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配套细则

(试行)

(2015年1月13日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 (3)

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 (3)

第二节交易代表管理 (8)

第三章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 (8)

第一节信息公开类型和范围 (8)

第二节信息使用和传播 (9)

第四章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 (9)

第一节诚信保证金制度 (9)

第二节监督检查 (10)

第三节交易纠纷解决 (11)

第四节涨跌幅限制制度 (11)

第五节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 (12)

第六节风险警示制度 (13)

第五章附则 (14)

第一章总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人及相关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章制度及《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1.2 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行为,适用本细则。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开市场操作活动不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参与人资格与管理

第一节交易参与人管理

2.1.1 交易参与人包括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2.1.2 申请成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履约责任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参照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的报告单位;

(二)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3 申请成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的企业(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两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在北京市或在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依法设立满一年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备、设施;

(三)承认并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及各项业务细则;

(四)本所根据交易市场发展需要和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 申请参与交易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18-60周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风险测评合格;

(四)个人金融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北京市户籍人员;

2.持有有效身份证并在京居住二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3.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

4.持有北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北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北京市户籍人员;

5.与北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户籍人员。

(六)不属于以下任意一种情况:

1.本市及与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场所工作人员;

2.纳入本市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名单的核查人员;

3.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本市碳排放权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

4.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到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制定、配额分配情况的相关人员。

(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5 符合条件的履约机构和非履约机构申请参与交易,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其他合法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交易代表推荐函;

(五)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六)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需盖章)。

2.1.6符合条件的自然人申请参与交易,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近3个月内本人有效金融资产证明材料原件;

(四)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以上材料均需申请人本人签字)。

2.1.7 本所在收到交易参与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2.1.8 通过审核的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签订《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交纳相关费用后,获得本所碳排放权交易参与人资格。

2.1.9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机构交易参与人自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办理变更手续:

(一)企业(单位)分立、合并或名称、住所变更;

(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变更;

(三)本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2.1.10 交易参与人可以使用本所提供的交易系统、查询公开交易市场信息、从事碳排放配额、经审定的碳减排量等交易品种的买卖。

2.1.11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交易参与人管理其交易账户,但不得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2.1.12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经本所同意可以转让其交易参与人资格。转让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当将交易账户内资金和碳排放配额处分完毕后,向本所递交书面转让申请、交易参与人资格受让方相关情况及资格受让方资格申请等文件。本所审查认为交易参与人资格受让方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接受资格转让申请,收回资格转让方的资格,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资格变更手续。若经审查交易参与人资格受让方不符合条件,本所对资格转让方提出的转让申请不予同意。

2.1.13 交易参与人可以申请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注销交易参与人资格应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后同意交易参与人资格注销的,本所收回交易参与人资格,已交纳的开户费、年费等费用不予退还。交纳诚信保证金的交易参与人,经核实无违规情形的,诚信保证金予以原额无息退还。

第二节交易代表管理

2.2.1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应委托一名交易代表,负责组织、协调交易参与人与本所的各项业务往来。交易代表的行为将视为已获交易参与人充分授权。

2.2.2 交易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参与人应当予以及时更换:

(一)离职或不再负责相关业务;

(二)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失职行为,产生严重不利后果的;

(三)本所认定的不适宜继续担任交易代表的其他情形。

2.2.3 交易代表更换后,交易参与人应及时向本所提交更新后的交易代表推荐函和交易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第三章交易信息披露与管理

第一节信息公开类型和范围

3.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权交易即时行情、碳排放权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3.1.2 本所定期编制发布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周报、月

报和年报。

3.1.3 本所对不宜公开的交易信息、资金情况等有保密义务。

3.1.4 本所在经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或在执法、司法部门依法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向监管部门或其他机构提供有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二节信息使用和传播

3.2.1 交易参与人、信息经营机构、公众媒体及个人在传播本所碳交易市场行情等信息时,必须保证其准确、完整,并明确注明信息来源,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3.2.2 为本所电子交易系统和相关网站提供软硬件服

务的专业机构须遵守与本所签署的有关协议,不得泄露在其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本所商业机密及任何相关信息,并应保证交易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交易信息发布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交易行为监督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诚信保证金制度

