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和广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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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

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标管理工作,维护商标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商标注册管理第二条商标注册是商标权益的获得方式,适用本办法的商标包括国内商标和国际商标。

第三条商标注册由商标局负责管理,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支付商标注册费用。

第四条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程序包括初审和实质审查,商标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五条商标注册证书是商标权益的凭证,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商标注册证书,注意商标维权和保护。

第三章商标使用管理第六条商标使用要符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按照商标注册证书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

第七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八条商标使用人应当及时履行商标使用年费的缴纳义务,如逾期未缴费,商标局有权撤销商标的注册。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以商标方式欺骗消费者。

第四章商标维权保护第十条商标维权包括维护合法商标权益,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权人应当及时发现商标侵权行为并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一条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商标冒用、商标盗用、商标仿冒等,商标权人应当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权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权的确认,商标局应当及时受理并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商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当事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

第五章商标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商标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商标局可以对商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商标违法行为包括商标侵权、商标盗用、商标虚假宣传等,商标局可以对商标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商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商标权利的宣传和保护,提高商标管理水平,加强与国内外商标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原有的商标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对于本办法未覆盖的商标管理问题,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的商标管理,促进品牌建设与发展,维护公司合法的商标权益,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开展公司商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公司商标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标设计、注册申请、使用、日常管理、保护等。

第三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属于公司商标:(一)用于区别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二)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不具有区别公司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特征的标识,不属于公司商标。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定的,不得作为公司商标使用。

第五条商标是公司的无形资产,集团各级员工应当树立商标意识,通过商标来区别公司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提升公司商标资产的价值。

公司商标使用应当以注册商标为主,未注册商标为辅。

符合条件的商标应当根据本办法申请注册为注册商标。

第六条注册商标是公司的核心资产,集团各级员工负有依法维护公司注册商标合法权益的义务。

公司对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机构及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七条公司商标管理遵循统筹管理、用者负责、分级管理、强化监督、依法维权、提升价值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推动建立和完善商标管理信息系统、注册商标申请和维权共享服务机制等,提升商标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商标管理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开展商标管理应当明确法律部门和品牌部门及各职责。

第十条集团公司商标管理的牵头管理部门和法律部门为集团法规部,品牌管理部门为集团品牌部。

第十一条集团法规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公司商标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二)公司商标设计合规性要求的制定和完善;(三)集团公司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转让、许可、续展等事项的法律事务;(四)对商标注册申请、变更、转让、许可、续展等事项流程的制定和完善;(五)参与更新公司核心商标名录、一级商标认定具体标准的制定、商标分级个案认定事务;(六)对市场上商标注册行为的监测;(七)集团公司商标相关的法律纠纷处理;(八)其他与商标法律事务相关的职责。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公司商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公司商标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商标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保护、合理使用、注重效益、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商标注册第四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充分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独创性和适应性,确保商标能够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易于识别和区分。

第六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商标查询,确保商标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第七条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应提交完整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设计图样及相关材料,并按期办理商标注册手续。

第三章商标使用第八条公司应合理使用已注册商标,确保商标在产品或服务上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第九条公司使用商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第十条公司使用商标应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商标声誉,不得将商标用于虚假宣传或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章商标保护第十一条公司应关注商标侵权行为,对侵犯公司商标权益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维权。

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商标信息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商标注册信息,确保商标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公司应加强商标法律意识,定期组织商标法律法规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员工对商标法律保护的认识。

第五章商标管理组织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商标管理组织,负责公司商标的管理和维权工作。

第十五条商标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1. 制定和实施公司商标战略和策略。

2. 管理和维护公司商标注册信息。

3. 监督和规范公司商标使用行为。

4. 处理商标侵权事宜,维护公司商标权益。

5. 定期向公司领导报告商标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商标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标使用行为,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标使用行为。

第三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商标使用的监督管理,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使用监督管理。

第二章商标注册及使用条件第五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提供真实、准确的商标注册申请材料;(三)申请注册的商标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属于禁止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

第六条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商标注册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商标图样;(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清单;(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第八条商标注册人取得商标注册后,可以依照规定使用该商标。

第九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第十条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商标注册人合法持有商标注册证书;(二)商标使用人具有合法的商标使用权;(三)商标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商标注册证书上记载的商品或者服务一致;(四)商标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颜色等要素。

第三章商标使用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商标使用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转让商标注册;(二)不得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三)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四)不得利用商标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益。

第十二条商标使用人应当使用注册商标,并在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标记。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导言企业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企业身份、区分商品或服务的功能。

为了保护企业商标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企业商标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商标使用管理1. 商标合法性验证在使用商标前,企业应进行商标合法性验证,确保商标不侵犯他人权益,不涉及禁止使用的标识和词语。

