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营业部:为进一步明确信贷岗位职责,规范信贷业务操作,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防控操作风险,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经总行第23次行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业务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信贷岗位职责,切实提高信贷人员的责任意识,有效防控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有关尽职管理规定、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和操作流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主要是指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环节,明确各级行、各部门、各岗位及相关操作人员的责任,作为责任认定、责任追究、责任免除的依据。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主要指本外币贷款业务的增量发放和存量管理,其他信贷业务可比照执行。
第三条信贷业务责任管理以信贷业务办理的基本流程为主线,实行分级管理、部门落实,岗位明确、责任到人,尽职免责、失职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信贷业务责任按照信贷业务办理的贷前、贷中、贷后三个阶段及其主要环节分别确定,合理划分。
主要环节包括受理、申报复核、调查(或评估,下同)、资金定价和信贷计划审查、法律审查、信贷审查、审议、审批、报备、贷前条件落实、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检查、收贷收息14个环节。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信贷尽职免责

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信贷尽职免责信贷业务金融服务人员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及有关新产品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辖内机构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尽职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客户经理、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风险免责的范围按贷款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的贷款。
第二章贷款风险尽职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客户经理具体尽职要求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应对贷款方式、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偿还方式、担保条件等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防范的措施。
5.严格执行贷后检查制度,对贷款用途实施跟踪监督检查,提示贷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是否符合贷款合同约定;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或有负债进行检查,提示对贷款偿还的负面影响程度;6.采用现场实地检查,按照规定的频率和内容对借款人的合同履行情况、客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7.定期(按季)、不定期的对保证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核实保证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等,确认保证能力;8.定期(按季)、不定期地检查抵(质)押物,确定抵(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核实抵(质)押物真实、完整,评估抵(质)押物价值,确认抵(质)押物完整无损;9.根据检查分析情况,对发现的贷款潜在风险和存在问题,及时进行风险预警提示并形成检查报告,向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水平,激发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促进信贷工作人员勤勉尽责,规范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各行社在本辖区授信出现风险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授信工作各环节进行尽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论对授信工作人员作出是否追究责任的处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问题授信是指授信业务形成不良,或未形成不良但已出现欠贷欠息苗头、存在重大的风险隐患的授信业务.第四条各行社对问题授信的问责与免责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程序透明、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各行社应当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负责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问题授信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人为本级机构的理董事长负责.从事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人员以下简称尽职调查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授信相关培训,并依据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第六条各行社应成立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由理董长任主任委员,监事长任副主任委员,信贷、财务、风险合规、稽核、人事、纪检、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委员,负责对本级机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人员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各行社不得以召开社务会、贷款审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形式替代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的职能.第七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的审议、确认采取票决制.参会委员需超过全部委员的三份之二方可召开会议;一人一票,投票结果超过参会委员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尽职评价委员会审议调查结果应全程制作会议纪要.第八条被调查问题授信的原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该笔问题授信的尽职调查工作.第三章尽职调查的对象与范围第九条各行社对本级机构为最终审批人的授信出现风险后,应当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授信出现风险的基本特征是贷款出现逾期,或虽然未到期,但按风险分类的核心定义,已将其划入次级类以下级次;且在未来90天之内不能收回或转化为正常形态,或问题授信已经呈加速恶化趋势.