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号文--武汉地铁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号线一期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编制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原则,提高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效率,严格审核流程,规范结算表格,明确结算内容,为2号线一期工程调整概算、分析工程各项指标提供依据,并为2号线一期工程竣工验收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轨道、标识标牌、人防、第三方监测、管道改迁、土地开发、代建等工程。
第三条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遵从招投标、合同、补充协议的约定,尊重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包括工程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业主委托书、招投标文件、竣工结算书及审计报告、工程量计算底稿、现场签证单、工程变更单价呈报表、设计变更、往来函件、报告、批复、会议纪要、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所有资料必须完整真实、签字手续齐全。
竣工结算文件一式四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同时报送相应电子版本及预算软件版本。
第五条竣工结算内容严格按照合同工程量清单项目编制,对于清单漏项、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现场签证、价差调整、其它项目参照合同清单项目依次补列。
竣工结算内容应做到清晰明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依据充分。
第六条竣工结算文件必须有详尽的编制及审核说明,必须计算主要工程量单方或延米指标,主要材料消耗指标、单方或延米造价指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必须各负其责,对竣工结算进行细致审核,分析工程造价增减原因,各方必须对结算出具明确审核意见,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报送表格的基础上增列监理单位审核一栏,跟踪审计单位在监理单位审核的表格上增列审计单位审核一栏。
最终以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为准。
第八条工程承包方、发包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在竣工结算上需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需签字或盖章,编制人员及审核人员需由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武汉地铁轨道《竣工文件整理移交办法》

项目竣工资料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统一项目竣工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便于管理和利用,依照国家对工程科技档案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公司及业主单位对工程科技档案竣工验收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标准: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档发[2006]2号)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档案整理标准》(CJJ/T180-2012)4、《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鄂建[2000]007号)5、《中交一公局桥隧公司竣工文件材料工作指南》1.3本办法适用于中交一公局武汉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工程第三标段土建工程项目部。
1.4本办法与国家、省、市规范标准有矛盾时,以国家、省、市规范标准为准。
2 工程文件的归档范围及内容与组卷的要求和方法2.1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具有保存价值的以各种载体存储的文件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和备案文件、设备文件等均应归档。
归档内容及排列顺序详:《武汉市轨道交通六号线一期工程第三标段土建工程文件归档内容》。
2.2 组卷要求1、组卷应遵循工程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并应符合专业的特点,便于保管和利用。
2、组卷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个建设工程内所产生的文件和图纸按工程建设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建设程序组卷。
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竣工验收阶段的文件按建设程序、专业、时间的顺序组卷。
3)设计文件按设计程序、单位工程、专业组卷。
4)施工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组卷,其中有共性的文件材料按项目或合同标段集中组卷。
5)监理文件按单位工程、专业等组卷。
6)竣工图按单位工程组卷,单位工程内按专业分别组卷。
7)不同载体的文件分别组卷。
8)卷内不应有重份的文件。
3、组卷划分1)车站按车站主体建筑和车站附属建筑(含出入口、风亭、过街天桥等)依次分类立卷。
武汉地铁集团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在建、改建、新建工程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代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正式设计文件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及施工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和保证施工进度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各相关专业的衔接及后续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废弃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浪费以及工期的延误。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指集团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或建设公司。
第七条设计单位指承担武汉地铁工程设计总体、设计工点、设计监理(咨询)以及地铁相关系统设计的设计院和设计公司。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年)度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九条设计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
组织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设计变更范围及定义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定义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或代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范围包括设计优化变更、周边条件变化(含规划条件改变)的变更、设计审查意见的变更、征地拆迁影响的变更、工程实施要求的变更、新增加工程引起的变更、设计方责任变更等。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说明书、图纸、电子文件以及设计变更审批表和设计变更通知书。
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调整)

