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

不公平格式条款1、不公平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协议书、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凭证、单据、电子协议等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表现形式:①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
如果在合同中加进某些条款,其内容直接涉及某些情况下发生的责任得以免除,如规定自己仅就故意或重大过失负责、缩短法定瑕疵担保期间等。
这种条款即为直接免除或限制责任的不公平条款。
②赋予供应商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条款。
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商以某些文句赋予自身以非有消费者违约或不可规责于消费者的事由而任意解除、变更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从而使消费者承担合同风险,此条款即是不公平条款。
③限制或剥夺相对人权利的条款。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平等的。
但在有些情况下,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合同的一方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的某些权利未得到自己的同意不得行使或限制行使,从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
这实际上是一种压制性条款,是不公平的。
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买受人在标的物有瑕疵时,只能要求更换标的物,而不能解除合同或减少价款,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④就与合同无关的事项限制一方权利的条款。
某些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长期占有客户或垄断市场的目的,会在合同中规定对方必须只能与自己交易的条款,以及就与同类交易有关的事项互通信息的条款。
这些条款已经超出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范围,是对当事人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自由权利的限制,因而,无疑是不公平的。
⑤要求相对人放弃权利或加重相对人责任的条款。
在合同中,当事人均平等地享有在法定情况下主张某些权利的权利,但在某些格式条款合同中,供应方会在合同中规定消费者预先放弃某些权利的条款。
消费者一方签署,某些权利即视为放弃。
例如,某些“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标牌,消费者一经购买,即失去就商品的瑕疵主张权利的权利。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餐饮行业6种不公平格式条款
1.“禁止自带酒水。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2.“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
”或“消毒餐具另收费”。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3.“包间最低消费××元。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的违法行为。
4.“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5.“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
”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自负。
”
违法定性: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6.“餐厅有权接受或拒绝顾客自带酒水和食品。
如果顾客不接受餐厅建议将被视为自动放弃食品卫生投诉权利。
”。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无效吗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有⼀定原则的,平等、⾃愿、合法是最基本的原则,⽽有些合同有条款可能是不公平的,那么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责任,限制⼀⽅权利的,该条款⽆效。
如果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九⼗七条【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合同平等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在充分协商达成⼀致意思表⽰的前提下订⽴合同的原则。
这⼀原则包括三⽅⾯内容:①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和经济实⼒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所取得财产、劳务或⼯作成果与其履⾏的义务⼤体相当;要求⼀⽅不得⽆偿占有另⼀⽅的财产,侵犯他⼈权益;要求禁⽌平调和⽆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致,合同才能成⽴。
任何⼀⽅都不得凌驾于另⼀⽅之上,不得把⾃⼰的意志强加给另⼀⽅,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段签订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责任,限制⼀⽅权利的,该条款⽆效。
如果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效。
不公平格式合同7篇

不公平格式合同7篇篇1不公平格式合同审查与修改协议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服务方):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顾问团队)鉴于甲方存在一份格式合同,该合同中存在可能对甲方权益造成不公平对待的条款,因此甲方委托乙方对合同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建议。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审查目的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格式合同进行详尽审查,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中的条款内容、法律效力、是否存在对甲方不公情形等。
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合法性,维护甲方权益。
二、审查内容乙方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合同主体的合法性;2. 合同条款的合规性与合法性;3. 合同内容是否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4.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5. 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与赔偿条款是否合理;6. 其他可能涉及甲方权益的重要内容。
三、审查流程1. 甲方提供格式合同电子版及纸质版给乙方。
2. 乙方在接到合同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报告。
3. 双方根据初步审查报告进行讨论,乙方提出修改建议。
4. 甲方根据修改建议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合同提交给乙方进行再次审查。
5. 乙方出具最终审查报告,确认合同修改后的公平性、合法性。
四、修改建议与合同调整乙方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将提出具体的修改建议。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建议对合同进行调整,以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五、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本合同内容及审查过程中涉及的信息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双方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资料,并在合同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销毁或归档。
六、费用与支付1. 甲方需支付乙方一定的服务费用,具体金额双方另行商定。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日期将费用支付给乙方,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提供合同或相关资料,导致乙方无法完成审查工作,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doc

什么是“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什么是霸王条款?什么是霸王合同?霸王条款和霸王合同都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那么他们到底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文字了解关于霸王合同和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
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
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同格式条款。
霸王条款,主要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业惯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严重侵害广大消费者权益。
霸王合同:霸王合同,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减轻或免除制定者方责任或义务,往往同时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实际上格式合同一词是中性的,只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其意义是正面的,会大大提高协商、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不公平、侵犯相对方权益,减轻制定方责任才称为霸王合同。
对于格式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称之为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银行信贷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及点评

