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用茶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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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花卉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用花卉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用花卉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花卉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菊花(杭白菊、滁菊、黄山贡菊、怀菊花)、槐花、金银花、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为原料,经挑选、清洗、烘干、按比例配料、杀菌、包装等工序制成的食用花卉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的最大残留量GB 4806.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GB/T 19692 地理标志产品滁菊GB/T 20353 地理标志产品怀菊花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H/T 1091 代用茶NY/T 1506 绿色食品食用花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鲜花(玫瑰花、茉莉花、金雀花、代代花):应符合NY/T 1506的规定。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甜菊叶、胎菊王、月季花、红巧梅、重瓣红玫瑰、食用花卉、干果食品、脱水蔬菜、菊花、荷叶、桑椹、桂圆、枸杞、杏仁、燕麦片、木瓜丝、山楂、酸枣仁、山药、茯苓、百合、阿胶、芡实、葛根、罗汉果、薏苡仁、决明子、胖大海、金银花、甘草、陈皮、玉竹、桑叶、佛手、鱼腥草、莲子、栀子、酸枣仁、麦芽中的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添加或不添加食品用香精,经原料挑选、烘干、粉碎(或不粉碎)、配料、混合(或不混合)、装袋、包装等工艺加工而成的代用茶。

包括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类代用茶、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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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478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GB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5009.18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5835干制红枣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标准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8306茶总灰分测定GB/T10004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18672枸杞GB/T18862杭白菊GB/T23352苹果干技术规格和试验方法GB23787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29572桑葚(桑果)GB/T30383生姜GB/T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精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NY/T1504莲子NY/T1506绿色食品食品花卉LY/T1964酸枣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国家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3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食品用香精应符合GB/T30616的规定。

Q_HGH0005S-2017桑叶代用茶企业标准

Q_HGH0005S-2017桑叶代用茶企业标准

Q/HGH 黑龙江果皇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HGH 0005S—2017桑叶代用茶2017–09–13发布2017–11-15实施黑龙江果皇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前言本标准由黑龙江果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环宇。

本标准为第一次发布。

本标准参照DBS 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编写。

本标准的适用单位为黑龙江果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甘南县龙福嘉园红旗街19#A栋110号商服。

桑叶代用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桑叶代用茶的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桑叶为原料,经挑选、切分、清洗、杀青、揉捻、烘干、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桑叶代用茶。

2 要求2.1 原辅料要求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

2.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DBS 34/26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用茶》的规定和产品特点。

2.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2.4 微生物限量2.4.1 指示菌限量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指示菌限量2.4.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致病菌限量2.5 食品添加剂2.5.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和有关规定。

2.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规定。

2.6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2.7 其它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2.8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及有关规定。

2.9 净含量及其检验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JJF 1070及有关规定。

3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4881及有关规定。

4 标志和包装4.1 标志按 GB 7718、GB 28050 及有关规定执行。

4.2 包装产品采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

DB45T 554-2008 代用茶及调味茶质量安全要求

DB45T 554-2008 代用茶及调味茶质量安全要求
14
14.1
14.2
GB 2761、GB 2762、GB 2763等相关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14.3
15
15.1
产品应质地均匀,具有该品种正常的色、香、味,无异味、无异嗅、无霉变,无肉眼可见外来夹杂质。
15.2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代用茶
调味茶
叶类
花类
果类
混合类
水分(%)
≤7.0

霉菌
按GB/T 4789.15规定的方法执行。
17.7
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
Hale Waihona Puke 1818.1具有相同的花色、等级、包装规格和净含量,品质一致,并在同一地点、同一日期内加工包装的产品集合为一批次;流通领域中,相同进货渠道、同一品种、一次接收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18.2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
三氯杀螨醇
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执行。
氰戊菊酯
按GB/T 5009.146规定的方法执行。
五氯硝基苯
按GB/T 5009.136规定的方法执行。
17.6
菌落总数
按GB/T 4789.2规定的方法执行。
大肠菌群
按GB/T 4789.3规定的方法执行。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GB/T 5009.136 植物性食品中五氯硝基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46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
GB/T 5009.176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185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的选择。

1. 代用茶的原料应选用优质的鲜叶,鲜叶应具备完整的叶片,色泽鲜绿,无病虫害,无霉烂变质,无异味。

2.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3. 代用茶的原料应当来源清晰,有合法的采购渠道,并保留相关的采购记录。

二、加工工艺的要求。

1. 代用茶的加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严格按照加工工艺流程进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的化学物质。

2. 加工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加工设备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

3. 加工过程中应当避免叶片发霉变质,加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

三、产品质量的检验。

1. 代用茶的成品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包括外观、色泽、气味、湿度、杂质等指标。

2. 检验过程中应当使用合格的检测设备和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报告应当详细记录检测结果和检测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

四、包装和存储要求。

1. 代用茶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不得使用劣质包装材料。

2. 包装过程中应当注意卫生,包装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卫生健康证明,包装后应当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

3. 代用茶的存储条件应当符合产品的要求,避免阳光直射和高温潮湿环境,存储过程中应当注意防潮防虫。

五、产品标识和合格证明。

1. 代用茶的包装上应当清晰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

2. 产品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使用虚假标识或误导性标识。

3. 产品合格证明应当真实有效,包括产品的质检报告、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六、质量追溯和投诉处理。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追溯体系,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流向。

2.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投诉产品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保留相关的投诉记录和处理结果。

