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政策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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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房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改房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丙、丁四人系兄弟姐妹关系,甲父乙母共有一套房改房,位于某市某区。

甲父于2010年去世,甲母于2015年去世。

甲、乙、丙、丁四人系甲父乙母的唯一子女。

甲父去世时,甲已成年,乙、丙、丁均为未成年人。

甲父去世后,乙、丙、丁三人共同居住在该房改房内。

2017年,甲母去世,甲、乙、丙、丁四人就房改房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房改房是否属于甲父乙母的共同财产?2. 甲、乙、丙、丁四人就房改房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3. 房改房的继承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三、案例分析(一)房改房是否属于甲父乙母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该规定,房改房属于甲父乙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甲、乙、丙、丁四人就房改房的继承份额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该规定,甲、乙、丙、丁四人均为甲父乙母的子女,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房改房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改房继承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房改房是指通过住房制度改革,将原属于国家或单位的住房产权转让给职工个人的一种住房形式。

随着住房制度的不断完善,房改房在个人财产中的比重逐渐增加,房改房的继承问题也日益成为法律实践中的热点。

本文将以一起房改房继承纠纷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王某,女,45岁,原为某国有企业职工。

其丈夫李某,男,50岁,于2008年去世。

李某生前有一套房改房,位于某市某区,建筑面积80平方米。

该房改房原为李某所在单位分配,后通过房改政策,李某以优惠价格购买了该房。

李某去世后,王某作为其妻子,要求继承该房改房。

然而,李某的妹妹李某华认为,她也有权继承该房改房,因为李某生前曾表示过要将其遗产平均分配给其子女和妹妹。

在王某和李某华就房改房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后,王某将李某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其继承李某的房改房。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房改房是否属于遗产?2. 房改房的继承顺序如何确定?3. 李某华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房改房?四、法律分析1. 房改房是否属于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房改房作为李某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在李某去世时,其房改房应视为遗产。

2. 房改房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作为李某的妻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包括房改房。

3. 李某华是否有权继承李某的房改房李某生前虽曾表示过要将其遗产平均分配给其子女和妹妹,但这一表示并不能直接作为李某的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李某未通过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其口头表示不能作为遗嘱。

最高法关于90年代房改房买卖纠纷案例

最高法关于90年代房改房买卖纠纷案例

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很多关于房地产买卖的纠纷案件。

其中,关于90年代房改房买卖纠纷的案例备受关注。

这些案例不仅涉及到大量人民的切身利益,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社会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旗帜鲜明支持法律援助,及时公布了一系列典型案例,以指导南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实践。

下面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介绍。

案例背景:李在90年代购买了一套房改房。

房屋建设单位在房改时核发了产权证书,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李,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然而,多年后,李却收到了法院传票,表示其所购买的房改房存在纠纷,房屋的法律归属有争议。

案件分析:在该案例中,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即原本已经变更产权的房屋又被认定存在归属争议。

为了解决这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一系列的解释和司法解决方案。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房改房的产权确权办理成功并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视为依法建立了不动产权属关系,不得再因任何理由异议。

”也就是说,只要购买房改房的产权确权手续办理成功,并获得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就被视为合法的产权转让。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强调,“支付购房款项已成房屋转让标的的,应视为购房合同成立。

购房合同双方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购房款项已经支付的情况下,购房合同成立,购房双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因房屋历史问题,房屋法律归属模糊不清,当事人当事人具有善意,但房屋有争议的,应优先保护善意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购房人权益的保护。

只要购房人是善意的,具备善意购买房屋的条件,就应该优先考虑保护他们的权益,而不是过度纠缠于房屋的历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做到依法、公正、公平的裁判。

对于购房人的权益,要给予充分保护。

结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对于90年代房改房买卖纠纷案例有着明确的政策指导。

房改房的法律案例(3篇)

