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00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提高国外贷款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债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借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及与贷款混合使用的赠款、联合融资等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内企业、机构、团体均可申请借用国外贷款。
第四条国外贷款属于国家主权外债,按照政府投资资金进行管理。
国外贷款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二章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第五条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是项目对外开展工作的依据。
借用国外贷款的项目必须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
未纳入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的项目,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项目用款单位不得向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等国外贷款机构正式提出贷款申请。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外债管理及国外贷款使用原则和要求,编制国外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并据此制定、下达年度项目签约计划。
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和日本政府日元贷款备选项目规划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商国务院财政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7.13•【字号】黑财际金[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财际金〔2009〕41号)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现将《黑龙江省政府性债务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国际金融处。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黑龙江省政府主权外债及政府融资平台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保证债务及时足额偿还,维护政府信誉,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际[200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外国政府贷款(指一、二类贷款,下同)项目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项目还款准备金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贷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或由财政部门指定融资平台向政策性、商业性银行借用的贷款。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外债国债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3.01.08【实施日期】2003.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为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特制定《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郭树清二00三年一月八日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债管理,规范举借外债行为,提高外债资金使用效益,防范外债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境内机构对非居民承担的以外币表示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常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金融境内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境外的机构、自然人及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非常设机构。
第五条按照债务类型划分,外债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一)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外国政府举借的官方信贷;(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中国政府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农业发展基金会和其他国际性、地区性金融机构举借的非商业性信贷;(三)国际商业贷款,是指境内机构向非居民举借的商业性信贷。
包括:第六条按照偿还责任划分,外债分为主权外债和非主权外债。
(一)主权外债,是指由国务院授权机构代表国家举借的、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外债。
(二)非主权外债,是指除主权外债以外的其它外债。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规范和加强外债登记管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和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居民非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境外非居民实体之间发生的外债登记管理活动。
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三条登记申请条件债务人在计划外债项目前,应当向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1. 债务人的登记申请书;2. 债务人的合法联系明文件;3. 债务人的财务状况报告;4. 债务人的外汇风险控制措施;5. 与境外债权人之间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
第四条登记程序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债务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和提交的文件,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外债登记证。
第三章外债管理第五条外债限额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外汇市场情况,制定外债限额管理政策,对债务人的境外债务进行限额管理。
第六条外债登记信息管理外汇管理部门应建立外债登记信息库,及时、准确记录登记的外债信息,并保护外债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
第七条外债资金使用管理债务人在使用境外借款时,应按照借款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使用借款,并将资金用于符合外债登记目的的项目。
第四章外债风险控制第八条外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制定并执行外汇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汇风险的监控和控制,及时应对外汇市场波动对外债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利率风险管理债务人应加强对国际利率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合理选择外债的利率形式,并制定利率风险管理措施。
第五章外债统计和报告第十条外债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外债统计工作,统计和分析债务人的境外债务情况,为国家金融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外债报告债务人在获得外债登记证后,应按时向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外债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规行为的处罚债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如下处罚措施:1. 责令限期改正;2. 暂停外债登记资格;3. 暂停债务人的外汇业务;4. 撤销外债登记证。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外债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外债行为,维护经济稳定和安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4年发布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将对该法规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概述《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我国外债管理的重要法规之一,旨在加强对境内居民、机构和外国组织的外债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该办法共计五章,分别是总则、外债登记、外债统计报告和审批、外债利率和费用,以及法律责任与附则。
二、总则《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外债的定义、分类和监督管理机构。
外债是指境内居民、机构以及境外组织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债务人的居住地和发行地的不同,外债分为境内外债和外债,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进行监督管理。
三、外债登记该法规规定了外债登记的范围、要求和程序。
外债的登记是指债务人或债权人将其外债事项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的行为。
登记内容包括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外债金额、利率、期限等。
登记机构须对外债登记信息进行审查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四、外债统计报告和审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境内居民、机构通过申报外债统计报告的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外债数据,用于外债的统计和分析。
同时,对于一些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金额的外债行为,则需要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审批。
这一举措旨在控制外债规模,防范金融风险。
五、外债利率和费用该办法对外债利率和费用进行了规定。
债务人和债权人在签署外债合同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市场原则约定合理的利率和费用水平。
同时,外债利率的调整也需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
六、法律责任与附则最后一章主要涉及外债管理过程中的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外债登记或申报外债统计报告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违反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发布为我国外债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并在境内外债登记、统计和审批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监督管理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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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7〕7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天津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市开发区、保税区和市高新区(以下简称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直接举借的债务(以下简称直接债务)和担保形成的债务。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举借、使用、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和三区管委会,分别为本级具体实施政府债务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债务的统一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政府债务的举借和担保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举借以下债务:(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外国政府贷款;(三)国债转贷资金;(四)人民银行专项借款;(五)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六)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举债项目。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财政局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提供担保,除此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三区管委会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担保或变相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和安慰函等信用保证。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0.26•【字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施行日期】201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64号《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2015年9月6日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5年10月26日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行为,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债务和或有债务。
