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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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年)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及产业发展的基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精神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江西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制定本专项规划。

1 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发展现状江西省地处我国长三角经济带、泛珠三角经济区、长江经济带、台海经济区的接合部,省会城市是南昌市,全省面积16.7万平方公里。

2015年,江西省国内生产总值(GDP)为16724亿元,年末常驻人口约4566万,全社会用电量1087亿千瓦时,全省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669万辆。

截止2015年底,全省高速公路里程突破5000公里,境内沪昆、福银、大广、济广、杭瑞国家高速公路与省级高速公路纵横交织,全面实现县县通高速。

1.1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状截至2015年底,江西省新能源汽车年产能达到1.1万辆,共有101款车型进入了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工程推荐目录。

全省推广应用电动汽车约6600辆,其中公务及私人乘用车保有量最大,共4678辆。

2015年底,江西省电动汽车保有量见表1.1-1。

表1.1-1 江西省电动汽车保有量注:公交车保有量含城市公交车、通勤班车以及旅游客车;公务及私人乘用车含社会租赁乘用车。

1.2 充电设施建设现状江西省充电设施建设缓慢,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建成充电站15座,充电桩1550个,主要分布在南昌、抚州、上饶、宜春等地区。

由于电动汽车普及率较低,部分充电设施处于断电停用状态。

江西省充电设施总体呈现出规模较小、分布不均、使用率低的特点。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单位:《〈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落实。

2021年1月15日《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贯彻实施方案《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为扎实有序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条例》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重要立法成果,是对近年来我省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对于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加强对学习贯彻《条例》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抓好学习宣传一是开展集中学习。

各地各部门要将《条例》列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意识,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能力。

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准确把握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管理、优化服务,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经济活动。

二是广泛宣传普法。

各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牵头部门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渠道宣传解读《条例》有关法律知识,增强社会各界知晓度。

各级行政司法部门要将《条例》作为普法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考法范围。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当前,全球气候变化和能源危机问题日益突出,节能减排成为世界各国共同关注的重要议题。

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动汽车的推广和应用已成为解决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江西省作为全国重要的经济大省之一,积极响应国家能源和环保政策,将电动汽车的发展置于重要的战略位置。

为了进一步推动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是必不可少的。

一、规划背景与目标江西省位于中国东南地区,具备发展电动汽车产业的良好基础条件。

该规划的背景是国家加速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背景下,江西省要紧跟时代潮流,提前布局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为电动汽车的大规模推广和应用提供充足的充电基础设施。

本规划的目标是到2030年,建设世界一流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形成完善的充电网络,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充电服务,推动江西省电动汽车的快速增长。

二、规划内容与重点1.建设充电站基础设施网络江西省将通过政府投资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的方式,建设一批充电站,形成较为完善的充电站网络。

规划中要重点考虑充电站的选址,充电站应该布局在交通便利、人流密集的区域,如商业中心、写字楼区域、大型住宅小区等。

规划还要以县域为单位,全面布局充电站,实现县级以上城市充电站全覆盖。

2.推广家庭充电设施建设除了充电站,家庭充电设施也是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江西省将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居民在家中建设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的补贴和优惠政策,并提供相应的技术培训和服务支持,推广家庭充电设施的普及。

3.完善充电服务平台随着电动汽车的快速增长,充电服务平台的建设也变得尤为重要。

江西省将建设一个完善的充电服务平台,整合各类充电服务资源,提供在线预约、支付、导航等功能,方便用户使用充电设施,提升用户体验。

4.促进充电技术研发与创新江西省要加强充电技术的研发与创新,提高充电设施的充电效率和安全性。

推广使用快速充电技术,减少充电时间,提高用户的便利性。

AA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AA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AA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一)公用充(换)电设施:指独立占地或者利用公共停车场(站)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在单位(企业)自有停车场(库),为单位(企业)内部人员使用的充电桩。

(三)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在个人自有车位(库),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四条AA省电力行业协会充电设施分会(以下简称AA充电设施分会)是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企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合作的原则,建立的非营利的社团组织,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协助政府部门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信息互联互通工作。

第五条AA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智慧车联网平台(以下简称AA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当坚持公益性、非盈利的原则,有效整合全省信息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AA充电设施分会、AA智慧车联网平台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建,AA电力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支撑服务。

各设区市范围内的各类充电服务平台统一接入AA智慧车联网平台,AA智慧车联网平台应开放相应的查询和管理权限,为省市政府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和决策依据。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六条各市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根据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按照自用专用公用并进,快充慢充结合、分类管理实施的原则,以用户居住区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

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发改能源〔2018〕169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6〕15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主要包括:(一)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私人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法人单位车辆或特定群体用户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在住宅小区内为全体业主车辆提供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为社会公众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以运营服务为目的,专业从事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