2. 商标注册企业应积极申请商标注册,以保障商标的合法权益。

申请注册前,应进行商标相关的初步定位和市场调研,确保商标的区分度和市场适应性。

3. 商标使用规范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商标使用规范,规定商标在不同场合和媒体上的使用方式,禁止未经授权的商标使用行为。

4. 商标维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商标维护机制,及时跟进商标维权事宜。

对于发现侵权行为,应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商标权益。

二、商标保护管理1. 商标监测企业应定期进行商标监测,及时发现商标侵权或盗用情况。

可以借助专业机构的帮助,提高监测效果。

2. 商标维权企业应保护自身商标权益,对于发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权,包括发出警告函、申请仲裁和起诉等。

3. 商标合作管理企业在与其他企业合作时,应注重商标的保护。

合作合同中应明确商标使用的权益和义务,以及商标使用期限和使用范围等。

4. 商标品牌形象管理企业应加强商标品牌形象管理,确保商标的统一识别和一致性。

商标在不同渠道和媒体上的使用应保持一致的风格和形象。

三、商标使用守则1. 禁止虚假标识企业在商标使用过程中,禁止使用虚假的商标标识,如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2. 禁止滥用商标权益企业不得滥用商标权益,不得利用商标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妨碍其他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益。

3. 商标规范使用企业应规范商标的使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遵循商标权的基本原则和规定。

结语企业商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商标管理能够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提高企业形象和竞争力。

企业应积极制定和完善企业商标管理办法,确保商标的合法性、权益和宣传效果。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商标使用管理制度一、前言商标作为企业的紧要资产之一,具有标识企业形象、保护企业权益的紧要作用。

为了规范商标的使用,保证商标的合法、正常运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特订立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部员工、合作伙伴以及与我公司有商标相关合作的各方。

三、商标的定义商标是企业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以区别本身和他人的标识,包含文字、图形、颜色、字体等。

四、商标的权属商标的权属属于我公司,未经我公司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我公司商标。

五、商标的使用范围1.商标仅限于我公司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禁止用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商品或服务。

2.商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道德、社会伦理以及相关财产规范。

3.商标的使用应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不得误导消费者或造成任何不良影响。

六、商标的申请和注册1.商标的申请和注册工作由我公司的法务部门负责。

2.申请商标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法律咨询,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和可注册性。

3.商标的注册费用由我公司承当,若申请未成功,费用不予返还。

4.商标注册成功后,应及时办理商标的维权登记手续。

七、商标的保护1.对于商标的保护,我公司将采取必需的法律手段,维护商标的权益。

2.发现他人侵权我公司商标的行为,应及时向法务部门报告,并供应充分的证据。

3.维权费用由我公司承当,但维权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律师费等,应由申请维权的人员承当。

八、商标的使用授权1.商标的使用授权由我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或法务部门进行管理,并签署书面的授权协议。

2.商标的使用授权可以是独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独占性的,依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3.商标的使用授权期限依据协议商定,若期限届满,可进行续签。

九、商标的使用监督1.我公司的管理层有权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商标的合法、规范使用。

2.监督的内容包含商标使用范围、授权情况、质量保证等。

3.如发现商标的违规使用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十、商标的更改或撤销1.商标的更改或撤销必需经过法务部门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商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商标管理,保护公司商标权益,提升公司品牌价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商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商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管理、保护优先、合理运用的原则。

二、商标的注册与保护第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对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品牌标识、广告语等。

第五条商标注册申请应当由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进展情况,及时处理商标局的审查意见和补正要求,确保商标注册申请能够顺利获得核准。

第七条公司应当对已注册的商标进行有效保护,定期监测市场上是否存在侵犯公司商标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侵权行为,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商标的使用与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当制定商标使用规范,明确商标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使用要求等,确保商标的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品牌形象。

第十条商标的使用应当经过授权,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公司商标。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对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的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对于商标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消费者投诉等,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以维护商标的声誉和形象。

四、商标的许可与转让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将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但应当签订书面的商标许可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明确许可的范围、期限、许可使用费等重要条款,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公司转让商标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商标转让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六条商标转让应当经过评估和审批程序,确保转让价格合理、合法。

五、商标的档案管理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商标档案管理制度,对商标的注册申请材料、核准文件、使用许可合同、转让合同、维权记录等相关文件进行妥善保管。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

企业商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商标管理,保护企业商标专用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品牌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商标的注册、使用、保护等管理活动。

二、商标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设立商标管理领导小组由企业高层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企业商标管理工作。

(二)明确商标管理部门负责商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商标的注册申请、续展、变更、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务的办理;监督商标使用情况,防止商标侵权行为;开展商标维权工作;组织商标宣传和培训等。

