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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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罪名成立的事实不清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原告的伤势并非严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未导致原告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或者患有重大危险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素之一就是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本案中的伤害属于轻微程度。

被告人的行为更适合属于轻伤或者伤害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图伤害而非意外的事故。

除了原告的陈述外,缺乏其他证人或者物证来支持原告的说法。

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主观意图,并不能完全从顾客监控录像中体现,也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三、自卫加害根据案件材料和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是在被原告挑衅和威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做出反击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被告人是在合理的自卫状态下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必要而合理的手段来制止原告的进一步袭击。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无法确定责任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本案发生在一个混乱的场景中,很难明确确定被告人或者他人的确切责任。

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无法清晰证明被告人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也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公平地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依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法庭不能完全确信被告人的有罪,那么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的机会,我们相信法庭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护律师: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意见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意见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意见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被告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被告故意实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非有意伤害或杀害他人。

根据相关证据,我们将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或者是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动。

其次,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和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足够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立被告是主观有意地实施了伤害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事先计划或有预谋地对受害人进行伤害。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或他人正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证据上可信度高的证词证实,在发生争执的时候,被告受到了受害人的攻击或威胁,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它采取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合理的。

最后,我们认为被告应当受到宽大处理。

根据被告此前的犯罪记录、家庭背景、个人表现等,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被告也出具了其他人对其良好品行的证明文件。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被告,可以选择宽大处理,以避免对其未来生活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调查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我代表被告认为被告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同时,出于被告此前的表现以及对他可能面临的未来影响的考虑,我们呼吁法庭对被告予以宽大处理。

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决。

谢谢。

故意伤害致死案例——辩护词

故意伤害致死案例——辩护词

俞宝珠被控犯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王征云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俞宝珠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所体现的死者损伤特征不相符。

1、死者田洪星的脑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见:“左前额部皮下血肿4X2.5厘米,局部皮肤未见明显挫伤及表皮剥脱;余头皮未见明显损伤。

”剖检所见:“左额前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3X3厘米,双侧颞肌及其他部位头皮无出血,颅顶骨、颅底均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血肿,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各脑室未见出血。

”病理检验:“脑水肿,延脑小灶性出血。

”以上信息说明,撞击死者头部的物体着力点在死者头部前额位臵,接近着力点位臵的脑组织未见有损伤,于着力点对侧的脑组织(延脑区)却损伤严重,该损伤符合“对冲伤”特征。

(颅脑损伤按致伤方式可分为:①加速损伤。

即运动着的物体撞击于静止状态的头部所发生的脑损伤。

②减速损伤。

即运动着的头部撞碰到静止的物体而致伤。

实践发现,加速性损伤多发生在外力直接作用的部分,极少对冲性损伤。

减速性损伤既可发生冲击伤,又可发生对冲伤,且对冲伤较冲击伤更为广泛和严重。

)[注:摘自科学出版社出版莫耀南主编《实用法医学司法实践》]本案中死者田洪星脑损伤,只发现有对冲性损伤,未发现有冲击伤,故可以直接排除“其头部系受加速运动而致损伤”,并可断定“系因头部作减速运动而致损伤”。

简言之即,“死者田洪星头部不是因物体击打而损伤,而是头部碰撞某个物体导致损伤的。

”2、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胸部正中胸骨体中段压之有塌陷感,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征。

”剖检:“切开胸部皮肤,未见皮肤及皮下出血,胸骨体中段横形骨折,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4X4厘米;心尖部心外膜出血0.5X0.5厘米,心底部心外膜较多量点、片状出血。

”以上信息显见,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挫伤系因胸骨体骨折而致。

不过,在胸骨体相应部位的皮肤没有发现明显损伤征,说明,该胸骨体骨折并非运动着的物体击打该部位而导致,从“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可以看出,该部位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符合“外轻内重”特征,应是挤压而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理。

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结尾总结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之处。

辩护人署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写辩护词的目的是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子的特殊性,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的具体情况请阅读下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亲友的委托,指派朱晓冬律师作为尹加波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首先要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

1、被害人一方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本案是因为受害人父亲在公交上与张新明妻子要坐在一起引发的,因车厢中空位置还很多,张**要求可以坐到其它位置,但受害人父亲范**硬要与张**妻子坐一起而引发的矛盾,对矛盾的激化范庆强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在张**一家三口一起下车时,张**刚下车,受害人就在车上骂“妈个孬种,刚才还打电话让人来打我,现在怎么走了。

”张**妻子听了也很生气。

受害人的辱骂行为也激化了矛盾。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二(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2、本案中尹**打架过程中是在醉酒状态下。

在本案案发时间是下午三点多,尹**和唐**及两个女人在东北人家吃饭,当时两人已经喝完了一斤白酒,而尹**平时只能喝二两酒,赶到现场时,自己拿半块砖头大的水泥块都不知砸到谁身上,自己被摔倒在地,被一个人按住,唐**过来把人拉开,尹加波又爬起来用水泥块朝高个子青年砸了一下,不知砸在哪里,然后就上出租车跑了。

在公安机关侦查询问笔录中,对许多情节尹**都记不清了,可见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自己连路都走不稳,自己都将自己摔倒在地上,用于击打的力量也是小的,用的是半块砖头大的水泥块,受害人脑袋出血引发死亡是出乎尹**意料的,受害人患有三年的“尿毒症”是尹**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他死亡的。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2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2

