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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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 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 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 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 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
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 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 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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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 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 (四)依法治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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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 督林权的正确行使。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 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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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
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 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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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熟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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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 2、投资鼓励措施 3、税费减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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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

森林法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 区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核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 证的其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通常解决林权纠纷的方法有: 1、当事人协商解决 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对方接受 建议后,就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则签订协 议,并到政府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行政解决 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决) 3、行政诉讼解决方式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 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 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 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
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
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规定: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 检查站负责对林区运出的木材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贩运和无证运 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 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和实施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法自1985年1月1日起施行,共计六章五十五条。

现以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方式解读该法。

森林对于国家和地球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以及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明确提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原则。

首先,法律要求对森林进行保护,禁止不合法的砍伐、采伐、损坏。

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这一原则是保护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和持久发展的基础。

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责任。

国家将建立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体系,划定森林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以及其他特殊保护区,并加强对这些区域的保护。

同时,国家将组织开展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评估工作,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在森林法中,对森林经营者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森林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保护森林资源,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的发生。

此外,森林经营者还应当推动森林可持续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森林经营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惩罚措施。

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追究行政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行政拘留甚至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意在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维护国家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通过法律的约束,我们能够加强森林资源的管理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施行也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然而,我们也应该意识到,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挑战仍然存在。

如今,人类面临森林砍伐、采伐、火灾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广大公民,应当共同努力,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意识,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针对森林保护的法律,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解析。

一、法律起草背景我国的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但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也曾经遭受过极大的破坏,包括乱砍乱伐、非法占林等。

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法律内容(一)关于森林的定义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森林的定义是:指覆盖在土地上,以乔木为主,与周围环境形成自然景观的植被群落,具有地气交换、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土调节、氧气吸纳和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林、林下特用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被分为天然林、人工林和林下特用地三种类型。

其中,天然林指没有过明显人类干预,自然发展形成的与地理环境一致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类活动而形成的有机的林地;林下特用地则指未造林(带)地,但已被规划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或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土地。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界址的确定,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审批、登记、颁发、清查、更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该法还加强了对森林的保护和恢复,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监测、评估、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规定了建立森林保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三)关于森林采伐、运输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非法采伐、砍伐、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规定森林采伐审批条件、采伐可行性研究、采伐计划的制定、采伐量的控制等。

对采伐过程中损坏的森林、林木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建立森林木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木材流通的监管。

三、法律的影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实施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

2020年森林法实施新规最新版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总量管理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分为国家所有森林和集体所有森林。

第五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二、森林资源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森林资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限额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

第八条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滥伐森林;(二)盗伐森林;(三)毁林开荒;(四)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五)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九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采伐国家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二)采伐集体所有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三)采伐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内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四)采伐其他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森林和林木,应当依法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十条采伐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森林资源利用第十一条森林资源利用应当坚持合理利用、高效利用、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发展森林旅游业、林果业、林下经济等产业。

第十三条采伐森林和林木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减少森林资源的损失。

第十四条木材经营、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木材管理的规定。

四、森林资源监管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法律,于1984年3月31日经国务院第二百四十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

该法对森林的保护和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旨在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

一、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在此处规定了法律的目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定义,突出了森林是重要的自然资源,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情,以及政府的责任。

第二章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发展:该章节一共有三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的目标、原则和政策。

同时,对森林保护的具体方法、措施、标准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并规定了森林资源的计划管理和林地的定向占用。

第三章森林资源的管理:该章节一共有四节,主要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管辖和管理机构、使用方式及范围、砍伐和采伐的条件、环保措施、森林质量防治等等。

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林地进行认定和核发林权证书。

规定了森林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特别是涉及重要生态区的森林资源管理。

以保护地球为核心,保护整个生态系统,修复植树造林,促进森林资源的持续、稳定、科学的利用基地的建设和保护。

第四章火灾预防和消除:该章节一共有三节,重申了火灾预防的重要性,并对预防火灾的必要措施进行了详细讲解,同时也规定了火灾清除和火灾抚恢的措施,以及火灾的应急预案和指挥中心的职责及权力。

