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

合集下载

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是什么

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是什么

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是什么 这个社会上存在着很多的暴⼒犯罪事件,那么我们应该如何预防暴⼒犯罪事件呢?下⾯是店铺精⼼为你整理的暴⼒犯罪的原因及对策,⼀起来看看。

暴⼒犯罪的原因 1、不良的⽣活背景 不良的⽣活背景是指压抑个性、妨碍⼈格正常形成和发展的⽣活经历和环境,如贫困、缺乏母爱的⼈⽣早期经验,缺乏理解与友爱的⼈际关系等。

在这种不良的⽣活背景下,极易形成⼀种反社会⼈格。

尽管这种不良⽣活背景是作为⼈的直接环境⽽发⽣影响的,但它常常是社会⽭盾的折射。

不难理解,⼀个在⾮暴⼒环境下成长的少年,⽐在⼀个充满暴⼒的环境下成长的少年更少暴⼒倾向。

2、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常常作为⼀种强刺激⽽导致杀⼈、伤害等犯罪⾏为的发⽣。

当纠纷中有过错的⼀⽅未受到应有的批评与处理,⽽⽆过错的⼀⽅也未得到适当的救济抚慰时,后者可能会采取过激⾏为⽤以泄愤报复。

纠纷⼀⽅或双⽅⼼胸狭窄,报复⼼重,更易发⽣暴⼒⾏为。

因此在处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官僚主义、不依法办事或者不能秉公处理,都可能导致⽭盾的激化⽽引起恶性案件的发⽣。

3、婚恋挫折 婚恋的挫折常常导致厌世、⾃杀或杀⼈。

⽽易于导致婚恋挫折和纠纷的情况主要有:包办婚姻;⼀见钟情,草率结婚;喜新厌旧,第三者插⾜;未婚同居,三⾓恋爱;恋爱中断,⼈财两空;以及现在的⼀夜情等等。

4、暴⼒渲染 有研究表明,暴⼒渲染具有⼀种⼼理暗⽰作⽤,看到过别⼈实施攻击性的⼉童或成⼈,⽐没有看到过的⼈更易采取攻击性⾏为,并且具有较⼤的强度。

如果他在某种场合下被激怒,那么暗⽰的影响就会被激发出来。

因此报刊、影视对暴⼒事件的宣传报道,哪怕它⽆意于教唆⼈去实施暴⼒⾏为,但可能实际上起着暴⼒犯罪的渲染作⽤。

众所周知,在美国9.11时间发⽣后⼀段时间,电视镜头曾多次播放基地组织劫持飞机撞向世贸中⼼的图⽚,后来就是因为这个原因,美国就禁⽌了这种实际上可能起到暴⼒渲染的⾏为在电视上的播放。

5、被害⼈的积极作⽤ 暴⼒犯罪常常是在被害⼈与犯罪⼈的互动中产⽣的。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家庭暴力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不仅危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更好地维护家庭和谐,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问题的认识,并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李某(女)与张某(男)结婚多年,婚后张某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李某不堪忍受,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承担家庭暴力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家庭暴力情形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李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情节恶劣,可能构成虐待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伤害他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张某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如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 法律援助针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我国法律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情形请求法律援助的。

在本案中,李某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建议1. 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维权家庭暴力受害者应勇敢面对问题,积极寻求法律援助,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案件分析家庭暴力(3篇)

法律案件分析家庭暴力(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在我国日益增多,严重危害了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本文将以一起家庭暴力案件为例,对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

婚后不久,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男方开始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

女方多次报警,警方介入调查,但男方并未停止暴力行为。

女方不堪忍受,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犯罪?2. 女方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是否合理?3. 法院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三、案件分析(一)家庭暴力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家庭暴力属于虐待行为的一种,如果情节恶劣,则构成犯罪。

在本案中,男方多次对女方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严重侵犯了女方的人身权利,构成了家庭暴力犯罪。

(二)女方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的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在本案中,女方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而遭受身心痛苦,要求男方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合理。

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女方的请求。

(三)法院如何处理家庭暴力案件1. 立案审查。

法院在接到家庭暴力案件起诉后,应当及时立案审查,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证据收集。

