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世界原因分析.doc
英国法律家暴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约翰·汤普森诉詹姆斯·哈里斯案(John Thompson v. James Harris)案件时间:19世纪英国案件地点:英国某城市案件简介:本案涉及一起英国法律家暴案件,原告约翰·汤普森(John Thompson)指控被告詹姆斯·哈里斯(James Harris)在其律师事务所内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
案件在当时的英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因为法律家暴案件在当时的英国较为罕见,而且涉及到法律界人士。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约翰·汤普森(John Thompson)是本案的原告,他是一位年轻的法律实习生。
2. 被告詹姆斯·哈里斯(James Harris)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3. 事件发生在19世纪英国某城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内。
约翰·汤普森在实习期间,因工作问题与詹姆斯·哈里斯发生了争执。
4. 争执升级,詹姆斯·哈里斯对约翰·汤普森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约翰·汤普森受伤。
5. 约翰·汤普森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詹姆斯·哈里斯对其实施了暴力行为。
三、法律问题1. 詹姆斯·哈里斯的行为是否构成暴力犯罪?2. 约翰·汤普森是否可以要求赔偿?3.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遵循哪些原则?四、案例分析1. 詹姆斯·哈里斯的行为是否构成暴力犯罪?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规定,暴力犯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本案中,詹姆斯·哈里斯对约翰·汤普森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其受伤。
因此,詹姆斯·哈里斯的行为构成暴力犯罪。
2. 约翰·汤普森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根据英国当时的法律规定,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约翰·汤普森遭受了身体伤害,有权要求詹姆斯·哈里斯赔偿其损失。
美国仇恨犯罪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仇恨犯罪,又称仇恨暴力,是指基于种族、宗教、性别、性取向、国籍、残疾、肤色或信仰等因素,对个人或团体进行恶意攻击、伤害或威胁的行为。
美国作为多元文化的国家,仇恨犯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以一起美国仇恨犯罪案件为案例,分析美国仇恨犯罪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案例背景2015年11月,美国南卡罗来纳州查尔斯顿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仇恨犯罪事件。
一名白人男子戴维斯(Dylann Roof)在查尔斯顿的一个黑人教堂内枪杀了9名黑人教会成员。
戴维斯在作案后承认,他进行这次枪击是因为他怀有对黑人的仇恨,并试图通过这次行动来引起种族战争。
此案引起了美国社会对仇恨犯罪的广泛关注。
三、美国仇恨犯罪法律规定1. 联邦层面美国联邦层面针对仇恨犯罪的法律主要有《仇恨犯罪受害者保护法》(Hate Crimes Statistics Act)和《仇恨犯罪法》(Hate Crimes Act)。
《仇恨犯罪受害者保护法》要求联邦执法机构收集和发布仇恨犯罪统计数据,以便于了解仇恨犯罪的发生情况和趋势。
《仇恨犯罪法》则规定了对仇恨犯罪的刑事处罚。
2. 州和地方层面各州和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仇恨犯罪法律。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仇恨犯罪预防与回应法》,纽约州制定了《仇恨犯罪法》等。
四、案例分析1. 案件定性根据美国法律,戴维斯的行为被定性为仇恨犯罪。
他在作案前曾发表种族主义言论,表明其犯罪动机是基于对黑人的仇恨。
此外,他选择在黑人教堂内作案,进一步表明了其犯罪意图。
2. 法律适用根据《仇恨犯罪法》,戴维斯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此外,他还因违反《民权法》而被判处额外的刑期。
3. 社会影响此案引发了美国社会对仇恨犯罪的广泛关注,促使政府加强了对仇恨犯罪的打击力度。
同时,此案也促使社会各界反思种族歧视和仇恨犯罪问题,加强了对仇恨犯罪的预防和教育。
五、结论美国仇恨犯罪法律规定较为完善,既从联邦层面,又从州和地方层面进行规范。
美国殴打妇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美国作为法治国家,对于打击家庭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殴打妇女作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美国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殴打妇女的法律规定,包括法律背景、具体罪名、刑罚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二、法律背景1. 家庭暴力法美国于1994年通过了《家庭暴力预防与反应法》(Family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Act),旨在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保护受害者权益。
该法案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受害者援助、犯罪调查和起诉等方面的内容。
2. 儿童保护法美国各州都制定了儿童保护法,对殴打妇女行为中的儿童受害者进行特别保护。