(三)相关部门职责研发部门:在新产品研发过程中,应考虑商标的使用和保护,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

市场部门:在市场推广活动中,规范使用商标,确保商标形象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法务部门:协助商标管理部门处理商标纠纷和侵权案件,提供法律支持。

三、商标的注册(一)商标的选择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产品特点和市场需求,选择具有显著性、独特性和可识别性的商标。

(二)商标的查询在确定商标之前,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避免与他人已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三)商标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准备商标注册申请材料,并及时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四、商标的使用(一)规范使用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样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商标,不得擅自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

(二)质量保证确保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维护商标的良好声誉。

(三)使用记录建立商标使用档案,记录商标的使用时间、地点、范围、方式等信息,以备查考。

五、商标的保护(一)监测定期对市场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可能侵犯本企业商标权的行为。

(二)维权对于侵犯本企业商标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向侵权人发出警告函、提起诉讼、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等。

(三)反不正当竞争防范他人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本企业商标的声誉和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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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商标管理和广告宣传管理工作,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之商标,包括在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也包括尚未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商标管理相关规定适用于某瓷砖总部各部门、各生产基地及各销售子公司,某洁具及某家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之广告,是指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印刷品等媒介推销我司产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本办法广告管理相关规定仅适用于总部广告,包括总部发布的广告,及总部设计但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管理部门包括:法务部、市场推广部门、总裁办及品管部。

第五条法务部是商标的主管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负责商标日常管理及广告审核工作,具体包括:(一)商标的注册、续展、转让、变更等工作;(二)商标的授权审核以及维权;(三)广告的审核以及维权;(四)申报与商标有关的荣誉;(五)负责处理与商标广告有关的法律咨询;第六条市场推广部门(指承担市场推广责任的部门)负责商标的图案设计、规范使用及广告的设计、发布等。

具体包括:(一)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或广告;(二)制定公司的《视觉识别应用手册》(简称“VI”)等,负责商标使用的规范化工作;(三)负责广告的策划以及发布工作;(四)存档、保管商标和广告设计、使用及发布过程中的所有资料(包括电子文档);第七条总裁办负责保管除某洁具外的所有商标资料原件(包括商标注册证、转让证明等),某洁具的商标资料原件由某洁具总经办负责保管。

第八条品管部负责管理产品(包括OEM产品)上的商标标识,确保相关产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箱、使用说明书等载体)上的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

第三章商标管理第一节商标的注册申请第九条因经营需要发展新品牌的,或为防止他人在非本司注册商品注册商标造成混淆,需扩大现有商标注册范围的,需求部门可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第十条商标注册申请的具体流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1):(一)需求部门填写《商标立项审批表》(见附件2)时,申请内容中需写明拟注册的商标名称和设计要求及拟注册的产品;(二)需求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市场推广部门按需求部门要求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案,可设计多个商标图案供需求部门选择;(三)法务部负责审核商标图案的合法性及注册可能性;(四)部门负责人的上一级领导负责审核,逐级提交至分管副总裁审批;特殊情况,需抢注商标的,可由董事会直接指令法务部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市场推广部门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商标图样,设计的商标图案应具有显著特征,便于对外宣传。

商标设计阶段(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前),相关人员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禁止对外披露相关信息,并将设计过程中收集的全部资料妥善保管。

市场推广部门自行设计的商标图样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本公司;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的,应签订书面委托设计合同,合同须明确设计商标图样的著作权归属于本公司,且约定保密责任和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法务部委托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申请商标注册,应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提交符合要求的全部资料,明确申请的日期,及时了解申请进程和相关信息。

商标注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如:不予受理、驳回、他人异议等),法务部应及时向需求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由需求部门自行承担,后续费用由法务部承担,商标的所有权由董事会确定。

第二节商标的使用第十四条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产品、产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根据商标是否注册,可分为注册商标使用及未注册商标使用;根据使用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行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

第十五条注册商标应在商标核定的范围内使用,确保商标标识与注册商标图案完全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其组合、比例与图案,使用时可在商标的右上角打上注册标记(○注或○R)。

使用未注册商标,包括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也包括超出商标核定范围及改变注册商标图案等不规范使用的情形,不得在商标的右上角打上注册标记,使用前应交予法务部审核,总裁审批通过后方能使用,确保不会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第十六条自行使用是指以公司名义使用注册商标,包括公司自行在生产的产品及广告内容中使用商标的情形,也包括委托他人生产、印刷产品、包装箱、说明书等使用商标标识的情形;许可他人使用是指许可他人在一定的地域及一定期限内以他人名义使用公司注册商标。

