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正当防卫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

论民法各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民法原则是民法立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典或其他民法规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民法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合理责任原则、平等自主原则、社会公正原则、分歧尊重原则、变通原则、正当防卫原则和协商协议原则。
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指社会成员在社会交往中,一律依照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规范,以及法律的有效解释去行事,不得受任何私利影响,以避免造成不公平歧视。
合理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尊重法律和道德,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保障当事人之间有序的关系,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互惠互利,维护社会正常运行和社会公平正义。
平等自主原则是指民法上的当事人,都有平等的权利和自主自由;社会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应以平等的自主自由主权来确定;任何强制的规定和成立的社会关系,都必须建立在当事人的完全自愿决定基础之上。
社会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不得偏袒朋友,不得护短,对待不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客观,以便保护每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分歧尊重原则是指当事人应遵循多元文化、多样的价值观和传统的尊重,尊重当事人的不同文化背景和信仰,是民法规范必须遵守的原则。
变通原则是指法律有时因不变的条件而变化,从而在双方的利益关系中替当事人形成一个法律关系,这种做法也叫作变通。
正当防卫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适当做出防御性行动来保护自己遭受损害或侵犯时,根据当时判断有必要采取的行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和利益。
协商协议原则是指当事人应该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协议,尊重当事人之间的交换意见,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持续谈判去形成合同,以避免让民法规范里体现的利益冲突。
上述原则相互关联,如法律面前一致性与合理责任原则的关系,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是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与合理责任原则密切相关,这俩项原则的相互关系,使当事人共同遵守规范的社会行为,有助于保证正当防卫原则和进行正当交易。
另一方面,协商协议原则与法律面前一致性原则相关,即当事人应尊重彼此提出的相互协商协议,以尊重法律权利义务的普遍原则。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摘要:正当防卫从性质来说是一种阻却违法的正当合法行为。
然而,由于民法与刑法、一般侵权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的固有差异,决定了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不同适用理念。
关键词:刑法;民法;区别;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其法理而言,是指在国家的公力救济无法满足社会应对现时而呈紧迫之势的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允许公民以自己的力量有节制地打击、防御不法侵害人,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的一种自力救济。
我国刑法第20条明确地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相比之下,我国《民法通则》仅作了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的相关责任规定,并未明确正当防卫的概念。
这两部不同的部门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是否是同一概念?本文试图从民、刑法的公私法属性差异人手,比较分析正当防卫制度在民、刑法运用中的区别。
一、正当防卫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存在是民、刑法发展的必然要求,且具有一定的同一性民法与刑法是规范人们生存秩序的基本法,也是国家建立统治的基础法律,鉴于民法、刑法固有的对权利的确认和救济功能,属于权利救济性质的一种特殊情形一正当防卫,成为了民法和刑法规定中的共有内容。
正当防卫在民法、刑法上均具有阻却违法这一质的共性,因而,我国现有的关于民法上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规定,基本套用了其在刑法上的相关标准。
二、正当防卫在民、刑法上运用的正当化理念不同民法上,强调其是一种针对不法侵害人行使的防卫权;而刑法上,注重国家对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评价,即违法阻却事由成立与国家刑罚权行使的问题。
这一理念应成为正当防卫在民、刑法中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论刑法中的正当防卫作者:赵斌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10期引言:有权利就有救济,这是自罗马法以来公认的原则。
民法对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之分,公力救济,指法院以国家公力处理受害人之请求,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即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而做出的必要之程度内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下面就以上有关问题做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正当防卫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是为避免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现实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防卫措施。
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种对正当权益的保护权。
基于正当防卫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而对不法行为予以制止时的自力救济行为,其行为对保护个人、他人、集体乃至国家的合法权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实际上是一种从合法权利中派生的一种权利。
正当防卫行是被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可的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二、正当防卫的类型有1.对他人行为的人身防卫。
他人无端挑衅,甚至开始动手伤人时,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
2.对占有物品的防卫。
他人要毁坏或占有等一切有关侵害行为,占有人可以采取排除妨碍的方式保护私有财产。
3.对他人滥用权利的防卫。
民事生活是有序的,当民事行为多变且暂时没有约束性条款时,不规则的侵害是难以预料的,防卫人的自力救济是一种正当的方式。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我们在被别⼈攻击,被殴打的时候,是可以正当防卫的,对于正当防卫的⾏为,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即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防卫过当的除外,那么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下⾯店铺⼩编就对这个问题作出解答。
⼀、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什么条件构成正当防卫要符合以下这些条件: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所为的侵害⾏为,⼀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针对所有的犯罪⾏为都可以进⾏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般不适⽤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不法侵害正在进⾏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般认为以不法侵害⼈开始着⼿实施侵害⾏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侵⼊他⼈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杀害⾏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主动中⽌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他⼈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

正当防卫的自我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保护自身安全成为了人们越来越重视的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正当防卫的概念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它可以被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在某种情境下,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在实际运用中,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三个基本要素: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
也就是说,在采取正当防卫行动时,必须在确保行为必要性和紧急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依法合理地采取行动。
在我国法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在《刑法》、《民法》等多个法律对象中找到。
