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制度与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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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61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1961年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一年六月十五日)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合作社的制度变迁

合作社的制度变迁

合作社的制度变迁国鲁来一、合作社的建立合作社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洲,当时,与资本主义制度相伴而来的机器大工业带来了社会生产力的高速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大量增加,同时也带来了劳动者经济、生活状况的不断恶化,从而引发了工人、农民和手工业者与新兴的资本主义制度的紧张对立。

这就是19世纪中叶在欧洲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合作社初建时期的基本社会背景。

世界第一家合作社——公平先锋社于1844年产生在工业革命的发生地——英国的罗奇代尔镇。

罗奇代尔镇位于英国纺织工业的中心地带,距曼彻斯特约25英里。

有资料显示,在19世纪30年代,当地纺织工人的工资每周约一英镑,但是到1840年以后减少到每周7至8先令,而女工则更低,每周约2先令6便士,6岁童工每周仅一便士,而且工厂主还经常以指定商店的购货券代替工资,由此,工人得到的往往是价高质劣的商品。

当时英国下院一位议员的报告指出:1841年罗奇代尔镇工人的工资每周6便士者135人,10便士者200人,一先令者500人,有1500人每周工资不超过一先令十便士。

由此他认为罗奇代尔镇是“饥饿之城”。

1在19世纪中叶,工人阶级对资本家的反抗,以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发生的。

在英国,工人阶级的推动工厂立法、10小时工作制、以及反对降低工资的罢工等运动中,罗奇代尔镇常据领导地位,因此是兰开夏和约克夏地区的动乱之源。

但是工人们反抗资本资本主义剥削的种种政治运动并未使自己的经济状况产生实质性改善,在种种努力均未奏效之后,一些工人运动的领导者(也是罗奇代尔合作社的先驱者)决定采取新的方式,也就是依靠工人自己的力量,以合作社的方式组织起来,通过自力更生,改变自己的经济地位,由此产生了世界第一家合作社——罗奇代尔公平先锋社。

2公平先锋社是消费合作社,是通过批量购买消费资料,向社员低价出售,帮助社员解决生活困难。

当时,欧洲一些国家农村中的情况也大体如此。

德国从19世纪初期开始了迈向农业资本主义的普鲁士农业改革,到1881/1816-1848年,解除封建义务的“赎免农户”3已有289651户;同期,解除封建义务的“调整农户”4也有70582户。

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化

结束阶段
1961年,毛泽东主持 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 作条例》,在一定程度上 克服了“左”倾错误,起 了积极作用。而后进过了 多次调整阶段
人民公社的特点
• 毛泽东还总结“人民公社”的特点,“一曰大,二曰公”


• 所谓大,就是将原来一二百户的 合作社合并成四五千户以至一二 万户的人民公社。 • 所谓公,就是一切财产上交公社 统一核算,统一分配,实行部分 的供给制社员与社员之间严重的 平均主义。

起因
(一)国际因素:中苏关系的不断变化也是导致人民公社 运动发生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中苏的友好关系逐渐瓦解, 双方开始进行激烈的竞争。

(二)国内因素:1.“大跃进”运动的作用;2.中国 国情的侧面促进;3.领导人的作用,以毛泽东为代表的 中共第一代领导人对未来制度理想化的追求是人民公社化 运动兴起的重要力量。4.人民群众的推动作用。
经验教训
• 第一、必须正确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国情,避免做那些超越阶段的事情。 • 第二,国家的工作开展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 • 其四, 要善于倾听群众的呼声, 发现了缺点、错误要及时改正。
评价
• 农村人民公社,是在高级农业生产社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 成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建国初期我国是十 分落后的农业国。国家采取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优势,顺利 实现了依靠农业积累建立工业化基础,为今后改革开放取 得的巨大成就打下了坚实基础,人民公社在那个阶段的积 极作用是无法替代的。但长期执行一种体制甚至僵化,那 必定束缚生产力的发展
发展经历
1958年7月全国第一个人民公社“嵖岈 公社”在河南诞生了。
[chá yá]
山卫星人民
以1958年公社化”运动 在极短时 间内骤然 兴起。截至9月底, 全国已基本实现人民 公社化。