这些法律要求政府、学校、医疗机构等机构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家庭暴力事件。
3. 妇女权益保护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4条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平等保护的权利。
此外,美国还颁布了《平等权利修正案》(Equal Rights Amendment,ERA),旨在消除性别歧视,保护妇女权益。
三、具体罪名1. 殴打罪(Assault)殴打罪是指故意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在美国,殴打妇女可能构成轻罪或重罪,具体取决于伤害程度和是否有前科。
2. 重伤罪(Felony Battery)重伤罪是指故意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
在美国,殴打妇女造成重伤可能构成重伤罪,刑罚较为严重。
3. 恶意伤害罪(Malicious Injury to Person)恶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伤害,且动机恶毒的行为。
在美国,殴打妇女可能构成恶意伤害罪,刑罚相对较重。
4. 家庭暴力罪(Domestic Violence)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
在美国,家庭暴力罪包括殴打、威胁、限制自由等行为。
殴打妇女可能构成家庭暴力罪,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四、刑罚1. 轻罪对于殴打妇女的轻罪,美国各州的法律规定不一。
一般来说,轻罪包括罚款、社区服务、监禁等。
青少年暴力犯罪原因分析

文章编 号 :63 92 2 1)507一 17. 9 (000 —09叭 0 导 力量 。然 而 , 在我 们 的学 校教 育 工 作 中 , 确 实存 在 忽视 思 想 也 品德教 育 的倾 向。少数 学校 由于 片面追 求升学 率的 影响 , 只注重 抓 学生 的知 识学 习 , 忽视 对学 生 的思想 品德 教育 。有 的甚 至对 而 于 犯 错误 的学 生 动辄 训 斥 、 苦 、 制 采取 惩 罚 , 重 地 伤害 学 挖 强 严 生 的 自尊心 和 自信 心 , 使他 们产 生对 立情 绪 。有 的则 干脆把 犯 了 错 误 的学 生赶 出校 门 . 弃 学校 的教 育责 任 , 放 使学 生 有 更多 的机 会 去接 触社 会 上的 不 良影 响 。这 些 都 给 学生 的 品德 不 良发展 留 下 了重大 隐 患。 3 .社 会管 理 的不 足 关 爱青 少年 ,预 防 青少 年 犯 罪 ,应 当是 一项 系统 的社会 工 程 。《 成 年人保 护 法》 预防 未成 年 人 犯罪 法 》 法律 在 内容 未 和《 等 中很 明确 的规 定 了文化 、 动 、 育 、 联 、 劳 教 妇 共青 团 、 安 、 会 、 公 工 居 委会 等职 能部 门 和社会 团体 的 责任 。然 而 , 我调 查 的实 际情况 从 来 看 , 际操 作 中存 在 着诸 多 问题 , 要有 以下 几个 方 面 : 是 实 主 一 对 无业 青少 年成 长 的社 会环 境 监 管不 够 ;二 是对 无 业 青少 年 的 就 业 引导不 够 ; 对 无业 青少 年 的 法制 教 育不 够 ; 三是 四是 相 关 法 律 规定 没有 得到 落实 。
二 、 究青 少年 暴力犯 罪 的主要 特点 研
近年 来 . 少 年暴 力犯 罪 呈现 出 团伙化 、 龄 化 、 能 化 的 青 低 智 特点 。 其令 人担 忧 的是 , 力型 犯 罪 比例逐 渐 增 大 。对青 少 年 尤 暴 暴 力犯罪 原 因进 行分 析,对 降低 整个 社会 面 上暴 力犯 罪 发案率 , 防止 青少 年 犯罪 。 维护 社会 稳 定 , 具有 十 分 重要 的意 义 。现 阶 段 青少 年暴 力犯 罪的 主要特 点 : 1 .动 机简 单 , 为冲 动 行 从在 校 生犯 罪 的年 龄 段看 , 大部 分 为 1—0岁 之 间 , 一 时 52 这 期 正处在 青 春期 . 不稳 定 . 绪 易冲 动 , 性格 情 自控 能 力 弱 , 往 因 往 为一 点鸡 毛蒜 皮 的小 事就 大打 出手 。 的甚 至动 用 凶器 , 成 暴 有 形 力侵 害 案件 。有 的在 校生 因迷 恋 上 网 , 又 没有 经 济来 源 。 了 而 为 获取 一 点 点 上 网费 用 , 而 走 险 , 铤 进行 抢 劫 、 夺 等暴 力 侵 财 犯 抢 罪 。还有 的模 仿 电视 、 电影 剧 情 , 学 校 里拉 帮 结派 , 行 无 忌 . 在 横 以此 来满 足 自己的 虚荣心 。 2 .群体 性 强 . 伙作 案 结 青少 年 由于年 龄 较小 , 想还 不 是太 成 熟 , 思 对犯 罪心 理 压 力 大, 实施 犯罪 过程 中往 往 有 “ 安 全 感” 且他 们 大都 实施 暴 力 犯 不 。 罪 , 心被 害 人 反抗 。 觉得 单 个 人作 案势 单 力薄 , 他 们 经 常 担 总 故 纠 集几 人 , 成 犯 罪 团伙 甚 至 犯 罪集 团 . 相 互 ̄ 的 心理 下 , 形 在 lJ t] _ B 共 同实施 犯罪 行 为 , 不单 独作 案 。 一般 3 .崇 尚暴 力 , 害严 重 危 暴力 性犯 罪是 以给被 害人 造 成 肉体 上 的损 害 为主 要 手段 或 以人 的 生命 、 康 为直接侵 害对 象 的各 种犯 罪 。据 统计 ( 健 根据 作 者 实际 , 以某 县 或某 省市 为研 究 对 象 ) 全 部 青少 年 犯罪 中 , , 在 涉 及 抢劫 、 夺 、 抢 重伤 等 暴 力犯 罪 的 案件 占总数 的 3. . 奸 、 1% 强 7 绑 架等 也 占有一 定 的比例 . 且近 一两 年呈 上升 趋 势。 4 .多 出 自于 管理 混 乱 、 学 不 规 范 的学 校 , 者是 无 业 青 教 或
从社会角度分析青少年暴力犯罪的原因

己天诛地灭等等。加上转型期的社会对于自己的传统文化缺 乏足够的认知和不自 信甚至是质疑,导致优秀的传统文化无 法很好的传承和发扬。同时由于我围目 前的社会保障制度还 不是很完善,礼会分配的差异在一定程度 I 助长了一些歪风 邪气, 相反却把中华民族舍生取义、助人为乐、君子爱财取 之有道等传统美德抛之脑后。1 l青少年处于人生成长的重要 时期, 在这个阶段其独立意识逐步增强, 但在性格上还不是 很成熟, 具有很强的表现欲望和逆反心理, 对于外界缺乏正 确的认知能力辨认能力,认识事物仅仅凭借 自己的直观感性 经验, 使其在思考问题时,带有极大的片面性和表面肤浅 性。 由于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的缺失, 青少年在内心当 中没有形成法律和道德的观念, 学校、 社会和家庭对于青少 年在成长过程中的正常心理需求没有进行正确和积极的引 导,使得青少年在面对外界的诱惑时, 不能正确地进行判 断,更不能用法律和道德的观念去约束自己的行为。这些冈 素的存在使得青少年无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 世界观和价值 观, 在有些事情的处理上甚至是急功近利、是非颠倒, 未达 目的不择手段而置道德和法律于不顾。 ¨
