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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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边浴场管理制度

海边浴场管理制度

海边浴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海边浴场的管理秩序,保障全体游客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海边浴场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海洋管理法》和《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海边浴场管理单位1、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设施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2、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救生员和急救人员,确保游客在紧急情况下得到及时救助。

3、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管理1、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清晰标示出游泳禁区和危险区域。

2、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游泳区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3、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环境卫生管理1、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保持游泳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期清理海藻和垃圾。

2、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洗浴设施和卫生间,保障游客的基本卫生需求。

3、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游客的健康管理,做好疾病防控工作,防止疾病传播。

五、文明行为规范1、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游客教育,推动文明游泳,倡导健康、文明的海滨休闲文化。

2、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禁止吸烟、乱扔垃圾、打架斗殴及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加强监督和管理。

3、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公益活动,组织环保、健康、文化等活动,提升海边浴场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

六、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边浴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保障全体游客的合法权益。

2、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向社会公布相关管理信息。

3、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调整,不断完善管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

七、处罚和奖励1、对违反管理制度的海边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直至暂停或取消其经营权。

海滨浴场安全管理制度

海滨浴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海滨浴场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提高海滨浴场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海滨浴场管理部门是海滨浴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海滨浴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所有工作人员应树立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安全。

三、安全设施与设备1. 海滨浴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如救生圈、救生衣、救生艇、防鲨网等。

2. 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3. 游客进入海滨浴场前,应免费领取救生衣,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穿戴。

四、安全管理措施1. 游客管理(1)海滨浴场入口处设置游客服务中心,负责游客接待、咨询、引导等工作。

(2)游客进入海滨浴场时,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

(3)海滨浴场实行分区管理,根据不同区域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水上活动管理(1)海滨浴场内的水上活动应在专业教练的指导下进行,游客应服从教练安排。

(2)禁止游客在非游泳区域进行水上活动,如潜泳、跳水等。

(3)海滨浴场应设立警示标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3. 救援与救护(1)海滨浴场应配备专业救生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2)救生员应具备救生技能和急救知识,能够及时应对突发事件。

(3)海滨浴场应定期组织救援演练,提高救生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1. 海滨浴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2. 游客服务中心应向游客发放安全宣传资料,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

3. 定期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讲座等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六、奖惩制度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3. 对游客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海滨浴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海滨浴场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

海滨浴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海滨浴场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海滨浴场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旅游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组织与管理1. 成立海滨浴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滨浴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管理委员会下设安全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措施。

3. 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三、安全设施与设备1. 浴场内应配备救生员、安全巡查员等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浴场的安全工作。

2. 浴场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防滑、水深、禁止游泳等标志。

3. 浴场内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救生绳、救生梯等救生设备。

4. 浴场内应配备急救箱,并定期检查、更换药品。

5. 浴场内应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对游客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 定期对安全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

3. 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确保其具备基本的安全技能。

五、安全管理措施1. 浴场开放前,安全管理人员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2. 浴场开放期间,安全巡查员应定时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 浴场内禁止携带危险物品,如烟花、爆竹、易燃易爆物品等。

4. 浴场内禁止酗酒、吸烟、嬉戏打闹等不良行为。

5. 浴场内禁止游泳者携带宠物进入水域。

6. 浴场内禁止游泳者擅自进入非游泳区域。

7. 浴场内禁止游泳者超泳区游泳。

六、应急处置1. 发现游客溺水、受伤等情况,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 遇到突发自然灾害,如台风、暴雨等,应立即疏散游客,确保安全。

3. 确保游客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尽快恢复正常运营。

七、监督检查1. 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海滨浴场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9]4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9]46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威政发〔2009〕4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威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山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毗邻海域持续从事三个月以上排他性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使用海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规定的临时用海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海域使用权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是指国家在一定时限内出让海域使用权时,由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海域使用者时,按规定向各级人民政府缴纳的资金。

海滩浴场安全管理制度

海滩浴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保障游客在海滩浴场游玩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海滩浴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职责1. 海滩浴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本制度,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海滩浴场的日常安全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消除。

3. 服务人员:负责向游客提供安全提示,协助游客遵守安全规定,发现游客违规行为及时制止。

4. 游客:自觉遵守海滩浴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三、安全管理制度1. 人员配备(1)海滩浴场应配备充足的安全监管员,确保游客在海滩浴场游玩过程中的安全。

(2)在深水区设置明确标识和防护网,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2. 食物饮料管理(1)严格控制游客带入食物饮料,避免过多垃圾产生,影响海滩浴场卫生和美观。

(2)设置专门的餐饮区域,提供卫生、安全的食品和饮料。

3. 配套设施管理(1)完善更衣间、沐浴水龙头、遮阳伞和椅子等配套设施,为游客提供便利。

(2)设置小商店,主要贩卖饮料、泳衣等物品,满足游客需求。

4. 应急预案(1)制定海滩浴场恶劣天气应急预案,遇有恶劣天气及时疏散游客,确保游客安全。

(2)制定安全保卫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突发情况,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3)制定海水浴场溺水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溺水事件,迅速组织救援,确保游客生命安全。

5. 游客投诉管理(1)设立游客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游客投诉,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2)对游客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提升服务水平。

6. 日常值班管理(1)严格执行日常值班制度,确保海滩浴场24小时安全监控。

(2)值班人员应熟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奖惩措施1. 对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维护海滩浴场安全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水浴场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保护公共沙滩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沙滩和海水条件,向公众开放,以游泳休闲功能为主的公共休闲场所。

