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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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立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

逃税罪立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

逃税罪⽴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依法纳税是我国公民和企业的基本义务之⼀,纳税⼈要依据税法的规定申报税务,如果不依法申报税务,并且有逃税情形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逃税罪⽴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逃税罪⽴案标准以及处罚标准⼀、逃税罪⽴案的标准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纳税⼈进⾏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政处罚⼆次以上,⼜偷税的。

⼆、逃税罪处罚的标准根据《刑法》第⼆百零⼀条及第⼆百⼀⼗⼀条的规定,对逃税罪的处罚⽅式如下:1、对⾃然⼈犯罪的处罚:刑法第⼆百零⼀条规定:纳税⼈采取欺骗、隐瞒⼿段进⾏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数额巨⼤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扣缴义务⼈采取前款所列⼿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款⾏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已受⾏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次以上⾏政处罚的除外。

2、对单位犯罪的处罚:第⼆百⼀⼗⼀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百零⼀条、第⼆百零三条、第⼆百零四条、第⼆百零七条、第⼆百零⼋条、第⼆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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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

偷税漏税处罚标准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收缺口的存在使得偷税漏税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一直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和打击。

偷税漏税是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严重侵害了国家财政利益和公共利益。

为了有效打击偷税漏税行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

一、偷税、逃税罪的处罚标准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因故意逃避缴纳税款被判刑的刑期一般在三年以下。

当罪犯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对于利用虚假发票等手段进行骗税的罪犯,刑期一般为三年以上,严重者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罪犯的骗税金额大于一千万元,且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的判决。

二、偷税漏税行为处罚标准1. 行政处罚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具体表现为:(1) 罚款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机关可以对相关企业或者个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一般是欠税金额的30%至100%。

(2) 拒不改正罚款若企业或个人拒不改正偷税漏税等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责令其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每日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罚。

(3) 移送公安机关并追缴款项对于较为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税务机关除了可以对其进行罚款外,还可以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并追缴其应缴纳的税款。

2. 刑事处罚若偷税漏税行为情节严重,涉及数额较大,已触犯了我国的刑法,公安机关可以将其移送至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

往往情节严重的偷税漏税案件都会面临有期徒刑和罚款等刑罚。

3. 其他处罚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暂扣票据、财产保全、限制外汇使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责令所在单位终止业务活动等处罚措施。

三、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防范和遏制偷税漏税行为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税务部门也应融入新技术手段,加强税务管理。

未交增值税的法律后果(3篇)

未交增值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种,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有助于调节经济,还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企业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导致未交增值税现象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未交增值税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未交增值税的法律后果1.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刑事责任(1)逃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逃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规定,因未交增值税导致他人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涉税犯罪案件侦查

1、逃税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二、客观方面:A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B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三、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四、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2、逃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种额10%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3、逃税犯罪案件的侦查方法:一、从涉案主体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二、从会计资料方面展开侦查工作;三、从经济业务各环节方面展开侦查;四、从涉案财产方面展开侦查。

4、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5、抗税罪;是指违反税收征管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

6、抗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人身财产安全;二、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罪的前提是行为人依法负有缴纳税款或代扣代缴税额的义务;三、抗税罪的主观方面:故意。

7、抗税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干货之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

会计实务-涉税犯罪移送标准及依据一、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标准(一)涉嫌构成逃税罪案件的移送标准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二)涉嫌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案件移送标准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三)涉嫌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四)涉嫌构成抗税罪案件移送标准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2、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3、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4、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涉嫌构成其他涉税犯罪案件移送标准1、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移送。

2、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虚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移送:(1)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3篇)

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企业因各种原因出现拖欠税款的现象,这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旨在分析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以期为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二、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2)依法拍卖其不动产或者动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3)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4)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刑法》对拖欠税款的行为也作出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企业拖欠税款的法律责任1. 行政责任(1)责令限期缴纳:税务机关对企业拖欠税款的行为,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罚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纳税人处以罚款。

(3)解除合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合同。

兰世立逃避追缴欠税罪

兰世立逃避追缴欠税罪

兰世立逃避追缴欠税罪案情整理兰世立,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新加坡国籍,住新加坡汤姆森路808号。

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航空公司”)董事、实际控制人(公司实际上由其全资所有)。

2009年3月15日,兰世立因涉嫌逃避追缴欠税罪被武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9月13日,被刑事拘留。

9月29日,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9年12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准许其取保候审,2010年2月23日其再次被武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0年4月8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自2009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

2011年2月15日,兰世立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2年1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其他涉案被告情况:汪彦锟:东星航空公司法定代表人,主持公司的日常事务工作;王欣:东星航空财务部经理,主管公司财务一、起诉状的指控及理由东星航空公司2005年12月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陂分局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2006年4月在黄陂区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同年5月开始申报纳税。

