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541977)2003行政审批事项区直管政策性住房退房审批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90 (91)建房管字第23号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地产管理中加快应用计算机的意见 91 建房〔1991〕584号 92 建房[1992]162号 93 建房〔1992〕239号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07 建住房〔1998〕213号
108 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109 建住房〔2002〕66号 110 建住房〔2002〕67号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建住房综函〔2002〕 016号 建住房综函〔2002〕 071号 建住房综函〔2004〕 002号 建住房综函〔2005〕 087号 建住房综函〔2006〕 124号 建住房综函〔2007〕 084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上报“房地产统计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上报《房地产统计2002年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继续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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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建法函[2001]240号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43 建办法函[2002]431号 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 建法[2003]233号 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45 建办法函[2003]619号 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 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要求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作出解释的函》 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05号文件加快高等院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规范申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上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 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检查的通知 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3.09.11•【字号】冀建审[2003]435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冀建审[2003]435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精神,按照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论证,省审改办先后五批公布取消了137项行政审批项目,改变了管理方式的事项2项(名单附后)。
希望各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搞好与国家、省取消改变审批项目的衔接,加强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切实提高行政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附: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省建设厅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与国务院第一批衔接取消的事项(110项)1、造价工程师考前培训单位资格2、塔式起重机拆装许可3、中外合营、中外合作监理单位监理许可4、中外合作设计项目5、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设计资格6、地下工程特殊专用设备、器材的定型和生产7、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8、提高设防列度和设防标准9、恢复重建抗震设防标准10、震后异地重建城市新址11、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资质12、装修工程竣工质量认证13、施工组织设计14、施工环境控制15、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16、村镇规划区范围内临时用地17、村镇住宅建设18、临时占用村镇原有公共设施19、城市勘察测绘单位资格20、专设(戊级)设计级别21、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22、城市地下管线探查测量资格23、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资格24、历史名镇(村)25、供水企业试运行26、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单位27、房屋产权单位便器水箱和配件更新改造计划28、非城建单位城市客运交通营运范围29、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30、经营城市客车保修业务31、城市客车保修企业资质32、城市公交车船提高折旧率33、需要银行贷款或者向社会发行债券从事设施建设和运营车(船)的购置34、城市公交企业需要使用境外贷款35、城市公交企业破产36、出租车装置计价器37、城市公交企业出租、抵押、转让关键设备或重要建筑物38、其他单位建设城市道路39、动物园与系统外的单位交换、转让、出售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40、城市新建动物园41、燃烧器具销售许可42、全民所有制燃气供热企业关键设备资产处置43、城市集中供热规划44、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设计任务书45、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前个别需兴建项目46、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建设许可47、用侨汇购建住宅48、委托拆迁合同鉴证49、商品房外销许可50、机关、团体购买租赁私有房屋51、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52、建设类培训机构资质53、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和系统集成专项资质54、工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55、电梯准用证56、部分建设工业产品试行准用证57、城市树木大规模更新58、需政府投资设施建设和经营车(船)购置59、建设类书报刊经营广告业务60、工程施工合同价61、咨询、监理等单位施工招标投标代理资格62、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工程63、工程总承包资格64、地下工程竣工验收65、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后再取水重新核定取水量66、供水单位饮用水工程竣工验收67、凿井验收68、绿化工程验收69、燃气工程竣工验收70、淘汰报废水井71、城镇个人建造住宅72、项目公司销售商品房73、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74、自行拆迁75、城市私有房屋买卖价格76、房屋租赁77、公有房屋租赁78、建设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证书79、工程设计咨询资质审查80、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81、爆破作业82、动物园申请猎捕一、二级保护动物特许猎捕证83、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工商登记84、游乐园规划建设选址85、跨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机构8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87、工程勘察设计评优88、供气能力20万户以上燃气企业资质89、供热能力500万平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0、供水能力100万立方米以上企业资质9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92、建设工程勘察合同93、企业房改方案94、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95、跨城市接受委托拆迁审批96、施工合同草案审查97、工程竣工结算核准98、施工合同管理人员岗位资格核准99、招标单位资质核准10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验收101、申报资质等级建筑企业安全资格审批102、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核准103、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104、房屋修缮质量评定核准105、房屋装饰装修审批106、