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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9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凯程法律硕士辅导班为同学们整理了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详细讲解,希望能帮助考生在刑法的学习过程中强化考生的学习能力,我们愿与法硕学子共同进步,一同迈向成功的顶峰。

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

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

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

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约相对人等。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具体地表现为以下三方面:1、必须是违反公司法有关出资规定的行为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本身的特有性质,决定了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出资的多少,直接关系到股东在公司中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

而是否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真实地足额地出资则又直接关系到公司能否正常地运转、公司承担责任的能力以及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履行出资义务都作了明确规定。

法律文书:罪犯出监鉴定表范本

法律文书:罪犯出监鉴定表范本

监狱起诉意见书范本提请假释建议书范本()字第号罪犯______,男(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族,原户籍所在地______,因____________罪经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判处________________,附加__________________,刑期自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交付执行,现押____________________。

现经侦查,罪犯_______________在服刑期间涉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______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____条____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_______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特提请你院审查处理。

罪字的解释新华字典

罪字的解释新华字典

罪字的解释新华字典基本解释1 犯法的行为:犯~。

~人。

认~。

有~。

~恶。

~名。

~魁。

~行。

~证。

~责。

~孽(迷信的人认为应受到报应的罪恶)。

~不容诛。

2 过失,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功~。

~愆。

~尤(“尤”,过失,罪过)。

归~于人。

3 刑罚:判~。

畏~。

待~。

请~。

4 苦难,痛苦:受~。

详细解释罪zuì[名]【本义】:作恶或犯法的行为【造字法】:会意。

从辛,从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忧,自亦声。

1 同本义【引】1 《说文》:辠,犯法也。

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2 《尔雅》:辜辟戾辠也。

经传皆以罪为之。

3 《诗·小雅·小明》:畏此罪罟。

4 《易·解卦象下传》:君子以赦过宥罪。

5 《荀子·王制》:无功不赏,无罪不罚。

6 《国语·晋语》:离桓之罪。

7 《史记·陈涉世家》:或闻无罪。

8 《汉书》:恶不忍闻,罪不容诛。

9 诸葛亮《出师表》:治臣之罪。

10 宋·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某知罪矣。

【例】又如:罪首(罪魁祸首);罪失(罪愆和过失);罪眚(罪愆,罪过);罪瑕(罪愆);罪祸(罪愆);罪累(罪过);罪悔(罪过);罪殃(罪过);罪辜(罪咎);罪衅(罪行;过恶);罪例(犯罪的案例)2 罪人。

【引】1 《书·牧誓》: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

2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吾见强弩长戟,诛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

【例】又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属);罪徒(服刑的囚犯);罪疾(邪恶的罪人);罪脑(罪首);罪隶(古时罪人家属之男性没入官府为奴者)3 过失;错误。

【引】1 《孟子·公孙丑下》:王曰:“此则寡人之罪也。

”2 《史记》: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

3 《左传》:不替孟明,孤之过也。

大夫问罪?且吾不以一眚掩大德。

【例】又如:罪诟(过错;诟病);罪失(罪愆和过失);罪负(过失)4 苦难;祸殃。

【例】如:受罪;罪殃(祸殃);罪逆(罪孽);罪疾(灾祸);罪恼(罪孽烦恼);罪障(佛教罪孽能障碍诸善,故称“罪障”);罪苦(佛教语。

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原因分析

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原因分析

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原因分析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原因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这些罪犯可能表现出暴力行为、自残倾向、抗拒管理、制造混乱等行为,给监狱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些缠闹行为的出现呢?本文将分析这些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主要原因。

首先,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在监狱期间的得不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

监狱在理论上应该提供教育和改造的机会,帮助罪犯重新认识自己的错误,并通过学习和培训获得再次融入社会的能力。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很多监狱没有提供足够的教育资源和改造机会,导致罪犯在出狱后仍然缺乏职业技能和社会适应能力。

这些罪犯在面对社会的挑战时可能感到沮丧和绝望,进而产生缠闹行为。

其次,刑满释放后缺乏帮助和支持也是导致罪犯缠闹监狱的原因之一、社会对于刑满释放的罪犯往往持有排斥和歧视的态度,他们面临着就业的困难和社会适应的挑战。

一些罪犯可能缺乏家庭支持和朋友网络,无法获得居住和生活的基本保障,这会进一步加剧他们的不满和不安。

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成为了他们寻求关注和帮助的唯一途径,他们可能通过缠闹监狱来吸引社会的注意和政府的关注。