但自2006年5月至2009年2月,东星航空公司共欠各种税款5060余万元(其中营业税4383万余元,个人所得税384万余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2万余元)。

针对东星航空公司的上述欠税情况,黄陂区地税局分别于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依法对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下达了10份《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但该公司均以自己困难等理由,拒不缴纳。

2008年7月16日,黄陂区地税局对该公司提供的9家开户银行下达了《扣缴税款(罚款)通知书》,但因该公司有大量资金的3个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其余6个账户余额总计2万余元,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款。

【2008年8月7日,黄陂区地税局曾责成东星航空公司提供全部银行账户,该公司仅报告了9个,2008年10月27日,又报告了2个,但该公司实际有账户21个。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税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秩序。

为了维护税收秩序,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税务法规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税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税法意识,促进大家遵守税法。

一、偷税漏税罪偷税漏税罪是指纳税人有意通过伪造、隐匿、篡改、销毁账簿、票据等方式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

国家对此类违法行为采取了严厉的打击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根据偷税漏税数额的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国家对偷税漏税罪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罚款额度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如偷税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通常在欠税数额的3倍左右。

2.追缴欠税:无论偷税漏税数额多少,国家都会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同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在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中,国家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相关税法规定,最严重的偷税漏税罪行可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纳税人无实际交易,而虚构或故意伪造购买、销售等虚假交易票据的行为。

国家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采取了严厉的处罚措施:1.罚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虚开发票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增值税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增值税税款,同时要求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3.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国家会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涉案人员可能会受到刑罚。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通过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国家对欠税的追缴行为。

国家对逃避追缴欠税罪采取了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逃避追缴欠税罪一般会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通常是逃避追缴欠税金额的2倍以上。

2.追缴欠税和逾期纳税款:国家要求纳税人追缴相应的欠税金额,并要求纳税人缴纳逾期纳税款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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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法律定义
逃避追缴欠税罪(刑法第203条),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

数额较大的行为。

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偷税罪、抗税罪一样,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如果侵犯的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税收法规,欠缴应纳税款,并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必须有欠税的事实。

欠税事实是该罪赖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为人不欠税,就谈不上追缴,无追缴也就谈不上逃避追缴。

欠税是指纳税单位或个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拖欠税款的行为。

在认定行为是否“欠税”时,必须查明其欠税行为是否已过法定期限,只有超过了法定的纳税期限,其欠税行为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欠税”事实。

至于具体的法定期限,各个税种规定不尽一致,应依据具体的税收法规来确定。

在考虑欠税事实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欠税的原因,是行为人财力不支、资金短缺、还是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拖欠。

如系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

不能近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这说明因合法理由欠税是允许的。

所以,逃避追缴欠税显然是指第二种情况,即故意拖欠。

2、行为人必须有实际的逃避行为。

这是该罪能否成立的关键所在,根据法律规定、逃避行为是专指转移财产和隐匿财产,如转移开户行、提走存款、运走商品、隐匿存货等,如果不是将财产转移或隐匿,而是欠税人本人逃匿起来、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此处必须明确,行为人实施的“逃避”行为要与“欠税”行为存在着必然因果联系。

即“逃避”就是为了“欠税”。

至于孰先孰后,并不十分重要。

3、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这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逃避追缴欠税罪所要求的客观结果。

税收实践中的欠税是时常发生的,对于拥有纳税能力而故意欠税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如通过银行从其账户上扣缴税款,或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抵缴税款。

4、无法追缴的人税数额需达法定的量刑标准,即1万元以上。

该罪是结果犯,如果不足一万元,即便具备前述要素,也不构成犯罪,这里的数额指税务机关无法追回的欠税数额,亦即国家税款的损失数额,而非行为人转移或隐匿的财产数额,也不是行为人的实际欠税数额。

这三个数额有时是同一的,有时是不同一的,必须准确把握。

无法追缴的欠税达不到法定数额的,由税务部门依法作行政处罚。

主体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纳税人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每一种实体税收法律、法规都对该税种的纳税人范围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税种不同,纳税人范围各不相同。

例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而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条的规定,消费税的纳税人则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主观要件
逃避追缴欠税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纳款而非法获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不仅表现为其对欠款应纳税款的事实是明知的,还表现为行为人为达到最终逃避纳税的目的而故意转移或者隐匿财产,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使职工能多发奖金,有的是为了使本单位扭亏为盈或扩大再生产,也有的是为了谋取个人私利,但动机并不影响逃避追缴欠税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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