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核准107、建设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岗位证书核准108、进城车辆清洗站(原下放事项)109、城市车辆清洗站运营证核准110、建筑装饰资质核准二、与国务院第二批衔接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18项)111、城市新增工业用水量审批11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岗位资格核准113、建设行业网站名称审核114、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审查11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116、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117、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核准118、燃气供应企业及分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119、城市公交企业停止正常运营审批120、转让出租汽车或者移作它用审批121、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核准122、长江水域船舶垃圾作业审批123、城市公共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24、公共绿地(包括游乐园、动物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125、设立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126、房地产中介人员从业资格认证127、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预审128、外国设计机构设计资格核准三、省政府公布建设厅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9项)12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13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申请;131、工程建设项目标底审定;13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133、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资质;134、经济适用住房设计标准确认;135、住房购销企业资质136、建设职业资格鉴定站和培训机构(高级)137、各市水库综合运用管理方案四、与国务院衔接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2项)1、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2、城市危险房屋安全鉴定人员资格核准。
007519772007行政审批事项区属单位和区直管政策性住

(00754197-7)2007行政审批事项:区属单位和区直管政策性住房补差审批一、行政审批内容区直管政策性住房补差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一)《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二)《关于因结婚或继承父母遗产产生家庭拥有两套政策性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国房[2006]17号)第二款。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准许。
申请人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审批条件(一)申请人已购买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并办理了房改购房手续(或个人直接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购买);(二)申请人按规定须向原产权单位补交全成本微利房差价、社会微利房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三)申请人调离原产权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或申请人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或市场商品房差价;(四)申请补差的住房产权无争议;(五)补差房价计算正确,符合房改政策规定;(六)申请人没有违规购买安居房;(七)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
法律依据:(一)《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二)《关于因结婚或继承父母遗产产生家庭拥有两套政策性住房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国房[2006]17号)第二款。
五、申请材料(一)《深圳市办理个人已购安居房业务申报表》(1份);(二)购房申请人及共有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三)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四)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五)离退休人员还应提供离退休证同离退休审批表复印件,行政事业单位须提供编制本或最近年度考核晋升工资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六)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七)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八)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补差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付房款收据、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个人《房地产证》的提供原购房合同)、房价审查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九)按全成本微利价补差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购房申请人于1988年6月10日前参加工作的,还应提供参加工作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在深圳市服役的证明1份(验原件);(十)《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全成本微利价)》或《安居房补差房价审查表(社会微利价)》(3份);根据房改审核部门核定的补差房价审查表,申请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并按合同要求交纳补差款后,应向房改审核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个人补差)》(4份)或《深圳市安居房补差合同(单位按社会微利价补差)》(4份);(2)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补差款收款收据复印件1份(在领取批复时提交);购房申请人接收(所在)单位按规定向原产权单位补交社会微利差价的,补差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①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②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③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补差合同的,提供法定代有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建办法函[2003]357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8月5日建办法函[2003]357号)吉林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项目若干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就《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中涉及建设部项目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23项“取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是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内容,不包括第十八条规定的住宅小区综合验收。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应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仍应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综合验收。
二、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所指的“建设工程”是否应当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已明确“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因此,建设工程包括“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建设工程。