第四条海水浴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海水浴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政府(管委)确定的其他部门是辖区内海水浴场的主ZB土建设计室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应当设立海水浴场管v加shejiyuan8理单位,具体负责海水浴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体育、卫生计生、环保、旅游、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城管执法、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水浴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水浴场的设立第六条海水浴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新设立海水浴场,由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海事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海水浴场资源调查、评估,划定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第八条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划定后,区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海水浴场功能区划。

第九条在海水浴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海水浴场沙滩应当按照《威海市沙滩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类沙滩标准进行保护。

第三章海水浴场的管理第十一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海洋与渔业、卫生计生、环保、旅游、工商、质监、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

沙滩浴场安全管理制度

沙滩浴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保障沙滩浴场的安全运营,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安全责任1. 沙滩浴场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管理部门负责人为沙滩浴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沙滩浴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3.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责,确保本部门安全措施的落实。

三、安全设施与设备1. 沙滩浴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救生设备和救生员,确保游客在海滩游玩时的安全。

2. 沙滩浴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水深标识、禁止游泳区域、急救点等。

3. 沙滩浴场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四、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管理(1)救生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熟悉救生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2)救生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游客安全。

2. 游客管理(1)沙滩浴场应设置游客接待处,负责游客咨询、购票、安全告知等工作。

(2)游客进入沙滩浴场前,应接受安全告知,了解安全注意事项。

(3)沙滩浴场应实行实名制购票,加强对游客身份信息的登记和管理。

3. 游泳安全(1)禁止游客在非游泳区域游泳,确保游客在安全区域活动。

(2)加强对游泳区域的水质监测,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禁止游客酒后游泳,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 防溺水措施(1)救生员应加强对游泳区域巡视,发现游客溺水险情及时救助。

(2)沙滩浴场应设置防溺水警示牌,提醒游客注意安全。

(3)加强对游客的防溺水教育,提高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

五、应急处理1. 沙滩浴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 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3. 对受伤游客进行紧急救治,并立即通知相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1. 沙滩浴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及流程

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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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水浴场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保护公共沙滩及其附近海域的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海水浴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水浴场,是指依托适宜的海滩和海水条件,能够向公众开放,以游泳休闲功能为主的公共休闲场所。

第四条海水浴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分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威海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海水浴场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各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政府(管委)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海水浴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管委)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海水浴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海洋与渔业、体育、卫生、环保、旅游、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城管执法、气象、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水浴场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水浴场的设立
第六条海水浴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海岸带分区管制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新设立海水浴场,由所在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海洋与渔业、环保、旅游、海事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海水浴场资源调查、评价,划定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第八条海水浴场应当按照资源共享、设施共用、环境共保、安全共担的原则,统筹规划,科学管理。

第九条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经划定后,所在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海水浴场功能区划。

第十条在海水浴场内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建设的,应按照程序办理有关规划、建设、土地使用等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海水浴场沙滩应当按照海洋与渔业部门划定的一类沙滩标准进行保护。

第三章海水浴场的管理
法一场
三合
第十二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海洋与渔业、卫生、环保、旅游、工商、质监、物价、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海水浴场管理和服务规范指导。

第十三条海水浴场应当免费开放。

因特殊原因确需收取门票的,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向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海水浴场提供游泳服务的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特殊情况需延长开放时间的,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海水浴场管理制度,对海水浴场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治安和安全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管理:
(一)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救护人员;
(二)配置瞭望塔、监控室、广播站、救护站、救生船、救生衣、安全防护网、安全警示标识、公共厕所以及垃圾箱、公示牌等设施和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齐全和功能完好;
(三)定期对沙滩进行清理,维护公共厕所、停车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四)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
(五)设置中外文对照的《海水浴场须知》、《海上游乐须知》、《海蜇等海洋有毒生物防范急救方法》等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禁止直接向海水浴场排放污水。

海水浴场及周边建设的公共厕所和提供更衣、冲淋服务的场所,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

第十八条提供游泳服务期间,海水浴场管理单位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救生、救护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间、频率实施巡视;
(二)通过广播或者公示牌等方式及时公布海水浴场管理办法、安全知识和天气、潮汐、水质、水温、浪高等信息;
(三)及时清理容易伤害游客的海蜇等海洋生物。

(四)遇有恶劣天气、海水污染等情况,应当通过广播或者公告等方式及时告知,并劝导疏散游客。

第十九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备案。

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并将处置情况报告所在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海水浴场主管部门报送海水浴场管理运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海水浴场管理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海水浴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在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并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公共设施从事经营活动;
(二)不按规定价格收费和不明码标价;
(三)误导消费、欺诈游客,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未经检验、超过保鲜期食品以及腐烂、霉变、污秽不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四)尾随、纠缠、胁迫游客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五)机动船只侵占非机动娱乐设施的区域和游泳区;
(六)娱乐项目违反安全技术规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七)其他违法及不诚信经营行为。

第二十三条海水浴场内经营特色旅游项目所需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安全检测报告书。

设施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做好经营服务管理和设备检测维修,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经营旅游船、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海水浴场及周边设置的更衣、冲淋等服务,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海水浴场及周边设置的收费停车场,应当按照《威海市区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严格执行有关停车收费政策。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水浴场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海水浴场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损坏花草树木;
(二)非法采挖海砂;
(三)从事养殖、捕捞生产活动,停靠渔业船泊;
(四)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及其他废弃物;
(五)随意倾倒垃圾、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及其他废弃物;
(六)携犬进入海水浴场;
(七)随意张贴、发放广告;
(八)携带炊具烹饪、烧烤食物;
(九)焚烧垃圾、燃放孔明灯等易引发火灾的行为;
(十)其他影响海水浴场秩序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游客应当服从海水浴场管理单位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区域内活动,并自觉遵守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七条在海水浴场内组织娱乐健身等大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在海水浴场管理单位确定的地点和划定的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海水浴场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新建、改建和扩建等项目建设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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