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刊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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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学术期刊中作者、期刊与责任编辑的版权问题

试议学术期刊中作者、期刊与责任编辑的版权问题

试议学术期刊中作者、期刊与责任编辑的版权问题作者:刘磊来源:《出版广角》2016年第13期【摘要】论文在学术期刊上发表,涉及论文作者、学术期刊及责任编辑的版权问题。

论文作者的版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其一旦与期刊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也会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学术期刊属于汇编作品,期刊的版权受到法律保护;责任编辑在汇编过程中付出了智力劳动,应该享有责任编辑署名权。

期刊社只有处理好作者、期刊以及责任编辑之间的版权关系,才可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作者;学术期刊;责任编辑;版权问题【作者单位】刘磊,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学术期刊在出版过程涉及大量版权问题。

学术期刊由多篇独立的、具有专业性和学术性特点的论文汇编而成,论文是作者的研究成果,期刊为论文的发表提供了平台,同时论文还经过责任编辑的审阅和勘校,因此,只有协调处理好作者版权、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以及责任编辑付出个体劳动应享有的署名权这三者之间的版权关系,学术期刊才能良性发展。

一、论文作者的版权保护及限度作者在论文创作过程中付出了精力,因而其版权受到法律保护,但任何权利都是有一定限度的,不能扩大或缩小。

在学术期刊出版的过程中,论文刊登是期刊和作者双向选择的结果,期刊要主动维护作者的权益,作者也应该顾及学术期刊的合理要求和合法权益,版权保护不能超过限度。

1.作者版权保护的内容我国1991年正式实施的《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学术期刊所刊载文章的作者享有著作财产权及著作人身权等权益。

其中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是作者享有决定作品是否公开出版的权利,包括出版时间、地点、出版载体及出版方式等。

署名权是作者拥有表明身份的权利,主要包括作者在作品中是否署笔名、本名、匿名等内容。

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

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

浅析网络期刊的著作权问题摘要:随着网络期刊的兴起,一些纸质期刊所未遇见的著作权问题也相应的产生了,本文从著作权归属、授权等方面对网络期刊所产生的著作权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期刊;著作权网络是继书刊、广播、电视之后的又一种全新的信息传播形式。

由于网络期刊出版所具有的出版迅速、检索便捷、信息丰富等特点,符合了读者在信息社会中对信息传播的特殊要求,使得这种出版方式在目前的信息传播工程中担当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同时在期刊出版网络化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许多纸质期刊所未遇见的问题。

网络期刊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期刊不仅仅是稿件的简单组合,由于编辑人员根据自己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

通过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等智力工作。

赋予了期刊内容筛选和整体编排上的独创性。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对汇编作品的规定和解释,期刊应该被视为汇编作品,并成为单独的著作权客体。

网络期刊也是同样根据一定的办刊宗旨和编辑方针,经栏目筹划、组稿约稿、整体设计等智力工作产生的汇编作品,它的栏目设置、版式设计和内容编排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虽然存在形式与纸质期刊不同,网络期刊不论存在于网络服务器、用户的计算机硬盘还是磁碟、优盘,都应该作为单独的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作者与期刊出版社之间没有特别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在经期刊刊载后原则上仍归作者所有。

