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的角度分析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索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之道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索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之道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政府和市场作为两大主体在经济运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政府在制定政策、规范市场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机制在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现实中,我们也经常听到关于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说法,即政府行为和市场机制均未达到预期效果,导致了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出现。
政府失灵可能表现为政策执行不力、监管不到位、腐败现象严重等,而市场失灵则可能表现为资源配置不合理、垄断现象严重、消费者权益无法保障等。
这种“双重失灵”现象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资源浪费、社会不公平、环境恶化等。
有必要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索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之道,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1.2 问题阐述政府和市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的有效运作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面对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现象。
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职能不足、监管不到位、决策失误等问题,而市场失灵则主要体现在私利至上、信息不对称、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方面。
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不仅给社会带来了经济风险和社会不稳定,还可能导致资源浪费、环境破坏、社会不公等问题。
面对这些挑战,我们亟需探讨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如何应对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
在探索治理之道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认真分析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并明确二者带来的危害。
只有深入剖析问题,才能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案。
我们还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积极探索可行的应对措施,为有效治理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写完了,你可以继续下一步内容的输出。
】2. 正文2.1 政府失灵的原因分析1. 行政体制不完善:政府机构分散,职责不清晰,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导致政府内部协调不力,决策效率低下。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索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之道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索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之道政府和市场作为社会经济管理的两大主体,在整个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现实的社会经济运行中,政府和市场在某些情况下也会出现“双重失灵”的现象,即政府和市场均未能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导致整个社会经济无法有效运行。
本文将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讨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原因及治理之道。
一、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原因1. 政府失灵政府在社会经济管理中的主要职能是宏观调控和公共服务。
在某些情况下,政府可能出现失灵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政府在制定宏观政策时可能出现失误,导致宏观经济失灵。
在制定货币政策或财政政策时,政府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或判断失误,导致政策效果不佳,甚至适得其反,从而影响整个经济的运行。
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可能存在效率低下或者滥用职权的问题,导致公共资源的浪费和失去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
在教育、医疗、交通等领域,政府可能存在贪腐现象,导致公共资源配置不合理,市场资源无法得到有效调配。
2. 市场失灵市场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市场参与者可能无法准确获取市场信息,导致资源配置失灵,市场无法发挥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
外部性问题也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某些情况下,市场行为可能会对第三方产生外部性影响,从而导致市场资源配置不够有效。
比如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问题都可能导致市场失灵。
二、治理“双重失灵”的思路在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情况下,如何有效治理成为关键。
下面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治理思路。
1. 完善宏观调控机制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应该完善机制,提高宏观政策的科学性和灵活性,避免因宏观政策失误而导致经济失灵。
政府还应加强对公共服务领域的监管,加强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贪腐和滥用职权。
2. 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和规范性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对于市场的有效运行至关重要。