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

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

农村土地制度的发展历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多个重要阶段。

以下是主要的发展历程:1. 土地改革在1950年代早期,中国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封建地主所有制转变为农民所有制。

这项改革使得广大农民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奠定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土地制度的基础。

2. 农业合作社为了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中国在195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农业合作社制度。

农业合作社将农民的土地集中起来,统一规划、管理和使用,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3. 人民公社在195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了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将农业合作社进一步合并,将土地、劳动力、资金等生产要素集中起来,实行集体劳动、统一分配。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平均主义、过度集权等。

4.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1970年代末期,中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项制度将土地按照人口或劳动力分给每个农户,以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广泛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

5. 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逐渐成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

政府鼓励农民将土地流转给专业大户、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6.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了推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中国开始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这项制度允许农民在承包期内将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经营主体。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

7. 三权分置与宅基地制度改革近年来,中国开始实行三权分置和宅基地制度改革。

三权分置是指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开管理,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宅基地制度改革主要是为了盘活农村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村住宅利用率和农民生活质量。

8. 乡村振兴与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的创新为了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中国开始在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方面进行创新。

人民公社运动的发展过程

人民公社运动的发展过程

人民公社运动的发展过程人民公社运动是我国的一个历史时期,主要发生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至60年代初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革运动的一部分。

下面是人民公社运动的主要发展过程:1.提出:人民公社制度最早于1955年在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

这一制度旨在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改革,通过集体化和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等措施,提高农村生产力,实现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目标。

2.设立公社:在人民公社运动中,农村地区的农民被要求组成人民公社,取代此前的农村合作社。

公社的规模较大,通常覆盖一个或多个农村,具有更强的集体性质。

3.集体化:人民公社运动强调集体化生产,农田、农具、农民家庭的劳动都被整合到集体中,农民个体私有制的土地逐渐被公有化。

4.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为了提高农田产量,人民公社运动鼓励和推动大规模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以提供灌溉和排水设施。

5.农村集体生活:公社内部实行集体生活,农民的个体家庭生活大大减少,个人和家庭资源合并到公社中,包括吃饭、住宿等生活方式。

6.大炼钢铁运动:在人民公社运动中,曾经出现了大规模的农村钢铁炼制运动,鼓励农民集体开展钢铁生产。

这一运动后来被证明是失败的,对农村和环境造成了重大损害。

7.反对右倾风:人民公社运动还伴随着反对右倾风的斗争,以确保农村实行正确的政策和集体化措施。

8.文化大革命:人民公社运动的后期与文化大革命相重叠,农村地区也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导致混乱和动荡。

总体来说,人民公社运动的目标是通过农村社会主义改革来推动中国农村的现代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但它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和困难,最终在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结束。

这一时期对中国农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形成了一定的历史记忆。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合作社经济是什么性质

农村合作社农村合作社,产生于20世纪五十年代初,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历史发展农村合作社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即合作化时期(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时期(生产队、生产大队、公社三级所有,生产队为基础);经济合作社时期(农村改革撤销人民公社、设立乡村建制后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相应地变更为乡、村民小组,为适应生产队的经济职能,又更名为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和经济合作社两个名称同时存在)。

其它合作化时期农民对社会主义改造成的热情比较高,自愿入社,生产积极,合作社对经营管理的自主性也比较强。

因此,这一时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比较正常。

人民公社时期实行政社合一,强调一大二公,搞一平二调,严重地侵害了农民的利益,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

虽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行政化管理,却脱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发展规律,严重地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搞得农村经济几近崩溃。

经济合作社时期普遍实行了以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适应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搞活了农村经济。

但也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能力和集体经济的弱化。

这些变化,虽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都尚未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属性。

农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控制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该组织是工商、农经部门为支持农民发展合作经济组织,保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而鼓励发展的。