4.1.1 本所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诚信保证金制度是指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须按规定交纳诚信保证金。

4.1.2 非履约机构诚信保证金的收取标准为2万元人民币。

4.1.3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要求将诚信保证金交纳至本所指定的专用账户。

4.1.4 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其他交易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本所有权在做出处理决定的同时扣除部分或全部诚信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因违规违约造成的损失的,本所有权要求交易参与人赔偿全部损失。

4.1.5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申请注销资格的,经本所审核同意并无违规违约情况的,本所将原额无息退还诚信保证金。

第二节监督检查

4.2.1 本所对交易参与人执行有关规定和交易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交易参与人交易业务及相关系统使用安全等情况进行监管。

4.2.2 交易参与人在从事相关业务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采取约谈、书面警示、暂停或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等处理方式。情节严重的,按照本细则4.1.4执行。

(一)应向本所备案或办理变更登记的而未办理的;

(二)未及时足额交纳本所规定的各项费用,经本所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仍未交纳的;

(三)提供虚假交易文件或凭证的,散布违规信息,违反约定泄露保密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行为。

交易参与人应在收到扣除诚信保证金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诚信保证金。逾期未补足的,其交易资格自动暂停,直至诚信保证金补足之日。

交易参与人因出现上述情形被取消资格的,已交纳的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节交易纠纷解决

4.3.1 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参与人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

4.3.2 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4.3.3 交易纠纷各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涨跌幅限制制度

4.4.1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实行涨跌幅限制制度。

4.4.2 公开交易方式的涨跌幅为当日基准价的±20%。

4.4.3 基准价为上一交易日所有通过公开交易方式成交的交易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上一交易日无成交的,以上一交易日的基准价为当日基准价。

4.4.4 涨跌幅限制可根据市场风险商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加以调整。

第五节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

4.5.1 本所实行最大持仓量限制制度。最大持仓量是指本所规定交易参与人可以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的最大数额。

4.5.2 交易参与人的碳排放配额持有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所规定的最大持仓量限额。

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本年度市主管部门核发的配额量与100万吨之和。各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持有的年度配额总量为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之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100万吨。机构交易参与人开展碳排放配额抵押融资、回购式融资、托管等碳金融创新业务,需要调整最大持仓量限额的可向本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抵押、回购、托管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本所商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决定是否适当上调持仓量。

自然人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最大持仓量不得超过5万吨。

4.5.3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持仓量超过本年度市主管部门核发的配额量与50万吨之和,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碳排放配额持仓量超过50万吨的应在达到以上标准后2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风险警示制度

4.6.1 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通过交易参与人报告交易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化解风险。

4.6.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相关情况。情节严重的,可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等措施。

(一)本所碳交易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二)交易参与人的交易量、交易资金或配额持有量异常;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本所要求交易参与人报告情况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内容和方式如实报告。本所实施谈话提醒的,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认真履行。

4.6.3 本所发现交易参与人有违规嫌疑或交易有较大风险的,可以对交易参与人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第五章附则

5.1 本所拥有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

5.2 与本市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合作,且有实质性进展地区的交易参与人,在本所开展交易时,需按本细则执行。