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场信息的监管,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信息的真实性和透明度,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其弥补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其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其弥补关键词: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干预合理化摘要:市场并非万能,很多情况下无法合理的配置资源,需要政府采取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进行弥补,适当的干预市场才能促进市场更好的运作;政府在进行市场干预时需以正确的信息为前提,制定适合市场发展及解决市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政府部门内部也要进行一定程度的竞争,缓解政府失灵造成的影响。
一,市场失灵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就需要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然而,市场的功能不是万能的,包含着两方面。
一方面说明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一些方面是有所作为的,市场能够有效的配置资源、调节需求、奖优罚劣、价值评估;市场机制或者价格机制能传递充分的信息,提供刺激,形成合理的分配格局;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资源得到合理配置。
另一方面,市场不是万能的,意味着市场机制在经济调节中还存在重大缺陷。
这一缺陷产生于两个方面:一是由市场经济机制所决定的经济决策不能兼顾长期与短期、生产与生态、效率与道德、经济与政治等类目标;二是在需要政治、文化等决策的经济问题面前,市场机制是无能为力的。
市场失灵是指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机制在很多场合下不能导致资源的有效配置,即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①。
市场失灵包括市场无效率和不公平两种,分类为收入分配缺陷、通货膨胀风险、信息不完备性、商业保险的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是:⒈无法合理的配置公共物品资源,使其不能充分发挥效用从而实现良好的资源配置状态。
不完全竞争导致“市场失灵”。
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中,买者和卖者的数量是有限的,存在不同程度的买方垄断或卖方垄断;它们有能力影响或决定市场价格,有能力阻止竞争者进入,商品的边际替代率不再相等;由于投入品受限制,投入品的边际技术替代率也不再相等。
这样,消费品在消费者之间的配置和资源在生产者之间的配置均不能达到最优状态②。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索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之道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探索政府和市场“双重失灵”的治理之道政府和市场作为社会经济运行的两大主体,其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在理想情况下,政府和市场应该相互协作,共同推动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现实中,我们往往会面对“双重失灵”的情况,即政府和市场都出现了失灵现象,导致了一系列问题的产生。
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成为了当下亟待探讨的议题。
政府和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各有不同。
政府是一个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者,其职责之一就是要对市场进行监管和调控,保障市场的公平和有效运行。
市场则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通过供需关系的调整来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再分配。
在理想情况下,政府和市场应该形成良性互动,市场依靠政府的监管来维护公平和秩序,政府则依托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政府和市场均出现了失灵的情况,形成了“双重失灵”的局面。
政府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失序;市场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忽视了公共利益,使得资源的分配不够公平和有效。
双重失灵的情况下,经济运行会出现诸多问题,如失业率上升、社会不公平加剧、资源过度浪费等。
那么,如何从宏观调控的角度来解决“双重失灵”的问题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理:第一,建立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
宏观调控是指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对经济总量进行调节和控制,以实现经济平稳增长和社会稳定。
在面对“双重失灵”的情况下,政府需要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体系,坚持市场定价和政府定量相结合的原则,推动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也要对市场经济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调控,避免市场的过度波动和失序。
在财政政策方面,应加大政府对重点领域和弱势群体的支持力度,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在货币政策方面,应保持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货币供应量的适当增长,以满足市场需求,同时也要避免通货膨胀和货币贬值的风险。
第二,优化市场经济的机制和规则。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

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摘要】:调整随想一直是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它是经济法存在的根据,是经济法体系的建立,经济法律法规的指定,经济法在司法中正确运用及临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和划分的基础。
国内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学说层出不穷。
近俩年学者们还提出了新的学说观点,具有百家争鸣之势。
本文主要立足市场失灵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为市场时令所产生的扭曲经济关系和政府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和社会公共利益管理关系。
【关键词】经济法调整对象市场失灵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经济问题的出现,除个别以外大部分的学者都不承认经济法的存在事实,发展至今,经济法的存在性也毋庸置疑,并且中国也已然存在较为权威的学术流派。