三、国发〔2002〕24号文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第300项“取消燃气企业资质审批”。
但对城市燃气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我部在上报国务院的意见中保留了“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燃气主管部门前置审查”项目。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燃气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性审查工作,并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的规定,对从事管道燃气服务的企业,逐步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将燃气企业的管理工作纳入特许经营的范围。
济南市房改售房审批工作程序

济南市房改售房审批工作程序济南市房改售房审批工作程序房改售房工作程序:(1)售房单位持售房申请和所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到区房改办领取《单位房改售房申请审批书》并按《审批书》到区房改办领取《单位房改售房申请审批书》并按《审批书》的要求和单位情况填写,由区房改办初审后送市房改办。
(2)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申请审批书》内容进行审核,办理批准售房的手续。
(3)单位持《审批书》到区房改办领取《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或《济南市职工货币化购房(集资建房)申请表》、《济南市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济南市房改购房保险申请》。
(4)售房单位将《申请表》发给购房人,购房人填写《申请表》上半部分栏目,并经工作单位及其配偶工作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连同《济南市房改购房保险申请》和夫妇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证明交售房单位。
购买直管公房的居民持有效证件(乡份证复印件、户口薄、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办理购房手续。
(5)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区建行房地产信贷部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组织职工交纳个人购房定金,交纳购房定金数额为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00元,收取的定金,必须统一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6)售房单位按收取购房定金的户数,对所售住房按套勘丈复核住房的建筑面积,并按比例绘制所售住房的《分层平面图》和《分户平面图》。
(7)售房单位委托市房改售房评估机构(济南市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所售住房实施评估,由评估机构做出所售住房的评估报告。
(8)售房单位按照评估结果填写个人购房《申请表》下半部分栏目,与购房人签定《济南市居民房改售房房产买卖契约》,填写《济南市房产买卖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9)售房单位持所售住房的《评估报告》、《济南市居民购买现有住房(集资建房)申请表》或《济南市职工货币化购房(集资建房)申请表》、《济南市房改购房保险申请》到区房改办初审后,送市房改办复核,将个人购房资料录入微机建档管理,同时办理个人购房保险手续。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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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大政发[2007] 11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第四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二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7〕8号)公布后,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对市政府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清理。
经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调整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为116项,现予公布。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对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
对属于政府内部工作、不列入行政审批项目的事项,也要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提高效率。
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对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
附件:1.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9项)2.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后继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16项)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附件1:市政府第十一批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19项)一、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一)市经委(1项)食盐准运证核发(二)市公安局(1项)深圳、珠海经济特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三)市司法局(1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审查(四)市交通局(1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企业设立、公交设施广告审批(五)市林业局(1项)蚕种质量合格证核发(六)市外经贸局(1项)在境内举办展览会和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七)市质监局(1项)标准化行政许可(商品条码准印)(八)市工商局(1项)烟草广告发布经营资格审批(九)市地震局(1项)重大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场地审批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3项)(一)市教育局(1项)小区配套幼儿园审批下放到区市县(二)市质监局(2项)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以上2项转移由法定技术检验机构自律管理三、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审批项目(2项)(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1项)“国家规定的特殊药品审批”中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证明核发”调整由市卫生局实施。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3.02.27•【文号】国发[2003]5号•【施行日期】2003.02.2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继续对国务院部门其余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和论证。
经研究,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406项行政审批项目,另将82项行政审批项目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移交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等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2.