七、法律法规的遵守。

1. 代用茶的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凉茶饮料企业标准编写说明

凉茶饮料企业标准编写说明

《代用茶》企业标准编写说明
由我公司生产的《代用茶》,是以以可食用植物的叶、花、果(实)、根茎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冰糖或黑糖,经拣剔、烘干或不烘干、拼配或不拼配、包装工序制作而成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代用茶。

产品品种有叶类代用茶、花类代用茶、果(实)、根茎类代用茶、混合类代用茶四类。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福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标准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交货、检验的需要。

其现将编写本企业标准的有关内容说明如下:1.本标准编写要求与格式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规则的规定。

2. 依据本产品感官特性要求规定了感官要求的色泽、组织形态、气味及杂质的要求。

3.本标准的质量指标依据本产品特点的要求,规定了水分、总灰分的项目作为本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依据产品相关的试验验证及参照代用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相关规定。

4. 本标准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按照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规定,铅限严于国家标准规定;农药残留量依据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中代用茶产品检验项目表中的规定的项目及指标,并依据农药残留量按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5.本标准的试验方法内容引用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试验方法。

6. 本标准的出厂检验项目的规定依据代用茶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要求。

福建省海鹰工贸有限公司 2018-04-08。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

代用茶执行标准一、茶叶原料。

1. 代用茶应选用新鲜、嫩绿、完整的茶叶为原料,不得使用变质、霉烂、虫蛀、发芽或发芽不良的茶叶。

2. 代用茶原料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霉菌毒素超标等有害物质的茶叶。

3. 代用茶原料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测和验收,确保原料的安全和卫生。

二、生产工艺。

1. 代用茶的生产工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括采摘、萎凋、揉捻、发酵、烘焙等环节。

2.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代用茶的质量稳定和符合标准要求。

3. 代用茶的加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任何对人体健康有害的添加剂,如硫磺、草酸、铅等。

三、产品质量。

1. 代用茶的外观应整齐、色泽均匀、无杂质、无霉斑、无异味。

2. 代用茶的汤色应清澈明亮,香气纯正,口感鲜爽,回甜持久。

3. 代用茶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不得出现霉变、虫蛀、异物等质量问题。

四、包装和标识。

1. 代用茶的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采用无污染、无毒性的包装材料。

2. 包装上应标注产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等信息,确保消费者了解产品的基本情况。

3. 代用茶的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五、贮存和运输。

1. 代用茶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环境中,远离有害气体和异味的污染源。

2. 代用茶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受压、受阳光直射等情况,确保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3. 代用茶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卫生标准和食品安全规定,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六、销售和使用。

1. 代用茶的销售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进行假冒伪劣、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2. 消费者购买代用茶后,应按照产品标识上的要求正确保存和使用,避免产品质量受损。

3. 消费者在使用代用茶时应注意饮用方法和饮用量,避免过量饮用对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七、质量控制。

1. 代用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可控。

瀛海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瀛海代用茶(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瀛海代用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瀛海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重瓣红玫瑰、杭白菊、贡菊、决明子、金银花、红枣、桂圆、枸杞、山药、茯苓、山楂、胖大海、陈皮为主要原料,经净选、清洗、揉制、烘干、按比例配料,辅以冰糖,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瀛海代用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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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3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二氧化硫的测定GB/T 5835 干制红枣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 18672 枸杞GB/T 18862 地理标志产品杭白菊GB/T 20359 地理标志产品黄山贡菊QB/T 1173 单晶体冰糖QB/T 1174 多晶体冰糖GH/T 1091 代用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产品分类按配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5种:3.1玫瑰杞园茶:重瓣红玫瑰、枸杞、桂圆、山药、红枣、冰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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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用茶
Q/****—2012(标准号) ******-2012(备案号)
**** ** ** **** ** **(有效期限)
2012-**-**实施
2012-**-**发布
Q/****-2012
吉林万通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2012
前言
本标准编写的格式、结构和内容均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编辑的。

本标准所确定的指标如有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相抵触,应以国家强制性标准为准。

本标准由********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代用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代用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等为原料加工制作的、采用类似茶叶冲泡(浸泡)方式供人们饮用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方法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6 茶总灰分的测定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2009)《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材料要求
4.1.1
4.1.2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5 生产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 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随机抽取1袋供试品,置于一洁净的白色搪瓷皿中,在自然光下用目测法进行性状、色泽杂质等项目的检验,用鼻嗅的方法检验样品的香味、异味,应符合表1的要求。

6.2 理化指标
6.2.1 水分
按GB/T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总灰分
按GB/T 8306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3 铅
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4 亚硫酸盐
按GB/T 5009.34 规定的方法测定。

6.2.5 敌敌畏、乐果
按GB/T 5009.20 规定的方法测定。

6.3 净含量及其允许短缺量
按JJF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一生产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产品、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次。

7.2 抽样方法
随机抽取300g样品,抽取的样品应迅速分装于两个样罐或样袋中,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用,1份备用。

7.3 出厂检验
7.3.1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为必检项目。

7.3.2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7.4 型式检验
7.4.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试制鉴定;
b)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停产半年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

7.4.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7.5 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的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复检(应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论,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标志、标签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3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8.2 包装
应采用密封、防潮包装,能保护产品品质;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且应符合食品包装材料卫生标准的要求。

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干燥,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搬运时应轻拿、轻装、倾卸。

8.4 贮存
成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阴凉、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易腐蚀的物品一起贮存。

8.5 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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