作者可以将作品用于出版图书或在网络上刊载,或者授权他人使用,无须经期刊出版社认可。

而期刊出版社如果没有与作者特别约定,就不可以在期刊刊载之外另行使用。

不可以将期刊上刊载的作品转载于本刊网络期刊上,也不可以另行出版图书或授权他人使用。

期刊出版社如果需要在网络期刊上刊载本刊纸质期刊已经刊载的作品,则必须单独与作者商谈作品的网络形式使用的授权。

可以看出,纸质期刊刊载的作品经电子信息技术处理后形成网络期刊中的作品,而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原作者所有,并不由网络期刊出版社所拥有。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2、信息传播
1)信息传播的概念
a、信息:从信息活动的视角可以认为:信息是人们 通过各种载体形式,利用各种传播渠道和传播方 式,表现事物运动过程中的相互联系,反映事物 的各种状态与特征, 再现经过感知和认识后的客 观事物的一种客观存在。信息具有传播性、可转 移性和变化性,也因此人们才能对其进行传播。
信息网络传播权
—— 第四组
小组成员:夏黎 颜凯旋 何祯雯 宋诗雨 孙兆玉
常晓宇 丁蓉 任秀平
小组成员
常晓宇
何祯雯
宋诗雨
丁蓉
颜凯旋
孙兆玉
任秀平夏黎Fra bibliotek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现状 ※信息网络传播权应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实践中存在问题解决方法的 建议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概述
3)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体
著作权人
作者
享有著作权的 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主体
传播者
表演者
录音录像制作 者
案例3
• 《舌尖上的中国》是由中央电视台制作的大 型美食纪录片。中央电视台将该节目的信息 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下称“央视国际”)独占行使。在节目播 出后,原告发现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 限公司(下称“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 在其网站上提供涉案节目的在线点播服务。 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 偿经济损失人民币8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 在第二审中,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翻一审法院的 判决,认为: • 大名农业信息网网站,是一个为政府、农民、农业企业和部门提供
信息的服务性公益网站,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业局运营该网 站对外行使的是一种服务职能,而非管理职能。对于行政机关而言,为 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应当是行政机关制定法规 政策、进行行政管理等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必然需要。大名农业信息网 网站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既非制定法规政策 ,也非从事对外行政管理活动,更不是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大名县农 业局履行职能所必需,该行为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第(七)项规定的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作 品的情况。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农业局未经著作权人三面向公 司许可,转载《农村税费配套改革中暴露的问题》一文,未支付相应报 酬,侵犯了三面向公司享有的权利。尽管河北省农业信息中心和大名县 农业局已在收到三面向公司函告后,在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仍 应赔偿三面向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论期刊网络数字化建设与版权保护

论期刊网络数字化建设与版权保护
在 的 问题 。 阐述 了期 刊数 字化 建设过程 中数据库 编辑制作 者侵 犯作 者作品版 权的行 为、特点 及 其 法律 责任 , 并针对 这一现 状提 出如 下对 策 : 加快数 字化 标准 的建设 步伐 。 进我 国信息 ① 推
资源 的标 准化建设 ; 未来 立法应 在“ 识共享 ” 权利 保护 ” 间寻找合 理 的平衡 点 , ② 知 和“ 之 制定
行期刊 网络化 。
12 建 设 的 现 状 .
我 国期 刊网 络 电子版 产生 于 2 O世纪 9 0年代 , 经过 多

6 ・ 8
2 1 年第 1 期 01 0
东北水利水 电
担 停止侵权 、 赔偿损 失等法律责任 川 。”
专题研究
取 得了 出版 者 的许可 。 对于 这种 情况 , 刊 出版 者与数 据 期 库 编辑制作 者均是心 照不 宣 。其原 因是 目前我 国绝 大多数 科 技期刊 出版 者 , 对于 录 用刊 登作 者完 成的文 献不 仅不 支 付稿酬 , 而且 一 般 还均收 取 数 额 不 等的 出版 费 ( 叫版 面 或
期 刊数字化 的实质是 拥有 固定域 名 、 超文 本信息 并与
互 联网相 连的 网络实体 ,是 以计 算 机和互 联 网为介 质 , 定 期 或 不定 期 地向 网络 用 户提 供信 息 产品 和 服 务的 一 种信 息 传递模式 。其特 点是 : 原汁原味 的再现 传统期 刊的内容 , 用 户 只须 浏览 、 下载 期 刊全 文 电子 数据 库 , 可I 即 阅读数 千 甚 至上万 种期 刊中 的文献 , 其便捷 的检 索 方式和 海量 的文
献 内容备受 用户的 青睐 。然 而 , 现行 法律 框架 下 , 刊全 在 期 文电子数 据库 与期刊 网络 化的 发展 , 面 临着许 多无 法克 又 服 的版权保 护问题 。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和特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冲击和挑战。

织著作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中关于“向公众传播权”的规定相对应。

为了规范信息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行为,解决各项新技术的应用给著作权保护带来的新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96年12月通过了这两个新的国际条约。