(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 ,山西j太原 oO0 誓 308)
摘 要 :导致青少 年暴力犯罪的原 因有很 多,从社会 角度分析 存在 的原 因主 要有社会政 策 的影 响、
传 统 文 化 出现 断 层 、 法 制 和道 德 观 念 淡 漠 、传 媒 暴 力 和 不 良文 化 的 影 响 、 网络 游 戏 的 负 面 影 响 、教 育
三、传媒暴力和不良文化的影响
作者简介 :刘 洁 (99 ,女 ,山西长治人 ,山西金融 职业 学 17 一)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及其防治对策研究作者:泮丹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2期摘要近年来,公交车纵火、公共场所爆炸、校园伤童案件等一件件血案不断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引起社会极大关注。
这是不同于抢劫、杀人、强奸等传统暴力犯罪的新的犯罪类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本文从探究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定义出发,继而探讨其原因,并最终寻找有效防治对策。
关键词暴力犯罪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原因作者简介:泮丹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1.145四川宜宾市余跃海纵火案,导致 1人死亡、 77人受伤;福建省厦门市陈水总公交纵火案,导致 48人死亡、 30多人受伤……近年来,此类事件密集出现,引起了社会各界乃至全世界的关注。
此类案件被称做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事件,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远高于一般暴力犯罪案件。
从世界范围看,不少国家都有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比如挪威的奥斯陆惨案、美国的赵承熙校园枪击案,但是像我国近几年这样频繁发生,实属罕见。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之界定暴力犯罪作为最古老、最原始的一种传统犯罪类型,通常具有的典型形态有伤害罪、强奸罪、杀人罪、抢劫罪等。
它是一个犯罪学概念,不是特定刑法术语,到目前为止并未被各国刑法典系统、集中地规定。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第81条第2款规定中有涉及暴力犯罪、暴力性犯罪这类表述的概念,在法律上,暴力犯罪就是刑法条文中规定将暴力作为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
(一)个人极端暴力犯罪与其他普通暴力犯罪的区别在于1.个人性。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个人性是对应于有组织犯罪的单个人的或无组织的犯罪而言的。
具体表现为社会中某个个体为宣泄情绪,用比较极端的手段报复社会的行为,是非组织的行为,且犯罪行为人是单独分散的个体。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由“有组织”和“暴力性”这两个概念组成,是犯罪学通用的概念,首次出现在《刑法》第 50条第 2款与第 81条第 2款关于死缓的减刑与假释的禁止性规定中。
心理学分析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犯罪心理学论文

心理学分析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犯罪心理学论文摘要: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当前各国刑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
从社会心理学的视角着眼 ,从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定义入手 ,探讨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现状、特征及对策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是当前各国刑事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 ,是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主要因素。
未成年人认知水平低、分辨能力差、自控力弱、心理发育还不成熟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 ,在多种文化、价值观的冲击下 ,对于是非的判断 ,成年人有时无所适从 ,未成年人在不良因素的影响下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因此 ,研究当前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对策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
