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减免税政策汇编--其他地方各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二、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三、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一)城镇土地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超过3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或遭受自然灾害。
减免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92]国税发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95]财税字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报批期限:当年的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审核汇总后的请示文件;(2)纳税人填写的《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要求减免税的书面报告(对遭受自然灾害的,需附遭受自然灾害的情况说明)。
(二)房产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1.行业房产减免房产税减免条件:一个行业的房产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86]财税1432号)。
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1)有关市、县的请示文件;(2)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或对一个行业调查、测算的基础资料。
2.纳税有困难且申请减免房产税税额超过30万元的减免条件:纳税人确有困难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6]财税1098号)报批期限:当年年底前。
报送资料:(1)市、县(区)上报省局的减免税请示及减免税汇总表;(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三)车船使用税部门:市局作者:系统管理员减免条件:一个县(市)范围或一种车船需减税或免税的。
减免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检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1098号)。
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有关部门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批准文件。
29
文化产业建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大力推进文化强省建设决定的若干意见》(浙地税发[2012]5号)
对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组织机构代码证
30
文化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本省企业集团总部证明材料。
21
省外企业集团总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集团总部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22
金融机构总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金融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8〕34号)
三年
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
11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三年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10
展览馆、会展中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地使⽤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房产税暂⾏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房产;4、个⼈所有⾮营业⽤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规定:除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1、根据房产税暂⾏条例的规定,不在开征地区范围之内的⼯⼚、仓库,不应征收房产税。
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所、幼⼉园⾃⽤的房产,可以⽐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对作营业⽤的地下⼈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
4、对个⼈所有的居住⽤房,不分⾯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
5、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使⽤后,可免征房产税。
5、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依照规定应征收房产税。
但为了照顾企业的实际负担能⼒,可由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定期限内暂免征房产税。
7、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的,经省、⾃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或者企业恢复⽣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8、房屋⼤修停⽤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1、军需⼯⼚的房产,凡⽣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产军品⼜⽣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军队实⾏企业经营的招待所(包括饭店、宾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民解放军总后勤部[84]财税字第79号、财政部[84]财税字第312号⽂件的精神,区别为军内服务和对军外营业各占的⽐例征免房产税。
房产税减免规定

房产税减免规定第一篇:房产税减免规定房产税减免规定一、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除本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三、除《条例》第五条(本编第一条)规定的以外,下列房产也免纳房产税:1.单位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2.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3.经有关部门鉴定,已停使用的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4.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地方税收政策优惠四、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五、高等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高等学校举办的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的房产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产及用地,均不属于自用房产和土地的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七、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八、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建设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受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严税。
九、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十、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划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我省对集贸市场用房已恢复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汇编一、增值税政策1. 转让不动产的增值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房地产销售等计征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个人转让房屋产权的,按照增值税法征收增值税。
根据转让不动产的性质,纳税人可能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减除成本费用后的余额(即纯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增值税率为5%或3%。
•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按照销售额的5%计征增值税,不减除成本费用。
2. 滞纳金的增值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未按期缴纳增值税,将被征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6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当按照欠缴税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五或五分之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不得超过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改建的房屋实施租金减免或减收政策的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每月实际减免或减收的租金额,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住房租金超过当地平均租金1.5倍且不高于当地平均租金3倍的住房,减按当年租金收入的6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 异地销售房地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将自有商品房在本地销售以外的其他地区销售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异地销售自有商品房的过程中,企业需要根据销售额、成本费用等情况计算所得额,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政策1. 房地产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通过转让房屋产权获得的所得适用于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转让不动产的所得,按照以下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20%的比例计算应纳税额;•转让时间超过5年的,减按20%比例递减计算应纳税额,到满5年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