WCT第八条中规定,在不损害4/白尔尼公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WPPT第十条中规定“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第十四条中规定“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

”(o很明显,我国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直接援引了WCT和WPPT中的相关表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是信息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产物。

它与复制(1)环境的特殊性从权利的涵义中可以理解到,“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或提供作品并不仅指在互联网中传播作品。

很多学者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局限于互联网中进行讨论,实际上是缩小了该项权利的调整范围。

显然,公众不仅可以在互联网上阅读作品、观看电影电视节目,而且还可以通过电视电话网络收看收听自己喜欢的节目。

应该像《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那样,将传输的信息网络分为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

(2)传播的公开性信息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环境,一件作品一旦被放置于该环境中就等于处在公开状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条为保护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以下统称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条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不受本条例保护。

权利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四条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从信息网络传播权看中国期刊数字化出版

Abta t h o cp o g th sb e no e o ua u p r. u i h e eo meto o it a d eo o , rbe r igf m sr c :T ec n eto cp h a e ne jyd p p l sp ot B tw t te d vlp n fscey n cn my p olmsai n r f r h 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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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看 中 国期 刊数 字化 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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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 振 华 S hn u ; 振 和②Y n h n e uZ e h a 杨 a gZ e h
① 粮 食科 技与 经济 杂志社 , 沙 40 8②湖 南 省粮油 科 学研 究设计 院 , 长 1 ̄ . 长沙 4 00 12 1 ( aaie f odTcnl yadE oo yC agh 10 8C i : ( gz o eho g n cnm ,hnsa400 ,hn  ̄M n oF o a @ Ga n iSi t cR sa hIstei H nn C agh 12 1C ia ri adOl c nf eer tu u a ,hnsa 00 ,h ) n ei i c nit n 4 n 摘要 : 权概 念 已深入人 心。但 随着 经济社 会 的发展 , 版 中国现有 版权 立 法的 不完善 所 带来 的 问题 逐一 浮 出水 面。 国家必 须进 一步 改进 完善 与著作 权相 关 的法律 法规 , 同时 , 需要 广 大的公 民 、 织等 了解 学 习( 作权 法》 法律 法规 , 法律 来捍 卫 自己的合 法权 利。通 过 阐述 国 内期 也 组 镨 等 用 刊 出版业 的现状 及 面临 的数字 化 出版 问题 , 对 当前 国 内期 刊社 如何 冲破数 字化 版权 及数 字化 出版 瓶 颈提 出了相 应 见解 。 针

论期刊编辑与著作权保护

论期刊编辑与著作权保护李!娜(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辽宁大连""#$%%)[摘!要]!!《著作权法》是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也是规范编辑行为的法律。

文章分析指出:目前期刊编辑在编辑活动中普遍存在对《著作权法》中关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规定的违背。

因而,学习和研究《著作权法》应该是长期的、自觉的行为。

[关键词]!!《著作权法》;期刊编辑;著作权保护[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及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01),版权贸易活动会更加活跃,我国公民的著作权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的增强。

根据($$"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而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著作权的相关权益问题,为著作权的保护与侵权追究提供了法律支持。

应当说,《著作权法》既是一部保护著作权人权益的法律,也是一部规范编辑行为的法律。

由于编辑工作与著作权保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探讨编辑工作中的著作权问题,不仅仅是基于理性的思辨,更是基于出版实践的呼唤。

《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大部分。

人身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据笔者的实践体会,期刊编辑容易在编辑活动中违背《著作权法》中关于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法律规定,而且这种失范的编辑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该现象值得警戒和力戒。

一、没有充分尊重作者的署名权,越权署名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论文期刊版权使用授权书

授权方(以下简称“授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受权方(以下简称“受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授权人拥有某篇论文的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现授权人同意将上述论文的相关权利授予受权人使用。

一、授权范围1. 授权人同意受权人将其论文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电子、网络等)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使用。

2. 授权人同意受权人在其论文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汇编等创作活动,并拥有相关作品的著作权。

3. 授权人同意受权人将其论文用于学术交流、学术会议、学术期刊发表等目的。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书的授权期限自本授权书生效之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授权费用1. 本授权书不涉及任何授权费用。