5.3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专题综述?当代石油石化 PETROLEUM&PETROCHEMICALTODAYV01.17No.12Dec.2009 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概述 孟宪玲安福何祚云 (中国石化咨询公司,北京100029) 摘要:介绍了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背景和分类,以及世界主要的碳交易体系,分析了全球碳交易市场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议。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体系发展趋势建议世界 近年来,气候变化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在全球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进程,联合国于1992年5月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UNFCCC),规定发达国家必须将2000年温室气体排放量下降到1990年水平;而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则标志着人们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类活动的时代已经开始。 鉴于不同国家的减排任务、实现减排目标难易程度等的差异,《京都议定书》在对发达国家减排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也规定了3种非常灵活的履行义务机制。即: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约(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IET)。这些灵活履行排放义务的机制就促成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产生。 1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及分类 1.1碳交易的基本概念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其实现对《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对本国企业实行CO:排放额度控制的同时允许其进行交易。一个公司如果排放了少于预期的CO:,那么就可以出售剩余的额度;而那些排放量超出限额的公司,则必须购买额外的许可额度,以避免政府的罚款和制裁,从而实现国家对CO,排放的总量控制。 1.2碳交易市场分类 全球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配额交易市场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实现减排目标。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出发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减排。 配额碳交易又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即在“碳总量与贸易机制”下由管理者确定和分配(或拍卖)的。例如:《京都议定书》下发达国家相互转让的分配数量单位,或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下各成员国所拥有的欧盟配额。二是基于项目的典型交易,即以《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为基础的交易形式。全球碳交易市场分类见图1。 2国外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目前,在欧洲、美国等金融发达国家和地区已形成了一些大型的碳排放交易中心。发展比较成熟的有欧盟CO,排放量交易体系、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 2.1欧洲CO:排放权交易体系(EUETS) 为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欧盟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交易体系范围涵盖27个欧盟成员国,其概况如下:①欧盟现行的碳排放贸易体系可以概括为“配额一贸易”体系。欧盟所有成员国都制定了国家分配方案,明确规定成员国每年的CO,许可排放量(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一致),各国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配额。如果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用完配额,则可以出售;若企业排放量 收稿日期:2009—11—26。 作者简介:孟宪玲,高级工程师,1998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化工专业,主要从事石油化工规划、咨询、项目评估等工作。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 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碳排放市场管理,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保障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与《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违反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交易所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范准确、处理决定适当。 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交易所依据交易规则、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对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可以分为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 第六条常规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七条交易所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有: (一)监督、检查有关碳排放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规则的落实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交易行为及其内部管理情况; (三)监督、检查各会员及客户的财务、资信状况; (四)监督、检查结算银行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 (五)调解、处理各种碳排放交易纠纷,调查、处理各种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违规违约事件; (六)协助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七)对其他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造市场风险的碳排放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会员、客户、结算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会员的碳排放配额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五)检查会员的交易、结算等技术系统; (六)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七)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会员、客户、结算银行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检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 第十条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制作笔录或者录音。投诉人、举报人应当身份真实、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交易所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交易所对常规检查工作中发现的、投诉举报的、市发展改革委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认为涉嫌违规的,应当予以专项调查。 第十二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交易所应负责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在常规检查和专项调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201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在竞价交易系统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在本所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的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本所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品种,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投资者通过本所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会员应当对其向本所发出的债券交易申报指令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会员将客户债券申报作为回购质押券或者申报进行债券现券交易的,视为会

员已经获得其客户的同意,本所对此不负审查义务。 第四条会员及其他从事债券交易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账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五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六条债券现货实行净价交易,并按证券账户进行申报。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超过10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债券现货交易开盘价,为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碳排放权市场风险,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者的配额、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实行会员结算制度,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交易会员包括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综合类会员享有代理权和自营权,可以参与交易;经纪类会员仅享有代理权。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登记簿管理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结算机构 第六条交易所设立结算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保证交易结果的履行; (二)编制交易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账表和其它会计帐表;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的结算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及相关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按规定管理交易资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交易会员须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交易会员与交易所、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条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交易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结算银行 第十一条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结算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者结算账户;

碳排放详解

碳排放交易 1.定义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简称《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2.交易指标 这就好比是物理中的质量守恒的原理。假如碳排放的总量是限定好的。那么在这个框架内,我们就可以通过技术升级来降低碳排放。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的指标,B国获得10的指标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3.能源转换 石化企业是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显然如果不采取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措施,将很难满足未来环保要求。企业将对生产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进。但关键还是替代现有石化能源的新能源的开发。比如风能、核能、光伏等。

长远来讲,石化企业将随着新能源的开发与应用比例将逐渐减少。但是这还需要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4.交易所 目前中国有7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交易所网址备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Portal/home.seam 北京环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tcxweb/index.jsp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碳排放交易 (中国第一门户) (1)深圳排放权交易所简介 2010年9月30日,以深圳成为国家首批低碳试点城市为契机,