法院应当指导当事人收集家庭暴力案件的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

3. 调解与判决。

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受害人的意愿,积极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措施。

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保护措施,如禁止男方接触女方、限制男方的人身自由等。

法律对家暴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对家暴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中,甲与乙系夫妻关系,婚后甲多次对乙实施家庭暴力,导致乙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乙在忍受多年后,终于下定决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甲与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2. 2015年,乙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甲进行了行政处罚,但甲并未改正。

3. 2016年,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4. 离婚后,乙发现甲仍对其实施家庭暴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应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甲对乙实施家庭暴力,若造成乙身体伤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参加诉讼的,可以延期审理。

暴力犯罪分析范文

暴力犯罪分析范文

暴力犯罪分析范文暴力犯罪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故意伤害他人作为手段的犯罪行为。

它是社会问题严重的一种犯罪形式,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暴力犯罪的本质和原因,以下将对其进行分析。

首先,暴力犯罪的发生与社会环境密切相关。

社会不稳定、贫困和社会剥夺是促使暴力犯罪增加的因素。

在社会经济状况不佳的地区,人们的生活压力较大,缺乏机会和资源,容易导致犯罪行为的出现。

此外,社会的价值观也会对暴力犯罪的发生产生影响。

当社会对暴力行为持纵容或不重视的态度时,暴力犯罪就容易滋生。

其次,家庭因素也是导致暴力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

父母的教育方式、家庭关系以及家庭暴力都会对儿童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

研究表明,在暴力家庭成长的儿童更容易表现出攻击性和暴力行为。

当家庭缺乏关爱、支持和健康的沟通方式时,儿童容易成为暴力犯罪的潜在施暴者或受害者。

此外,个人因素也是导致暴力犯罪的一个因素。

研究发现,个人的心理健康问题、酗酒、药物滥用和认知能力不足等因素与暴力犯罪的发生密切相关。

那些在社会适应能力不强、无工作或教育机会的人更容易变得愤怒和抑郁,从而增加了他们参与暴力行为的可能性。

暴力犯罪还受到文化因素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对于冲突解决、权力和教育的认识有所不同,也会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暴力行为。

一些文化认为暴力是合法的,甚至是必要的。

这种文化背景下,暴力犯罪往往更加普遍。

综上所述,暴力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社会环境、家庭因素、个人因素和文化因素都对暴力犯罪的发生和扩散产生着重要影响。

为了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努力,包括改善社会经济条件、加强家庭关系和教育、提供心理健康支持和加强法律和执法。

只有综合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有效地减少暴力犯罪的发生,并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和谐的社会。

论述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社会原因以及法律对策

论述我国暴力犯罪的特点、社会原因以及法律对策

为了达到预定 目的 , 暴 力性犯 罪往 往都 是不 计后 果 , 呈
疯狂的状态 , 哪怕 是造成 众多无 辜人 员伤 亡 , 甚 至同归 于尽 也全然不顾 。值 得 注意 的新 趋 势 , 是有 的利用 现 代 科学 技 术, 使 用杀伤 力强 、 破 坏力 大 的枪 支 、 爆炸 物 、 机 动车辆 等工
2 0 1 3年第 1 1 期 (第 1 5卷第 1 1期 )
辽 宁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L i a o n i n g Ad mi n i s t r a t i o n Co l l e g e
No . 1 1. 2 01 3
( V o 1 . 1 5 . N 0 . 1 1 )
犯 罪 的 原 因是 有 益 的 。归 纳 起 来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所保护的公 民及权 利 , 即生命 、 身 体健 康和人 身 自由 的不 可
侵犯性 , 有一些暴 力性 犯罪对 被 害人实施 暴 力胁迫 的 目的 ,
在于非法 占有其 财务 , 即 同时侵 犯 了受 法 律保 护 的财 产关
看, 暴力犯罪 的明显 特征是具 有暴 力性 , 凶残性 , 狡诈性 和危
险性 。这也是暴力犯罪与其他犯罪 的根 本 区别 , 暴力犯 罪分 子一般都反社会性 强 , 作案 心狠手 毒 , 较其他 类 型的犯 罪对 社会具有更 大的威胁 , 影响更恶劣 。
用法律手段遏制 、 预防暴力犯罪 , 特别 是严重暴 力犯罪 , 才能
所谓 暴力性 犯罪 是 指使 用暴 力 手段 ( 包括 以暴 力相 威 胁) , 以特定的或者不特定 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 , 蓄意危 害他 人人身安全 、 财产安全 和社会安全 的犯罪行 为。共基本特 征 为具有明显的暴力 性质 。暴 力性犯 罪侵 害 的客体 是受法 律