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国家协调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纵横流一说”“国家调节说”和“需要干预说”一、对经济的调整对象的观点及新定点目前,在中国最具权威的经济学派主要有六个即上述所说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说,其中持“国家协调说”的学者从国家协调经济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为是国家协调本国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持“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的学者们从社会公共性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
公民个人之间爱你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的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持“纵横统一体说”的学者们从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内外部关系就爱那个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是“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公民之间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持:“国家调节说”的学者们从国家主体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乙方为主体的特定关系”持“国家调制说”的学者们从宏观调控市场桂枝的角度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定义为“郭嘉为了克服试产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定制的调整需要由郭嘉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
对这些依然存在的权威性学说我们固然是要尊重的,但也不能因其权威而盲从近俩年,法学界的学者们对经济法的台哦正对象的研究和探析并没有停止,并且有很多学者都从新视角对经济大的调整随想惊醒了深入的思考,其中比较新颖的有“对象调整说”“政治经济学说”和“市场失灵说“提出“市场失灵说”的学者刘勇平认为经济调整对象的引源就是市场失灵。
“双重调整”的经济法思考

基本内容
综上所述,“双重调整”现象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企业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 题。从经济法角度分析这一现象,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其产生原因和影响, 并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提供理论支持。在实践中,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 同努力,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机制,以提高应对“双重调整”现象的能 力,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3、推动国内法律制度的改革和 完善
3、推动国内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WTO的规则和原则为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我们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国内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例如,要完善知识 产权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要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维护市场公平 竞争;要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防范金融风险;要完善环境法律制度,促进绿 色发展。
基本内容
针对“双重调整”现象,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法律对策: 1、合同条款的约定。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 义务,尤其是涉及到双重调整的方面。这样可以减少后期出现争议的可能性,并 为企业提供法律保障。
基本内容
2、争议解决程序。当企业遇到双重调整现象时,应当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如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门等。通过咨询专业人士,获取合理建议,并按照法定 程序解决问题。
基本内容
总结来说,经济法是缓释“双重压力”的有效路径。通过公平竞争法律的制 定和实施,以及政策调整中市场主体权益的保障,可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 时也能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和市场主体的合作是关键,只有 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经济法的目标,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标题:经济法责任的独立与独立 的经济法责任
基本内容
其次,企业自身也需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除了经济效益,还应 重视法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例如,可以设立专门的法务 部门或聘请专业律师团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
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
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之法[摘要]经济法的产生是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飞跃,其产生的经济社会根源长期以来都被以“市场失灵说”简单概括,但在政府干预的过程中政府自身也存在着诸多“失灵”的问题,法律作为维权和控权的工具,也应该对容易扩张的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规范。
因此,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并需要同时协调和平衡两者的关系。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社会利益一、引言在20世纪法律文明的发展进程中,经济法的产生是一个重大的飞跃。
法律产生的根源是一定历史时期生产力发展的需求,经济关系古已有之,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在生产高度社会化的基础上,调整带有全局性的、社会公共性的法律关系的需求才日益突出,国家的经济职能日益发达,经济法应运而生。
关于经济法的产生,学界的主流逻辑是“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市场失灵说”长期以来成为经济法历史研究的主流观点。
毫无疑问,市场失灵是研究经济法产生的逻辑起点,但经济法是否仅仅规范的是市场失灵呢?笔者认为,市场失灵导致的需要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之一,但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也存在自身的诸多弊端,经济法同时也需要对政府失灵作出规制,经济法产生于对于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矫正的需要。
