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正式设立证照一事联办-宁波网上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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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

教育机构运营管理包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及资料准备目录一、办学资质申办前二、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三、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四、消防问题五、消防备案的材料六、办学许可证书面材料办学资质申办前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所在城市民办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所在区域教育行政管理单位具体管理办法文化类培训学校申请前置条件:①开办资金不少于100万元;②办学场所的建筑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的三分之二;③租赁办学场所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④办学场所应当符合规划、消防、卫生、房屋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⑤校长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⑥有2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⑦所在区域教育行政主管单位其他具体规定。

3. 许多地区教育局只审批文化类培训学校资质了,艺术类资质由工商局或其他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 业务主管关联单位:所在区域教育局、民政局。

5. 培训学校的名字格式:xx市+xx区+学校名字+培训学校(见当地具体名称办法)。

6.相关资质: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办学许可证申请流程(办学许可证参考图)办学许可证相关问题问题1:公司或者学校怎么注册申请答:公司去工商口申请即可,如果批不了教育咨询公司后缀,可以尝试艺术(文化)工作室后缀(本地如果暂时管的不是很严,这个证前期还是可以用用的)问题2:正在办班的培训学校,如果要补办办学许可证,是不是要关门停止招生再办呢?答:以注册地址,注册名称为准的法定主体停止任何办学相关活动。

意思有两点:①停止办学,取得办学许可再营业;②可以去外边借个场地继续,前提是借的那家最好有资质,正式证书下来之前游击战也是可以的,但会影响家长对学校信用度。

问题3:验资是指?还有我们是托管班校长证和教师证两个证都要提供还是提供一个即可?答:我们本地验资是100万,可以拿回来的,各地区应该都有具体规定,校长证和教师资格证都需要的。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12.09•【字号】甬教政〔2020〕270号•【施行日期】2020.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甬教政〔2020〕27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推行民办学校审批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等规定,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民办学校审批领导1.落实主体责任。

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辖区内民办学校审批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及时调处有关问题。

2.纳入当地统筹。

要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要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扶持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

3.增强审批规范。

要加强审批窗口建设,规范窗口受理、咨询、协助查询、提供办事指南、表单下载、协助在线申报等事项,切实提高窗口服务水平。

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积极推进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明确民办学校审批权限要按照《宁波市教育局关于明确全日制民办学校审批管理事权的意见》确定的权限,做好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1.基本权限。

区县(市)、功能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小学、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民办学校。

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再行审批。

一件事一次办[关于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件事一次办[关于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一件事一次办[关于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县《关于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精神,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全县放管服改革统一部署,以更快更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围绕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深入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以下简称“四办”)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企业和群众跑政府的次数,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的人民满意度。

二、工作目标以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为标准,优化审批服务流程,精简审批材料,压缩审批时限,进一步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做到“马上办”,2019年底前,符合收件要点要求的事项即来即受率达100%,简易事项即来即办率达35%以上,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申请受理等候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网上办”,2018年,按照二级办理深度的要求,全县网上可办率达90%以上;2019年力争达到100%,并全力提升网上办理深度水平。

“就近办”,推动政务服务窗口下移和事权下沉,推进县域通办,形成“就近办”服务体系。

“一次办”,2018年11月底,6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其中高频事项不少于50个;2019年底,90%以上实现“最多跑一次”,其中高频事项不少于100个。

三、主要任务(一)深入推进“三集中三到位”改革。

推动实体大厅“多门”变“一门”,强化县政务大厅综合型平台建设,推进部门审批职能向行政审批改革股(政务服务协调股)集中,行政审批改革股(政务服务协调股)向政务大厅集中,各审批服务事项以及包括供热、供气、供水、供电、通讯、网络、电视等民生类服务事项等按照“应上尽上、全程在线”要求向县“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集中(办理或发布);各部门必须对窗口充分授权,做到人员、事项、审批权限到位,严禁政务服务事项明进暗不进,体外循环。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汇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汇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汇报行政审批是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政府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本届政府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体制的重点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环节,意义十分重大。