打架斗殴案件法律分析(3篇)

打架斗殴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打架斗殴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从打架斗殴案件的法律性质、法律责任、案件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打架斗殴案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个人恩怨、财产纠纷、家庭矛盾等原因,使用暴力手段相互攻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

打架斗殴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还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风气。

因此,对于打架斗殴案件,我国法律给予了严厉的制裁。

二、打架斗殴案件的法律性质1. 侵权行为打架斗殴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

打架斗殴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属于侵权行为。

2. 犯罪行为打架斗殴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如果打架斗殴行为中,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3. 行政违法行为打架斗殴行为也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打架斗殴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的处罚。

三、打架斗殴案件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对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2)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刑事责任对于构成犯罪的打架斗殴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刑罚包括:(1)拘役: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新闻案件家暴评析(3篇)

法律新闻案件家暴评析(3篇)
(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问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认识,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及时发现、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4. 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助和保护,为其提供必要的心理、法律援助。
第1篇
一、案件背景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家庭暴力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近日,一起“张某暴力伤害妻子案”引发社会舆论热议。该案中,张某因家庭矛盾,多次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妻子重伤。案件经法院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评析,以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预防和治理提供借鉴。
(2)故意杀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案中,妻子在持刀将丈夫刺死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故意杀人的故意。然而,从案件事实来看,妻子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已经处于极度愤怒的状态,其行为可能更多是出于自卫而非故意杀人。
3. 法律适用与判决
针对妻子的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丈夫长期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妻子身心俱疲,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妻子的合法权益。
(2)妻子的行为动机:妻子在遭受长期家庭暴力后,不堪忍受,其持刀将丈夫刺死的行为更多是出于自卫而非故意杀人。
(3)妻子的行为后果:妻子虽然将丈夫刺死,但其行为是在极度愤怒的情况下做出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三、结论
“张某暴力伤害妻子案”是一起典型的家庭暴力案件。通过该案,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完善家庭暴力案件救助机制,强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家庭暴力犯罪。同时,关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预防和治理家庭暴力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

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

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

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界定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

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

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

”(注:(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

)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

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9 条绑架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但所规定的犯罪事实上只能是暴力,或者实践中犯罪通常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

前者如第104 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61条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

对于具有上述特点的犯罪,我国学者多将其归之于暴力犯罪的范畴。

但也正因为刑事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归纳起来,我国学者对暴力犯罪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

一是从刑法学角度,以犯罪的实质来界定暴力犯罪。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强暴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注:叶高峰主编:《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二是从犯罪学角度,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1 )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

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

”(2 )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

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

”(注: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上述两个层次对暴力犯罪的界定,对我们认识暴力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具有不同的意义。

前者从适用刑法,准确理解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说是比较科学的。

但如前所述,暴力犯罪并非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上对犯罪进行分类使用的概念,刑法的研究,只是借用了这一术语而已。

从研究暴力犯罪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从犯罪学角度剖析暴力犯罪似更为恰当一些。

比较第二个层次对暴力犯罪所下的定义,两者有以下区别:一是两者对暴力内涵的理解不同。

前者对暴力的理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的胁迫,后者对暴力的理解是广义的,包括这一内容;二是两者对暴力的对象,即暴力犯罪的外延理解不同。

前者将暴力犯罪限定在针对人身而实施,而后者无此限制,即只要是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犯罪,无论针对人身还是财产,均为暴力犯罪。