第十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对象包括:信贷受理、调查人员,各级审查、审批人员,贷后管理人员,问题授信处置、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一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环节;二分析与评价环节;三授信决策环节;四授信实施环节;五授信后管理环节;六问题授信处理环节.第十二条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制度收集、整理、补充、保管客户资料,客户资料有无遗失、毁损;二是否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三是否对客户进行现场调查,或客户发生突发事件后是否及时进行实地调查,现场调查、实地调查工作是否在信贷档案中都有记载.第十三条在授信分析与评价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的要求,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分析、控制风险;二是否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三是否按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要求,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否对客户的第二还款来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五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是否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第十四条在授信实施与决策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授信工作人员是否越权审批授信;二授信工作人员是否逆程序办理授信;三是否存在上级行政干预下级授信工作;四是否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制度的借款用途进行授信;五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是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六有条件授信是否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在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后是否未重新决策,实施授信;七授信实施时,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时是否对借款合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第十五条在授信后管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是否按规定进行授信后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二是否落实风险监控措施;三是否及时报告已发现的风险预警信号;四是否及时收集、更新客户财务报表、项目进展、经营情况等资料;五重点客户管理是否制定贷后管理方案,或组织落实贷后管理方案;六是否及时发出利息或贷款催收通知;七是否隐瞒客户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严重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问题;八是否对贷款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未指出或采取相应措施;九是否严格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第十六条在问题授信处理环节,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应重点调查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发现存在风险预警信号的授信是否及时要求提供担保;二客户出现逃废债务时是否及进采取保全措施;三问题授信是否处理及时,方法是否得当.第十七条尽职调查人员在调查中发现授信工作人员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认定为未尽职: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或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九对问题授信未按制度规定或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资产质量进一步恶化,资产损失扩大的;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省联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第十八条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第四章尽职认定程序第十九条授信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时,本级联社稽核审计部门应当将需要进行尽职调查的风险授信业务提请理董事长指定尽职调查人进行独立尽职调查.上级管理部门稽核审核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和信贷管理时发现应当进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的,应当将相关情况通知下级有关行社,有关行社理董事长必须指定尽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对严重违规的重大问题授信,上级部门可以直接委派工作人员对下级行社的授信工作展开尽职调查,并可以由上级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对调查结果直接审议、确认.第二十条各行社和有关部门应支持尽职调查人员行使尽职调查职能.尽职调查人员可以询问有关人员,查询、复制有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尽职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一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对存在风险的授信业务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六个环节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应当出具初步调查结论.初步调查结论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授信的基本情况;二尽职调查的具体过程;三各环节有关责任人的履职情况;四产生风险的原因分析;五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建议.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认定有责或免责时,应列举主要事实并直接援引问题授信业务发生时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条文.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论形成后,理董事长应当提请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进行评议,尽职调查人员应当列席会议,陈述初步调查结论,但不得参与表决.有关环节责任人可列席会议,在表决之前,对自己是否尽职进行陈述或申辩.