2. 授权人在授权期限内,如需受权人支付费用,应另行签订合同。

四、权利归属1. 授权人仍保留对其论文的著作权,受权人仅获得在授权范围内的使用权。

2. 受权人使用授权人论文时,应注明论文作者姓名、单位及论文出处。

五、保密条款1. 授权人和受权人应对本授权书内容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2. 本授权书的签订、修改、解除等事宜,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六、违约责任1. 若授权人违反本授权书的约定,导致受权人遭受损失的,授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受权人违反本授权书的约定,导致授权人遭受损失的,受权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解决期刊网络传播权争议的四种途径

的难 题 ,需 要政 府 、 业 界 、研 究 机 构 制 。央视法制频道在世界知识声阪日 找出科学 、合理、可行的利益 分配方
从行政管理、行 业自律、技术手段等
(月 2 日)对 全 国播 出 了 《 联 阿影 式 ,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网络 出版运 4 6 互 多方面共 同努力,探讨切实可行的方 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取得了很 营商 、期刊社 、著权八的经济收益 ,
发展、市场需求多变 性及当前版权法 设立专 门的版权公告联络 八制度,定 成授权协议,也 是可行的办法 ,这是 律制度相对滞后的现状密不可分。如 期收集整理版权授权及维权状况,三 解决网络出版 纠纷 的关键所在。 何在现有 的版权法 律制度下,从操作 方行业协会组成专门的调解机构,对 二 是制订 网络 出版 运营 商分类 模式上破解当前期刊网络传播i 中 版权传播纠纷实行内部调解与碰 L 擢 机 制度 。根据分类 ,在网络出版 i 中 擢
月度 聚焦
F c f 1 e Mo t ous h o nh
文/ 澄清 石现 升 黄
2 1 年5 00 月发生的龙源期刊网著作 视版权合作及保护规则》,三

