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出台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川府发[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川府发[201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2月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3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四川省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在省委领导下,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依法行政。
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资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办主任。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并领导省政府工作。
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
八、副省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
副省长对分管工作领域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九、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协助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2022)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人大机关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的决定(2022)(2022年6月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代表中选举产生,本届内可以不再重新选举。
主席团成员变动的,可以依法补选。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人至十一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民族乡、镇不超过十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职务。
”三、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并予以公布”。
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其他依法应当由主席团负责的事项”。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年修正)

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8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2003年11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6月12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制度,保障村民依法进行民主选举,加强村民委员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其成员的具体数额和职位设置,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实际情况讨论决定。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参考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材料精选2篇最新(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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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范文1: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乡镇政权组织建设的核心。
做好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基层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工作?笔者认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充分认识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形式,在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级人大肩负的神圣使命。
乡镇人大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党委决策、畅通民主渠道、促进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改善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把握四个原则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非常强。
要更好地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重要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作用。
乡镇人大主席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
镇人大主席团自查报告(2)

镇人大主席团自查报告(2)镇人大主席团自查报告(2)威人发(2022)14号威州镇人大主席团关于威州镇人大工作的自查报告根据汶川县县委、县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2022)22号文件通知,我镇对人大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如下:威州镇第十二届人大主席由镇党委书记担任,主席团成员共六人,设人大专职秘书一名。
一、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1、镇党委把人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党委总结及要点中都把人大工作提到了首位;2、3月29日我镇召开了第一次人大专题会议;6月15日召开了第二次专题会议;10月21日召开了第三次专题会议;3、我镇第十二届人大主席由镇党委书记担任,人大主席熟悉人大工作程序;4、我镇人大的各种会议及代表活动经费均在我镇办公经费中列支;5、由于我镇无人大副主席,由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定期向党委汇报工作,并有记录;二、召开代表大会情况1、威州镇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3月24日召开,大会筹备工作充分,材料齐全;2、我镇人代会组织严密,程序合法、内容完备、依法操作、审议各项报告有记录,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格式规范;3、大代表会形成的决议已报人大常委会备案;4、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督办工作程序规范,答复代表有书面材料且行文规范,答复率、满意率均达到要求;三、主席团及代表工作1、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于3月29召开;主席团第二次会议于6月15日召开;主席团第三次会议于10月21日召开;主席团第四次会议于12月10日召开;会议有议程、日程、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政府执行意见有回复;2、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检查宪法和法律法规、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在本辖区内贯彻执行情况;3、认真听取镇人民政府的专题工作汇报,调查研究我镇的重点事项并提出可行的意见和建议;4、人大主席团工作要点切合实际,各种制度健全规范;5、代表小组活动做到了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开展活动有记录,按照要求召开了代表小组组长会议并开展了代表活动,组织人大代表集中考察,并形成考察报告;6、组织好了本辖区内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并做好了记录,保证报刊按时送达到人大代表手中;7、积极参与配合上级人大组织的视察、调查、座谈、培训等活动,准时参加县人代会、列席县人大常委会,完成上级人大交办的其他任务;8、镇人大有单独办公室、有电脑、有档案柜。
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届只须选举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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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文/崔 厚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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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者 以 为 ,根 据 新 修 改 后 的 地 方 组 织 法 有 关规 定 精 神 ,乡 镇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不 必 每 次 会 议 都 重 新 选 举 主 席 团 。原 则 上 每 届 只 须 选 举 一 次 即 可 。
第 三 ,从 乡 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 法 定 职 责 来 看 ,因 为 乡镇 人 大 不 设 常 委会 ,主 席 团 在 闭 会 期 间承 担 着 县 级 以上 人 大 主 席 团 不 承 担 的 重 要 工 作 职 责 .即 地 方 组 织 法 规 定 的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在 本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会 期 间 ,每 年 选 择 若 干 关 系 本 地 区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和 社 会 普 遍 关注 的 问 题 ,有 计 划 地 安 排 代 表 听 取 和 讨 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专 项 工 作 报 告 ,对 法 律 、法 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开 展 视 察 、调 研 等 活 动 ;听 取 和 反 映 代 表 和 群 众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建 议 、批 评 和 意 见 。”因 此 。不 能 把 选 举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当 成 随 便 选 几 个 人 。照 本 宣 科 念 念 会 议 主持 词 了 事 的 一 个 过 场 。 乡镇 人 大 主 席 团 的法 律 地 位 和 法 定 职 责 ,意 味 着 将 每 次 乡镇 人 代 会 主 席 团 选 好 配 强 ,既是 开 好 人 代 会 的 必 须 , 更 是 做 好 闭 会 期 间 人 大 工 作 的 需 要 。
其 次 ,从 长 期 以来 的 实 际 做 法 来 看 , 1986年 之 前 ,乡镇 根 据 地 方 组 织 法 当 时 规 定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代 表 大会 举 行 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25•【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3.07.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工会正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的决定(2023年7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将第五条修改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推动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范文
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材料范文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乡镇政权组织建设的核心。
做好新形势下乡镇人大工作,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基层民主政治的客观要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工作?笔者认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充分认识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意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目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实现形式,在推进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各级人大肩负的神圣使命。
乡镇人大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落实党委决策、畅通民主渠道、促进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力上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基层民主法制进程、改善党群和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的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必须把握四个原则人大工作的法律性、程序性非常强。
要更好地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充分发挥乡镇人大的重要作用,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要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
我国宪法明确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我们的领导核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才能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作用。
乡镇人大主席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对人大工作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