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经过评议,认为有关责任人在授信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职责造成风险,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形成风险的环节、责任人、具体原因和行为发生时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认为各环节责任人已经勤勉尽职的,应当免除对各环节责任人的追究.第二十四条会议评价结论应当送达给认定未尽职的具体环节责任人,责任人认为评价结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的授信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制度依据错误的,可以自收到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向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结论的执行.复议的组织机构、认定程序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四章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上级管理部门在审计稽核或信贷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授信要求下级行社进行尽职调查的,作出评价结论的行社必须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上级管理部门授信工作尽职评价委员会认为评价结论错误的,可以撤销评价结论,责令重新进行尽职调查,必要时可直接提起尽职调查.第二十六条认定未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评价结论认定的事实,依据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处罚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认定已尽职的评价结论出台后,各行社不再追究以本次尽职调查结果为基础的各环节授信工作人员的责任.各行社根据本办法出台符合各自实际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并设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具体标准.第二十八条办贷网点应及时针对问题授信制订盘活清收预案,明确专人负责落实清收盘活,防止信贷资产损失.各级行社及业务主管部门应督促办贷网点及时化解、处置问题授信.第二十九条在问题授信清收盘活工作中,发现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尽职结论的,或负有清收盘活责任的人员未尽职导致信贷资产损失扩大的,应再次针对性启动授信工作尽职调查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修订.第三十一条各行社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报备案.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小微企业信贷授信工作尽职免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促进贷款调查、审查、审批、检查履职尽责,提高信贷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8号)及**信贷管理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工作尽职免责是指在整个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过程中各岗位贷款责任人是否按规定履行了自己岗位应尽的职责,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岗位贷款责任人作出是否给予免除全部或部分贷款风险赔偿、经济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人,包括在**从事信贷岗位或涉及信贷授信业务的调查人、审查人、审批人。
第四条贷款免责的范围(一)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中按风险五级分类由正常、关注转入次级以下或按四级分类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到期因企业不能按时解付,被迫发生垫款并经有权决策人批准,已转入不良类的贷款。
第二章尽职免责要求第五条贷款主办调查人对借款人、担保人或其他还款义务人调查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经营动态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情形时,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对贷款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负责;贷款辅助调查人对贷款主办调查人在调查期间的真实性负次要责任。
(一)贷款主办调查人尽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负责受理借款申请和调查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还款义务人的基本信息、财务信息、现金流量信息、非财务信息等,收集的信息资料需完整、有效;2.对借款用途和收集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对借款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债(含或有负债)情况、盈利能力、发展前景及保证人或抵押人、出质人抵(质)押物等方面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3.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等级、偿债能力、经营效益以及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等情况进行分析,预测提示贷款风险程度;4.将核实情况、分析结果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有效控制贷后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各项管理与服务活动。
包括帐户监管、贷后检查、风险预警、风险分类及不良贷款处理、贷款收回、档案管理、客户维护等.第三条贷后管理坚持职责明确、责任到人、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安全收回的原则。
第四条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发展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及职责贷后管理由公司协同承担~日常管理由公司信贷前台部第五条门负责。
第六条业务发展部、营业部信贷前台部门是贷后管理的具体承担者~应设臵贷后管理岗位~承担贷款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资金监管、贷后日常监测及客户维护。
监管信贷资金使用情况~限制性条件落实情况~监测客户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及现金流变化情况~开展贷后跟踪检查~收集客户财务、非财务信息~并定期联系客户~做好客户维护工作, ,二,对担保人近况及担保物情况进行定期监测,,三,风险分类及日常管理.按规定复测客户信用等级~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建立贷款监测台账~整理、收集档案资料~登录信贷管理系统~收回贷款本金及利息,,四,提出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并具体实施,,五,风险预警。
发现风险信号及时预警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六,定期报告。
定期向公司领导或信贷前台部门负责人汇报辖内贷后管理情况,,七,公司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是辖内贷后管理的组织者与监控者~负责重大授信客户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