经济法“确认”政府干预目的是为了矫正市场失灵,而“规范”政府干预则是为了预防和矫正政府失灵。
本文主要从美国、德国和中国的经济法发展历史的比较分析来论证矫正双重失灵的观点,并指出在不同的国情和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下对于两种类型的失灵的矫正力度有所侧重。
二、美、德、中三国经济法的发展在现代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美国和德国是两个最具有代表性的模块。
美国虽然没有独立的形式上的经济法部门,但是由于其经济上的领先地位导致的市场失灵矛盾最先突出,最早产生了实质上的经济法且经济法长期发达。
而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独立的法律部门最早产生在德国,鉴于德国人缜密的法律思维,其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为其它国家提供了诸多借鉴。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其弥补(
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其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及其弥补【摘要】根据中国国情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了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个高效、廉洁、强力的政府,是市场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和重要保证。
因此政府主导市场经济的路线是使国内市场经济成功进入世界市场经济的可靠方针。
所以只有政府和市场两者有效配合才能使中国经济腾飞,真正实现社会主义。
【关键词】市场失灵;政府失灵;政府;市场;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在经济运行方式还是在政府职能机构的构建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通过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分析,结合中国社会的特殊性,研究中国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的原因、表现及救治途径。
一、市场失灵⑴市场失灵理论理论市场失灵是指市场无法有效率地分配商品和劳务的情况,即对于非公共物品而言由于市场垄断和价格扭曲,或对于公共物品而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原因,导致资源配置无效或低效,从而不能实现资源配置零机会成本的资源配置状态。
⑵我国市场失灵问题的表现及原因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在促进经济繁荣之时,也把罪恶、弊端和不幸统统释放了出来:残酷的剥削、欺诈、严重的两极分化、经济危机、失业等等。
它未能给大多数人带来幸福,而带来的是绝对贫困化。
从而导致市场失灵,目前我国市场失灵问题的表现及原因为以下几个方面:⒈收入与财富分配不公。
市场机制遵循的是资本与效率的原则,资本拥有越多在竞争中越有利,而且效率提高的可能性也越大,收入与财富向资本与效率也越集中;另一方面,资本家对其雇员的剥夺,使一些人更趋于贫困,造成了收入与财富分配的进一步拉大。
⒉市场垄断。
竞争是市场经济中的动力机制,一般来说竞争是在同一市场中的同类产品或可替代产品之间展开的,但由于分工的发展使产品之间的差异不断拉大,资本规模扩大和交易成本的增加,阻碍了资本的自由转移和自由竞争,导致市场垄断的出现。
⒊失业问题。
失业是市场机制作用的主要后果。
浅析市场与政府的两难问题
浅析市场与政府的两难问题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也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波动,这此危机使我们认识到中国经济发展运行中遇到的一个两难问题,即市场调节和政府管控的两难。
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是少一点好,还是多一点好?是西方市场经济理论争论的焦点之一。
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基本的资源配置方式,始终处在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之中,人们对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和深化。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认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
他指出,在市场的自发作用下,每个人为追求自己的目标而努力的时候,他就像被一只看不见的手指引着去实现公共利益。
政府应放任经济自由发展,依靠市场自发调节。
亚当·斯密在主张由“看不见的手”充当社会经济主要调节器的同时,认为政府的经济职能是有限的,无非是充当一个经济上的“守夜人”的角色。
市场机制广泛地发挥作用,给资本主义经济带来了空前的繁荣与社会进步。
但随着资本主义向其高级阶段的发展,种种难题也随之出现,而且是市场本身无法克服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市场失灵”。
1929-1933年的爆发了资本主义历史上最严重、最持久、最广泛的经济危机,经济萧条,失业严重,危机动摇信念,人们对资本主义制度普遍怀疑,资本主义崩溃过程逐渐加速。
在这种时刻,凯恩斯发表了《通论》,此书问世引起了经济理论上的一场革命,在此书中凯恩斯摒弃了传统经济学中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机理,不相信市场机制的完善性和协调性,认为经济危机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而恢复均衡,坚决主张采用强有力的政府干预。
毛振华曾发表演讲声称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控通胀、去泡沫”和“稳增长、防下滑”的两难,但是其实中国经济面临一个更重要的难,也就是市场调节和政府管控的两难,这才是我们觉得中国未来一个时期之内遇到的最大的问题。
自1978年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坚定地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道路,市场经济也大力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历史上是一个封建国家,接着又经历了长期的计划经济时期,所以我国可以说是一个传统的计划经济国家,我们已经习惯了传统,习惯了管制,这从中国各个方面均可以得到体现,自从我国走了市场经济路线后,虽然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各种问题也接踵而来,尤其是经济危机爆发时期,中国对外开放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那么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该怎么对待市场调节和政府管制呢?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是必须的,市场调节弥补政府监管的缺陷,政府监管弥补市场调节中的缺陷。
试论如何运用经济法平衡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