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界定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等关于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相关规定 ,结合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可以定义为:已满 14周岁未满 18周岁的自然人 ,非法故意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侵犯国家和集体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造成严重后果 ,依照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 ,研究犯罪既要依据刑法的犯罪规定 ,又不能局限于刑法 ,研究对象从年龄上讲可以包括不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因此犯罪学意义上“未成年人暴力犯罪”指不满 18周岁的人实施的 ,非法故意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侵犯国家和集体财产、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的的行为。
即未满 14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暴力危害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的 ,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是属于我们研究的范围。
二、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现状随着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遍布世界各地 ,我国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同样堪忧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年龄也呈低龄化趋势 ,人们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的问题反映日渐强烈。
家暴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
近年来,被告陈某多次对原告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原告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原告李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某停止家庭暴力,赔偿精神损害。
二、争议焦点1. 家庭暴力的认定;2. 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三、法院判决1. 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本案中,被告陈某多次对原告李某实施殴打、谩骂等行为,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法院认定被告陈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2. 关于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家庭暴力,但未造成原告李某身体伤害,故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3.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被告陈某的行为给原告李某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法院根据原告李某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本案中,法院对家庭暴力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和表现形式。
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还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家庭暴力的存在。
2. 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判断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法院需考虑多个因素,如家庭暴力行为的性质、后果等。
本案中,被告陈某的行为虽然构成家庭暴力,但未造成原告李某身体伤害,故不符合虐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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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的法律规定及社会原因分析-暴力犯罪是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十分突出的犯罪现象。
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的影响,海外黑社会组织向祖国大陆的不断渗透。
国内暴力犯罪活动也日趋严重。
运用法律手段遏制、预防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犯罪,是当前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环节。
一、暴力犯罪的概念及界定所谓的暴力犯罪原本并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
目前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例如,日本学者即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
所谓暴力,包含暴行以及威胁行使暴行。
”(注:(日)日本犯罪学研究会编:《犯罪学辞典》成文堂,1982年版,第497页。
)在我国刑法中,也只是在第20条第3款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涉及了这一概念,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如果从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的角度出发,在我国刑法中,所谓暴力犯罪大体上可以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条文明确地将暴力方法、手段规定为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或者犯罪的情节之一。