自2014年下半年我办牵头推进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职能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办与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适应新常态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大力改革创新,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迈上了新台阶,现将相关工作汇报如下:一、近年来主要工作(一)以简政放权切实减轻创新、富民路途上的种种制度性桎梏一是切实贯彻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先后制定并公布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行政权力清单、专项资金管理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主体功能区制度产业准入清单等“五张清单”,还率先对部分明显不符合市场客观规律要求、加重企业及群众负担的审批权力事项予以取消或调整。

如两个医保定点资格的审批,我市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类别”的工作要求,在全国率先取消了该项审批;又如雷击风险评估,我市在全国率先将此项行政审批改为市气象局按职责主动评估,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新华社等主流媒体曾先后报道。

二是全面取消行政审批“模糊兜底条款”。

全省率先开展了行政审批申报材料的清理工作,对无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的审批前置要件一律予以清理,并全部取消各类诸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所需材料”“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等行政审批指南“模糊兜底条款”600余项,制定并公布了《市行政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市行政审批事项前置中介服务清单》,压缩了审批机关自由裁量权,真正实现了一次性告知。

三是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第一,在全省率先启动“多证合一”和“证照联办”改革,设立独立于所有审批部门的第三方收件机构“综合窗口”,对原企业登记分段审批、分散审批模式进行整合,推行企业登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第二,推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住用商”负面清单制度和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制度三项改革制度,创新“集群注册”“一照多址”“信箱注册”三种登记模式;第三,开放企业名称库查询,实行名称在线申报、网上登记预审等优化服务举措,通过电子营业执照、银行U盾、公民网络身份证等方式实现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推进个体工商户和公司设立全程电子化登记。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8.07.30•【字号】甬教政〔2018〕250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宁波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教政〔2018〕250号各区县(市)教育局,大榭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教育文体局,宁波杭州湾新区教育文体局:现将《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教育局2018年7月30日宁波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宁波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审批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开、便民、高效原则,努力实现“零上门”和“最多跑一次”。

第四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工作的宏观指导,以及直接冠名“宁波”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与股份制营利性培训机构的审批。

区县(市)(含功能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规划和具体审批。

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宁波发文规范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

宁波发文规范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

宁波发文规范民办学校、民办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作者:周子琳来源:《宁波通讯·图话版》2020年第12期新闻回顾近日,宁波市教育局正式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工作。

新闻解读◆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谁来批?文件明确,宁波市教育局审批市中心城区(海曙、江北、鄞州三区)内的高中段民办学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辖区内民办学校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并要按照相关规定,将民办学校审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要求。

市中心城区外具有高中办学权限的区县(市)审批民办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中等职业教育学校,须事先报宁波市教育局审核,经同意后由属地审批。

其中,涉及中外合作办学事项均须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审批。

审批冠名“宁波”的民办学校,须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交财政扶持、属地管理书面承诺,报经市教育局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审批。

宁波市教育局一般不再受理、审批冠名“宁波市”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怎么设立?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审批权限。

在遵照国家、省市相关设立规定的同时,这次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民办学校、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方式、设立流程、审批条件等。

一个很重要的信息是,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文、数学、英语、科学(高中为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培训的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实施语言培训的机构,以及成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等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根据机构属性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手续。

以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培训机构。

在设立之前,举办者应当根据选择的机构属性,到相应的登记机关依法申报名称,办理名称登记或者核准手续。

其中,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非营利性培训机构的登记机关为民政部门或编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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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一事联办”标准及操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索引1.指南概要 (1)2.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1)3.联合办理流程 (4)4.所需表格 (7)5.注意事项 (35)6.附录 (35)1.指南概要1.1重要申明:本指南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的有关信息,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因此,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前有义务详细阅读并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您申办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可以联系:咨询电话:87185502(市行政服务中心)、89186097(教育部门)、87187032(民政部门)、87185566(市场监管部门)。

投诉电话:12345。

1.2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含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

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1.3须办证照批文1.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业执照(营利性民办学校)。

1.4职能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1.5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

1.6受理地址市、区县(市)、园区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社会民生事务办理区证照联办服务窗口。

1.7受理时间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00。

1.8简要流程步骤一:申请;步骤二:受理;步骤三:许可;步骤四:送达。

1.9需要缴纳费用:不收费2.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2.1申请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当地民办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3.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2.2申请材料2.2.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需要提供材料列表中1-40,材料无需重复准备。