如何运用经济法平衡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引言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是经济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的核心是供需平衡,但在现实中,市场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等问题,导致市场失灵。
与此同时,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中也会出现失灵的情况,如信息不对称、腐败和低效等。
为了有效平衡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经济法的运用成为一个重要的手段。
本文将探讨如何运用经济法平衡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问题。
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原因市场失灵源于市场经济中的一些结构性问题。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
买卖双方拥有不同的信息,导致交易中一方处于劣势地位,从而使市场无法实现有效的供需平衡。
其次,外部性问题也是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
外部性是指生产或消费活动对非直接参与者的影响,这种影响无法在市场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考虑。
再者,公共物品问题也会导致市场失灵。
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市场无法进行有效的供给,从而造成资源配置的失效。
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干预市场经济中产生的问题。
首先,信息不对称是政府失灵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府在决策过程中对相关信息的了解不足、不完整或者不真实,导致干预政策的效果不如预期。
其次,腐败是政府失灵的另一大问题。
腐败的存在导致资源分配不公平、效率低下,进而削弱政府的干预能力和公信力。
此外,政府的低效运行也是政府失灵的表现之一。
经济法的运用为了平衡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经济法的运用成为关键。
经济法是指调控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其包括许多法律和规则,用于确保市场的公平、齐备和有序运转,同时限制政府的干预权力。
首先,经济法可以通过设立信息披露制度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通过要求市场参与者充分披露信息,可以提高市场参与者对市场状况和交易对方的了解程度,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例如,证券市场要求上市公司按规定披露财务信息,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其次,经济法可以通过建立适当的税收和补贴政策来纠正外部性问题。
通过对外部性行为征税或者提供补贴,可以内部化外部性成本或者利益,从而激励市场参与者考虑到外部性的影响。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
f叁塑』鱼塾金三!!!堡!!里堕i耋蓄圈翟圈也谈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从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的角度分析
刘种晓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分析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主要学说的相似之处,总结出经济法律的目的与功能——克服政府与市场的双重失灵;再通过借鉴国内经济法的“三三理论”的研究方法,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关键词政府失灵市场失灵调节关系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03.02
对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理论界有诸多不同的观点。
这些观点大多从国际经济活动中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入手,以不同的标准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划定或宽或窄的界限。
但是,这些众多的标准大多忽略了经济法律(包括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最为经典的功能——克服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
正如彼得斯曼所说:“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
”因此,笔者将着眼于国际经济法克服“双重失灵”的功能,借鉴国内经济法较成熟的相关理论,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进行研究。
一、国内外相关学说之呼应——“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为克服“双重失灵”
我国经济法有一个基本原则,即适度干预原则。
该原则的关键就在于“干预”与“需要”。
第一,“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的必然现象,因此需要国家的“干预”;第二,基于“有限理性政府”之假设,国家在“干预”过程中有可能滥用公权力——即“政府失灵”,于是必须限制“干预”的范围与程度,干预应当“适度”。
也就是说,经济法是“政府干预”与“干预政府”的辩证统一。
需要提出的是,因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会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或涉及各国管辖权的冲突问题,且各国经济主权是平等的,若把国内经济法理论的“干预”一词套用在国际经济法理论中似乎强制色彩过于浓厚,因此,为了表述上更为妥当,下文在论述国际经济法时,用“调节”一词代替了“干预”。
’
碰巧的是,我国经济法的“适度干预”原则与国际经济法的两位大家——彼得斯曼和杰克逊教授的某些观点遥相呼应、不谋而合。
虽然在调整商事交易关系的私法之地位这方面,彼得斯曼、杰克逊均与国内经济法理沦持不同态度,但是他们在对国际经济法进行界定时,都提到了国际经济法克服“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的功能。
这又不得不提到彼得撕曼在《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土宪法问题》中的那句话:“经济政策与经济法律都属于那些领域在那里,‘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从古老的重商主义时代直到如今始终受着批评。
”而杰克逊的观点似乎与我国经济法理论更奠接近,他认为“关于交易的法律有三个部分”——“关于交易的利法”、“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绍济制度的法律”。
若将此理论与上文提到的“‘政府干预’与‘干劲政府’的辩证统一”进行对接,“关于国家政府规制交易的法律”卧“政府干预”之法,而“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则强调在国际法层面“干预政府”。
综上,无论是国内经济法还是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一般都能达成以下共识:“经济”之法存在的目的都包括克服“市场失灵”和经济领域的“政府失灵”。
