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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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下半年四川省省直综合知识

2024下半年四川省省直综合知识

第一部分推断题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但它不属于国家机构体系,不是一个国家机关。

2.我国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区的民族的公民担当,副主任可由其他民族的公民担当。

3.王某为了泄愤,在某网站发帖揭露上司曾某的隐私,并配上经过处理的照片,曾某得知后,与网站联系,要求网站删除帖子,网站未理睬曾某的要求,曾某将网站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网站和王某都应对曾某所受的全部损害担当连带责任。

4.张某和妻子蒋某都是市级领导干部,蒋某主管市经济工作。

有人到家里送钱送物,张某事后知道此事,并未劝解,也未举报,那么张某和蒋某构成共同犯罪。

5.小郑驾驶小轿车和骑电动车的王某相撞,在此次事故中,郑某没有过错,王某违反了交通规则,从法律上讲,郑某并不该承受赔偿责任。

6.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即可干脆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不经仲裁干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公民道德建设是一个长期任务,须要长期坚持,常抓不懈,不能一蹴而就,立竿见影。

8.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对道德建设的主动作用,就要大力提倡人们更深刻的相识和主动主动地运用物质利益原则。

9.站如松,行如风,坐如钟,卧如弓,是对仪态美丽的形象概括。

10.从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资源具有总量大,平地多,土地少,耕地比重大,人均量少的特点。

11.敬重和爱护宗教信仰自由,是中国政府对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

12.中国是世界上矿产资源种类最齐全,矿产自给程度最高的国家,石油,自然气的保有储量居世界前列。

13.四川是人口大省,2024年末人口为8673万人,列全国第一。

14.四川是中国自然气尤其是气田分布最集中的省份,石油,自然气资源形成了以气为主的局面。

15.公告,通告等公文不写主送机关。

16.通用公文的发文字号和信函式公文的发文字号的位置各不相同。

17.公文的印发机关就是公文的发文机关。

18.为了提高办事效率,可以把须要的请示的几件事情一并写在一份请示中。

辅警《法律基础知识》判断题及答案(一)

辅警《法律基础知识》判断题及答案(一)

辅警《法律基础知识》判断题及答案(一)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答案:对2.在申请刑事赔偿时,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收到赔偿决定书后不服的,必须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能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答案:错3.某市发改委工作人员谭某开车去购买办公家具的过程中撞伤行人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错4.二审改判无罪的,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作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答案:错5.行政赔偿请求人单独请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答案:对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答案:对7.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限制的,我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

()答案:对8.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错9.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答案:对10.行政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中的项目有异议,而对赔偿的方式、数额无异议的,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对11.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2个月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答案:对12.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答案:对1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人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布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2•【分类】其他正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7月12日,四川高院、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在四川高院召开“行政审判树优提质”活动首场院厅联席会,共同研究推进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工作形成合力,强化人社领域行政案件源头治理和争议实质化解工作,促进执法司法水平提升。

会上,三方联合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案例二:徐某诉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伤残鉴定案案例三:张某不服某社会保险管理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案案例四:某公司不服某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案例五:李某某诉某县社会保险事务中心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案案例六: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某建设工程公司罚款案案例七:某货运部诉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案例一秦某不服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案——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应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基本案情2023年6月,某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受理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经对职工档案审查发现,秦某从1988年11月起开始从事锻工工种,最后一次记载其从事该工种的书面资料是1997年1月劳资双方签订的5年期劳动合同。

2001年12月秦某与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对该厂《职工工资表》审查发现,1988年11月至1998年4月工资册中,记载秦某为锻工工种的月份累计为56个月(含“工作不饱和、不饱满、70%工资、临时放假”等情形),不满9年。

秦某从事的锻工工种虽然是机械行业高温类特殊工种,但其在该工种岗位上累计工作时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因此,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予批准秦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9〕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川府发〔2019〕10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
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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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
川府发〔2019〕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要求,现将《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2日
——结束——。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2.18•【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停止执行《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27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的51项行政许可项目。