日常管理由信贷前台部门负责~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公司信贷前台部门职责1。
组织、指导、督促部门或公司营业部实施贷后检查和客户服务工作~对贷后管理涉及的具体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项及时向公司领导及公司汇报~并抄送公司风险管理部,按规定复测所辖客户信用等级~负责贷款本息回收及重点客户2.维护工作,3.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初分工作,4.交办的其它贷后管理工作.,二,风险管理部职责1。
小额贷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小额贷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第二条本制度是全公司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和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公司对客户提供各类信用的总称。
包括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公司参与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部门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部门。
第六条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贷款规定。
坚持“三农”为本,农业、农村、农民优先;审慎经营,择优扶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和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统一的原则。
公司依法办理信贷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强制干预。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七条实行信贷准入管理制度。
信贷准入管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的管理。
(一)严格准入对象。
公司信贷准入对象主要包括:1、“三农”客户。
指一般农户、农村专业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企业。
2、一般客户。
指辖区内的自然人、法人和机构客户。
3、重点客户。
指信用等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发展前景好,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
4、个人消费客户。
包括住房、商用房、汽车、助学等消费需求客户。
5、重点项目。
指对公司具有较大贡献度,列入政府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
6、优势区域。
指经济发达,信用环境好,地方政府重视,支持农信社发展的区域。
7、优势行业。
指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三农”客户实行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严格准入条件。
公司办理信贷业务坚持“有条件、保安全、创效益”原则。
1、基本条件:(1)《贷款通则》规定的条件。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看好。
(3)具备评信条件的客户,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模版

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商行(以下简称农商行)小微授信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2015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及《农商行关于开展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商行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小微授信业务”是指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办理的授信以及向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自然人股东)等发放的个人经营性贷款、票据贴现、承兑等授信业务。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是指对形成不良的小微授信业务进行责任认定后,对业务调查、审查、风险评估、审议、审批、发放、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环节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免除责任的处理方式。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的“县级行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五条农商行应健全小微授信业务制度,细化操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促进小微授信业务从业人员认真履职,有效管控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原则与程序第六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由农商行各级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组织开展。
第七条小微授信业务尽职免责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坚守合规底线、严防道德风险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小微授信业务形成不良后的免责工作,由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构按照本行社的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组织开展。
第三章尽职免责第九条小微授信业务的办理合法合规,但因外部因素形成不良,符合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可免于承担责任:(一)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但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信贷资产损失,如借款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或意外事故等情形,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免责管理办法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村镇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管理,明确尽职免责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村镇银行开展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
1.3 基本原则本办法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尽职免责的定义2.1 尽职免责的含义尽职免责是指在授信业务中,信贷人员在履行了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后,因不可抗力或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导致的信贷风险,免除其责任。