前者如第202条抗税罪、第236条强奸罪、第239 条绑架罪、第263条抢劫罪等,后者如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等。
第二,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暴力,但所规定的犯罪事实上只能是暴力,或者实践中犯罪通常是以暴力为主要犯罪手段。
前者如第104 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61条强迫他人卖淫罪等,后者如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
对于具有上述特点的犯罪,我国学者多将其归之于暴力犯罪的范畴。
但也正因为刑事法律对该类犯罪在规定上的不统一,因而如何界定暴力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目前尚无统一的认识。
归纳起来,我国学者对暴力犯罪研究主要表现为两个层次。
一是从刑法学角度,以犯罪的实质来界定暴力犯罪。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如:“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以强暴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应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注:叶高峰主编:《暴力犯罪论》,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页。
)二是从犯罪学角度,以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为依据界定暴力犯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两种:(1 )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
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
”(2 )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
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
”(注: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6页。
)上述两个层次对暴力犯罪的界定,对我们认识暴力犯罪这一社会现象具有不同的意义。
前者从适用刑法,准确理解暴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来说是比较科学的。
但如前所述,暴力犯罪并非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上对犯罪进行分类使用的概念,刑法的研究,只是借用了这一术语而已。
从研究暴力犯罪的原因、规律以及预防对策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从犯罪学角度剖析暴力犯罪似更为恰当一些。
比较第二个层次对暴力犯罪所下的定义,两者有以下区别:一是两者对暴力内涵的理解不同。
前者对暴力的理解是狭义的,不包括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的胁迫,后者对暴力的理解是广义的,包括这一内容;二是两者对暴力的对象,即暴力犯罪的外延理解不同。
前者将暴力犯罪限定在针对人身而实施,而后者无此限制,即只要是使用暴力手段实施犯罪,无论针对人身还是财产,均为暴力犯罪。
我们认为,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规定以及结合实践来说,第二个层次的两种观点虽然都有应肯定的一面,但也均存在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第一种观点有两点不足:(1)从实践看,犯罪人在实施暴力犯罪时,暴力手段和以将要实施暴力进行威胁的胁迫手段通常是交错使用的,威胁行为传输给被害人的信息是:若有必要,就决定使用公开的暴力。
这也就是说,刑法中的有些犯罪所使用的胁迫手段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因而,以暴力为威胁内容的胁迫手段,同样具有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排除在暴力犯罪之外是不妥当的。
(2 )将暴力只限定为对人身的侵犯,也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不相符合。
例如,我国刑法中的第114、115条爆炸罪既可针对人身而实施,也可针对公私财产实施,再如第202条抗税罪,如为抗拒缴税款打砸征税人员的车辆、打砸税管所公物的行为,实践中也是视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
若对上述犯罪不视为暴力犯罪,也是不妥当的。
其次,第二种观点将暴力犯罪外延界定在“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的看法,也是不恰当的。
理由是:(1)如前所述,刑法中还有一些犯罪,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地将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所规定的犯罪只能是暴力,或者通常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
我们并不能因刑法没有明确将暴力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将具有这种特点,并且实际上是以暴力行为实施了犯罪的,一概排除在暴力犯罪之外。
(2 )刑法上明文规定以暴力为手段的犯罪,除极个别犯罪外,绝大多数是将暴力和胁迫(威胁)同时规定为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些罪还规定可由其他方法、手段构成。
胁迫的内容,可以是暴力。
如杀人、伤害、殴打等,也可以是以毁坏财产、破坏名誉、揭发隐私为胁迫的内容,或者以对被害人不利,但内容是合法的进行胁迫,如以揭发其违法乱纪、犯罪行为进行威胁。
对这样的罪,法律虽然明文规定了暴力是其构成要件,但笼统地讲这些犯罪即是暴力犯罪也是不妥当的。