附: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的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序号│涉及法规│项目名称│├──┼───────────────┼──────────────────┤│1│《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省内种畜禽广告发布许可│││├──────────────────┤│││优良种畜禽进出省许可│││├──────────────────┤│││种公畜使用许可证│├──┼───────────────┼──────────────────┤│2│《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垦30亩以上草原许可│││草原法>条例》││├──┼───────────────┼──────────────────┤│3│《黑龙江省邮政条例》│生产制作邮政信报箱许可│││├──────────────────┤│││生产、制作邮政包裹箱许可│││├──────────────────┤│││生产、制作国内邮件袋牌、邮袋封扎带││││(绳)、双孔铅志许可│││├──────────────────┤│││制作具有经营性质集邮品的许可│├──┼───────────────┼──────────────────┤│4│《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颁发《教练车证》│││├──────────────────┤│││黑龙江省汽车配件经销业经营许可│││├──────────────────┤│││颁发《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教员准教证》│├──┼───────────────┼──────────────────┤│5│《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商品房预售广告的审查│││例》││├──┼───────────────┼──────────────────┤│6│《黑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条例│开工报告许可│││》││├──┼───────────────┼──────────────────┤│7│《黑龙江省标准化条例》│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产品审查│├──┼───────────────┼──────────────────┤│8│《黑龙江省计量条例》│计量器具安装审批│││├──────────────────┤│││计量员资质许可│├──┼───────────────┼──────────────────┤│9│《黑龙江省产品质量条例》│试行开业审查│││├──────────────────┤│││防伪技术产品定点生产单位核准│├──┼───────────────┼──────────────────┤│10│《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回国定居我省的审批│││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1│《黑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技术贸易资格证│││├──────────────────┤│││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许可│││├──────────────────┤│││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人员许可│││├──────────────────┤│││技术经纪资格证│├──┼───────────────┼──────────────────┤│12│《黑龙江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体育经营活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专业考核│││》│审批│├──┼───────────────┼──────────────────┤│13│《黑龙江省体育发展条例》│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认定│├──┼───────────────┼──────────────────┤│14│《黑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涉外饭店、宾馆定点经营证书│││├──────────────────┤│││旅游车船客运资格认定│││├──────────────────┤│││边境旅游代理业务审批│├──┼───────────────┼──────────────────┤│15│《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用工广告审批│││├──────────────────┤│││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核││││发│├──┼───────────────┼──────────────────┤│16│《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审查出││││证│├──┼───────────────┼──────────────────┤│17│《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科研用药用于临床的审批│├──┼───────────────┼──────────────────┤│18│《黑龙江省档案管理条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资格证│├──┼───────────────┼──────────────────┤│19│《黑龙江省公证条例》│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证事项的公证机关││││、公证员资格审批│├──┼───────────────┼──────────────────┤│20│《黑龙江省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外埠食品审批│├──┼───────────────┼──────────────────┤│21│《黑龙江省学校环境管理条例》│新、改、扩建校舍的卫生许可│├──┼───────────────┼──────────────────┤│22│《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家庭看护婴幼儿人员的《家庭看护婴幼儿││││人员健康合格证》│├──┼───────────────┼──────────────────┤│23│《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企业许可证│││├──────────────────┤│││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消防机构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24│《黑龙江省旧货业治安管理条例》│旧货业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年审制度│├──┼───────────────┼──────────────────┤│25│《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出租单位设立│││├──────────────────┤│││举办全省性的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展览、││││展销、订货会等活动的批准│││├──────────────────┤│││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年检│││├──────────────────┤│││省外出版物在本省印制审批│││├──────────────────┤│││出版单位自办发行│├──┼───────────────┼──────────────────┤│26│《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文化经营活动的许可证制度│││├──────────────────┤│││举办营业性的文化展览和业余文化艺术培││││训的批准│││├──────────────────┤│││举办字画经营活动的批准│├──┼───────────────┼──────────────────┤│27│《黑龙江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中西医卫生食品等特殊专业学校或教││││育培训组织的审批│││├──────────────────┤│││教育机构改变名称等或停办的审批│└──┴───────────────┴──────────────────┘。

解析关于法的清理的几个问题

解析关于法的清理的几个问题

关于法的清理的几个问题赵惜兵法的清理是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法律清理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了2008年和2009年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吴邦国委员长也多次强调要做好法律清理工作。

本文结合我国法的清理工作实践和法学界的有限研究成果,谈谈对法的清理的认识。

法的清理概念。

法的清理又称法的整理,是指有权机关在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一定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研究,对存在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作出相应处理的综合性立法活动。

法的清理机关,是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

法的清理是一项综合性立法活动,清理目的是对规范性文件作出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等,只有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具有这个权力。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法律进行清理,国务院有权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等,即“谁制定谁清理”。

下位法的制定机关无权对上位法进行清理,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原则上无权也不宜对下位法进行清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上位法的制定机关可以向下位法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撤销下位法,但尚无清理下位法的先例(如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下位法)。

实践中,行政机关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常常组织下位法的制定机关一同进行工作,最后由本级作出清理决定,如国务院几次清理行政法规,均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一同梳理问题,提出清理建议,经国务院法制部门汇总研究拟出清理决定草案后,报国务院作出清理决定。

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政府规章时,也常采用这样的办法。

法的清理对象,是本机关制定的一定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并不固定,一般是根据清理目的确定,清理目的不同决定清理范围的差别。

如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的法律清理工作,是根据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常委会工作报告提出的清理建国以来颁布的法律的要求进行的,清理范围是建国以后到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2003年国务院对行政法规进行的清理,是为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而开展的,清理对象是行政法规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
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1.25
•【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6号
•【施行日期】2021.11.25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6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
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29•【字号】川司法发[2011]41号•【施行日期】201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11〕41号)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四川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加强行政许可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职责权限内,依照法定的事项、条件、期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省司法厅对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合法、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设立行政许可事项、增设前置性行政许可事项或增加、减少、改变行政许可条件和要求。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

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机关第七条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0]47号)的规定,省司法厅法制部门增挂行政审批处的牌子,负责省司法行政机关有关行政审批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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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
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4.07.30
【实施日期】2004.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
决定
(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经对现行有效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地方性法规中52项行政许可事项停止执行。

其中:28项行政许可事项在国务院有关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已经取消,于今年7月1日停止执行(见附件一);15项行政许可事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自7月1日起停止执行(见附件二);9项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必要继续保留,现公布停止执行,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见附件三)。

附件一:
(一)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
1、丧葬用品生产、经营许可
(二)四川省消防条例
2、生产、维修消防产品许可
(三)四川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条例
3、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批准
(四)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批准
(五)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
5、国家名优酒商标标识定点印制单位审查
(六)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6、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资格证书
(七)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计划生育技术广告审查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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