房改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先生,男,45岁,某市居民。

2005年,张先生所在单位进行了住房制度改革,将单位自管公房进行房改出售。

张先生通过房改程序,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单位一套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的住房。

购房后,张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张先生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重组。

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该单位全部资产,包括张先生所购买的房改房。

房地产公司通知张先生,要求其将房屋过户至公司名下。

张先生认为,其购买的房屋属于房改房,依法享有所有权,不同意将房屋过户给房地产公司。

双方协商未果,张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张先生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其个人财产?2. 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将房屋过户?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改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将其自管公房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职工通过房改程序购买的房屋,在性质上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通过房改程序购买了单位自管公房,并支付了全部房款。

张先生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依法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因此,张先生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其个人财产。

关于房地产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先生将房屋过户的问题,法院认为,房地产公司虽然购买了原单位的全部资产,但房屋作为张先生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原单位的资产范围。

因此,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张先生将房屋过户。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如下:1. 张先生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其个人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2. 房地产公司无权要求张先生将房屋过户。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改房的法律性质以及房屋所有权的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房改房的法律性质:房改房是指政府或单位将其自管公房出售给职工的住房。

职工通过房改程序购买的房屋,在性质上属于个人财产。

这是因为房改房购买过程中,职工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房改房法律案件判例(3篇)

房改房法律案件判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以下简称被告)因房屋所有权发生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涉案房屋为房改房,原系被告单位分配给原告的住房。

现将案情及判决情况如下:二、案件事实1. 原告与被告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XX年XX月调入被告单位工作。

2. XX年XX月,被告单位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将涉案房屋分配给原告,原告取得涉案房屋的使用权。

3. XX年XX月,原告与被告单位签订《房改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涉案房屋,总价款为XX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

4. XX年XX月,被告单位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证办理至原告名下。

5. XX年XX月,被告单位因经营困难,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

此后,被告单位要求原告腾退涉案房屋,但遭到原告拒绝。

6. 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房屋所有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涉案房屋。

三、争议焦点1. 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2. 被告是否有权要求原告腾退涉案房屋。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1. 原告与被告单位签订的《房改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产权证已办理至原告名下,故原告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2. 被告作为原单位,已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给原告,无权要求原告腾退涉案房屋。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XX返还涉案房屋给原告XX。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房改房法律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房改房所有权的取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合法建造、继承、受赠、买卖、交换、赠与等方式取得物权的,自该事实发生时取得物权。

”本案中,原告通过购买方式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

2. 房改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单位签订的《房改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合法有效。

一个国企房改的案例

一个国企房改的案例

一个国企房改的案例[焦点网新闻]同许多老的国有企业一样,过去马钢人一说到房子,不仅职工们一肚子牢骚,历届领导也深感头痛;如今马钢人再说起房子,眼中总是流露出希望与满足。

那么,马钢是如何解决10万职工的住房问题的?房子分不下去了马钢是50年代建设的特大型企业,现有职工10万人,其中在职职工7万人,离退休职工3万人,共有住房5.1万套。

80年代中期,马钢提出解决职工住房的五年计划,即每年投入一个亿的资金,用五年时间消灭无房户,但是五年过去了,无房户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从原来的3000户增加到8000多户。

90年代初,马钢又提出一个“三年计划”,即每年建房2700套,用三年时间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谁知到了1993年底,无房户却增加到1.2万。

1994年到1998年期间,尽管全行业效益不佳,马钢仍在五年中拿出了6.8亿元盖房子,使住房总量增长了近一倍,可无房户却创记录地达到了1.5万。

很显然,马钢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已经尽了全力,但无房户的队伍却越排越长,这到底是为什么?从表面上看,既有马钢支援三线建设职工带眷回撤的原因,也有职工家属自费进城落户的原因,还有安置复转军人、大规模引进人才等原因。

但最根本的原因来自于旧的住房分配体制——住房实物分配存在的高福利诱发并刺激人们的要房欲望,没房的要房,有房的也要房,住小房的想换大房,住旧房的更想换新房,住郊区的想搬到城里来,就连不是马钢的人也想要马钢的房。