在刑法中,规定了“因防卫不得已而致人于死亡的,不负刑事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某人正当防卫行为导致了对方死亡,那么他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民法中,规定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采取必要行动,因此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在某些情况下,正当防卫行动可能会造成某些财产或者人身伤害,但是由于是出于保护自身或他人的权益行动,因此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那么,如何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呢?首先,正当防卫不等于私人报复。
采取正当防卫行动必须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不能因为个人的私人情感或情绪而采取暴力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也不等于过度防卫。
在行动时,必须尽可能地判断所采取的行动是否合理、必要、紧急,不能因为过于紧张或者过于害怕而采取过度的防卫行动,从而导致无法预期的伤害或者其他不必要的后果。
最后,正当防卫不等于豁免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采取正当防卫行动确实可以减轻或者豁免法律责任,但是这还是基于满足了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这三个基本要素的前提下。
综上所述,正当防卫是一种在现实情况下保护自身或他人权益的一种行动,但是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
其采取行动必须满足必要性、紧急性、合理性这三个基本要素的前提下。
因此,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是每个人都应该学习和掌握的技能。
只有在学术和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正当防卫,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安全和权益,同时也能避免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正当防卫是指个人或单位在遭到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不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
在民法和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都不尽相同,下面分别进行分析。
一、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对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中。
在人身权利方面,民法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不妨碍法定防卫和紧急避险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负责。
”这条规定意味着,在实践中,当个人或单位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行动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但这种行动必须符合法定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标准。
此外,在财产权利方面,民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没有法定侵权行为的,扰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其停止侵害,消除危害,赔偿损失。
”这条规定表明,在财产侵权方面,正当防卫是一个正当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来看,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较为宽泛,能够保护个人或单位在保护自身权益时的合法权益。
刑法对正当防卫作了更加细致化的规定,主要通过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限制和效果等方面对其进行规范。
首先,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必要性和非法侵害。
必要性指的是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保护行为的必要性,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非法侵害指的是被防卫方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行为,必须存在具体的事实依据证明。
其次,刑法对限制正当防卫作了规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正当防卫必须是当场防卫,不能是既过时的行为;第二,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防御当前正在发生的非法侵害,而不是为了复仇或报复;第三,正当防卫在所必要的限度内合理可以致人重伤或死亡,但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第四,正当防卫不能造成严重后果,并且不应该超过被防卫方的侵害方式。
最后,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正当防卫可以豁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次,正当防卫还可以削减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学专业(开放本科)毕业论文-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论文题目: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专业法本年级学号学生姓名指导教师论文完成日期南京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浅析我国的正当防卫制度【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项重要法律权利和手段,起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目的。
本文着重于阐述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
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防卫过当及特别防卫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并阐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由此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操作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中关于正当防卫内容的规定,进一步对正当防卫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观点。
【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法侵害特别防卫权必要限度目录一、正当防卫的概念、目的与特征------------------------------1二、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2 (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 (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3 (四)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 (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4三、关于防卫过当-------------------------------------------5四、特别防卫权---------------------------------------------6五、现行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7六、刑法对正当防卫规定的不足之处及其完善的意见------------7(一)我国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存在的问题-----------------------7 (二)对完善正当防卫制度的建议-----------------------------9 参考文献-------------------------------------------------11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的区别运用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在自我防卫的过程中依法使用合理的手段必要地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虽然正当防卫在民法和刑法中都有涉及,但其运用和法律效果略有不同。
在民法中,正当防卫主要体现在对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正当防卫是指在即将受到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了制止或抵抗不法侵害,以不重于不法侵害的损害为限度进行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正当防卫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即将受到或正在受到不法侵害;二是为了制止或抵抗不法侵害;三是以不重于不法侵害的损害为限度。
在满足这些条件下,执行正当防卫的行为是合法的,不会承担损害责任。
可以看出,在民法中,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而在刑法中,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生命和身体权益。
在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更为严格,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就不再属于正当防卫范围内,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
而在民法中,尽管也要求行为以不重于不法侵害的损害为限度,但对必要限度的要求相对宽松一些。
正当防卫在刑法中还有一些额外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对于背后袭击者,因为无法判断袭击者是否具备对自己造成严重危害的能力,可以对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但是必须立即报警或者及时将袭击者交给有关机关处理。