因为有些犯罪的胁迫手段除了可以暴力为内容外,还可以毁坏名誉、揭发隐私等为内容。
而其他方法、手段,则是指除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方法、手段。
如用酒灌醉、用麻药麻醉等。
这样的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方法、手段与暴力的内涵相去甚远,若行为人没有以将要实施暴力为胁迫的内容而实施了犯罪的,视为暴力犯罪显然不够妥当。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对暴力犯罪的界定,重要的并不在于刑法分则条文本身是否明文规定以暴力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所采取的是否为暴力(包括以暴力相威胁的胁迫手段)行为。
不宜说所有规定有暴力为犯罪成立的要件的犯罪,都是暴力犯罪,只有法律对犯罪有规定,并且行为人事实上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犯罪的,才可能归入暴力犯罪的范畴或者称其为暴力犯罪。
据此,我们认为,所谓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从刑法的意义上说,所谓暴力犯罪中的暴力(包括以将实施暴力的胁迫),是为自然人的故意危害行为而设立的犯罪要件。
“暴力”是指自然人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所谓“胁迫”(威胁)是指预示着有形的加害内容。
在此意义上,可以说暴力的含义无疑在犯罪中具有共性的一面。
但是,由于各种犯罪的性质不同。
因此,在暴力的内容及程度上存在很大区别。
从我国刑法对实施暴力的犯罪的规定来看,暴力的表现形式法律上概括为以下几种:(1)直接规定“暴力”为犯罪的要件。
如刑法第123条规定的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202条抗税罪、第226条强迫交易罪、第236 条强奸罪、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第25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63条抢劫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7条妨害作证罪、第333条强迫卖血罪等等。
这类犯罪除少数只以暴力为要件外,多数犯罪还规定可以以胁迫、其他方法、手段构成犯罪。
(2)虽然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但是法律用语事实上是指该种犯罪是以暴力(包括以暴力为胁迫内容)的行为实施的,刑法上则以“叛乱”、“暴乱”、“强制”、“绑架”、“殴打”、“聚众扰乱”、“聚众斗殴”、“劫夺”、“暴动越狱”、“强迫”、“阻碍”等等来表示。
如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39条绑架罪、第316条第2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第317条第2款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第358条强迫卖淫罪等。
(3)既没有直接规定暴力为要件,法律用语也并不意味着该类犯罪只能以暴力行为实施,但实践中该类犯罪通常是以暴力行为实施的,传统观念及理论上也认为该类犯罪就是暴力犯罪。
如第114条爆炸罪、放火罪、第232条故意杀罪、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等犯罪。
(4)虽然不具有上述的各种特征或者特点,但是法律将以暴力实施犯罪的,规定为从重处罚的情节,或者按照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犯罪论处。
如刑法第120条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2款、第157 条(犯各种走私罪)第2款、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款、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第1款第5项、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第2款和第3 款等。
在刑法理论上根据暴力的程度和范围对暴力的分类,也有不同的认识。
例如,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就将暴力划分为最广义的、广义的、狭义的、最狭义的四种。
(注:(日)木村龟二主编:《体系刑法事典》,青林书院新社,1981年版第401页。
)从暴力的程度和范围来看,当然在具体犯罪中仍然有着差别,但是我们认为,从我国刑法对暴力犯罪规定的法定刑的种类,以及轻重的范围来看,暴力的程度和范围与法定刑的关系,概括地说,一般情况下是一种比例关系,即,暴力的程度越重,则法定刑越重;暴力包括的范围越广,法定刑的幅度越大,刑种的种类越多。
从我国刑法规定的特点看,我们认为暴力可以分为广义的、狭义和最狭义的三种。
(一)广义的暴力。
包括非法实施有形物理力的所有类型(包括威胁使用暴力的加害内容)。
具体说,暴力行为的对象,既可以是人,也可是物;可以是针对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针对在场的其他人,暴力的内容,可包括从一般的殴打、轻微伤害到最严重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例如,我国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第202 条抗税罪、第277条妨害公务罪、第305条妨害作证罪等犯罪中的暴力和胁迫,就属于广义的暴力。
这种最广义的暴力,不以达到直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的程度为判断的标准。
但根据刑法理论,虽然这类犯罪的暴力可以包括所有非法实行的有形物理力,然而,在认定犯罪性质上根据刑法的规定则有不同的要求。
具体说,(1)有些犯罪可以包括最严重的暴力,如刑法第104条的武装叛乱、暴乱罪,可以包括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换言之,该种犯罪暴力本身就是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不特定的暴力犯罪行为为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