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农经委与晋中工商局派专人到寿阳县进行调研,走访了该县“荞麦”和“六和养殖”农民协会,认为农民协会属于社团法人,不能自主生产经营,不能贷款,而“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筹集资金、贷款,但农村经济合作社不是股东投资,也不是农村集体投资,而是由5位以上社员组成,投资一定数额的“合作社”。

人民公社制度与合作社

一、中国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实践1、解放初的合作社1互助组的问题经过土地改革,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破天荒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但是,多数农户处于极其贫困的状态,首先是生产资料普遍不足,其次是单干的生产力太低,常常因此误了农时.并且,身单力薄家底穷的个体农民也难以经得起旱涝天灾.与贫下中农的艰难境况相反,一些富裕中农,靠手里的车辆、牲畜,卖套、跑运输、揽买卖,有的开始雇工、买地,争先恐后向富农阶层迈进.在此背景下,许多贫下中农在共产党干部的带领下,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逐渐摆脱了困境.但是,互助组不能克服集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矛盾.首先,互助组种植什么作物,种多大面积,种在哪个地块,都是由各户自己决定的.而各户为保障自给、倒茬轮作和防备歉收,往往在一块地里种植多种作物,土质不能完全适宜,土地也得不到合理利用.因此,增产受到限制.而且互助组内集体副业规模不大,甚至没有副业,因此,由集体劳动提高劳动效率而节省出来的劳力,也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由于互助组没有改变一家一户的基本经营方式,本身生产规模小、资金缺,根本不可能采用新技术,使用新农具,也无力添置较多的生产资料,仍是按老办法种地,无法实现更大幅度的增产增收.如遇较大的自然灾害,也无力抗御.只有把土地合并到一起,集体劳动,成立合作社,才有可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2初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1953年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万个,参加的农户万户.后来,初级合作社大量转变为高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合作社万个,到1957年仅存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股土地主要包括:①耕地;②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③社员同意交社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入股土地折股办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初级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初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3高级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华北、东北地区,在初级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参加农户1194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在高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也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户.高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对林木的处理办法:①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树,茶树,竹林,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④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高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为了鼓励生产队节约生产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有的还把包投资或叫“包财务”,“包成本”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高级合作社大多设立大田生产队;有的还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设立专业性生产队,如畜牧队,林业队,副业队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用于分配的收入称为“总收入”,是生产过程完成后能够进入分配的产品部分不包括尚未收获的越冬作物,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总收入的分配办法是: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高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2、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1950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1957年冬和1958年春,全国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一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水库、造林、抗旱中搞起了大协作.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会后,河南省遂平等县和信阳专区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热潮,有的地方办起了人民公社.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会后,全国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0月底,有74万个农业合作社改组成万多个农村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有12000多万个,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1959年3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提出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1月 3日,中共中央发出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国家每年都为每个公社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公社将指标遂层下达.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除了分得口粮之外,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少量家庭副业.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1984年底,人民公社全部被乡或镇取代.而商业性质的供销合作社,随着人民公社的取消而衰落,后来基本被个体或者私营的商业所代替.3、当代的合作社中国人大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7年5月2 8日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中共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如何建设新农村的举措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醒目地出现于报告之中.对于农村合作社建设,中国共产党酝酿已久,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合作社是手段,人民公社是目的这是几十年前的一段历史.在这段历史中,合作社是走向人民公社的过渡,人民公社是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合作社是手段,人民公社是目的.三、共产主义经济是合作经济,人民公社是手段,合作社是目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提出“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性生产、从而控制全国性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经济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自由,二是联合.自由的体现有两个,一是合作社包括合作工厂中劳动者的自由,二是地球大社会中合作社的自由.联合的体现有两个,一是合作社中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联合,二是在地球大社会的总计划指导下合作社的大联合.自由和联合有机地统一为一体,形成共产主义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以共产主义社会为奋斗目标.人民公社化是在这一过程的某个阶段上实施的一项重大决策.人民公社是手段;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是目的,其中就包括合作社.中国现在有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基层集体所有制、合作制、私有制四种.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最重要的体现是生产资料处置权和分配权.全民所有制,在“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是“国营“,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生产资料处置权和分配权,反对者批评这是“政企不分”、容易滋生腐败;在“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十几年后国有资产大量流入私人腰包、“国退民进”.全民所有制的这两种管理方式都存在很大问题.关键一点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管理权的落实问题.在各种方式中,合作社中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是最实在的.按马克思的说法,合作社实现了劳动对资本的雇佣.把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交给合作起来的劳动者进行管理,这才是共产主义的办法.在这里,社会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合作社是生产资料的管理者,合作社在社会的总计划指导下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是自由人联合的基本体现.。