第十七条委托他人生产产品的,经办部门(单位)应确保被委托方按合同约定数量生产产品,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生产的产品及因质量不合格被退回的产品,应监督被委托方清除该产品上的商标标识,并销毁其包装箱、说明书等相关资料,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销售。

委托他人印刷产品包装箱、说明书等标有商标标识的物品时,经办部门(单位)须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约定商标使用范围及授权期限,并交由法务部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

经办部门(单位)应加强对印刷单位的管理,要求被委托人建立入库制度,废次印刷品应集中销毁,禁止流入市场。

第十八条许可他人使用公司注册商标,被许可人为关联公司或经销商的,商标使用许可书经法务部审核,分管副总裁审批;被许可人为其他公司的,商标使用许可书须经法务部审核,董事长审批。

如有需要,商标使用许可书可由法务部报国家商标局备案。

经办部门须严格监督被许可方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不得有损公司品牌形象。

第十九条市场推广部门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要部门,应及时将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例如合同、包装物、广告物品、商标印制证明材料等)存档保管,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第三节商标权的保护及商标荣誉申报第二十条除可在国家商标局查询的信息之外,公司所有商标注册信息、使用信息、商标策略等,作为公司的商业秘密,员工应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员工及经销商有义务保护公司商标的专用权,在经营管理中,一旦发现有侵犯或可能侵犯本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时,应及时向法务部反馈。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务部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商标专用权,公司员工应无条件配合。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维护商标权益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员工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给予处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民事或刑事责任:(一)商标设计作品向社会公开前,将职务作品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竞争对手或第三方的;(二)未按规定使用商标并造成政府部门查处的;(三)未将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使公司造成损失的;(四)未尽到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五)违反公司规定外借商标资料原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六)拒不配合公司商标维权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申报与商标有关的荣誉,包括中国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及其他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申报前,需求部门应填写《商标立项审批表》,经分管副总裁审批后交予法务部。

法务部负责选定第三方代理机构及具体的申报工作,需求部门负责合同签订及费用支付,各部门(单位)应无条件配合法务部工作,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广告管理第二十四条根据发布主体的不同,可将广告分为:1、总部自行发布或总部委托第三方发布的广告;2、由总部设计、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

第二十五条根据广告媒介的不同,可将广告分为:电视广告、网络广告、户外广告、报纸广告、杂志广告及宣传物料等。

户外广告须向工商行政管理中心办理登记后方能发布。

第二十六条市场推广部门负责总部自行发布或总部委托第三方发布的广告的管理,具体包括:采购立项、寻找供应商、签订合同、跟进广告发布进度及户外广告的登记工作等;应公司要求为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制作广告。

第二十七条市场推广部门自行设计的广告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公司;市场推广部门委托第三方设计公司设计的广告作品,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广告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公司。

第二十八条市场推广部门设计的广告发布前须填写《广告审核表》(见附件3),并将广告内容作为附件报法务部审核,如不同意法务部的修改意见,应由审批领导在《广告审核表》上写明“同意按原广告内容发布”。

如上述广告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则市场推广部门须提醒该广告发布存在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市场推广部门为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制作广告时,应通过OA发布该广告内容,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可自行下载使用,防止出现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擅自增加违法广告内容后导致被处罚,将责任推卸给公司的情形。

第三十条广告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弄虚作假的;(二)贬低同类产品的;(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字体、图片、肖像等;(四)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例如“顶级”、“极品”、“第一品牌”等;(五)广告中使用不具有公信力的单位颁布的证书或发布的数据;(六)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时,未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七)广告中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类型、数量、价值等数据不明,或奖品价值超过5000元;(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公司、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因发布广告内容违法被处罚的,处罚的费用由各部门(单位)按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具体如下:法务部未尽审核义务的,由市场推广部门承担,法务部承担连带责任;市场推广部门未将广告内容提交至法务部审核,未按法务意见修改擅自发布,或未尽提醒义务的,由市场推广部门承担责任;市场推广部门已尽提醒义务,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仍然发布被处罚的,由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自行承担,如经销商不同意支付处罚费用的,由所属运营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造成公司、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的广告因违法被政府部门查处的,依公司《员工手册》相关条款给予处分:(一)广告内容未提交法务部审核的;(二)户外广告未及时办理登记的;(三)未尽到审核义务,及时指出发布风险的;(四)未按法务部意见修改,擅自发布广告的;(五)未尽到提醒经销商或销售子公司发布风险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市场推广部门负责收集广告宣传的相关资料,例如广告发布照片、OA发布记录、行政处罚通知书等,并整理成档案。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之规定,以最大限度保护本公司利益为原则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实施,由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 1、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图2、商标事项申请表3、广告审核表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1:商标注册申请流程附件2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附件3广东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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