这一规定在民法中并不存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法律上中的正当防卫摘要:本文对法律中的正当防卫的性质、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了初步阐述。
基于民法和刑法的比较分析,本文对消极的不作为侵害,不主民法上正当防卫的成立,同时,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对于名誉、互殴、受害人同意、自损行为等能否主正当防卫,须个案分析,而不能一概而论。
正当防卫本身也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
关键词:正当防卫、性质、构成要件、犯罪引言: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是鼓励和保障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国家、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威慑犯罪分子,制止和预防犯罪,具有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近年来,学界对正当防卫的讨论已告一段落,特别是立法上对如何完善及优化受害人的正当防卫权投入了较多的注意力,而对于侵害者合法权益在不当防卫(即防卫过当及防卫不适时)威胁下可能受到的侵犯,各方的关注较少。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条件(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1 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 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围,应该该包括行为和犯罪行为。
(3)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2 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二、正当防卫的性质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同时第三款规定:“对正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见,该条中确立的防卫权,是一种针对我国目前复杂的治安状况的,具有时代特色的新型的“特殊防卫权”。
(一)、“特殊防卫权”外观特征具有加害性。
我国新刑法中确立的“特殊防卫权”是防卫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所允许的合法性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使诉诸于不法暴力侵害者时,通常防卫人要与不法暴力侵害者进行正面的、直接的激烈对抗,因而必然会损害侵害者的利益,包括损害其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两个方面。
所以正当防卫的行使,当其诉诸暴力方式时,从外观上看它貌似具有加害性的犯罪行为,但实质上,正当防卫行为的加害性是针对侵害了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的侵害行为的,所以它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巩固和维护社会利益与秩序的性质。
因而正当防卫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具有正当性,属于合法的权利行为。
(二)、“特殊防卫权”具有目的正当与行为防卫的在统一性。
正当防卫的防卫目的占有首要地位,正当防卫首先是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即防卫意图的合法性,它是指行为人行使防卫权利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免遭正在进行的特定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反击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心理状态。
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核心与最本质特征。
正当防卫权规定防卫者的行为必须具有防卫性,即以“防卫”为宗旨。
正当防卫是一种救济性权利,它是由公民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等原权利所派生出来的,从而决定此权利必然是基于防卫者本人在因国家、社会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这些原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威胁时产生的,因此我认为防卫权的防卫性能是一种潜在的,处于激活态的权能,因此行为的防卫性是“特殊防卫权”的重要容。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
因而,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即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公民在面临其他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
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行为也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
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但是,也并非对任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
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能否实施正当防卫,是颇有争议的问题。
应当认为,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侵害”与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性”不是等同含义,即对于成立犯罪与行为所要求的“不法”与作为正当防卫对象的“不法”应当作出不同理解。
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客观统一性。
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不过,为了尽可能全面地保护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对防卫的必要性应当更严格地限制,虽然不要求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才进行防卫,但应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不法侵害不限于作为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且刑法规定为过失犯罪的,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至于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行为(如以暴力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则不是假想防卫,而是故意犯罪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者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
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
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应予注意的是,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属于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例如,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在不法侵害人开始侵入他人住宅时,就可以针对已经开始的不法侵入住宅的行为进行正当防卫。
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从实质上而言是指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合法权益,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
应当指出的是,在财产性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劫得财物,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
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具有防包意识的行为斗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导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目的。
正当防卫之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关键是正当防卫是为使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而实施的。
这就说明实行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
如果行为人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是非法权益不具备防卫意图而实行“防卫”行为,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为某种目的,故意进行不法侵害,引起对方防卫,借口自己受到“不法”侵害而加害对方的行为是防卫挑拨。
如某甲为泄私愤骑自行车撞到某乙身上,引起某乙不满,打某甲两拳,某甲以自己被打为由,将某乙打成轻伤。
某甲的行为是防卫挑拨。
殴斗双方的相到侵害行为因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故双方的行为都是不法侵害,均不构成正当防卫。
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因不具有正义性,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防卫行为的的正当性,就在于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实行正当防卫,就必须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
所谓防卫意图,是指推动和支配防卫人实行正当防卫的心理态度。
具体包括两个方容:1、防卫的认识。
这是指防卫人对不法侵害的诸事实情况和对自己行为及其意义的思想反映,即防卫人认识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存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已处于于被侵害的危急状况,自己的行,对不法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促使防卫人产生防卫的动机,进而推动或者引起其实行正当防卫。
2、防卫的目的。
这是指防卫人基于防卫的认识,希望通过防卫行为达到保护国家、公共、本人或者不法侵害的心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