碳排放权交易的中国现状及湖北现状

碳排放权交易 1.引言 严重依赖以煤炭为主的化石能源以及重工业在经济结构中占主导地位,导致中国目前面临诸多严峻的环境问题,包括空气质量急剧下降,近期极易遭受气候变化的影响,水污染和水资源短缺。环境污染无一例外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损失。比如,据世界银行2012年估计,污染导致的死亡率和发病率上升造成的全年经济损失估计在1000亿美元到3000亿美元之间。 中国在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正发挥着领导作用。过去十年,中国在能源节约、能源安全、清洁空气和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面设立了一系列目标。在发展排放权交易市场方面,中国也处于主导地位。“十二五”规划的指导性纲领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肯定了通过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这个手段来整合多项国家政策目标,如能源效率、低碳能源以及PM2.5浓度等。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为一部分企业设置了碳排放上限,允许企业选择最经济的方法实现排放量目标,并允许通过碳排放配额交易实现强制性的碳排放目标。 2.中国碳排放交易现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 2011 年 10 月 29 日发布了第2601号文,宣布实施碳交易试点项目,以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2020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 截至2015年7月31日,五个试点地区的首个完整履约期结束。78 结果显示,深圳和上海100%履约,而天津、北京和广东的履约率从96.5%至98.9% 不等。79 第二年的初步履约情况是:深圳(99.7%),上海(100%),北京(100%),广东(99.5%)和湖北(100%)。

3.中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趋势 中国准备在试点后推出全国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虽然最终形式尚未确定,但官方的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会具备以下趋势: (1)重点放在八大行业,即电力和供暖、冶金,有色、化工、造纸、建材,国内航空及交通。 (2)排放上限为30-40亿吨。 (3)市场规模为每年96-640亿元人民币。 (4)政府表示项目可能在2017年之前启动,第一次履约可能定于2017年或2018年,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实。 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现状 2011年10月,湖北被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7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湖北省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企业、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中,纳入碳排放

陕西环境权交易所

陕西环境权交易所 排污权竞买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陕西环境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权交易所”)旨在利用和发挥现代信息技术优势,为排污权竞买交易提供中介、信息等服务,创新建设排污权竞买交易市场。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三条环境权交易所排污权竞买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四条经出让方审核同意的排污权的竞买方达两个以上(含两个)时,方可采用竞买交易。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电子竞买交易是指利用网络及其配套的技术和通讯手段在网上进行的排污权竞买交易。 第六条电子竞买交易系统是指环境权交易所为竞买方提供的对排污权指标进行竞买交易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七条商位是指环境权交易所为竞买方提供的在电子竞买交易系统上进行排污权竞买交易的专用终端。 第八条出让方是指省、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竞买方是指经出让方审核通过的具有相应资格的企业。 第十条交易员是竞买方委派,参与环境权交易所排污权竞买交易的人员。 第十一条交易合同是指竞买方依照本办法及环境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通过环境权交易所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排污权竞买交易达成的买卖合同。 第十二条竞买保证金是指竞买交易方为持有交易合同,根据环境权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冻结在环境权交易所交易资金专户确保交易合同履行的资金。 第十三条成交价是指竞买方通过环境权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发出交易指令,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的价格。 第三章竞买方 第十四条排污权需求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出让方网站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简介 一、中国“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要求及目标 国务院于2011年12月1日,印发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该方案中确立了总体要求及主要目标。 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牢固树立绿色,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把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推进新的产业革命的重大机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开展低碳实验试点,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积极贡献。 主要目标。大幅度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控制非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和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温室气体排放取得成效。应对气候变化政策体系、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基本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逐步形成。通过低碳试验试点,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低碳省区和城

市,建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低碳园区和低碳社区,推广一批具有良好减排效果的低碳技术和产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其中该方案关于“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有以下描述:①建立自愿减排交易体制。制定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和监管办法,建立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活动。②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形势发展并结合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要求,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制定相应法规和管理办法,研究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权分配方案,逐步形成区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③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总体方案。研究制定减排量核算方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和认证准则。加强碳排放交易机构和第三方核查认证机构资质审核,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和能力建设。在试点地区建立碳排放权交易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平台和监管核证制度。充实管理机构,培养专业人才。逐步建立统一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系统。 二、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简介 基于以上要求,中国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10月29日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国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通知中要求各试点地区抓紧组织编制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主要