国务院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2项)国务院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406项)┏━━┯━━┯━━━━━━━━┯━━━━━━━━━━━━━━━━━━━━━━━━━┯━━━━━┓┃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备注┃┠──┼──┼────────┼─────────────────────────┼─────┨┃│1│高技术应用部门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部门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方式│┃┃││展项目年度计划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计高技〔1998〕2064号)│┃┃││批││┃┃国├──┼────────┼─────────────────────────┼─────┨┃│2│高技术产业化推进│《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组织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目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计科技〔2000〕2433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关于下发〈国家高技│┃┃家│││术产业化推进项目补助经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司高│┃┃│││技函〔2000〕075号)│┃┃├──┼────────┼─────────────────────────┼─────┨┃│3│不需政府投资和给│《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职能配置内│┃┃││予优惠政策、国家│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69号)│┃┃││明令限制之外、限││┃┃计││额(规模)以下的部││┃┃││分行业基建项目审││┃┃││批││┃┃├──┼────────┼─────────────────────────┼─────┨┃│4│中央储备食用植物│《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油(料)收购定价和│委员会令第11号)│┃┃││销售定价││┃┃委├──┼────────┼─────────────────────────┼─────┨┃│5│明信片资费确定│《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6│价格鉴证资格考试│《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价格鉴证师执│┃┃││培训单位审批│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66号)│┃┃├──┼────────┼─────────────────────────┼─────┨┃│7│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人员资格认证│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1662号)│┃┃├──┼────────┼─────────────────────────┼─────┨┃│8│汽车整车和发动机│《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来料加工保税复出│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口审批││┃┃├──┼────────┼─────────────────────────┼─────┨┃│9│摩托车整车和发动│《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工业项│┃┃││机来料加工保税复│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4号)│┃┃││出口审批││┃┠──┼──┼────────┼─────────────────────────┼─────┨┃│10│对实施高等教育学│《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吉林、福建、陕西、四川、广│┃┃││历文凭考试试点省│东五省进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批复》(教成│┃┃││份的资格审批│〔1996〕10号)│┃┃├──┼────────┼─────────────────────────┼─────┨┃│11│教育部直属高校校│《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教││园规划审查│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号)│┃┃├──┼────────┼─────────────────────────┼─────┨┃│12│教育部直属高校重│《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试│┃┃育││大项目和限制类项│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计计〔1978〕234│┃┃││目之外自筹资金建│号)│┃┃││设项目的初设审查││┃┃├──┼────────┼─────────────────────────┼─────┨┃部│13│教育部直属高校勘│《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察设计研究院管理│令第93号);《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事项审核│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14│高等学校在本科专│《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业目录内设置、调│颁布)〉的通知》(教高〔1999〕7号)│┃┃││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内的本科专业││┃┃││审批││┃┃├──┼────────┼─────────────────────────┼─────┨┃│15│教育部在京直属高│无设定依据│┃┃││校零星基建审核││┃┃├──┼────────┼─────────────────────────┼─────┨┃│16│教育系统机电产品│《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进口登记及向外经│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号)│┃┃││贸部转报国家机电││┃┃││配额商品、特定商││┃┃││品进口申请表核准││┃┃├──┼────────┼─────────────────────────┼─────┨┃│17│教育系统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2号);│┃┃││股票的申请审核│《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8号)│┃┃├──┼────────┼─────────────────────────┼─────┨┃│18│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许可证审核│知》(国发〔1984〕54号)│┃┃├──┼────────┼─────────────────────────┼─────┨┃│19│中小学图书馆推荐│《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的│┃┃││书目审批│通知》(教备〔1991〕70号)│┃┃├──┼────────┼─────────────────────────┼─────┨┃│20│教育系统有关出版│《新闻出版署关于发布〈关于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及高等学校出│单位职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出政〔1993〕801号) │┃┃││版社的年度选题计│;《国家教育委员会、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关于高等学│┃┃││划审批│校出版社加强管理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备│┃┃│││〔1995〕11号)│┃┃├──┼────────┼─────────────────────────┼─────┨┃│21│高等学校接受享受│《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中国政府奖学金的│部、公安部令第9号)│┃┃││外国留学生审批││┃┃├──┼────────┼─────────────────────────┼─────┨┃│22│外国公司设立面向│《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与外国公司在教育领域开展科技合│┃┃││多所高等学校且不│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教外综〔2000〕51号)│┃┃││以外国公司或外国││┃┃││人名字命名的奖学││┃┃││金审批││┃┃├──┼────────┼─────────────────────────┼─────┨┃│23│部分特殊专业及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殊需要的人员以外│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8号)│┃┃││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准││┃┃├──┼────────┼─────────────────────────┼─────┨┃│24│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聘用中国公民核准│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外综〔1995〕130号)│┃┠──┼──┼────────┼─────────────────────────┼─────┨┃│25│中国单位或者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 │┃┃科││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审核││┃┃├──┼────────┼─────────────────────────┼─────┨┃技│26│科技查新机构业务│《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科│┃┃││资质认定│技查新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0〕544号)│┃┃├──┼────────┼─────────────────────────┼─────┨┃部│27│机电产品进口登记│《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关于印发〈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机电办综字〔2001〕18号)│┃┃├──┼────────┼─────────────────────────┼─────┨┃│28│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工程区域试点管理办法│┃┃││区域创新试点审批│(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字〔1998〕292号)│┃┠──┼──┼────────┼─────────────────────────┼─────┨┃国防│29│现场混装车跨省、│《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国防科学技术│┃┃科工││自治区、直辖市服│工业委员会令第2号)│┃┃委││务审批││┃┠──┼──┼────────┼─────────────────────────┼─────┨┃│30│各省、自治区、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辖市、计划单列市│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民族工作部门制定│委(政)字〔1990〕217号)│┃┃││“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实施办法││┃┃││的备案││┃┃国├──┼────────┼─────────────────────────┼─────┨┃│31│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国家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改革和发展成人中等专业教│┃┃││举办成人中等教育│育的意见〉的通知》(教成〔1994〕3号)│┃┃││审批││┃┃├──┼────────┼─────────────────────────┼─────┨┃家│32│民族经济干部业务│《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印发〈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出国(境)培训审核│国(境)外培训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3 │┃┃│││〕314号)│┃┃├──┼────────┼─────────────────────────┼─────┨┃民│33│推荐国家科学技术│《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令第2│┃┃││奖项目审核│号)│┃┃├──┼────────┼─────────────────────────┼─────┨┃│34│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委││基本建设招投标决│(北京市建委1989年9月10日)│┃┃││标报告表核准││┃┃├──┼────────┼─────────────────────────┼─────┨┃│35│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工资基金计划管理│(国发〔1985〕115号)│┃┃││审核││┃┃├──┼────────┼─────────────────────────┼─────┨┃│36│国家民委所属单位│《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高级专家延长退( │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3〕141号)│┃┃││离)休年龄审核││┃┃├──┼────────┼─────────────────────────┼─────┨┃│37│少数民族人才资源│《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开发项目审批│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70号)│┃┃├──┼────────┼─────────────────────────┼─────┨┃│38│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和毕│┃┃││普通高等教育就业│业生就业制度的试点意见》(教学〔1994〕3号)│┃┃││计划及高等教育毕││┃┃││业生派遣审核││┃┃├──┼────────┼─────────────────────────┼─────┨┃│39│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举办专业证书班审│〈专业证书〉制度管理的若干意见》(〔89〕教成字011│┃┃││批│号)│┃┃├──┼────────┼─────────────────────────┼─────┨┃│40│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无设定依据│┃┃││中专毕业生派遣审││┃┃││核││┃┃├──┼────────┼─────────────────────────┼─────┨┃│41│国家民委所属院校│《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学费、住宿费收费│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标准审核│〔1996〕101号)│┃┃├──┼────────┼─────────────────────────┼─────┨┃│42│设立非生产性废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43│租赁房屋登记核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44│防盗安全门生产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记│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45│防盗保险柜(箱)生│《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产登记│公安部令2000 年第12号)│┃┠──┼──┼────────┼─────────────────────────┼─────┨┃│46│代销中国福利彩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与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资格审批│的通知》(民办发〔1998〕12号)│┃┃├──┼────────┼─────────────────────────┼─────┨┃│47│社会团体刻制印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1993年第1│┃┃││审批│号)│┃┃├──┼────────┼─────────────────────────┼─────┨┃│48│社会团体设立企业│《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民││法人备案│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95〕14号)│┃┃├──┼────────┼─────────────────────────┼─────┨┃│49│外国商会聘请外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政││工作人员审批│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1998〕19号)│┃┃├──┼────────┼─────────────────────────┼─────┨┃│50│民办非企业单位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部││制印章审批│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年│┃┃│││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 2000年第20号)│┃┃├──┼────────┼─────────────────────────┼─────┨┃│51│在地方各级革命烈│《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1995年│┃┃││士纪念建筑物保护│第2号)│┃┃││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批││┃┃├──┼────────┼─────────────────────────┼─────┨┃│52│社会福利企业因合│《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并、分离、转让而│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终止的审批│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53│社会福利企业法定│《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人委任、选举、招│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聘或罢免的备案││┃┃├──┼────────┼─────────────────────────┼─────┨┃│54│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物资部、国家工│┃┃││残疾人员的残疾状│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况鉴定核准│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55│社会福利企业辞退│《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残疾职工备案│〈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民│┃┃│││〔1989〕福字37号)│┃┃├──┼────────┼─────────────────────────┼─────┨┃│56│举办社会福利性募│《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