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在辽宁省,房产税优惠政策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工具,旨在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障民生需求以及推动特定行业和区域的发展。
这些优惠政策的实施,对于减轻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一、房产税优惠政策的概述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辽宁省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框架内,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措施。
二、针对企业的房产税优惠政策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能享受一定期限内的房产税减免。
这有助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创业创新企业优惠为了支持创业创新,一些新创办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其自用的房产可能获得房产税的优惠。
这为创业者提供了更有利的发展环境,降低了创业成本。
3、困难企业优惠对于因特殊原因经营困难的企业,如遭遇自然灾害、重大市场变化等,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给予房产税的减免或缓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三、针对个人的房产税优惠政策1、家庭唯一住房优惠如果个人拥有的是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在一定标准以下,可能免征房产税。
这保障了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体现了税收政策的民生关怀。
2、特殊群体优惠对于一些特殊群体,如军人、残疾人等,其自用的房产可能享受房产税的减免。
这体现了社会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和照顾。
四、促进特定区域发展的房产税优惠政策1、经济开发区优惠在辽宁省的一些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的房产可能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入驻,促进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2、边境地区优惠为了支持边境地区的发展,稳定边境经济,相关地区的房产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受房产税的减免。
五、房产税优惠政策的申请和审批企业和个人若要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通常需要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3
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5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6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

2011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汇编一、纳税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分别依据以下情形,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困难减免审批。
(一)纳税人在当年实际发生经营亏损且亏损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纳税人当期实际发生的亏损额。
个别历年累计亏损额大的企业也可给予减免照顾。
在办理以上减免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供最近月份(季度)的财务报表。
(二)因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数额较大的,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受灾损失额。
在办理以上减免申请时,纳税人应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受灾情况认定书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受灾损失报告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县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出具的受灾损失证明,以及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情况证明。
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战略措施,发挥税收政策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导向作用,考虑到被扶持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以及一些新兴产业在新办初期存在的实际困难,对政策性综合文件中列举的各项减免规定,按照税收管理权限的规定办理减免审批。
同时,纳税人在办理减免申请时,除报送《税费基金减免管理办法(2006版)》规定的资料外,还需按要求提供各类认定证书或确认文件。
(一)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由于注重社会效应,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限较长,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在受理以上减免申请时,主管地税机关如不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则纳税人应按要求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二)景点类旅游企业,因占地面积较大,开办初期支出较大,自新办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受理以上减免申请时,主管地税机关如不能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确定是否符合减免条件,则纳税人应按要求提供县(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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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流通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三年
展览馆、会展中心证书或证明文件。
11
股权投资管理公司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对在我省设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2014年房产税减免政策汇编
序列号
税费优惠项目
文件依据
优惠条件
优惠期限
附送资料
1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三年
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Hale Waihona Puke 。2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3
资源综合利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三年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10
展览馆、会展中心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促进第三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地税发[2009]6号)
展览馆、会展中心等专门用作会展活动的房产,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三年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7
重点物流企业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
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征房产税。
省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
8
连锁经营超市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如专用设备投资金额较大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
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清单和购置金额情况。
5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如按规定纳税仍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省级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经县级(含)以上各级政府确认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15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三年
(1)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12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三年
创意文化产业基地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对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其“以租养馆”的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
三年
农村各类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证书或证明文件、材料。
16
农民专业合作社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污水、垃圾、污泥收集和处理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6
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函[2008]408号)
对节能、节电、节水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可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新办的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免征房产税。
三年
连锁经营超市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9
商贸连锁企业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有关税费减免问题的通知》(浙经贸内贸〔2006〕393号);
对单位和个人为支持“千镇连锁超市”工程建设,将房屋出租给“千镇连锁超市”龙头企业及其连锁经营网点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现行税收管理权限,经地方税务局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
13
困难文化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困难文化企业,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
三年
文化企业认定证书或证明文件。
14
农业龙头企业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
三年
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证书或证明文件。
17
农村信用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4]50号)
农村信用社的抵债房产,经税务机关确认,在闲置期间,暂不征收房产税;抵债房产出租的收入,经税收管理权限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信用社的抵债房产证明材料。
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的照顾。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证书和证明文件。
4
购置专用设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意见》(浙地税发[200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