2018年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Architectural&Functional Glass No12019 落实一至两个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二)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结合天津市气候区特点,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三)加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鼓励开展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政策支持方面,《意见》明确了三点措施:(一)在资金支持上,明确将对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给予奖励,具体奖励政策另行制定。(二)在建筑面积核定方面,对于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外墙外保温层厚度超过7公分的.在工程建设领域和房产计算领域均按照厚度7公分计算建筑面积。外墙外保温层厚度超过7公分所增加的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三)鼓励尚未开工建筑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已取得土地、规划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土、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福建新政:新建住宅二楼以上禁用玻璃幕墙 乐居财经记者元月1日从省住建厅获悉,福建省出台玻璃幕墙新政,要求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将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 此外,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在二层及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也可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表示,鼓励使用轻质节能的外墙装饰材料,从源头上减少玻璃幕墙安全隐患。 记者了解到,新规明确了幕墙玻璃的安全维护责任人。据悉,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玻璃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要共同协商确定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维护.或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幕墙安全维护责任。 据介绍,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规定将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指定专户;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按规定逐年从物业维修经费中提取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直至达到规定缴存比例。既有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维护与检修,可以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新规规定,玻璃幕墙竣工验收1年后,施工单位应对幕墙的安全性进行全面检查。竣工验收3年内,施T?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玻璃幕墙实施保修。 2018年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现状 及发展前景分析 根据国家发改委初步估计,从长期来看,300元/吨的碳价是真正能够发挥低碳绿色引导作用的价格标准,而目前我国主要的几个碳交易所的平均成交价仅为22元/吨,按照发改委所估计的标准去衡量,我国碳交易市场规模还有超过10倍的发展空间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以能源的清洁开发和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 在践行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近年来我国不仅大力推进火电减排、新能源汽车、建筑节能、工业节能和循环经济、资源回收、环保设备和节能材料等低碳经济产业体系的发展,碳排放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调节机制,也是近年来的一个工作重点:2010年,我国正式提出实行碳排放交易制度;2011年11月确认了7个试点省市;2013年6月.国内首个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深圳启动;2017年12月,正式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全国统一碳排放交易市场成立。 经过5年试点以及1年全国性交易,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截止2018年底,我国碳排放交易量累计接近8亿吨,其中交易量最多的是湖北碳排放交 -36-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债、企业债(以下统称债券)的现货交易及质押式回购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条债券现货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债券回购交易)可采用集合竞价、连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会员),可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经纪业务或自营业务。 符合规定条件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特定机构),可向本所申请取得债券专用席位,用于债券自营业务。 其他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可委托本所会员在本所市场进行债券交易。会员应当承担其申报所产生的交易、交收责任。 第五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债券交易,应按照本所全面指定交易的规定,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债券交易受托人,并与其订立全面指定交易协议、债券现货交易及债券回购交易委托协议。 第六条会员及其它拥有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应建立完备的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机制。 会员不得擅自使用客户的证券帐户或者挪用客户债券为自己或他人从事债券回购交易。违反本规定者,本所可限制或暂停其从事债券回购交易业务,直至取消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提交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七条债券现货交易中,当日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卖出。 第八条债券交易的登记、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相关规则办理。 第二章债券现货交易 第九条国债现货交易按证券帐户进行申报,并实行净价交易。 企业债券现货交易按席位进行申报,并实行全价交易。 第十条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问题;对策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利用市场机制解决气候问题的 环境治理措施,在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广泛的肯定和应用。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二氧化碳排放国,一直在为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缓解气候变化做着不懈的努力。 目前,我国七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运行平稳效应初显。但是,相比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阻碍了我国“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的实现。所以,分析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对策建议,逐步推进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是我国当前的主要任务。 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目前,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以一级市场为主,二级市场交易少,企业间交易参与度低,成交价