社会福│┃┃││捐义演核准│利性募捐义演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4年第2号)│┃┠──┼──┼────────┼─────────────────────────┼─────┨┃│57│非国有商业银行承│《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担海关、外汇等系│法〉的通知》(财预字〔1998〕201号)│┃┃││统罚款代收机构确││┃┃││定││┃┃财├──┼────────┼─────────────────────────┼─────┨┃│58│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转贷银行审批│定〉的通知》(财债字〔1999〕230号)│┃┃├──┼────────┼─────────────────────────┼─────┨┃政│59│中国会计师事务所│《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为国际会计师事│成员所的通知》(财会协字〔1996〕9号)│┃┃││务所成员所、联系││┃┃部││所审批││┃┃├──┼────────┼─────────────────────────┼─────┨┃│60│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金融相关审计业务│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228│┃┃││审批│号)│┃┃├──┼────────┼─────────────────────────┼─────┨┃│61│企业承印行政事业│《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性收费和政府性基│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104号)│┃┃││金票据审批││┃┃├──┼────────┼─────────────────────────┼─────┨┃│62│海关缉私物资(暂│《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扣货物)拍卖行确│印发〈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定│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413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对〈关于加强缉私罚没收│┃┃│││入缴库和缉私缉毒办案支出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9〕194号)│┃┃││││┃┃├──┼────────┼─────────────────────────┼─────┨┃│63│棉花财政补贴资金│《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转拨审核│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经字〔1998〕389号)│┃┃├──┼────────┼─────────────────────────┼─────┨┃│64│中央医药储备资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损失审核│通知》(财工字〔1997〕448号)│┃┃├──┼────────┼─────────────────────────┼─────┨┃│65│破产企业无法回收│《财政部、国家电力公司关于明确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电费免征三峡基金│管理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1115 │┃┃││审核│号)│┃┃├──┼────────┼─────────────────────────┼─────┨┃│66│试行破产的国有企│《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试行破产的国有企业清偿中央基│┃┃││业清偿中央基本建│本建设预算内资金债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设预算内资金债务│〔1997〕15号)│┃┃││审核││┃┠──┼──┼────────┼─────────────────────────┼─────┨┃人事│67│实行企业化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人事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部││不享受财政资金补│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07号)│┃┃││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劳动│68│基本医疗保险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保障││医院制剂的目录及│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部││给付比例备案││┃┠──┼──┼────────┼─────────────────────────┼─────┨┃│69│城市新增工业用水│《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1988年11月30日国务院批准│┃┃││量审批│,建设部令第 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7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由注册建造┃┃││工程师岗位资格核│行规定〉的通知》(建人教〔2001〕162号)│师代替,并┃┃││准││设立过渡期┃┃├──┼────────┼─────────────────────────┼─────┨┃│71│建设行业网站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审核│定》(国务院令第195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计│┃┃建│││算机信息网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科〔2001〕184│┃┃│││号)│┃┃├──┼────────┼─────────────────────────┼─────┨┃│72│在中国境内承包工│《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设││程的外国企业资质│(建设部令第32 号)│┃┃││审查││┃┃├──┼────────┼─────────────────────────┼─────┨┃│7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改为告知性┃┃部││础设施工程施工招│(建设部令第89号)│备案┃┃││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核准││┃┃├──┼────────┼─────────────────────────┼─────┨┃│7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由注册建造┃┃││经理资质核准│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75│外国设计机构设计│《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中外合作│┃┃││资格核准│设计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计设〔1986〕840号)│┃┃├──┼────────┼─────────────────────────┼─────┨┃│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改为告知性┃┃││政基础设施工程竣│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备案┃┃││工验收核准││┃┃├──┼────────┼─────────────────────────┼─────┨┃│77│燃气供应企业及分│《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销站点变更、停业││┃┃││、歇业、分立、合││┃┃││并的审批││┃┃├──┼────────┼─────────────────────────┼─────┨┃│78│城市公交企业停止│《建设部关于发布〈全民所有制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转换经│┃┃││正常运营审批│营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671号)│┃┃├──┼────────┼─────────────────────────┼─────┨┃│79│转让出租汽车或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建设部、公安部令第63号)│┃┃││移作它用审批││┃┃├──┼────────┼─────────────────────────┼─────┨┃│80│单位处理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核准││┃┃├──┼────────┼─────────────────────────┼─────┨┃│81│长江水域船舶垃圾│《防止船舶垃圾和沿岸固体废物污染长江水域管理规定》│┃┃││作业审批│(交通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局令1997年第17号)│┃┃├──┼────────┼─────────────────────────┼─────┨┃│82│城市公共绿化工程│《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设计方案审批││┃┃├──┼────────┼─────────────────────────┼─────┨┃│83│公共绿地(包括游│《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