我们认为,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以及结合实践来说,第二个层次的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应肯定的一面,但也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1)从实践看,犯罪人在实施暴力犯罪时,暴力手段和以将要实施暴力进行威胁的胁迫手段通常是交错使用的,威胁行为传输给被害人的信息是:若有必要,就决定使用公开的暴力。

这也就是说,刑法中的有些犯罪所使用的胁迫手段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因而,以暴力为威胁内容的胁迫手段,同样具有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排除在暴力犯罪之外是不妥当的。

(2 )将暴力只限定为对人身的侵犯,也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不相符合。

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第114、115条爆炸罪既可针对人身而实施,也可针对公私财产实施,再如第202条抗税罪,如为抗拒缴税款打砸征税人员的车辆、打砸税管所公物的行为,实践中也是视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

若对上述犯罪不视为暴力犯罪,也是不妥当的。

其次,第二种观点将暴力犯罪外延界定在“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的看法,也是不恰当的。

理由是:(1)如前所述,刑法中还有一些犯罪,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地将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所规定的犯罪只能是暴力,或者通常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

我们并不能因刑法没有明确将暴力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将具有这种特点,并且实际上是以暴力行为实施了犯罪的,一概排除在暴力犯罪之外。

(2 )刑法上明文规定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除极个别犯罪外,绝大多数是将暴力和胁迫(威胁)同时规定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些罪还规定可由其他方法、手段构成。

胁迫的内容,可以是暴力。

如杀人、伤害、殴打等,也可以是以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发隐私为胁迫的内容,或者以对被害人不利,但内容是合法的进行胁迫,如以揭发其违法乱纪、犯罪行为进行威胁。

对这样的罪,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了暴力是其构成要件,但笼统地讲这些犯罪即是暴力犯罪也是不妥当的。

因为有些犯罪的胁迫手段除了可以暴力为内容外,还可以毁坏名誉、揭发隐私等为内容。

而其他方法、手段,则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手段。

如用酒灌醉、用麻药麻醉等。

这样的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手段与暴力的内涵相去甚远,若行为人没有以将要实施暴力为胁迫的内容而实施了犯罪的,视为暴力犯罪显然不够妥当。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对暴力犯罪的界定,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胁迫手段)行为。

不宜说所有规定有暴力为犯罪成立的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法律对犯罪有规定,并且行为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犯罪的,才可能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

据此,我们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的故意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

“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所谓“胁迫”(威胁)是指预示着有形的加害内容。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暴力的含义无疑在犯罪中具有共性的一面。

但是,由于各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因此,在暴力的内容及程度上存在很大区别。

从我国刑法对实施暴力的犯罪的规定来看,暴力的表现形式法律上概括为以下几种:(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

如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36 条强奸罪、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333条强迫卖血罪等等。

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等来表示。

如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39条绑架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

如第114条爆炸罪、放火罪、第232条故意杀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

如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款、第157 条(犯各种走私罪)第2款、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5项、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款和第3 款等。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暴力的程度和范围对暴力的分类,也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就将暴力划分为最广义的、广义的、狭义的、最狭义的四种。

(注:(日)木村龟二主编:《体系刑法事典》,青林书院新社,1981年版第401页。

)从暴力的程度和范围来看,当然在具体犯罪中仍然有着差别,但是我们认为,从我国刑法对暴力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的种类,以及轻重的范围来看,暴力的程度和范围与法定刑的关系,概括地说,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比例关系,即,暴力的程度越重,则法定刑越重;暴力包括的范围越广,法定刑的幅度越大,刑种的种类越多。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特点看,我们认为暴力可以分为广义的、狭义和最狭义的三种。

(一)广义的暴力。

包括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的加害内容)。

具体说,暴力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是物;可以是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其他人,暴力的内容,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例如,我国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02 条抗税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5条妨害作证罪等犯罪中的暴力和胁迫,就属于广义的暴力。

这种最广义的暴力,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为判断的标准。

但根据刑法理论,虽然这类犯罪的暴力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然而,在认定犯罪性质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要求。

具体说,(1)有些犯罪可以包括最严重的暴力,如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包括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换言之,该种犯罪暴力本身就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为内容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