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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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模版

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模版

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模版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准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风电生产现场的安全和环境保护,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规范风电生产过程,并适用于所有参与风电生产现场的工作人员、承包商、供应商等。

二、准入程序1. 根据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工作人员、承包商、供应商等需进行准入申请。

2. 准入申请需包括相关资质证明、执照、培训证书等材料。

3. 负责现场管理的人员对准入申请进行评估,并对通过审核的申请者进行准入授权。

4. 准入授权需包括有效期和准入范围。

三、准入要求1. 工作人员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等。

2. 承包商应具备相关执照和资质,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工作计划。

3. 供应商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和合同,并符合相关的安全和环境标准。

4. 所有准入人员需参加现场安全培训,并接受定期的培训更新。

四、准入授权的监督和管理1. 负责现场管理的人员需对准入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按照准入授权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工作。

2. 建立现场巡检和记录制度,定期对准入人员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对违反准入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停工、取消资格等。

五、准入记录与档案管理1. 对所有准入人员建立准入档案,包括个人资料、授权证书等。

2. 对准入人员进行的培训记录和考核结果进行记录,作为准入评估的依据。

3. 对准入人员的岗位变动、离职等情况进行记录和档案管理。

六、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1. 准入人员需遵守现场的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预防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2. 准入人员需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活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3. 准入人员需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环境监测,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七、风险和事故报告准入人员需及时上报发现的风险和事故,包括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破坏等。

八、准入制度的评估和改进定期对准入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改进,确保准入制度的有效性和符合要求。

变电站人员准入制度范本

变电站人员准入制度范本

变电站人员准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变电站人员准入管理,确保人身及设备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变电站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调试、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变电站人员准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变电站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准入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准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运维单位负责对运维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运维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人员准入条件第七条准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应工作的身体条件;(三)具备与工作内容相关的学历、技能和经验;(四)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准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素质:(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三)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四)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准入程序第九条准入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安全培训、考核、录用等环节。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三)身体健康证明。

第十一条变电站管理人员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培训对象。

第十二条变电站管理人员组织对准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变电站安全生产知识;(三)变电站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措施;(四)本岗位相关的技能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培训结束后,对准入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变电站管理人员应建立健全人员准入档案,对准入人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准入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电监安全[2011]2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的通知(电监安全〔2011〕23号)电监会各派出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电监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二○一一年八月)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一般要求4.1 原则4.2 建立与保持4.3 评定与监督5 核心要求5.1 目标5.2 组织机构和职责5.3 安全生产投入5.4 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5.5 教育培训5.6 生产设备设施5.6.1 设备设施管理5.6.2 设备设施保护5.6.3 设备设施安全5.6.4 设备设施风险控制)5.6.5 设备设施防汛、防灾5.7 作业安全5.7.1 生产现场管理5.7.2 作业行为管理5.7.3 标志标识5.7.4 相关方安全管理5.7.5 变更管理5.8 隐患排查和治理5.9 重大危险源监控5.10 职业健康5.10.1 职业健康管理5.10.2 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5.10.3 职业健康防护5.10.4 职业危害申报5.11 应急救援5.12 信息报送和事故调查处理5.13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前言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范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委托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组织编制本规范。

电力现场准入制度范本

电力现场准入制度范本

电力现场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运维等工作安全、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所有电力施工现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运维等电力设施工程。

第三条电力现场准入制度是指对进入电力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登记、培训和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有序。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四条人员准入条件:(一)从事电力设施建设、改造、运维等作业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明。

(二)新入职人员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参加相应作业。

(三)作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妨碍工作的疾病和缺陷。

第五条设备准入条件:(一)进入现场的施工设备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设备管理规定,具备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资质,熟悉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三)现场设备应满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等要求,确保不影响现场其他作业的安全。

第六条材料准入条件:(一)进入现场的施工材料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相关材料管理规定,具备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

(二)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和安全、环保等标准,确保不影响现场其他作业的安全。

第三章准入程序第七条人员准入程序:(一)人员入职后,应参加公司级、部门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二)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三)持有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经现场负责人审核同意,方可进入现场参加相应作业。

第八条设备准入程序:(一)设备进入现场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明。

(二)设备操作人员应参加设备操作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操作资质证书。

(三)现场设备负责人应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九条材料准入程序:(一)材料进入现场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放检验合格证明。

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范本

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范本

风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风电生产现场的准入管理,优化风电生产环境,确保风电生产的安全、可靠和周密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风电生产现场准入管理,包括风电场、风电塔、风轮、风机等相关设备。

第三条准入原则:依法合规、安全可靠、保护环境、科学高效。

第四条准入管理负责机构:本制度的准入管理工作由风电生产单位或风电场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准入主体:风电生产单位及风电生产现场相关人员。

第六条审批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由风电生产单位按照风电工程项目的规模选择合适的审批机构进行准入审批。

第七条监管机构:国家能源管理部门及省级能源管理部门对风电生产现场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开展准入检查。

第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相关人员及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整改、罚款、暂停生产、吊销许可证等。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九条风电生产现场的准入条件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使用权合法:具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者同意风电项目在该土地上建设。

(二)环境影响评价合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合格评价结果。

(三)用电需求满足条件:风电生产现场附近的电网能够满足风电生产所需的电力供应能力。

(四)地形地貌适宜:风电生产现场具备适合风力发电的地形地貌条件,风资源充足。

(五)安全设施完善:风电生产现场必须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警示标识、防护设备等,能够确保风电生产的安全。