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

试论人民公社的历史地位对于共和国史上在农村延续时间最长的农村人民公社制度,有些学者对其采取了简单否定的态度,指出:人民公社制度是平分社会财富的“农业社会主义”;它严重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是建国头30年我国社会经济尤其是农村地区发展滞缓的重要原因之一。

因而农村人民公社应予以全面否定。

笔者认为,对人民公社持完全否定的学者,至少在以下两个方面是缺乏历史感的。

首先,他们把50年代末风卷全国、近似闹剧的人民公社运动与相对平稳运行20年的人民公社制度混为一谈了,这样,就把六七十年代人民公社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无以替代的作用完全抹煞了。

其次,对农村人民公社的全盘否定,就将其在制度建设方面所起的承上启下的历史作用也一同抹掉了。

事实上,在人民公社20余年的发展史上,无论是公社的领导者还是广大社员群众,都从未停止过创制一种能够充分调动社员生产积极性的生产经营制度的努力,进行了诸如包产到户、允许社员经营家庭副业等有益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经验,这些都为新时期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的全面改革积累了经验准备了条件。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是在总结农村人民公社制度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取得的。

从这个意义上说,家庭联产责任制是对农村人民公社历史遗产的扬弃。

本文试图从上述两个方面对农村人民公社给予客观的评价,并从制度演变的层面上证明新时期农村改革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

一、人民公社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近代以来的中国问题,基本上是一个人口膨胀而资源短缺的农业国家追求工业化的发展问题。

晚清以降,洋务运动和民国政府的两次工业化努力,都因官僚资本过量提取小农剩余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而夭折。

所以,新中国在建国后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其首要和迫切的任务,仍然是在周边地缘政治环境险恶、国内人口众多和资源匮乏的条件下,尽快摆脱贫穷落后面貌,建立自己独立的国民经济体系,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

此社非彼社辨别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

此“社”非彼“社”:辨别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撰写人:王云会【案例描述】学习《经济建设的发展与曲折》一课时,课本中分别讲到了农业、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以及人民公社。

他们分别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出现的历史事件,也是考试中经常出现的考察对象。

【诊断分析】由于这是在同一节课中出现的历史概念,前后相联系。

很多同学往往把它们混为一谈。

殊不知:此“社”非“彼”社,两者有着很大的差异。

【策略步骤】辨别农业生产合作社与人民公社的特征、内容、意义的差别。

1.两者的具体内容不一样。

根据一五计划(1953-1957)的要求,国家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同时,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三大领域集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就农业而言,是在前期土地改革基本完成(1952年,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的剥削制度,农民分到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基础上,将个体的分散的小农经济组织起来,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走集体化道路。

这属于在农业领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改造以后,土地从个人所有变为集体所有。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即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

表现在将原来的几个甚至十几个、几十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为一个人民公社,人民公社初期一切财产由公社统一核算,统一分配。

最具典型的就是大办公共食堂,吃饭不要钱。

2.两者出现的阶段不一样。

农业生产合作社出现是在1953年,这时新中国尚处于从新民主主义国家向社会主义国家的过渡阶段。

人民公社化运动出现在1958年,这时新中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已经建立起来,正处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曲折探索阶段。

3.两者延续的时间不一样。

农业生产合作社从1953年开始,到1956年底在全国基本实现,标志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人民公社出现在1958年,一直延续到1983年。

直到农村普遍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改革,1983年中央决定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镇政府。

4.两者的范围不同。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村在农业领域的合作与集体化,同时还有并列进行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农村人民公社在现阶段的性质、组织和规模一、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中的基层单位。