政府债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公共交通、公共卫生、文化体育、水利设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具体包括:经国务院批准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债务;通过省政府代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形成的债务;符合国家规定的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形成,需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的债务。
或有债务指存量债务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葫芦岛市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或者提供担保以及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
国家、省对政府性债务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量力而行、风险可控。
政府债务规模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
坚决防止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二)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是政府性债务的管理责任主体。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是指债务人与非居民单位签订的具有债权性质的合同,包括外汇贷款、国际债券、境外发行债券等。
外债的管理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管理外债,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政策。
在中国,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外债管理的重要文件,下面将对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详细探讨。
一、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对外经济合作日益频繁,对外债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不规范的外债管理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和经济不稳定。
因此,为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加强对外债的监管和管理成为必要的举措。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规范和加强我国对外债的管理,并确保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1. 外债登记管理外债登记是对外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根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债务人在签订外债合同时,必须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并登记外债信息。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将根据登记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掌握外债状况,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2. 外债计划控制为了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外债计划控制制度。
根据我国的宏观经济状况和金融政策需要,国家有权对外债进行计划性控制。
债务人在申请外债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外债计划,确保外债规模和结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
3. 外债风险评估和防范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强调了对外债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债务人在进行外债业务时,必须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国家有关部门将加强对外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识别和应对外债风险,保护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4. 外债报告和信息披露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债务人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外债信息,并对外债信息进行披露。
这样可以提高外债的透明度,增强外债监管的有效性和公众对外债情况的知情权。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外债的管理流程和制度,提高了对外债的监管能力。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33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金〔2018〕33号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8年5月28日山东省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外债项目管理费(以下简称项目管理费),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或其支持单位)开展政府外债项目遴选、准备、实施、绩效评价、业务培训等项目管理相关活动的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相关用语的含义如下:(一)政府外债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贷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三)外国政府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外国政府、北欧投资银行等统一筹借并形成政府外贷的贷款,国务院批准的参照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其他国外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四)省级项目协调管理机构,是指由省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和担保责任债务的项目,在项目列入规划后,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具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的机构。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外债登记管理,规范外债登记行为,保证外债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反映外债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续办理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办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外债登记活动。
第二章外债登记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适用于借款单位、承偿担保单位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债务人的外债。
第四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所称外债是指借款单位、承偿担保单位通过境内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融入的外币资金,包括银行延期偿还的外币存款和境内外币贷款。
第五条借款单位应按规定向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提供外债信息。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六条借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外债登记管理机构的要求,填写、提交外债登记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外债登记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借款单位补充或更正。
第四章登记内容第八条外债登记管理办法所登记的外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单位名称、债务人名称、债务金额、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借款单位在取得外债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外债登记证书的有关规定管理外债。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对外债借款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外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发现外债借款单位提供的外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究。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二条违反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外债登记管理机构有权取消其外债登记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外债登记管理机构对本办法解释权。
以上为《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内容,借款单位及相关债务人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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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国际外债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管理国内外的债务关系,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外债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中国的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深对该办法的理解与认识。
一、外债管理的背景与意义
外债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通过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从海外获得的借款或赊购贷款。
外债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外债的合理和有序运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1. 外债管理主体
中国的外债管理主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其负责制定和实施外债管理政策,监督和管理外债的申请、审批、登记、结汇等流程。
同时,也负责对外债的风险管理和跟踪。
2. 外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外债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规性原则、谨慎性原则、统筹性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
这些原则旨在确保外债的合规性与稳定性,防范外债风险,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3. 外债的申请与审批
外债管理办法规定了外债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借款人需要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递交外债申请,申请表格需提供详细的信息,如借款金额、借款用途等。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相
关规定进行审批。
申请人需按时缴纳相关的外汇管理费用。
4. 外债的登记与结汇
外债管理办法要求借款人在成功获得外债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
进行外债的登记。
登记后,借款人需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按时支付利
息和本金。
同时,借款人在偿还外债时,需要进行相应的结汇操作,
确保外汇的安全流转。
5. 外债风险管理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债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借款人需要
按规定履行外债风险管理义务,如提供相应的担保、质押资产等。
同时,借款人应当合理控制外债规模,降低外债风险。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意义与作用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在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
风险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规定了借款人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
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提高外债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此外,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还能有效监测外债风险,及时预警和应对
外债违约风险。
它规范了外债申请和审批的程序,加强了借款人的自
律和风险防控能力。
同时,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有助于优化外债结构和
提高外债利用效益,为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良好保障。
总结: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政府为规范外债行为、保护国家经济安全
而制定的重要法规。
它明确了外债的申请和审批流程,规定了借款人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权利与义务,并能够有效地监测和应对外债风险。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外债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