第三,监狱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是导致罪犯缠闹监狱的一个重要原因。

监狱通常是一个封闭的、限制的环境,罪犯在这里长时间生活容易导致身心健康问题的产生。

监狱中的暴力、欺凌和剥夺可能进一步破坏罪犯的心理健康,并使他们对社会产生仇恨和敌意。

一旦这些罪犯出狱,他们可能将这些负面情绪发泄在监狱上,希望通过缠闹来获得其中一种解脱和满足。

最后,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原因还与个体素质和个人经历有关。

有些罪犯可能天生暴力倾向、冲动和不稳定,他们倾向于通过暴力来解决问题。

另外,一些罪犯可能有创伤经历、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这些问题会进一步削弱他们对规则和纪律的遵守能力。

这些个体因素使得他们更容易在出狱后表现出缠闹的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出狱后缠闹监狱的原因有诸多复杂的社会、心理和个体因素。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与出罪的界限

试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入罪与出罪的界限
下几 种 :
侵 犯商业 秘 密行 为之 一 , 给商 业 秘 密 的权 利 人 造 成
重 大损 失的 , 处三 年 以下有期 徒刑 或者 拘役 , 并处 或
( )以商 业秘 密权 利人 因侵权 行为 遭受 的损失 1 作 为定 罪量刑 和实 际赔付 的依 据 ; ( )以侵 权人 因侵 权行 为获得 的 利益作 为损失 2 和 赔偿额 。我 国《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2 反 第 0条 规 定 , 侵 犯商业 秘 密给权 利 人 造 成损 失 的 , 当承 担赔 偿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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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9月
江汉大学学报 ( 社会 科学 版 ) Jun l f i g a nvri ( oi cecs ora o a h nU i sy S c lSi e) Jn e t a n
V0 . 3 No. 12 3 Se . 0 p ,2 06
关键 词 : 法律 侵 犯 商业 秘 密 ; 罪 ;出 罪 ; 反 不 正 当 竞 争 法 》 《 法 》 入 《 ; 刑
中 图 分 类 号 : 9 2 2 4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66 9 ( 0 6 0 - 5 -3 D 2 .9 A 10 -3 X 2 0 ) 3 0 70 0
( ) 露 、 用 或者允 许 他人 使 用 以前 项 手段 获 取 二 披 使 的权利 人 的商业 秘密 的 ; 三 ) 反 约定 或 者 违反 权 ( 违
利 人有 关保 守商 业秘 密 的要 求 , 披露 、 使用 或者允 许
他人使 用其 所掌 握 的商业 秘密 的 。明知或 者应 知前 款所列 行 为 , 取 、 用 或 者 披 露 他 人 的 商 业 秘 密 获 使 的, 以侵犯 商业 秘密论 。本 条所 称商业 秘 密 , 指不 是 为公众 所知 悉 , 能为权 利 人带来 经济 利益 , 具有 实用 性 并 经权 利 人 采 取 保 密 措 施 的技 术 信 息 和 经 营 信 息 。本条 所称 权 利 人 , 指 商 业 秘 密 的所 有 人 和经 是 商业 秘密所 有 人许可 的商 业秘 密使 用人 。 ”

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坚决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切实保护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相关指示批示精神,严厉打击、系统治理、整体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

根据县委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县委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系列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将整治工作作为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平安天峨的重要工作进行部署推动,坚持问题导向,重拳打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强化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落实关爱帮扶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措施,深化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源头预防、综合治理,建立健全关爱、保护、救助未成年人常态化工作制度机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防组织领导,成立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XX兼任,副主任由XX担任,负责处理防范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突出问题整治日常工作。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群众保护未成年人法律意识。

结合“八五”普法规划,加强相关部门合作,多次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专业优势,紧贴未成年人学法用法需求,精心开展“送法进校园”“法治讲堂”等多种活动,重点宣传法律援助范围、申请程序和典型案例等,使广大未成年人认识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从而提高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加强校园周边安全宣传,牢固树立校园安全无小事的思想,时刻把校园安全放在第一位,常态化做好校园周边安全工作,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

罪犯出监鉴定表

罪犯出监鉴定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 填表机关:___________ 填表日期:___________
姓名
别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健康状况
家庭住址
原户籍所在地
罪名
原判法院
判决书号
刑期
原判刑期
附加刑
原判刑期起止
年月日起
年月日止
刑期变动情况
出监原因
文化程度
原有:
有何技术特长及等级
出监时间
现有:
主要犯罪事实
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本人简历
改造表现
服刑期间奖罚情况
分监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监区意见
(签字)
年月日
监狱意见
(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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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的部首-罪的拼音-罪的组词-罪的意思