三、尽职免责的条件3.1 尽职调查信贷人员必须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进行全面调查。
3.2 风险评估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3 决策程序信贷人员必须按照村镇银行的决策程序,参与授信业务的审批。
3.4 贷后管理信贷人员必须对授信后的小微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并报告风险。
四、尽职免责的程序4.1 申请信贷人员在发现信贷风险时,应向村镇银行提出尽职免责的申请。
4.2 审核村镇银行应组织专门的审核小组,对信贷人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4.3 决定审核小组根据信贷人员的尽职情况和信贷风险的原因,做出是否免责的决定。
4.4 通知村镇银行应及时将尽职免责的决定通知信贷人员。
五、尽职免责的监督5.1 内部监督村镇银行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执行。
5.2 外部监督村镇银行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确保尽职免责制度的合规性。
六、尽职免责的记录6.1 记录要求信贷人员应对尽职免责的申请、审核、决定等过程进行记录。
6.2 记录保管村镇银行应妥善保管尽职免责的记录,以备查询和审计。
七、尽职免责的培训7.1 培训内容村镇银行应定期对信贷人员进行尽职免责制度的培训。
7.2 培训效果村镇银行应评估培训效果,确保信贷人员充分理解尽职免责制度。
八、附则8.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的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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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尽职问责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防范信贷风险,增强信贷人员工作责任心,督促信贷人员合规、尽责地开展信贷业务,保证信贷资产高效运作、顺利回流和正常增值,努力提高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潸阳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股份信贷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本公司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等。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贷款管理的岗位设置必须坚持调查、审查、审批、发放、检查、监管、收回的运作程序,并以此确定各环节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贷款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是全公司信贷业务决策的总负责人,对全公司贷款质量和效益负领导责任。
第六条信贷业务管理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进行授权,总经理对部门负责人授权。
第七条信贷业务部门分为二个层次,一是前台,主要是信贷部。
二是中台,主要是风险部。
第八条实行授信审批制度。
公司成立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成员由总经理、信贷部经理、风险部经理、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
第三章操作规定第九条信贷业务尽职管理,必须实行审贷分离,并把岗位制约、责任制约、程序制约有机结合,以建立起“体制制约、责任到人”的机制。
(一)岗位制约:信贷业务管理实行审贷分离制,调查、审查、决策、管理四岗中,调查岗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岗位承担次要责任。
属于本公司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经理为主调查责任人,审查和决策责任根据岗位职责界定。
授信审批管理委员会的责任界定根据《授信审批委员管理办法》议事规则界定。
1.调查管理岗。
由客户经理担任,承担调查职责,对信贷业务负主要责任,为主责任人;对贷款资金使用、支付的合规性负检查、监督责任;承担贷后日常管理和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的初分、风险预警、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风险部经理,对复议的授信业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调查责任。
2.授信评审岗。
由信贷部审查岗人员担任,承担客户资料的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审查及评价,正确揭示有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人道德风险、担保能力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出具审查意见书。
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评审工作。
3.贷款审查岗。
由风险部审查岗人员对超过客户经理权限的自然人贷款进行审查,承担客户资料的齐全性、合法合规性审查,对客户申请的贷款业务审查及评价,正确揭示有可能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人道德风险、担保能力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出具审查意见书。
负责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评审工作。
4、用信审查岗。
由风险部用信审查人员担任,对客户用信申请,审查资料是否齐全、合规,用信条件与授信条件是否相符;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审核。
5.决策审批岗。
授权范围内的决策人(总经理)依据提供的调查内容、审查意见、信用评级结果、担保能力分析,结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行业风险集中度及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等因素,对客户申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决策,内容应包括授信方式、授信用途、授信额度、授信期限和用信条件等。
6、贷后管理岗。
贷后管理按照全面覆盖、持续监测、上下联动、各有侧重的原则,调查管理岗负责目标信贷客户的日常检查工作;信贷管理部贷后检查承担全公司贷后检查的管理工作、并对信贷重点客户开展贷后检查。
(二)程序制约:为了增强责任观念,既提高对贷款管理科学决策的积极性,又不能削弱公司的调控功能,对信贷业务实施程序制约。
严格按照本公司制定的办法、规程执行,严禁逆程序反向运作和超权限操作。
(三)责任制约:严格按照《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岗位职责》界定调查、审查、审批、管理四岗职责和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制约的信贷业务规范运行机制。
第四章尽职界定第十条信贷业务管理,必须完善尽职、问责制度。
尽职、问责制度的核心是加强信贷队伍的建设,公正公平对待信贷业务的管理过程,分别确定尽职、未尽职、失职的界定标准和基本问责原则。
(一)尽职:指信贷工作人员认真履行信贷业务流程、相关规定和工作岗位职责,遵循信贷工作的尽职要求,满足《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各项尽职条件。
对已尽职的客户经理,即便所管理贷款出现损失,也不追究其经济处罚责任,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二)未尽职:指虽从程序上履行了本岗位职责,但没有达到《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尽职的相关条件,导致潜在或现实风险。