权纠纷案件,引发了出版行业列数字 协会 同意积极沟通 建立 公平合理的 产业版权 问题的高度 关注,给 网络 出 广播 电视节目网络传播方 式和价陪制 版这个新 业带来巨大挑战。 度规则 ,三方协会将定 期发布版双信
法。互联 网协会也 一直在这一方面进 好 的 效果 。 行探索 ,虽然并未在 期刊网络 传播权
平衡数字 出版过程中各方的利 益,是
参考上述三家行业协会解决网络 推动 国家数字出版行业发展 的重要 固
方面制定具体细则 ,但结台对其它行 版权纠纷的僦法,我们在 解决期刊信 素。 目前 阿络出版的模式各 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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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 的完 善 和细 化 , 《 保护条例 》 第2 6条 第 1项 规 定 , “ 信 息
是指 以有 线 或 者无 线方 式 向公 众 提 供 作 品 、 表 数 字 化 使 得 期 刊 作 者 的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作 网络 传 播 权 , 使 公 众 可 以在 其 个 人 选 定 的 时 间 和 者作为作品的创作者 , 是创新活动的最小单元 , 是 作 品 版权 演 或 者 录 音 录像 制 品 ,
权 的 内容
著作权是一个历史 的概念 , 随 着 市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和科
版权条约》 ( 简 称 WC T) 和《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表 演 和 录 音 学 技 术 的进 步 , 不断产生新的权能 ,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就 是 著
制品条约》 ( 简 称 wP P T) 的有 关 内容 , 将 作 者 的 著 作 权 扩 作 权 人 在 网络 环 境 下 享 有 的权 利 。 由于 数 字 化 技 术 所 带 来 展到了网络空间 , 规 定 了 著 作 权 人 对 其 作 品 享 有 网 络 传 播 的 信 息 复 制 的简 便 性 和 价 格 的低 廉 性 、 以 及 互 联 网 的 国 际 权 。随 后 , 欧盟于 1 9 9 7年 公 布 《 信 息 社 会 协 调 版 权 及 相 关 性 , 期刊作 品的上传 、 下载、 转 载 等 行 为 都 涉 及 作 者 的 信 息 权的指令草案 》 , 美 国于 1 9 9 8年 通 过《 数字千年版权法 案》 , 网络 传 播 权 。 用 来 规 定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使 国 内立 法 与 国 际条 约 相 协 调 。
有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过 年 来 期 刊作 者 的信 息 网 络传 播 权 受 到 广 泛 关 注 。期 刊 作 品 的 数 字 化 , 使 得 期 刊 作 品上 传、 下 载 等行 为 都 涉 及 作 者 的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为 保 护 作 者 的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应 从 编 辑 部 提 高认 识 、 采 用 技 术措施 、 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 保 护权利管理信息 、 完 善 法 律 保 障等 方 面努 力 。
络传播权保护工作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
1 关 于 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的 相 关 规 定
1 9 9 6年 1 2月 2 O 日在 瑞 士 E J内 瓦 召 开 的关 于 版 权 和 邻 接 权 若 干 问题 的外 交 会 议 上 通 过 了《 世 界 知 识 产 权 组 织
2 编 辑 出版 过 程 中期 刊 作 者 信 息 网 络传 播
表演 或者 录音 录像 制品 的权利 ” , 《 保 护 条 的所有者 , 是 著 作权 法 保 护 的 基 本 对 象 , 依 法 享 有 信 息 网 络 地 点 获 得 作 品 、
于2 0 0 6年 7月 1日起 正 式 施 行 , 这 标 志 着 我 国 信 息 网 传 播 权 。如 何 合 理 地 保 护 期 刊 作 者 的信 息 网络 传 播 权 , 业 例 》 已 成 为 法 学 界 及 编 辑 出版 界 深 入 研 究 和 探 讨 的新 课 题 。
论 期 刊 作 者 的 广 西社 会 主 义 学 院 学报 编 辑 部 , 广 西 南 宁 5 3 0 0 0 7 )
摘 要
作者作为作 品的创作者 , 是创新活动 的最小单元 , 是作 品版权的所有 者 , 是著 作权法保 护 的基本 对象 , 依法享
在我 国, 2 0 0 0年 ,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制 定 了《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2 . 1 上载或下载期千 U 作 品
根 据 我 国版 权 法 的 规 定 , 作 品 的 使 用 者 一 般 应 当 首 先
计 算 机 网络 着 作 权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首 取 得 作 者 同意 或 者 跟 作 者 签 订 合 同 , 同 时 还 需 要 向作 者 支 次涉及到 了网络 传播 权 ; 2 0 0 1年 我 国 著 作 权 法 进 行 了 修 付 报 酬 。最 高 人 民法 院在 修 改 后 的 《 关 于 审 理 涉 及 计 算 机 正, 增 设 了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 新 著作权 法第 1 O条 第 1项 第 网络 著 作 权 纠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中 明确 指
2 0 1 3年 第 2期 ( 总第 7 0期 )
桂 林航 天工 业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G U I L I N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A E R O S P A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学 术 苑
关 键 词 期刊 ; 作者 ; 信息 网络传播权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4 1
文献 标 志码 : A
文章编 号 : 2 0 9 5 — 4 8 5 9 ( 2 0 1 3 ) 0 1 — 0 2 6 5 — 0 3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产 生 与 发 展 是 网 络 时 代 的 产 物 , 是 了 《 互 联 网著 作 权 行 政 保 护 办 法 》 ; 2 0 0 6年 5月 , 国务 院 根 著 作 权 在 新 的 历 史 条 件 下 的拓 展 与 深 化 。世 界 各 国特 别 是 据 我 国著 作 权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颁 布 了《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保 护
信 息 发 达 国 家 对 此 进 行 了较 为 深 入 的 探 索 。近 年 来 , 我 国 条 例 》 ( 以下简称《 保护条例 》 ) _ 1 ] , 对 信 息 网 络 传播 权作 出 了
的互 联 网 用 户 数 量 猛 增 , 人 们 在 享 受 网 络 传 播 所 带 来 的 便 较 为具 体 的 规 定 , 使 我 国 对 信 息 网 络 传 播 权 的规 定 得 到 进 捷 同时 , 侵 犯他 人 著 作 权 的 行 为 也 变 得 更 加 频 繁 。期 刊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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