据统计,马钢职工住房总资产近12亿元,1996年按该地区政府公布的每平方米成本价600元的价格向职工出售,当年共出售了2.49万套,149万平方米,却只收售房款1.99亿元,相当于每平方米只卖了133.65元。

照这样卖下去,12亿的住房总资产全部出售之后,也只够用来偿还住房借债,还不用说那1.5万户无房户和近5000户住在简易房中的职工的住房将如何解决。

特别是随着马钢实行股份制后,职工住房只能从盈余的公益金中解决,不能再乱摊成本挤占生产资金了,这就等于彻底堵住了原来老的住房资金渠道。

房改房法院受理案例范文

房改房法院受理案例范文

房改房法院受理案例范文咱就说老张这事儿吧,特别典型的一个房改房法院受理的情况。

老张在单位工作了几十年,好不容易赶上房改房政策。

单位有一套房子,老张就按照规定交了钱,把这房改房的事儿办得差不多了。

但是呢,这里面就出了岔子。

老张一听就气不打一处来,自己辛辛苦苦交钱买的房改房,怎么就突然有人来搅和了呢?双方是怎么也谈不拢,老张就决定把这事儿闹到法院去。

老张到了法院,法院还真受理了这个案子。

法院受理的原因呢,就是因为这房改房涉及到职工的重大财产权益,而且老张和小李之间存在明确的争议焦点。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先查看了老张的房改房相关手续。

老张拿出了自己交款的凭证,还有单位当时关于房改房分配的一些文件,上面明确写着老张符合购买房改房的条件。

但是小李也拿出了一些材料,比如说他在这房子里曾经有过居住权益的证明,虽然这个居住权益并不等同于产权,但他觉得这也能说明他和这房子有特殊关系。

法官这时候就得理清这团乱麻了。

法官一方面找来了老张的单位相关负责人,了解当时房改房的具体政策执行情况。

单位负责人表示,老张确实是按照正常程序办理的房改房手续,只是可能在个别文件的细节上有些小瑕疵,但不影响整体的购房合法性。

另一方面,对于小李提出的居住权益,法官认为这与房改房的产权归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虽然小李在房子里住过,但这不能成为他争夺房改房产权的依据。

法院判决老张对这房改房拥有合法的产权。

老张这颗悬着的心总算是落了地。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房改房如果出现争议,法院是会受理的。

法院会依据各种证据、单位的政策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判定产权归属。

这就像一场复杂的拼图游戏,每一块证据都是拼图的一部分,法院得把这些拼图碎片准确地拼接起来,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这也提醒大家,在房改房的事情上,一定要把手续办得清清楚楚,不然就容易惹上这些麻烦事儿。

房改房的法律案例(3篇)

房改房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我国开始实施住房制度改革,即房改房。

房改房是指政府为了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实行的改革措施。

随着房改政策的实施,许多职工通过房改获得了属于自己的住房。

然而,在房改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法律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改房法律纠纷为例,分析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国有企业职工被告:李某,张某的前夫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5年,张某通过房改获得一套住房,房屋产权归张某所有。

2007年,张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张某的住房归张某所有。

2010年,李某得知张某将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三、案件焦点1. 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是否有效?3. 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四、案件处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交换原告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改房申请表,证明其通过房改获得房屋所有权;(2)离婚协议,证明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3)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张某已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

被告李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其与张某曾结婚;(2)离婚协议,证明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3)购房合同,证明其曾与张某共同购买房屋。

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证明其已购买房屋;(2)支付凭证,证明其已支付购房款。

3. 质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4.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案件焦点进行了辩论。

5. 裁判阶段法院经审理认为:(1)房改房是张某通过房改获得的,属于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有效,李某无权主张房屋所有权;(3)第三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房屋时,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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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政策案例分析
【案例】4月1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房产政策国十条)。