农村人民公社是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联合组成的。

它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是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

二、农村人民公社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

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

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

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

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

三、人民公社的各级组织,都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因地制宜地合理地组织生产。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中,必须起领导作用和核心作用。

四、人民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生产队社员大会。

人民公社的管理机关是各级管理委员会。

人民公社的监察机关是各级监察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生产队,可以只设一个监察员。

人民公社各级社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各级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成员,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酝酿,采取不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

五、人民公社各级的规模,都应该利于生产,利于经营管理,利于团结,利于群众监督,不宜过大。

特别是生产大队的规模不宜过大,避免在分配上把经济水平相差过大的生产队拉平,避免队和队之间的平均主义。

人民公社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乡或者大乡;生产大队的规模,一般地应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但是,也不要强求一律。

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都可以有大、中、小不同的规模,由社员根据具体情况,民主决定。

第二章人民公社的社员代表大会和社员大会六、人民公社各级的重大事情,例如生产计划、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基本建设等,都应该由各级的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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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的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实践1、解放初的合作社1互助组的问题经过土地改革,贫苦农民获得了土地,破天荒地成为土地的主人;但是,多数农户处于极其贫困的状态,首先是生产资料普遍不足,其次是单干的生产力太低,常常因此误了农时;并且,身单力薄家底穷的个体农民也难以经得起旱涝天灾;与贫下中农的艰难境况相反,一些富裕中农,靠手里的车辆、牲畜,卖套、跑运输、揽买卖,有的开始雇工、买地,争先恐后向富农阶层迈进;在此背景下,许多贫下中农在共产党干部的带领下,走上了互助合作的道路,逐渐摆脱了困境;但是,互助组不能克服集体劳动和个体经营的矛盾;首先,互助组种植什么作物,种多大面积,种在哪个地块,都是由各户自己决定的;而各户为保障自给、倒茬轮作和防备歉收,往往在一块地里种植多种作物,土质不能完全适宜,土地也得不到合理利用;因此,增产受到限制;而且互助组内集体副业规模不大,甚至没有副业,因此,由集体劳动提高劳动效率而节省出来的劳力,也得不到充分利用;此外,由于互助组没有改变一家一户的基本经营方式,本身生产规模小、资金缺,根本不可能采用新技术,使用新农具,也无力添置较多的生产资料,仍是按老办法种地,无法实现更大幅度的增产增收;如遇较大的自然灾害,也无力抗御;只有把土地合并到一起,集体劳动,成立合作社,才有可能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2初级合作社初级合作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以个体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农具作价入社,由社实行统一经营;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劳动产品在扣除农业税、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用之后,按照社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及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多少进行分配; 1953年初级合作社发展到15053个,参加的农户27.2万户;最多时1956年1月,达到139.4万个,参加的农户5903.4万户;后来,初级合作社大量转变为高级合作社;1956年底,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还有初级合作社21.6万个,到1957年仅存3.6万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统一分配;社员入股土地主要包括:①耕地;②经过户主同意入社的特殊土地如藕池、鱼塘、菜地等;③社员同意交社开垦的私有荒地;为了照顾社员种植蔬菜等生活消费品的需要,合作社划出不超过总土地量5%的土地分给社员使用;入股土地折股办法:①按照土地在平常年景可能达到的产量根据土地实际产量和土地好坏、耕作难易、位置远近等条件评定折合成标准亩数计股;②按照当年的实际产量折合为标准亩数计股;③按照查田定产的税收负担亩数计股;④按照土地自然亩数计股;入社土地中,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均可取得报酬;附属于土地的私有生产设施如水利设施亦可通过土地报酬形式得到补偿或单独补偿;交合作社开垦的社员私有荒地,两三年后可取得土地报酬;土地报酬的数量一般由合作社议定固定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农业劳动的报酬;在土地产量不稳定,难于议定土地报酬的固定数量时,则采取分成报酬的办法或其他办法;社员的其他生产资料,如役畜耕种用的马、牛、骡、驴等、大型农具犁、新式犁、马拉农具、水车、风车、抽水机等、农业运输工具车、船等、成片林木、成群的牧畜等,一般都交由合作社统一使用或经营;对入社的耕畜采用三种办法:①私有、私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私养,由合作社租用;②私有、公养、公用,即社员私有,由合作社统一喂养、统一使用,给畜主以适当的报酬;③共有、公养、公用,即由合作社作价收买,转为公共所有;对社员私有的大型农具和运输工具,由合作社租用或折价归社;对社员成片林木,如果园、茶园、桑园、桐山、竹林等,交合作社统一经营,但仍保留