辩护词——张占斌涉嫌故意伤害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占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及当前刑事司法精神,辩护人认为对张占斌量刑畸重,请依法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家属积极努力筹措,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占斌本人虽然没有赔偿能力,但是其亲属仍然千方百计愿意对被害人方进行力所能及的赔偿,尽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考虑此,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二.张占斌系初犯,属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生活劳动当中表现良好。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民间耍牌过程中几十元钱发生纠纷激化而引发犯罪,加之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率先动手,激化了矛盾,引发了两个人互殴的冲突。

张占斌在该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蓄积的私仇恩怨,案发前与被害人也从来没有任何纠纷矛盾,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也完全出乎张占斌的意料,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意外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这点也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希望对被告人张占斌从轻处罚,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张占斌在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希望法院能够体谅张占斌的成长经历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出身于贫苦的农民之家,从事的是最苦最累的农村劳动,吃了很多苦。

虽然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以前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也从来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自己在几年前开车出了严重肇事,受过重伤,加之四五岁的小孩又不幸夭折,这些人生的变故都给被告人以沉重的打击。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四川刑事律师网法律文书文书名称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委托人张权英承办律师张羽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日期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辩护词——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羽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某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1、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某某某是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书面谅解意见,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2、某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某某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是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

同时,某某某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3、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某某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性小。

本案中,某某某在单位中负责工人生活区的后勤工作,主要负责来工的登记、安排住宿以及生活区卫生监督。

本案的起因就是被害人不遵守单位住宿规定,某某某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前去要求被害人搬走过程中发生争执而发生的。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

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

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

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

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

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有过错。

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意见

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意见

在为一个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进行死刑辩护时,辩护人可能会提出以下几种辩护意见:
1. 精神状况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导致其无法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 非预谋性辩护:如果被告人是在极度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或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犯罪,辩护人可能会强调这是一次性、非预谋的行为,请求法院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首和悔罪辩护:如果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现出深刻的悔意,辩护人可能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4. 情节轻微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5. 辩护人还可能会提出有关被告人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试图证明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影响,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6. 法律适用辩护:辩护人可能会对公诉方提出的罪名或法律适用提出质疑,认为公诉方错误地将被告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认为适用法律不当。

7. 证据辩护:如果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辩护人也会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辩护意见是否能够被法院接受,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辩护人的目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于其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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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x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辩护人。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经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了一个基本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对于本案的抢劫事实部分,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犯罪嫌疑人xxx 在本案中存在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罚,符合刑法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

一、被害人xxx有明显而且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害人xxx与犯罪嫌疑人的媳妇xx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证人马好田的证言(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88页倒数第四问及证人马好田的回答)证人桑纪奇的证言(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127页、128页)犯罪嫌疑人妻子xxx通话记录(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25、26、28)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几次供述。

以上证据说明了犯罪嫌疑人妻子xxx与被害人xxx联系十分频繁,并且在其即将回广州之际连自己的丈夫都没告知反而联系了xxx。

并且根据xxx二舅马好田、其弟弟桑纪奇和其本人的证言,xxx的女儿目睹了xxx曾两次藏于xxx家中。

并且在2014年11月12日左右,犯罪嫌疑人xxx曾因xxx与被害人xxx的不正当关系发生过矛盾,经犯罪嫌疑人的二舅马好田劝说下和好。

本案在如此背景之下,被害人xxx与犯罪嫌疑人的媳妇维持不正
当男女关系对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都是一种不好的影响,更让被害人xxx长时间忍辱,后来被害人xxx又不能犯罪嫌疑人xxx直接导致了两人冲突,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因此,被害人对自己的的死亡后果负有过错理应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二、xxx没有任何故意伤害的预谋,其与被害人动手系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了xxx的预期。

本案之中,犯罪嫌疑人刚开始对被害人也挺友善,表明了其十分淳朴,确实是只想找回自己的媳妇。

证人桑秀琴在证言中(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132页)说道犯罪嫌疑人曾对她说别吵她父亲(即被害人xxx)他也不好过等话。

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是因为被害人没能帮xxx找回老婆,且又强硬赶xxx走导致俩人发生争执。

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犯罪嫌疑人xxx不愿看到的,超出了犯罪嫌疑人的预期。

故根据刑法主观心态与客观结果相一致原则,希望能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xxx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在投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xxx系初犯、偶犯,又没有前科劣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找回媳妇,就本质而言,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娶个媳妇不容易生怕媳妇跑掉的淳朴的农民。

五、犯罪嫌疑人xxx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六、犯罪嫌疑人xxx上有年老需要赡养的老母亲,下有两个幼小
的女儿,现在他的老婆xxx又离家不归,刑法惩戒为辅教育为主的目的,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就是对这个家庭的挽救。

七、犯罪嫌疑人xxx同被害人xxx争执中xxx致xxx死亡,无论是从动机,因果联系上看均系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纠纷综合而致,希望贵院能够参考我国最高院慎用死刑的精神,对xxx从轻处罚。

综上,因是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我们相信,犯罪嫌疑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

希望贵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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