通知要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通知中提出十条举措,被业内称为房地产“新国十条”。

将有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首先,我们从该通知条款来看一下决策方案包括
的内容。

(一)有方案执行的必要说明。

该通知的第一、第二条指出了方案的目标是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明确了要将所设计的方案付诸实施,应注意哪些问题才能保证方案执行效果与预期效果的一致。

首次将问责机制提到文件的“第二
条”,并且让监察部介入,严厉强调:“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
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这意味着,维护房
价稳定已经被纳入党纪国法的考核体系,堵死了
地方官员在遏制高房价上侥幸和绥靖的退路。

(二)有解决决策问题的基本措施。

该通知的第三至第七条是方案的核心内容。

明确了执行者该
做什么、如何做与实现决策目标有何必然联系
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主要针
对投机性购房会加速楼市降温;由于我国房地产市场起步较晚,理论与实践经验不足,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各种政策手段加以规范、引导。

税收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工具与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相关性,因此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成为理论界的共识。

即使开征房产税,也一定要遵循“不都收,分等级” 的原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差异化住房政策”的思路;国家对民生保障房产项目的开发会
给予更多的优惠政策。

在增加住房有效供给方
面,国务院提出了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应,包括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增加居住用地的供应总
量,依法加快处置闲置房地产用地,尽快形成有效供应,给市场以信心;再次强调土地供应的
“ 70% ”,将确保市场上普通住房的有效供应,缓解房价上涨压力。

探索新的土地出让方式,则
将改变当前土地市场价高者得、助推房价上涨的
现状。

(三)有明确决策方案对应的阶段。

如通知第七条“确保完成2010年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套、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280万套的工作任务”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包括各类棚户区建设、政策性住房建设),并在2010年7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布”。

这使决策者可以进行有针对性的划分和决策。

(四)有决策方案性质的界定。

即明确决策方案的适用对象,运用期限等。

如通知第三条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抓紧制定
第二套住房的认定标准。

” “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
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

”等。

(五)有方案所需要的各种条件的要求。

如通知第八至第十条强调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
和融资的监管,加大交易秩序监管力度,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今年楼市重归火爆之后,捂盘惜售等有所抬头,加大打击力度,增加信息透明度,可防止房价不正常上涨。

中央针对一些地区政府存在“打自己小算盘”的情况,再次作出的明确要求,旨在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尤其是一些房价过快上涨的地区政府,必须拿出行之有效的手段加以调控。

同时个人跨区域的购房信息将得到有效监管与披露。

其次,这个方案是有利于绝大多数城镇居民。

(一)我国的建设用地仍是稀缺资源。

此次调控是为了建立一个市场稳定的长效机制和完善市场,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王珏林认为,"调控的决心很大,要有长期的准备,因为调控效果不出来肯定不行。

”如果把它作为一个长期性的措施,效果会明显些。

(二)商品房开发建设很难提供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的住房。

公共部门加大支持中小面积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政策性住房建设,可以改善民生和减少对商品住房刚性需求。

(三)应加快房地产持有调节税政策出台,持有环节的监管更有利于对垄断和投机行为的制度
性遏制。

我国一些主要城市房屋、土地普查登记工作已基本完成,日益发达的现代信息技术也为
房地资产调节税出台提供了技术条件。

可以减少
投机性购房。

(四)政策对购买二套及三套以上房产的客户门槛提高较大,而这部分需求主要集中在中型面积
的房产上,这部分房产的价格会有些变动,同时
二手房市场影响也会比较明显
以上可看出“国十条”的严厉体现:一是将遏制房价与维护稳定等量齐观,这是中央对高房
价危害性“评级”最严重的一次;二是首次将地
方政府责任放在了《通知》的醒目位置,要求稳
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实行省级人民政府负总
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工作不力的要追责。

因此“ 2010新国十条(房产政策国十条)”有利于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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