私人所有权,由合作社付给合理报酬;对社员大型非农业工具和设备,合作社根据农业生产需要而租用的,付给所有者合理报酬;初级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是生产队;生产队之下多按生产需要再划分若干临时性生产组;有些规模很小的合作社不设生产队,只设生产组;生产队在组织上多为常年固定性的,除了劳动力相对稳定外,牲畜、农具和土地一般也常年固定;社员除参加集体生产劳动外,还可经营家庭副业;家庭副业生产工具、零星树木、畜禽和生活资料等归社员私有;初级合作社每年的收入实行统一分配,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外,还要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和公益金;社员消费部分主要实行按劳分配,并对社员入股的土地和尚未公有化的其他生产资料付给报酬;分配次序为:①交纳农业税;②扣除生产费;③提取公积金、公益金;④支付社员土地、林木、牧畜报酬和租种土地的租金;⑤扣除前四顶支出后的剩余部分,按劳动日分配给社员;初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大会;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规定:社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①通过和修改合作社章程;②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管理委员会委员、监察委员会主任和委员;③决定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④决定生产计划和预算、各种工作定额和各种工作定额所应得的劳动日、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⑤审查和批准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⑥通过新社员入社;⑦决定对社员的重大奖励和处分,决定开除社员;⑧决定合作社的其他重大事务;社员大会选出的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并选出社主任负责日常工作;3高级合作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在一些较早进行土地改革和互助合作运动开展比较广泛的华北、东北地区,在初级合作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少量高级合作社;1955年发展到500个,参加农户为4万户;1956年底猛增到54万个,参加农户11945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以上;在高级合作社数量迅速增加的同时,合作社的规模通过合并也明显扩大,1957年全国平均每社为158.6户;高级合作社对农民私有化的土地实行无偿转为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亦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如果这些水利设施是新修的,本主还没有得到利益,由高级合作社适当偿付本主所费工本;为了满足社员日常生活需要,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抽出一部分土地称“自留地”分给社员个人种植蔬菜,其数量根据合作社土地资源多少,按家庭人口规定,一般不能超过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5%;入社的大牲畜、大农具和非农业工具有偿转归集体所有;其办法是按当时当地正常价格定价,分期偿还;社员私有的成群牲畜,一般也按当地当时的正常价格作价转为集体所有;对林木的处理办法:①少量零星的树木,仍归社员私有;②幼林和苗圃偿付一定工本费后转归集体所有;③大量的成林的果树,茶树,竹林,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根据入社后收益的大小,经营的难易和栽培工本费作价,转归集体所有;④成片的树林,根据材积分等作价,转归集体所有;高级合作社建立初期,生产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员入社交纳的股份基金,一般由社员按耕地或劳动力分摊,不记利息,不能随意抽回;资金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从每年收入中抽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此外,合作社还鼓励社员向合作社投资,按信用社存款利率付给利息;高级合作社内部建立适应生产需要的劳动组织,其基本单位是生产队;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通常是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有的还对生产队实行包工、包产和超产奖励的责任制度;为了鼓励生产队节约生产费用,降低生产成本,有的还把包投资或叫“包财务”,“包成本”作为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形成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实行的包工、包产、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再加上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制度,统称为“三包一奖四固定”制度;高级合作社大多设立大田生产队;有的还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设立专业性生产队,如畜牧队,林业队,副业队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用于分配的收入称为“总收入”,是生产过程完成后能够进入分配的产品部分不包括尚未收获的越冬作物,正在饲养的幼畜,肥猪和正在培育生长的苗木和树木等;总收入的分配办法是:首先扣除下一生产周期所需要的生产费用和管理费用,其余部分在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分配;交给国家的是税金,集体留用的是公积金、公益金,其余部分按工分分配给个人,作为社员个人的消费基金;高级合作社的公积金属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用于兴修水利,改良土壤,购置农业机械,修建生产性用房等;公益金属集体消费基金,用于合作社卫生保健事业,文化教育事业以及扶助丧失劳动能力的社员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以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吃、穿、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老者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高级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合作社全年收入的实物和现金在缴纳国家税金、扣除本年度消耗的生产费用、公积金和公益金以后,按照“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社员之间分配;高级合作社的最高管理机关是社员代表大会;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