建设和运营的主体必须是同一企业。

第二章建设原则第四条按照“自(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适度超前、布局合理,车桩协调、智能高效”的原则,逐步在全省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办公场所自(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沿高速公路的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新建住宅小区或具备电力增容条件的老旧小区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专)用充电设施。

(二)在企事业单位停车场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以及具备停车条件的可利用场地,建设以快充为主的公用充电设施。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2020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项目的补充公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2020年度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项目的补充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础产业
正文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江西省2020年度电动汽车充电
基础设施补贴项目的补充公示
按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赣财经〔2016〕35号)和《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请工作的通知》(赣能电力字〔2022〕56号)有关规定,为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经各级发改部门对上报的数据进一步核实,在5月24日公示项目的基础上,现对具备申报2020年度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格的项目予以补充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5月31日至2022年6月7日。

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请以书面方式向我局反映情况。

附件:江西省2020年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项目补充公示表
(联系人:温耀民,联系电话:*************)
2022年5月31日附件。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及推广应用有关战略部署,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发改能源〔2015〕1454号)及《山西省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若干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14〕77号)、《山西省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应遵循“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有序建设,统一标准、通用开放,依托市场、创新机制”的基本原则,以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专用车充电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科学确定充电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分布。

第三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属地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要符合规划、环保、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设区的市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

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乡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和完善的组织机构;(二)具备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三)具备与项目建设标准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四)一年内有较好的安全记录,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五)按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精神,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际,将充电基础设施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规范,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有效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投资和供给,积极培育电动汽车消费市场,促进电动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建成充电站260座,充电桩约10万根,满足超过10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较完善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在科技和商业创新上取得突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充电服务企业。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规划指导。

组织编制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各地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布局,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做好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支持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8.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现将《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5月22日2018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要点 201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省加快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关键之年。

全委要以十九大报告关于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精神为指导,以创建节约型机关为主线,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总体部署,着力在规范、创新、示范、绿色和实效上下功夫,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新成效、新突破,为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做出新的贡献。

2018年的主要目标是:全委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单位建设面积能耗、人均水耗分别比2015年下降7.2%、6.0%和9.0%。

围绕实现2018年工作目标,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健全组织机构,配合出台相关政策一是各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机构、人事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组成部门和人员,进一步明确各单位职责,形成纵向联动、横向协调、执行有力、运转顺畅的协调机制。

二是配合省机管局、委生态办出台《江西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及启动《江西省公共机构办公建筑能源使用定额标准》编制。

二、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严格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我委公共机构节能2018年度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强化日常专项监督检查,通报工作情况并纳入年度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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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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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
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四条允许个人、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充电设施,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设计规范。

建设方应切实落实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

充电设施建设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其中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六条各类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一)新建建筑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商场、宾馆、医院、办公楼等)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二)已建(在建)建筑充电设施
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应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充电设施。

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不影响车辆进出的前提下,鼓励在现有加油加气站增建充电设施。

第七条个人在自有停车位(库),及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在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机构和单位内部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取得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 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不得侵占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和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设施合
法建设需求。

第九条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

(一)居民个人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可不进行备案。

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在县(市、区)发改委备案或审批。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报装事项,对于其它充电设施项目,建设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者同意书。

县(市、区)发改委应简化管理程序,承诺办理期限。

相关项目备案和审批数据每半年由设区市发改委(能源局)统计上报省发改委(能源局)。

第十条用电报装
(一)居民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可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需扩容的可直接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用电报装手续。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者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用电报装。

(二)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充电设施报装业务办理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履行报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工程设计和审核、供用电合同签署和竣工报验等电力报装流程。

供电企业每季度应将本服务区内充电设施报装数据上报同级发改委(能源局)。

(三)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住宅小区为公建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住宅小区用于向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用设施供电的专用线路)。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体系,对充电服务进行全过程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及增值服务。

(二)应按照国家标准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不得因充电设施接入对公共电网安全及电能质量造成影响。

(三)应对所使用计量器具依法检定或校准。

(四)应定期对充电设施的检修、试验和维护,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五)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六)应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七)应根据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调整情况,及时对充电设施进行相应升级改造。

第十二条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对外营业的充电设施应由专业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个人对自用充电设施承担安全、消防及其他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的操作规定安全、规范的使用充电设施,任何人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充电设施。

第四章政策保障
第十五条符合《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及发放暂行办法》规定的充电设施,可按照规定流程申请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价格政策支持
(一)充电设施电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786号)执行。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充电服务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4〕1309号)执行。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土地政策支持
(一)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采取多种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二)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省内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等多种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对城市公交企业应按江西省人民政府赣府发〔2013〕34号文件要求提供土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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