(六)人员素质过硬:风电生产现场的相关人员需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

(七)其他:根据风电生产现场的特定情况,可能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

第三章准入审核程序第十条准入审核程序如下:(一)风电生产单位提出准入申请,包括准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二)审批机构对准入申请进行审核,包括查看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现场勘察和评估等。

(三)审批机构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准入决定,可以视情况要求补充或修改申请材料,并告知申请单位。

某发电企业生产现场准入管理范文(二篇)

某发电企业生产现场准入管理范文(二篇)

某发电企业生产现场准入管理范文1. 引言发电企业生产现场是一个环境复杂、危险性较高的工作场所,为了确保生产现场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必须实行严格的准入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制定适用于某发电企业的生产现场准入管理范文,以确保持续生产运营的安全和高效。

2. 通用要求2.1 所有进入生产现场的员工必须经过培训和教育,并持有经过认证的准入证件。

2.2 员工准入证件须在可见处佩戴,以便他人识别。

2.3 入场员工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头盔、手套、防护眼镜等。

2.4 进出生产现场的车辆及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接受定期检查和维护。

3. 生产现场准入程序3.1 员工准入程序3.1.1 员工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

3.1.2 培训合格的员工需要提交准入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1.3 确认申请材料无误后,进行准入证件的制作和发放。

3.1.4 员工准入证件有效期为一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和审核。

3.2 车辆及机械设备准入程序3.2.1 车辆及机械设备进入生产现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和验收。

3.2.2 检查合格后,办理准入手续,并领取准入标识。

3.2.3 进入生产现场的车辆及机械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停放或堵塞生产通道。

4. 准入管理责任4.1 生产现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准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4.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员工培训和准入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

4.3 安全环保部门负责车辆和机械设备的准入检查和维护。

4.4 监督部门负责对准入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紧急情况和访客准入管理5.1 在紧急情况下,员工和车辆可以在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指示下直接进入生产现场。

5.2 外部访客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提前申请,并经过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5.3 访客准入证件的审核发放工作由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有效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6. 处罚措施6.1 未按照准入管理程序进入生产现场的员工将被禁止进入现场,并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正式版

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正式版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目的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站区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内容第一条重要生产现场包括:宣和电站运行场所及所有厂区、宣和电站巡视检查重点部位、现场。

第二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经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必要情况下应该进行登记签名。

第三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且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分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第四条运行地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为当值值长,除运行场所外的其它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为站所保卫处人员。

第五条任何外来人员不得操作重要生产现场的设备,包括电站非运行当值进入运行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改变重要生产现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检修需要,需进行申请,在办理许可手续后由当值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大坝由专责人员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确实需由检试人员对在检修状态下的设备进行试验操作的,则需经过当值值长同意,且指派专人在场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方可执行。

第六条在特殊时间段,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安全发电,公司可以提高重要生产现场安全保卫等级,禁止所有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

第七条在发现有人员威胁到重要生产现场的安全的情况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危险人员进行驱离,遇到故意闹事人群,应立即报警。

火电厂生产现场准入制度-2013年

火电厂生产现场准入制度-2013年

附件:
XX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现场准入制度
(2013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作业人员行为和现场工作秩序,根据集团公司对有关现场作业人员实施准入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现场实行凭“胸卡”准入,多经企业人员、聘用人员和外来人员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戴“胸卡”,按照规定线路进入规定区域。

第二章生产现场区域划分
第三章准入规定
第四条准入人员
(一)长期外委工程维护人员;
(二)承揽短期检修、维护工程的外委施工人员;
(三)生产现场保洁人员;
(四)归属生产部门管理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五条上述四类人员,必须经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培训和考试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六条培训考试合格,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同意后按公司有关标准核发准入“胸卡”。

第七条胸卡标示允许进入的生产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只能进入按胸卡标示的区域。

第八条各类人员需进入生产现场的区域由安全监察部根据人员的工作性质核定。

第九条生产现场的保洁人员实施定点作业,并指定通行道路。

第十条安监部负责对各类人员发放的胸卡登记造册,每半年公布一次。

对因工作调动或工作完成后不需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及时收回胸卡。

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者按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给与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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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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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5943-43 发电生产现场准入制度(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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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加强外来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站区生产区的所有外来人员。

三、内容
第一条重要生产现场包括:宣和电站运行场所及所有厂区、宣和电站巡视检查重点部位、现场。

第二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经过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必要情况下应该进行登记签名。

第三条所有外来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并且服从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分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第四条运行地点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为当值值长,除运行场所外的其它重点部位安全管理人员为站所保卫处人员。

第五条任何外来人员不得操作重要生产现场的设备,包括电站非运行当值进入运行现场的工作人员,不得改变重要生产现场设备的运行状态,如有检修需要,需进行申请,在办理许可手续后由当值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操作(大坝由专责人员进行操作),特殊情况下确实需由检试人员对在检修状态下的设备进行试验操作的,则需经过当值值长同意,且指派专人在场进行监督的情况下,方可执行。

第六条在特殊时间段,为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证安全发电,公司可以提高重要生产现场安全保卫等级,禁止所有无关人员进入重要生产现场。

第七条在发现有人员威胁到重要生产现场的安全的情况下,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权对危险人员进行驱离,遇到故意闹事人群,应立即报警。

第八条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
全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第十条分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第十一条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分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

第十二条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第十三条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各站所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第十四条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
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分公司各站所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第十五条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十六条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第十七条外包单位使用重要生产现场电源时,必须事先向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申请,再由站所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第十八条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第十九条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第二十条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
时,须按分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分公司安监科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第二十三条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分公司安监科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重要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第二十五条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

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

外来人员要遵守各站所禁烟制度,违反者按各站所制度处理。

第二十七条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第二十八条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第二十九条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分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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