选出管理委员会管理社务,选出监察委员会监察社务;并选出主任、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2、人民公社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在1950年代后期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中,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所作的一项重大决策;1957年冬和1958年春,全国农村大搞农田基本建设,一些地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修水库、造林、抗旱中搞起了大协作;1958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成都会议通过了关于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适当地合并为大社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适应农业生产和文化革命的需要,在有条件的地方,把小型的农业合作社有计划地适当地合并为大型的合作社是必要的;”会后,河南省遂平等县和信阳专区出现了小社并大社热潮,有的地方办起了人民公社;8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会后,全国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到10月底,有74万个农业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农村人民公社,参加人民公社的农户有12000多万个,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58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在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人民公社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1959年3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提出以相当于原来的高级社即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管理区或生产大队或生产队作为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1960年11月3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以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又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指出人民公社宜于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1962年9月27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再一次肯定了人民公社这种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国家每年都为每个公社下达生产任务指标,公社将指标遂层下达;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除了分得口粮之外,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少量家庭副业;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1984年底,人民公社全部被乡或镇取代;而商业性质的供销合作社,随着人民公社的取消而衰落,后来基本被个体或者私营的商业所代替;3、当代的合作社中国人大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施行;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于2007年5月28日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有: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中共十七大报告在谈到如何建设新农村的举措中,“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醒目地出现于报告之中;对于农村合作社建设,中国共产党酝酿已久,实际上成为了中国共产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二、从合作社到人民公社,合作社是手段,人民公社是目的这是几十年前的一段历史;在这段历史中,合作社是走向人民公社的过渡,人民公社是合作社的发展目标,合作社是手段,人民公社是目的;三、共产主义经济是合作经济,人民公社是手段,合作社是目的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是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其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他提出“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计划组织全国性生产、从而控制全国性生产,制止资本主义生产下不可避免的经常的无政府状态和周期的痉挛现象”;共产主义社会是自由人联合体;共产主义经济的特点有两个,一是自由,二是联合;自由的体现有两个,一是合作社包括合作工厂中劳动者的自由,二是地球大社会中合作社的自由;联合的体现有两个,一是合作社中生产资料和劳动者的联合,二是在地球大社会的总计划指导下合作社的大联合;自由和联合有机地统一为一体,形成共产主义经济制度;中国共产党以共产主义社会为奋斗目标;人民公社化是在这一过程的某个阶段上实施的一项重大决策;人民公社是手段;共产主义经济制度是目的,其中就包括合作社;中国现在有多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基层集体所有制、合作制、私有制四种;生产资料所有权的最重要的体现是生产资料处置权和分配权;全民所有制,在“改革开放”之前,实行的是“国营“,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生产资料处置权和分配权,反对者批评这是“政企不分”、容易滋生腐败;在“改革开放”之后,实行的是厂长经理负责制,十几年后国有资产大量流入私人腰包、“国退民进”;全民所有制的这两种管理方式都存在很大问题;关键一点是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管理权的落实问题;在各种方式中,合作社中的劳动者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是最实在的;按马克思的说法,合作社实现了劳动对资本的雇佣;把全民所有制的生产资料交给合作起来的劳动者进行管理,这才是共产主义的办法;在这里,社会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合作社是生产资料的管理者,合作社在社会的总计划指导下组织劳动者进行生产,是自由人联合的基本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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