第五章法律责任:该章节一共有五节,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了处罚和民事赔偿。

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其工作人员对森林资源管理中的作弊行为的问责和追究。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本法施行的时间,同时对本法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之间的关系作了具体的规定。

二、法律的重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出台,意味着政府对森林保护和开发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

这一规定对于我国的自然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生态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该法在森林资源保护和开发方面明确了政府的责任。

森林法培训课件

国家森林法
国家森林法是指各国制定的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目的是规 范本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促进本国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
中国参与国际森林法合作与交流的情况
中国是国际森林法的重要参与者和贡献 者,多次参加国际森林法会议和谈判,
积极推动国际森林法的制定和实施。
中国政府与多个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开展了森林法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 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3. 强制性
森林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性,要求所有相 关方必须遵守。违反森林法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
森林法的发展历程
国外发展历程
森林法最早起源于欧洲,早在19世纪中期,欧洲各国就开始制定和实施森林法。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和自然资 源的日益枯竭,20世纪以后,各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视,森林法也逐渐完善。
采伐限制
限制采伐数量和方式,确保森林资源 的可持续利用,防止过度采伐和破坏 。
自然保护区建设
建立自然保护区,对珍稀、濒危物种 和生态脆弱地区进行重点保护,加强 生态恢复和修复。
森林植被恢复与重建
01
02
03
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造林、封山育林 等措施,恢复森林植被, 提高森林覆盖率和质量。
树种选择
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生长 速度快、抗逆性强的树种 进行种植,提高成活率和 生长效果。
中国发展历程
中国现代意义上的森林法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新中国成立后,政府高度重视林业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 规来规范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特别是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森林法得到了进一步发 展和完善。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
森林法把生态效益放在首位,强调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在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时,必须遵守生态规律,注重生态环 境的保护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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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森林法案例分析
非法采伐林木案
总结词
非法采伐林木是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会对生态 环境造成严重损害。
案例描述
某村村民为了修建房屋和种植经济作物,大量砍 伐了村里的林木。这些林木是村里的集体财产, 村民们没有得到任何批准就擅自砍伐,属于非法 采伐林木行为。
详细描述
非法采伐林木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 砍伐林木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森林资源 的减少,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生物多样性。
某地发生了一场森林火 灾,火势迅速蔓延,烧 毁了大量林木和草地。 火灾原因是村民在林区 生火时不慎引燃了植被 。
当地政府和消防部门迅 速组织灭火行动,最终 成功将火势控制住。同 时对涉案村民进行了处 罚和教育,加强了防火 宣传和管理。
THANKS。
禁止非法砍伐、毁坏 森林和非法占用林地 。
森林采伐管理
森林采伐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 序,确保采伐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采伐活动必须遵守环境保护和生 态平衡的原则,不得破坏生态环
境。
采伐后要及时进行更新造林,恢 复森林植被。
森林防火与防病虫害
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和防病虫害 体系,预防和控制森林火灾和 病虫害的发生。
森林法宣讲ppt课件
目 录
• 森林法概述 • 森林法的主要内容 • 森林法的实施与监督 • 森林法与可持续发展 • 森林法案例分析
01
森林法概述
森林法的定义与特点
总结词
详细描述
1. 综合性
2. 可持续性
3. 强制性
森林法是用于保护、培 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 性、可持续性和强制性 的特点。
森林法是针对森林资源 的保护、培育、利用和 管理的法律规范,其目 的是维护森林生态系统 的健康和稳定,促进森 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森林法具有以下特点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森林权属第三章发展规划第四章森林保护第五章造林绿化第六章经营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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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掌握的部分)
一、森林法对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
森林法的作用,就在于为发展我国的林业事业、 逐步改善我国资源状况、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 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状态提供法律保障。 因此制定和颁布森林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1、森林法是依法治林的重要法律依据; 2、森林法有利于调动全社会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森林法有利于严格控制森林资源的消耗; 4、森林法有利于鼓励林业科学研究 。
二、林权纠纷的处理方法
通常解决林权纠纷的方法有: 1、当事人协商解决 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对方接受 建议后,就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如果协商一致,则签订协 议,并到政府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2、行政解决 我国森林法第17条规定:“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 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 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 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申请——受理——调查取证——调解——裁决) 3、行政诉讼解决方式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 日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 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6、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 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 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 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 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复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 对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关于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
林地权属登记与发证机关 核发林权证的条件 1、有关的图标完备、材料齐全。 2、林地的界限、边界清楚。 3、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4、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三)森林资源清查的概念