银行信贷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可能涉及到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分配,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及其点评:1. 高额罚息:- 问题点评:一些信贷合同中规定的罚息可能相对较高,对于消费者一旦出现逾期还款可能造成沉重的负担。
- 建议:合理设置罚息标准,避免过高的罚息率,以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2. 不透明费用:- 问题点评:部分合同中的费用条款可能过于复杂,难以理解,消费者难以清晰了解实际产生的费用。
-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各类费用的计算方式,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实际费用的产生原因。
3. 变更利率的条款:-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可能存在单方面变更利率的条款,可能导致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面临利率上升的风险。
- 建议:明确双方变更利率的条件,并确保变更过程公正透明,以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4. 提前还款违约金:-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规定的提前还款违约金可能过高,削弱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积极性。
- 建议:合理设置提前还款违约金,并确保借款人能够合理选择提前还款的权利。
5. 隐性条款:- 问题点评: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隐性条款,消费者在签署时未能完全了解所有条款的内容。
- 建议: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明确、透明,避免使用过于晦涩或模糊的措辞,以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
6. 不合理的担保要求:- 问题点评:部分合同可能要求消费者提供过于严苛或不合理的担保要求。
- 建议:设置合理的担保要求,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并在担保要求上做到公平公正。
消费者在签署银行信贷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不理解之处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或律师。
如果发现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可以与银行协商,寻求解决方案,或者向相关监管机构投诉。
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银行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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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1.涉及房地产合同中的3种“霸王条款”:“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
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等。
2.涉及物业服务合同中的5种“霸王条款”:“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不得入住装修”、“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等。
3.涉及商业零售(以商场、超市为主)合同中的8种“霸王条款”:如超市规定,“寄物柜属于服务性质,商场不负责保管及赔偿责任”、“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商家在促销、广告、购物卡或优惠券中写明“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换货时,商品包装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等。
4.旅游合同中的1种“霸王条款”:“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的我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
5.公用事业合同中的12种“霸王条款”:如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
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
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电话充值卡上标明“请在截止日期前充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卡上金额”、通信公司办理入网业务时“必须办理彩铃和流量等捆绑业务”、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使用须知中“未保价邮件如发生丢失、损毁或短少,按邮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赔偿,对其他损失或间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等。
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1.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行为案
阳泉市吉祥大药房西河药店于2011年5月起,为顾客办理会员卡400张,会员卡第3条内容为“本公司有权随时更改或终止此卡的使用,吉祥大药房(连锁)保留对会员权益的解释权”。
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权利行为,属于“霸王条款”。
工商部门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对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利用套餐服务设定最低消费案
2011年4月,中国移动盂县分公司推出的“神州行系列套
餐”服务中设定了包月费,消费者在选择套餐时,当月所发生的话费额如达不到包月费标准的,也按包月费扣除,即包月费为最低消费。
同时,在3G业务服务协议书中指出:“甲方在签约期内不得报停、销号、过户、变更品牌,以及不得将手机与绑定的手机号码分离使用,否则乙方不再赠送话费”。
该条款侵害了消费者应有的自主选择权,属于“霸王条款”。
阳泉工商局依法对其处以3000元罚款。
3.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合同权利案
2011年4月,介休家家利购物广场太谷分公司在其销售的福利卡背面使用说明中标明“此卡解释权归家家利超市”,属于合同违法行为。
县工商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0元。
4.中国电信中阳分公司格式合同未备案案
2010年4月,中阳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阳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5元小区通、9元小区通、39元畅聊、69元畅聊、89元畅聊”五种资费套餐属格式合同,均未在工商部门作备案登记,工商机关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长治县自来水公司与客户签订存在霸王条款合同案
2011年5月9日,工商执法人员发现,长治县自来水公司正在使用的《供用水协议》中含“用水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拒付水费”的条款,该规定剥夺了消费者在与供水公司形成的买卖关系中公平交易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长治县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3000元。
6.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利用不平等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10年3月以来,阳泉市扬帆旅行社印制商业广告,其中含“在不减少景点的情况下,旅行社有权调整行程”、“如有自愿离团或放弃旅游项目的,本公司不予退费”等内容。
当事人以商业广告的形式设定了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行为,工商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警告,并处罚金500元。
7.长治市城区贵人鸟体育用品店以格式合同形式免除责任案
2011年8月17日,该店使用的零售小票背面售后说明中含“……标明‘处理鞋’或‘特价鞋’的不实行三包”等字样。
当事人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免除其对所销售商品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长治市工商局城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金500元。
8.中国人寿方山营销部使用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案
2011年3月1日,方山县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山营销服务部使用的“福禄金樽”保险格式条款未办理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登记。
遂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改正。
当事人逾期未改正,该局依法对该单位做出责令限期备案,并处5000元罚款。
9.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案
长治市今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开发的“今尚城”房地产售楼处于2010年7月份开始,以“今尚城内部认购书”形式对外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截至查获时,共签约80份,并按每套商品房收取定金3万元至5万元不等,共收取定金约300万元,其认购书的内容仅规定了消费者(购房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该房地产公司)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未提,并且排除了消费者的一些权利。
工商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