格偏低。当前,我国各试点省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主要是以政府确定控排企业,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不允许参与碳排放交易,虽然,包括深圳、广州等试点地区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经允许投资机构等不属于控排范围的企业、个人投资者参与到碳排放交易,但许多企业以及个人担心如果现在减少排放,等实施总量控制的时候,自己所能分配到的排放量可能会很少,所以,目前仍没有出现控排企业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活跃,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有市场无交易”问题。我国碳交易市场没有自己的定价机制,交易价格一般是依据国外的定价机制来定价,成交价格偏低,不能反映出交易标的的真实价值。 (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虽然各试点以及全国范围内制定了政策法规,然而这些规章政策大部分都没实施,有的甚至都没有运用过,缺乏实用性,经常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具体工作分离开,再加上统计、报告以及监测系统不完备,并且管理者习惯运用行政手段,进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一些政策缺乏实用性和连续性,并且制定的激励措施也起不到激励的效果等,造成很多的政策都是摆设,无法发挥作用。并且,随着我国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之前制定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要求。因此,必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同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参与人合法权益, 维护碳排放权交易秩序,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依法、有序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以下简称广碳所)从事的碳排放权交易,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经广东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易主管部门)确认的可用于交易的碳排放权配额及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碳排放 权交易品种。 第四条广碳所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广东省碳排放权交易场所。

第二章交易市场 第一节交易场所 第五条广碳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相关设施等交易相关服务。 第六条交易场所及相关设施包含交易大厅、机房、信息发布系统、交易系统、结算交收系统等与交易相关的支撑体系。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及交易账户 第七条交易参与人是指认可并遵守本规则及广碳所公布的相关交易、管理制度,在广碳所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各方参与人。主要包括: (一)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 (二)符合交易主管部门规定的投资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八条广碳所实行会员管理制度。纳入广东省碳排放权配额交易体系的控排企业和新建项目业主(单位)直接成为广碳所自营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参与交易活动,应当成为广碳所会员或由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代理方可参与交易。具体会员管理制度按广碳所制定的办法及细则执行。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广碳所举办的相关培训和交易责任人能力培训; (二)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 (三)使用广碳所为交易参与人提供的有关设备、设施;

低碳经济衍生的四种新型商业模式——碳排放权交易

低碳经济衍生的四种新型商业模式——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简称“碳交易”)起源于《京都议定书》。根据规定,协议国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定的碳排放减排目标,各国再将自己的减排目标分配给国内不同的企业。当某国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同样的,在一国内部,不能按期实现减排目标的企业也可以从拥有超额配额或排放许可证的企业那里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排放许可证以完成自己的减排目标,排放权交易行为由此形成。 (1)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灵活的减排方式基于三种交易机制,即排放贸易ET (EmissionsTrading)、联合履行JI(Joint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CleanDevelopmentMechanism)。 清洁发展机制(CD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第12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其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可以由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 联合履行(JI)。联合履行是《京都议定书》第6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主要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抵消额,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相对而言,该机制的谈判进展比清洁发展机制和排放贸易容易得多。排放交易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RU)。 排放贸易(ET)。排放贸易是指《京都议定书》第17条所确立的合作机制。该机制指的是发达国家间的合作。排放贸易机制是一种使GHG排放规则成为“成本-效益”的形式。通过将减排的GHG量转化为一种商品量(相当于CO2的量),使得各组织之间可以进行交易以最低的成本满足其减排的指标义务。排放交易单位为欧盟配额(EUAs)。 (2)碳交易体系 碳交易体系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国家制定的本国或者区域性碳交易规则。目前全球主要的碳交易体系有:欧盟交易体系、芝加哥交易体系、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英国交易体系等。交易体系的设立实际上确定了市场范围,促使碳交易市场的形成规模化,并规范运营。以欧盟交易体系为例,2005年欧盟碳交易体系确立,并确定欧盟各国减排目标,随之北欧电力交易所、欧洲能源交易所、Powernext电力交易所在交易所内开展碳交易业务。 (3)碳交易市场 作为新兴的金融市场,碳交易市场在近几年发展迅猛。据世界银行发布的研究报告,2007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总额达到640亿美元,比2006年增长了一倍。2008年,全球碳交易总额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2.10 【实施日期】2015.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 2014年12月10日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