森林资源清查是指对森林资源的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 的调查工作。 森林资源清查主要对象是森林、林木、林地及林区内 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环境因素。森林资源清查实行 统一的技术标准,分类调查的制度。 森林资源清查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资 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的情况。
二、植树造林的法律规定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 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 确定的任务。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 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 林。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 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 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国家所有和集体 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 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六)森林采伐许可证的概念

森林采伐许可证是法定的国家机关核发的森林经营单 位和个人进行采伐作业的凭证。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熟悉的部分)
一、《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二)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持的原则 1、建立林业发展基金 2、投资鼓励措施 3、税费减免措施 (三)森林资源永续利用原则 (四)依法治林的原则


立法概况
现代意义的森林法是辛亥革命后出现的。 1941、1932年先后颁布过森林法。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 《森林法(试行)》;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森 林法》; 1986年4月,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细则》; 1987年9月,林业部发布《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8年1月,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 1989年12月,国务院发布《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林业部发布《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资源的转让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森林资源 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
根据森林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转让的森林资源有用材林、 经济林和薪炭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用材 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 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一、森林经营管理的法律规定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林业长远规划。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 自然保护区,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 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 国有的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5、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 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 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 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森林法的基本原则
(1)森林、树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2)对林业给予经济扶植的原则—建立林业发 展基金;投资鼓励措施;税费减免措施 (3)森林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 (4)依法治林的原则。
(二) 林权的种类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和使 用权。
林权的种类 1、国有林权 2、森林、林木等森林资源的集体所有权 3、个人林木所有权
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一、森林法 (了解的部分)
பைடு நூலகம்
(一)森林法概念

森林法是指调整在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合理利用和森林、 林木、林地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是国家组织、领导和 管理林业建设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 森林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森林法是泛指一切有关森林法律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章程、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等。广义的森林法有时也称为森林法规或森林保护法规。 狭义的森林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 《森林法》。
三、木材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


木材运输管理是指对从林区运出木材,对丛林区所在的省、县向 外地运出木材的运输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木材运输管理主要是实行木材凭证运输。 森林法规定:“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 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并按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 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该发给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为了加强对木材运输的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规定:经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木材 检查站负责对林区运出的木材进行检查,防止非法贩运和无证运 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 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二、林权管理和森林资源的转让

林权的管理,是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认林权,落实林权证的发放管理,调处林权纠纷,监 督林权的正确行使。
《森林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 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重点林 区的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级林业主 管部门负责核发林地权证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 证的其他工作,登记发证后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4、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 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 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 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 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 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 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四)森林法对林种的划分

我国的《森林法》以森林的用途、森林经营的目 的为标准将森林分为以下5类: 防护林 用材林 经济林 薪炭林 特种用途林
(五)林业长远规划的概念

林业长远规划是指在较长时期内林业生产、建设和发 展的纲领性规划。 林业长远规划包括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战略重点、 战略步骤以及林业发展战略的具体措施。
三、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
3、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 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 成更新造林; (二)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 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 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一部分专业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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