罪的部首|罪的拼音|罪的组词|罪的意思zuìㄗㄨㄟˋ◎犯法的行为:犯罪。

罪人。

认罪。

有罪。

罪恶。

罪名。

罪魁。

罪行。

罪证。

罪责。

罪孽(迷信的人认为应受到报应的罪恶)。

罪不容诛。

◎过失,把过失归到某人身上:功罪。

罪愆。

罪尤(“尤”,过失,罪过)。

归罪于人。

◎刑罚:判罪。

畏罪。

待罪。

请罪。

◎苦难,痛苦:受罪。

反义词功英文翻译◎罪sin blame crime fault guilt pain suffering详细解释详细字义◎罪辠zuì〈名〉(1) (会意。

从辛,从自,言罪人蹙鼻苦辛之忧,自亦声。

本义:作恶或犯法的行为)(2) 同本义[crime;guilt]辠,犯法也。

——《说文》。

秦以辠似皇字,改用罪。

辜辟戾辠也。

经传皆以罪为之。

——《尔雅》畏此罪罟。

——《诗·小雅·小明》君子以赦过宥罪。

——《易·解卦象下传》无功不赏,无罪不罚。

——《荀子·王制》离桓之罪。

——《国语·晋语》或闻无罪。

——《史记·陈涉世家》恶不忍闻,罪不容诛。

——《汉书》治臣之罪。

——诸葛亮《出师表》某知罪矣。

——宋·王安石《答司马谏议书》(3) 又如:罪首(罪魁祸首);罪失(罪愆和过失);罪眚(罪愆,罪过);罪瑕(罪愆);罪祸(罪愆);罪累(罪过);罪悔(罪过);罪殃(罪过);罪辜(罪咎);罪衅(罪行;过恶);罪例(犯罪的案例)(4) 罪人[offender;sinner]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长。

——《书·牧誓》吾见强弩长戟,诛罪安民,以取公侯者有矣。

——北齐·颜之推《颜氏家训》(5) 又如:罪囚(罪犯);罪孥(罪犯的家属);罪徒(服刑的囚犯);罪疾(邪恶的罪人);罪脑(罪首);罪隶(古时罪人家属之男性没入官府为奴者)(6) 过失;错误[fault;blame]王曰:“此则寡人之罪也。

”——《孟子·公孙丑下》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

出罪和入罪的名词解释

出罪和入罪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我们经常会听到“出罪”和“入罪”这两个词汇。

这两个词汇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和罪责承担程度的不同阶段。

下面,我们将对这两个词汇进行详细的解释。

一、出罪出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被发现或者尚未被定罪的状态。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比较高,因为他们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尚未被惩罚,如果不及时加以制止,可能会继续犯罪。

在出罪阶段,法律机关可以通过侦查和取证等手段,尽快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防止他们继续犯罪。

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发现,法律机关就可以对他们进行逮捕、羁押、审查起诉等措施,将其带入入罪阶段。

二、入罪入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被发现并确定了罪行,被法律机关正式起诉,进入了审判程序的状态。

在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因为他们已经被发现并确定了罪行,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在入罪阶段,法律机关会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程度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相应的量刑和判决。

同时,法律机关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教育改造,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行为,重新回到社会。

三、出罪和入罪的关系出罪和入罪是犯罪行为不同阶段的表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

在出罪阶段,法律机关可以通过侦查和取证等手段,尽快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防止他们继续犯罪,从而减少社会危害。

而在入罪阶段,法律机关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程度和社会危险性,进行相应的量刑和判决,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同时,出罪和入罪也是法律机关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的手段。

在出罪阶段,法律机关可以通过加强侦查和取证等手段,提高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抓捕率和定罪率,从而有效打击犯罪。

而在入罪阶段,法律机关可以通过严格的审判程序和量刑标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制裁,从而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再次发生。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06•【字号】沪司狱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司狱规〔2012〕6号各监狱、机关各处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9月17日我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7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12年10月6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巩固改造成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结合本市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监教育是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实施的以适应社会生活为重点的专门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出监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就业形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和遵循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增强就业谋生和回归社会的能力,努力成为适应社会、远离犯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第三条出监教育坚持组织教育与自律教育相结合、总结巩固教育与回归社会教育相结合、系统性的常识教育与针对性的就业指导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都应接受出监教育。

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实际服刑时间一年及以下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二周。

即将减刑释放和假释的罪犯应从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接受出监教育。

第二章出监教育内容第五条出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造总结指导、公民守法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回归社会指导。

第六条改造总结指导主要是引导罪犯回顾总结改造生活中的成绩和不足,帮助罪犯明辨是非,巩固和延伸改造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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