

行政单位合同管理办法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单位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保障行政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签订的各类合同。
第三条:行政单位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透明、高效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行政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行政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不得虚假承诺,不得欺诈他人。
第七条:行政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合同的稳定性和可变性,确保合同的适应性和灵活性。
第八条:行政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建立合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行政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行政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及时履行合同变更或解除手续,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合同的清晰和有序。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行政单位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审计,确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行政单位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在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过程中,如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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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局机关合同管理,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购买服务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合同管理工作。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项目合作合同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下列类型:
(一)除政府采购外的行政管理合同;
(二)购买服务合同;
(三)其他行政机关合同。
第四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公平、诚信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五条职责分工
(一)办公室负责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
审查的重点:合同主体资格及权限;合同签订方式;合同变更问题;合同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条款;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办公室在审查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审查论证,提供论证意见。
(二)办公室、各业务股室按照各自职能,履行机关合同的相应监管职责。
(三)承办股(室)负责合同的调查、谈判、起草、报送以及履行等事宜。
第六条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调查。
订立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二)谈判。
合同标的额度较大或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分管领导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三)起草。
根据谈判结果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订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
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应当先由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并进行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应当经办班子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五)签订。
合同文本应当由局主要领导或者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签订,并加盖局行政公章。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七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订立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商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九条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秘密措施。
第十条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合同的,承办股(室)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承办股(室)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施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第十三条存档。
合同承办股(室)应当在合同生效10 个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本草拟稿、生效合同文本、办公室审查意见、会议研究情况等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相关材料立案归档,并严格执行档案保管、借取、查阅等规定。
第十四条签订重大合同时,承办股(室)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备案报告;
(二)备案说明;
(三)合同文本或意向书文本复制件;
(四)合同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复制件;
(五)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文件材料复制件。
重大合同的具体标准,按县政府法制机构通知执行。
第十五条各股(室)应当每年将本股(室)承办的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的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文字材料报送办公室。
第十六条各股(室)应当每2 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办公室。
第十七条承办股(室)在合同的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等落实情况被依法行政考核扣分的,视情取消先进股(室)评选资格或按相应比例扣分。
第十八条各股(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
中,因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