从克服“市场失灵”来看:经济法需要克服的是“国内市场失灵”,其方式是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国内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国际经济法需要克服的则是“国际市场失灵”,其方式既包括国际组织通过创制法律对私主体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也包括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从克服“政府失灵”来看,经济法是在国内法层面对“政府干预国内经济的行为”之约束;国际经济法则是由国际组织、双边或多边协商等国际机制所创制的法律来对“各国政府干预国际经济活动的行为”进行调节。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经济调节关系
我国另一些经济法学者曾通过国内与国际经济法的理论整合来列国际经济法定义进行研究。
经济法“国家调节说”(也称“三三理论”)的创始人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活动有市场调节、国家调节和国际调节三种机制,这三种机制分别受到民商法、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保障。
其中后两者是“有形之手”的调节,在调节者和被调节者之问是一种促导、管理和干预的调节规制关系,
作者简介:刘酣晓,西南政法大学。
3
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蟹隧圈霆藿i;竺竺!!坠!f叁箜!查塾盒不是“一般经济交换活动中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商品货币关主体,但调节者与立法者不一定一致,其构成可能比较复杂,既可系”,因此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能是国家,也可能是国际组织。
如:《关于执行G A TTl994第6条称”。
笔者认为,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这种定义有一定科的协定》由W TO制定,但反倾销的调查、裁决以及反倾销措施的学性,同时也存在不足。
比如,把“国家调节机制”全部纳入国内执行都是由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但同时,作为立法者的W TO也“经济法”的观点还有待商榷。
但是,这种“调节机制的三分说”就会参与到调节中来,如《反倾销守则》第16条规定:“特此设立反其研究方法而言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倾销措施委员会……各成员应立刻通知委员会其采取的所有初与漆多俊教授不同的是,笔者认为“国家调节”应进一步分为步或最终反倾销行动……”。
第三,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的“国家对国内经济活动的调节”和“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o的经济调节关系。
’
前者体现在经济法中,后者则应纳入国际经济法体系。
杰克逊在三、总结
研究国际经济法的宪法性制度时也强调这些制度并不仅仅存在于国际层面,他指出;“各国政府的法律与制度也是该制度的重要渊源……这一体制反映了国内与国际规范、体制和政策的交互作用。
如果仅仅研究国际部分,或仅仅研究主权国家,就不能理解它。
”
此外,“国际调节”也应当根据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不同功能分为“国际法对国际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以及“国际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
也就是说,“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与“国际调节之法”共同构成了国际经济法体系。
“国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调节之法”即一国政府通过立法对与本国市场或本国国民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具体而言可理解为涉外经济法;“国际调节之法”即各种国际机制所创制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以及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实际上是一种旨在克服“双重失灵”的调节之法,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际经济调节活动中所发生的调节关系。
由此可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调节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虽然此定义在语言表述上与漆多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相同,但最关键的是,两个概念中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在范围上有着重要差别。
具体而言,漆多俊教授所说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主要指在国际法对国家调节经济之行为进行再调节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国际机制与国家之间发生的关系;而本文所理解的“国际经济调节关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第一,国家在调节与本国有关的国际经济活动时与私主体(本国或他国私主体)所发生的调节关系。
第二,国际立法在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时发生的,各种公主体与私主体问的调节关系。
较为特殊的是,在这组调节关系中,被调节者是私4
上文的论述可以总结为以下图表:
图表一
国际经济法1;5|}障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现形式功能
的调节机制
国家刘嘲际经济国际嘲家在调节与本国一国涉外经济法克服
活动的调节经济彳i关的国际经济活市场
调节动H J‘j私主体所发失灵
关系生的调节关系
国际国际法对国际组#}在f t.接调各种国际机制创制
凋节国际经济节瑚际经济活动时的直接凋节国际经
经济活动所发q!的公、私主体济活动ff j法律(如
的直接调(洋『见【:~段)问的图际贸易管理法)
节调竹关系
圉际法对陶场i机制与周家问各种脚际机制创制克服
闽家调节的经济调节关系的对备圈政府调节政府
国际经济行为进行再调节的失灵
活动之行法律(t i p杰克逊所
为的再调说的”关于限制政府
节的陶际经济制度的
法律”)
国际法对国际经济经济活动的直接调节在直接调节国际济活动时所发生的公、私主体(详见上一段)间的调节关系各种国际*JLN g'J$l I的直接调节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如国际贸易管理法)对国家调节国际经济活动之行为的再调节国际机制与国家问的经济调节关系?J LN t/'J,伟0的对各国政府调节行为进行再调节的法律(即杰克逊所说的“关于限制政府的国际经济制度的法律”)
注释:
①当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除法律调节外.还可以J f j经济政策等于段进行调节。
本文j{讨沦法律层面的国家调节。
参考文献r
【I】【德1彼得斯曼.国际经济法的宪法功能与宪法问题.北京:高等敦育出版社.2004【2】李昌麒.经济法学.北京:法I聿J t l版}}.2002.
【3】夺吕麒.寻求经济法真蹄之路.北京:法律fIl版丰t.2006.
{41刘燕南.实用t义法理学进路F的间酥经济法.北京:法伴H{版社.2007.
【5】漆多俊,论f盯场经济发展三阶段殷其法律保护体系.法律科学.199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