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2-13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增值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增值税是指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旨在调节土地收益分配,防止土地投机,维护国家土地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1. 纳税人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2)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2. 单位和个人定义(1)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2)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三、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1. 增值额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2. 收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货币收入;(2)取得实物收入;(3)取得其他收入。
3. 扣除项目金额根据《条例》的规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包括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四、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1. 第一档税率:30%,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2. 第二档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3. 第三档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4. 第四档税率:6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
五、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1. 纳税申报纳税人应当在转让房地产后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土地转让缴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作为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其转让涉及到国家税收、土地管理等多个方面。
土地转让缴税法律规定是指在土地转让过程中,对转让双方应缴纳的税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土地转让缴税的法律规定、税收政策、税务申报与缴纳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土地转让缴税法律规定概述1. 土地转让的定义土地转让是指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权利的转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
2. 土地转让缴税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税收种类我国土地转让缴税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税收:1)增值税:对土地转让所得征收增值税,税率一般为6%。
2)企业所得税:对转让土地所得的净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3)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土地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契税:对土地转让中的买受人征收契税,税率为3%-5%。
5)土地增值税:对土地转让增值部分征收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
(2)税收优惠政策1)免征增值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2)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有住房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首套住房的纳税人,减半征收契税。
4)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
(3)税收征收管理1)税务登记:土地转让双方应当在土地转让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申报:土地转让双方应当在土地转让后,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税务稽查:税务机关对土地转让缴税情况进行稽查,确保纳税人依法纳税。
三、土地转让缴税政策解读1. 增值税政策(1)税率调整:近年来,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税率进行了调整,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2)计税依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转让所得,即转让价格减去土地购置成本。
2. 企业所得税政策(1)税前扣除:企业在计算土地转让所得时,可以扣除土地购置成本、开发成本等费用。
税法案例以及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甲公司在2018年完成了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总投资为5亿元。
根据我国相关税法规定,甲公司在项目竣工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甲公司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对其增值额的计算产生了争议,因此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诉。
二、争议焦点甲公司认为,其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1.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问题:甲公司认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应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总和,而税务机关认为应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和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
2. 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问题:甲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应仅包括直接成本,不包括间接成本,而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应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3. 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问题:甲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应仅包括与房地产开发直接相关的费用,不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间接相关的费用,而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应包括与房地产开发直接相关和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是指对土地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增值额,土地增值额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和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和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土地成本是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开发成本包括土地购置成本、房屋建筑物成本、配套设施成本和税法规定的其他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甲公司申报的土地增值税计算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问题:甲公司认为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房地产开发成本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总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增值额,即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和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土地增值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土地增值税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我国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文将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因土地增值税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为例,对土地增值税法律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该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0年,该公司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该公司先后投入资金1.2亿元,包括土地购置费、建筑工程费、配套设施费等。
2014年,该公司将住宅小区项目竣工验收,并开始销售。
至2018年,该公司已销售住宅小区全部房屋,取得销售收入2.5亿元。
2019年,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认定该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3000万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其符合减免税条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000万元。
双方就土地增值税缴纳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该公司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2. 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是否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法院认为,根据《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减免税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的;(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税等费用的;(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的。
本案中,该公司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因此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税政策。
2. 关于税务机关对该公司土地增值税的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在认定土地增值税时,应按照以下原则:(1)依法征收原则,即按照《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2)公平公正原则,即对同一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程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财政部令第6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修订)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以财政部令第65号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财政部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5年1月27日财政部财法字[1995]6号发布)2010-06-01 阅读次数:974 [ 字体大小:大中小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打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折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2-13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国务院令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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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138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3—12-13字体:【大】【中】【小】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条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出让土地的增值税计算(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出让是指政府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出让是土地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涉及到的税费问题较为复杂,其中增值税计算是其中之一。
本文将详细阐述出让土地的增值税计算方法及相关政策。
二、增值税概述增值税是一种以商品和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具有流转税的特点。
在我国,增值税是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征税范围广泛,涉及国民经济各个行业。
增值税的计算方法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
三、出让土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1. 增值税税率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出让土地增值税税率为9%。
2.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出让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增值税应纳税额 = 土地出让收入× 增值税率 - 土地出让成本× 增值税率其中,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出让成本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
(1)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包括以下几部分:①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金数额确定。
② 补地价:指因土地出让而产生的补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③ 土地开发成本:指土地出让后,为进行土地开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绿化等。
④ 利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因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
⑤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土地出让成本土地出让成本是指土地使用权取得成本,包括以下几部分:① 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指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征收费用等。
② 土地开发成本:指土地使用权取得后,为进行土地开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绿化等。
③ 利息:指在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因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
④ 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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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准时、足额地向国家财政上缴,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货币形式计征、缴纳。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湖泊等设施的所有者。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对象为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应当经过专门部门审定,并公布公告。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期为增值产生之日起,持续计算并缴纳。
第二章征税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土地增值金额的百分比。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增值敏感区的划分、
土地使用权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金额×税率。
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增值产生的当年度。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自行作出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根据法定程序对逃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的税款应当通过电子缴款、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
第三章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审查等方面。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息库,确保纳税人税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数据核对纳税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
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投诉或者申诉。
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投诉、申诉反馈机制,及时向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未按时履行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不按照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提供虚假纳税资料、虚假缴纳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并可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逃避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拖欠土地增值税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应当依法实施,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财政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