其中教育部门:1-34,36;民政部门:4,30,32-40。

2.2.2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材料需要提供材料列表中1-34,41-45,材料无需重复准备。

其中教育部门:1-34,45;市场监管部门:4,20-21,30,32-34,41-45。

2.2.3特殊情况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列表中46项材料;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要额外提供材料列表中的47-51项材料。

2.2.4民办学校申请材料列表1.民办学校筹设批准书(经过筹设审批的民办学校举办者需要提供)(原件一份);2.筹设阶段情况报告或直接正式设立申请报告(原件一份);3.正式设立申请表(原件一份);4.学校章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按民政部门要求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格式提供,示例可至浙江政务服务网下载,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按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公司章程格式提供)(原件二份);5.校长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校长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7.校长职称证书(复印件一份);8.校长任职资格证明(复印件一份);9.教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0.校长无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一份);11.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一份);12.新建建筑提供建筑质量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13.已有建筑物提供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报告(含抗震等级)情况(复印件一份);14.校舍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备案)(复印件一份);15.民办学校设施设备清单(原件一份);16.党组织建设材料(原件一份);17.捐赠协议(捐赠资产举办民办学校且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18.联合办学协议(有两个及以上单位(个人)合作办学的民办学校需要提供)(复印件一份);19.环境影响评价证明(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需提供)(原件一份);20.法人举办者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21.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举办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22.法人或自然人举办者信用状况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23.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负责人有效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24.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名单(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25.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权力)机构成员有效证件(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二份);26.法人举办者的近2年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27.法人举办者的决策机构同意投资决议或个人举办者的投资决定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28.法人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人举办者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29.法人举办者的资金证明或自然人举办者的存款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提供)(复印件一份);30.房屋产权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要提供)(复印件二份);31.土地产权证明(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要提供)(复印件二份);3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的需提供)(复印件二份);33.名称预登记核准通知书(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或民政局预登记的需提供,其中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二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复印件二份);35.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3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相关银行开具的验资证明(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37.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一份);38.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组织)申请书(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同步申请为慈善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供)(原件二份);39.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40.干部兼职审批文件(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提供)(原件二份);4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登记为公司的需提供)(原件一份);42.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申请登记为公司的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

)(原件一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已提交的人员不需重复提交)(复印件一份);43.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申请登记为公司的需提供,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原件一份)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已提交的人员不需重复提交)(复印件一份);44.股东大会会议纪录(申请登记为股份公司的需提供,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45.验资证明(申请登记为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供,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46.幼儿园教师健康证(幼儿园教师需提供)(复印件一份);47.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48.现有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49.现有民办学校的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50.现有民办学校的校舍房屋产权证明(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复印件一份);51.现有民办学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民办学校举办者再次直接申请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的需提供)(原件一份);3.联合办理流程3.1申请和受理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1)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2)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面退还申请人;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人就审批需做深入了解和询问的,应及时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场提供咨询服务;5)申请人就需要补充的资料,可在职能管理部门实地勘查时予以补交。

受理阶段时限:当天2.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按照申请材料分类向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转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各部门同步对材料开展进一步审查。

3.40个工作日内,教育部门审批通过后,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综合窗口向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中的其中一个部门转交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批文。

4.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综合窗口转交审批结果。

5.综合窗口收到审批结果,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送达申请人。

3.2现场勘察1:审批部门应:1)审批部门在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实质性审查:符合法定要求,提出书面审查通过意见;不符合法定要求可以修改的,允许申请人修改,提出修改意见;不能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说明理由。

2)书面实质性审查通过后,由职能管理部门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勘查;3)勘查现场应作勘查记录,记载存在问题及需整改内容,并由申请人和所有现场勘查工作人员签名确认:4)经现场踏勘后决定:1.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相关证照批文送达申请人;2.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应将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综合窗口,由证照联办专窗汇总后统一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由证照联办专窗汇总统一通知申请人。

2:申请人应:1)配合并接受相关审批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和询问;2)承担所提交的资料和证明文件真实、可靠、有效的责任。

3)根据证照联办专窗的通知,做好接受联合现场勘查的各项准备;4)积极配合现场勘查,解答现场提问,对不明白的事项应及时咨询了解;5)勘查结束后,在勘查记录上签字确认;6)在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时应在送达单上签名;指派他人代为领取签收的,应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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