碳排放发展历史及现状

1.碳排放交易发展历史及现状 1.1.碳交易市场定位 一个标准化,规范运作的市场 全国统一的交易市场和体系 有足够分量的话语权和定价权 摆脱目前国内碳交易所分散,规模小的局面。由于没有真正意义的碳交易市场,导致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 需要政府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支撑。 减少买卖双方寻找项目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 中国亟需建立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整合各种资源信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规范企业的单兵作战。而统一的交易市场的成立则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 交易的模式也非常简洁,即通过引入竞价机制充分发现价格,从而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同时,统一的交易市场还是一个更有利参与国际市场的途径。因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还能极大地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可以设想,在现有的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动报价系统,将所有区域性交易所合并为国家级碳排放交易所,从而建立一个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金融期货交易所相似的碳排放交易所。 1.2.碳排放现状 1)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是世界上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在世界碳 交易市场中具有示范作用,2010成交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 84%。 2)2008年基于配额的市场交易占全球交易总量的73.15% ,其中EUETS的交易额占总 量的72% ,仍占主导地位;第二大交易市场是二级CDM市场。 3)主要国家和地区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目标

根据发达国家提出的到2020年的减排承诺,发达国家需要实施比第一承诺期大得多的减排量,未来全球碳交易市场仍存在巨大的发展潜力。 1.3.碳交易历史起源 1)1990年,国际碳交易之父Richard Sandor大力推动美国国会通过了“清洁空气法 案修正案”,开始了二氧化硫的cap and trade (覆盖交易,衡量交易),20年来 效果显著,二氧化硫排放减少了50%,产生了substantial positive effects. 2)2003年,Sandor凭借着多年来运作二氧化硫市场的经验,创办了CCX(芝加哥气 候交易所)。可是由于后来美国没有签订京都议定书,便没有强制的cap(总量限 定)。于是Sandor选择将CCX主要进行自愿减排碳交易,经历了诸多困难后取得显 著成功。 3)2004年,Sandor又创建了ECX,在欧洲建立了碳交易平台。 4)二氧化硫交易与碳交易,本质都是气体的减排量交易,以相互借鉴。

排污权交易操作指引

本指引于2010年1月9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通过,公布试行一年。试行期间,如对本指引有任何建议,请点击此处发表您的建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律师参与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合法、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市律师在本市行政辖区内或外省市行政区域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交易的各类代理活动,建议参考本操作指引。本操作指引所称主要污染物,一般是指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等污染 2 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市场主体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经行政许可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数量的权利。 第三条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是指市场主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拥有的可交易排污权,以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需要获取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许可权,通过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实行有偿交易的行为。本操作指引所称的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是指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授权和指导下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专门机构,是排污权可转让方和需求方交易的指定平台。 )等主要污第四条排污权交易标的指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 染物的排放指标。 第五条在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从事排污权交易,律师应当督促委托人遵循诚实守信、优化环境资源配置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原则。 第六条原则上各相关行政辖区内市场主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应当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跨县(含县)以上行政辖区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交易,一般应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可不受区域、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第七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市 场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及排污权的申报、登记确认、排污权交易证的发放与管理。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7号 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2月10日 附件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 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

碳排放交易详解

碳排放交易 一、定义 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二、交易指标 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指标”比如说今年全球限定排放100单位的碳排放量,A国获得15的指标,B国获得10的指标其它国家获得其余75单位指标。如果A国只排放了10个单位的碳排放量,而B国刚好排了12个单位,那么B国就可以从A国购买2个单位的碳排量。 三、交易所 目前中国有7家碳排放权交易所,分别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碳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深圳碳排放权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等。 其中深圳排放权交易在2013年6月18日率先启动了交易,并产生了1300多万的交易量,同时设立了个人会员和公益会员。为方便全国各地关注碳排放交易的机构和个人,开设了“足不出户,异地开户”的服务。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更是借助世博会召开之机,推出“世博自愿减排”活动。 交易所网址备注 深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Portal/home.seam

北京环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tcxweb/index.jsp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所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https://www.360docs.net/doc/6914962391.html, 碳排放交易 (中国第一门户) 四、我国现状 中国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从2011年11月份开始启动的,确定了七个省市作为试点地区,现在各个试点单位建立了专门的班子,编制了实施方案,就碳交易建立了相关制度,同时建立了交易的核查机构、认证机构。 全国统一碳市场进程开始加速。日前,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副司长孙翠华在2014年中国低碳发展战略高级别研讨会上透露,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计划于2016年试运行,配额由国家统一分配,局部省市先入场,未入场省市仍须完成分配的总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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