游乐园管理规│┃┃││乐园、动物园)内│定》(建设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85号)│┃┃││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审批││┃┃├──┼────────┼─────────────────────────┼─────┨┃│84│设立县(市)住房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积金管理中心审批││┃┃├──┼────────┼─────────────────────────┼─────┨┃│85│房地产中介人员从│《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的决│┃┃││业资格认证│定》(建设部令第97号)│┃┃├──┼────────┼─────────────────────────┼─────┨┃│86│建设工程项目环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影响报告书预审││┃┠──┼──┼────────┼─────────────────────────┼─────┨┃│87│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铁道部计划司关于大中型建设项目立项阶段落实铁路运│┃┃铁││项阶段落实铁路运│输条件程序的通知》(计长〔1993〕56号)│┃┃││输条件审核││┃┃├──┼────────┼─────────────────────────┼─────┨┃│88│铁道系统施工企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道││一级项目经理审核│法〉的通知》(建建〔1995〕1号)│┃┃││及二、三级项目经││┃┃││理资质审批││┃┃├──┼────────┼─────────────────────────┼─────┨┃│89│铁道系统国际科学│《科学技术部、外交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部││技术会议与展览的│局关于印发〈国际科学技术会议与展览管理暂行办法〉的│┃┃││审批│通知》(国科发外字〔2001〕311 号)│┃┃├──┼────────┼─────────────────────────┼─────┨┃│90│铁路工业产品生产│《国务院关于发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的通│┃┃││许可证发证和检验│知》(国发〔1984〕54号)│┃┃││报告审核││┃┠──┼──┼────────┼─────────────────────────┼─────┨┃│91│道路货物运输线路│《交通部、国家经委关于印发〈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交││审批│的通知》(〔86〕交公路字1013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零担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1039号)│┃┃├──┼────────┼─────────────────────────┼─────┨┃│92│道路运输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交│┃┃通││资质审批(危险化│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学品运输企业除外│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0〕225号)│┃┃├──┼────────┼─────────────────────────┼─────┨┃│93│由交通部审批的公│《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1996年第4号)│┃┃部││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预││┃┃││审审查(外资贷款││┃┃││工程除外)││┃┃├──┼────────┼─────────────────────────┼─────┨┃│94│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的码头资质核准│355号);《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95│公路、水运工程试│《交通部基建管理司、交通部公路管理司关于发布〈公│┃┃││验检测人员资格评│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审│(基质监字〔1998〕16号)│┃┃├──┼────────┼─────────────────────────┼─────┨┃│96│公路、水运工程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交通│┃┃││量监督人员资质考│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的通知》(交│┃┃││核│工发〔1992〕44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04.07
•【字号】粤府[2003]32号
•【施行日期】2003.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
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3]3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
对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省原则上作取消处理。
二、对国务院作改变管理方式处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各地、各部门要作相应的调整,原则上要移交给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管理。
同时,要积极培育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加快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三、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后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附件: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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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54197-7)2003行政审批事项:区直管政策性住房退房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区直管政策性住房退房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依据
《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予以准许。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申请所退安居房未取得全部产权;
(二)申请人具有退房的充分理由;
(三)申请所退安居房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住房产权;
(四)申请人所退安居房没有产权纠纷及其他民事权利纠纷;
(五)因违规购买安居房需办理退房的,须按规定接受市房改办或市房产管理部门相关处理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
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退房申请书1份(原件);
(二)企业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或单位负责人任命文件1份(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单位委托代理人办理或签订合同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
(五)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交款收据复印件、个人房地产证(未办理房地产证的不需提供)1份;
(六)购房申请人和共有人身份证,境外人士提供身份证或护照,现役军人提供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军人离退休证复印件1份;
(七)购房人及共有人住房信息证明(由市产权信息中心开据)1份。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罗湖区住宅局。
八、行政审批决定机关
罗湖区住宅局。
九、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单位经办人或申请人到深圳市罗湖区建设(住宅)局收文窗口递交资料;
2、房改科核对房屋档案,审核退房申请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房改科科长提出初审意见;
4、局分管领导审批并报局长审批;
5、如同意退房,转入下一程序,不同意退房,告知退房申请人;
6、住户自行结清须缴交的水、电、煤气、管理费等并报停;
7、验收房屋资料、证件原件,填写产权变更资料及签订退房协议(夫妻双方需现场签字),领导签名,发验房通知单;
8、产权变更资料报市售房中心批复;
9、我局会同区物业办验房,收钥匙,开验房证明;
10、已办产权证的退房人会同我局工作人员到国土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11、申请人到局财务室领取退房款;
12、退房资料归档、变更电子信息档案。
十一、行政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
十二、行政审批证件及有限期限
批准文件,有效期限90天。
十三、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