二要坚持监督与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的政治体制中,党委、人大、政府工作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一样,但基本出发点和根本目标是一致的。
政府是我们的监督对象,要把监督寓于支持当中,就是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在参与中支持、在支持中参与。
但支持是有原则的支持,是有依据的支持,监督也同样是有依据的监督,有原则的监督,不能凭自己的薏想,凭自己的私人感情来做,而是要讲政治、讲原则、识大体、顾大局,按法律法规、按程序来。
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吗
乡镇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都必须重新选举主席团吗作者:滕修福尚娟段莎武春王鸿任崔厚元马力德翟峰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1期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有人认为,就是每次召开乡镇人代会都必须选举主席团;也有人认为,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代会“每次”会议都要选举会议主席团,而对乡镇人代会并没有“每次”的要求,只要乡镇第一次人代会选举主席团就可以了,不必每次人代会都要选举主席团,只是需要变动时再重新选举。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三条就明确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由本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镇人大主席团选举可以尝试变革□文/滕修福笔者认为,乡镇人代会每次选举主席团依法应该,但地方性法规可以尝试变革。
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虽然不像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那样有“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的表述,但是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的表述,其立法本意也应该是每次乡镇人代会要选举主席团的。
“人大三法”修改,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职能地位发生变化,明确了乡镇一级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有关职权(职能)。
乡镇人大主席团也不仅仅是乡镇人代会期间的临时机构(大会法定召集者和主持者),而且已成为了乡镇人大在闭会期间的准常设机关(机构)。
乡镇人大主席团的选举,地方性法规可以尝试变革。
“人大三法”修改实现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准常设”后,各地重新修改制定的诸如“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之类的地方性法规,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是否每次人代会选举,规定不尽一致。
如安徽、陕西等大多数地方性法规规定,每次都选;但也有诸如四川、重庆等少数地方性法规规定,每届只选一次;还有诸如贵州等地方性法规规定,每年只选一次。
实践中,乡镇人大主席团(包括县级以上各级)成员一般都具有相对稳定性,非特殊情况人事变动,主席团成员一般不会调整。
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订)
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24年4月3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17日成都市地方立法条例(2016年1月15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24年2月4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与立法计划第三章法规草案起草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六章法规解释第七章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率,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地方性法规,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是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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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候选人名单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主席团举行会议时,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人员可以列席。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主席团成员除需要个别变动外,本届内可不再重新选举。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七人组成,人口特多的乡、镇不超过九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十二)决定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名单;
(十三)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做好主席团会议的筹备工作;
(三)根据主席团会议的议题和主席团的职责组织调查研究;
在乡长、镇长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副乡长、副镇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十)受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主持选区罢免和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十一)根据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下届当选代表和本届补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下届和本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四)检查督促主席团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
(五)督促有关承办单位办理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六)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和代表开展活动的经验;
(七)接待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八)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六)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七)决定对质询案的处理和将罢免案提请大会审议;
(八)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情况;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
主席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它履行职责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新的主席团为止。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五至十一人组成。
主席团成员由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由新一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活动经费,由本级财政列支;未建立乡级财政的乡、民族乡、镇,由县级财政列支。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6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
(1993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3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为了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四)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重要会议;
(五)督促办理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主席团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接受县级人大常委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
条例条款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
主席团召集并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常务副主席候选人数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选举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持会议。
新一届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的时候,在主席团常务主席选举产生以前,由上届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在新一届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
四川省人大主席团工作条例出台
《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为地方法规,是四川省为了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保证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的条例,共有13条条款。该条例自1990年1月26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团常务主席因故出缺,在主席团成员中另行推选,并提请下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九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委托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做好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具体准备工作;
(二)了解代表活动情况,总结交流代表小组活动经验;
(三)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反映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
(五)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六)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五)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小组活动;
(六)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七)召集选民依法罢免、补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选区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决定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办理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提请代表大会通过。
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本级人民政府的职务。
第五条乡、镇的人民代表大席、副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民族乡常务副主席,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也可以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合在主席团成员中提名,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主席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主席团决定问题,以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举行会议的时候,本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立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
(七)受理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根据乡长、镇长的提名,决定副乡长、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九)受理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主席团成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民族乡主席团常务主席辞职被接受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副主席履行常务主席职责。
第七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督促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六条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筹备、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负责下列工作:
(一)确定会议召开日期;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拟定会议议程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提请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五)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二)听取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调查研究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
(三)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
(四)将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有关机关或组织研究处理,督促有关机关或组织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