对于未尽职的责任人,由公司视情节作出经济或行政纪律处分,或二者并罚。
(三)失职:指未履行岗位职责,完全违反《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的尽职规定,甚至滥用职权、故意隐瞒重大不利信息,提供虚假信息进行误导、越权、违规行事等,导致潜在风险或产生损失的。
对失职的责任人必须追究责任,视情节实行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涉嫌渎职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各信贷条线、风险部要加大对信贷业务工作检查力度。
经常性地开展信贷工作检查和监督,凡发现信贷工作人员有未尽职、失职行为的,必须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第五章审批权限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实行分级分权审批制。
审批权限以授权书为准。
第六章处罚办法第十三条贷款尽职管理以单笔为单位,以尽职为前提,以不逾期、不损失为考核标准。
其中:1.不逾期是指贷款能按期收回。
2.不损失是指不能出现贷款收不到、利息收不到的险情和后果,不能形成隐性风险或事实风险,否则应认定造成了损失。
第十四条达不到上述“两不”标准经风险部认定没有尽职的,则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罚:(一)对未尽职、失职行为人,依照本制度给予以下相应处罚:1.经济处罚:包括扣减风险保证金、预赔,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等;2.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3.其他:限期清收、在岗清收、下岗清收、下岗待聘、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以上处分可并行,不得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实行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贷款程序和规定发放贷款的;2.超越贷款审批权限的;3.调查管理岗调查失误,对借款人真实情况调查不实,对担保人、担保物情况调查失实,担保手续不合规,借款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变化事前未能发现、事后未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等;4.审查评审岗审查失误,致使对借款合同、借据的合法有效性、调查资料的全面准确性审查不严,不能准确揭示信贷业务所存在的风险因素;用信审查时疏忽,让不符合用信条件、手续不合规的信贷业务得以用信;5.决策审批岗决策失误。
授信投向、对象、用途不符合信贷政策,授信决策失误等;6.客户经理与借款人合谋,提供虚假情况,骗取贷款的;7.自批自贷、以权谋私、借名或冒名贷款的;8.无故抽取抵押品的和免除保证人责任的;9.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等借款条件的;10.其它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责任金制度。
各信贷岗位工作人员风险责任金按《ⅩⅩ市ⅩⅩ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员工风险责任金管理办法》统一缴存和管理。
第十六条对贷款损失的处罚规定。
本条所指贷款损失包括本金和利息损失部分以及相关费用。
以下二种情况不予处罚: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如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其他灾害所造成的损失,这种情况不追究客户经理责任,不纳入贷款损失考核。
但因未参加保险而未获赔偿造成的损失仍然要追究责任。
二是对已尽职的,除应承担日常管理责任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一)贷款损失,包括预期损失和实际损失。
预期损失是指信贷资产出现风险后按照资产风险分类测算的估计损失(具体测算标准:次级按25%、可疑按50%、损失按90%测算)。
实际损失指在对借款人全部财产处分后,实际损失的贷款。
(二)实行风险责任金预赔制度。
凡出现贷款损失,经认定信贷人员负有赔偿责任的,各责任信贷人员按照责任比例先一次性从其交纳的风险保证金中扣罚预赔,不足部分对照下列标准按月进行预赔,至不良资产处理完毕或预赔款总额超过应赔金额为止。
1、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500元;2、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800元;3、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1000元;4、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责任人每月预赔1500元;5、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人每月预赔2000元。
单户新增不良资产金额达到新的档次,按新的档次进行预赔。
第十七条预赔款管理。
财务部根据风险部提供的《风险责任金扣减表》在五个工作日内从相关责任人员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减。
风险金不足时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由责任人按月缴纳。
第十八条不良资产处置后净损失赔偿额度的确定。
(一)单户净损失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部分,全额赔偿;(二)单户净损失金额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部分,按10%累进赔偿;(三)单户净损失金额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部分,按5%累进赔偿;(四)单户净损失金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部分,按2%累进赔偿;(五)单户净损失金额100万元以上部分,按1%累进赔偿。
单户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违”贷款除外)。
第十九条赔偿金额根据风险部认定的责任比例由各岗位分摊。
某户不良资产净损失赔偿总额=本制度十九条确定的赔偿比例×净损失额度某责任人赔偿金额=某户不良资产净损失赔偿总额×确定的岗位责任比例第二十条责任赔偿金额由风险部提供书面依据,通知公司财务部直接从风险责任金账户中扣除(已交预赔款在相应责任人预赔款中扣除)。
赔偿款由风险部集中管理并建立相应台帐,对赔偿责任人未按期、足额赔偿的情况,风险部书面上报总经,由总经理审定后通知相关赔偿责任人限期交纳,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预赔款超出责任赔偿金部分,予以返回。
新增不良资产在处理过程中没有造成损失的,由风险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赔款返回比例。
返还款转入相关责任人风险金账户,达到规定额度多余部份返还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实现贷款无逾期、无损失是本制度所追求的理想目标,也应成为信贷管理人员的自觉行动,对于认真履行所在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的各类信贷管理人员应予表彰和经济重奖并作为提前晋级、晋升的依据。
第七章责任认定流程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责任认定委员会为全公司责任认定决策性机构,委员会由公司总经、以及信贷部、风险部经理组成,责任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责任认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风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