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甲级国环评证甲字第2605号2021年3月武汉1 总论1.1 编制说明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原可研设计为全封闭全高架线路,全长29.41km,分二期实施,一期工程由宗关至黄浦路10.234km,2004年9月投入运行;二期工程是一期工程的续建工程,西段线路由宗关至吴家山长11.658km,东段线路由黄浦路至堤角长7.518km,全长19.176km。
全线设26座车站,其中二期工程16座车辆段及综合维基地1处,主变电所2座等工程及运营设施和设备。
2005年,铁道第四勘察设计院编制完成了?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5年6月以环审〔2005〕607号文?关于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复函?进行了批复。
由于在后续设计过程中,1号线二期工程西段的金山大道站至五环大道站〔原四明路站〕及东段的新荣站〔原岔路口站〕至堤角站区间线路发生变化,并在额头湾站至舵落口站区间增设竹叶海车站1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2021年1月武汉地铁集团委托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根据目前的最新设计文件,针对发生重大变化的局部编制?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调整环境影响报告书?。
1.2 武汉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工程(调整)简介工程地点武汉市轨道交通一号线东西向贯穿汉口地区。
线路从吴家山沿解放大道经舵落口、古田地区、宗关,再转向京汉大道,沿京汉大道经江汉路、大智路到黄浦路后转向解放大道经岔路口至终点堤角。
二期工程从一期工程向东西两端延伸,西段线路从宗关站向西延伸,沿线经过汉西一路、古田四路、古田三路、古田二路、古田一路,至舵落口,沿解放大道北侧跨越汉丹铁路和三环线后,再沿107国道北侧前行至七雄路转向北,再沿七雄路跨东吴大道、金山大道至终点金山大道站。
东段线路从黄浦路站向东延伸,下穿长江二桥、上跨江岸铁路货场咽喉区后,沿解放大道中央布设,经徐州新村、丹水池、岔路口至终点堤角。
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轨道交通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工程的工程变更管理工作,高效及时批复、合理有效控制工程变更,实现工程的安全、质量、投资、工期目标,依据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系指正式施工图经核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变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及福建省和市相关规定。
第四条工程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不予以验收和计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轨道交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分类工程变更分为Ⅰ、Ⅱ、Ⅲ、Ⅳ类。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一)变更重要设计原则、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二)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三)变更影响到全线某一系统或重要车站的运营标准、运营安全的;(四)变更线位、站位、线路敷设方式及建筑结构形式等需要重新进行规划报建的;(五)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超过原设计数量的10%或增减通道、出入口座数的等;(六)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土建变更费用≥50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30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100万元。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类变更:(一)变更已批准的主要技术方案,包括车站施工工法、区间施工工法、防水方案、装修标准;(二)变更重要的设备技术参数,影响到设备系统局部或一般车站的使用功能的;(三)5%<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10%;(四)增加施工竖井或施工通道的;(五)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 200万元≤土建变更费用<500万元, 10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300万元, 5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100万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Ⅲ类变更:(一)改变局部装饰风格或装饰方案的;(二)改变永久结构工程某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或尺寸;(三)改变设备性能材料的性质、种类、规格、型号;(四)增减通道、出入口、风道、风井、风亭面积或长度;(五)增减已批准的车站建设面积或区间长度≤5%;(六)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或技术标准的较大临时性工程,包括:围护结构形式(如支护体系、支撑体系调整等)、隧道施工辅助工法、地层处理或加固方案;(七)工程变更一次增减投资: 20万元≤土建变更费用<200万元,20万元≤设备采购变更费用<100万元, 10万元≤设备安装、装修变更费用<50万元。
武政规[2011]3号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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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 规划编制第六条 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第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是轨道交通近期建设的依据,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交通发展规划以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组织编制轨道交通线网资源共享规划、近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远期建设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3•【字号】武政规[2011]3号•【施行日期】2011.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使轨道交通与周边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土地等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
鼓励大型建(构)筑物与轨道交通有机结合,共同开发,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和城市功能综合效益,节约城市土地资源。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轨道交通规划体系包括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线路综合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轨道交通线网规划是轨道交通建设的基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对轨道交通线路走廊、换乘节点以及车辆基地等重要设施用地进行控制,以保障轨道交通的建设。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评估

武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评估李玲琦;邹芳;杨曌照;徐琳【摘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是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重要依据,加强其导向和约束是防止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过度超前、建设规模过于集中的重要保障.因此,对建设规划执行过程及时开展评估十分必要.通过对武汉市已批建设规划实施全过程进行评估,全面梳理城市轨道交通在规划、建设、运营实施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并分析存在的不足,对今后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提出建议,旨在实现轨道交通引领城市可持续发展.【期刊名称】《城市轨道交通研究》【年(卷),期】2019(022)007【总页数】5页(P9-12,16)【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实施评估【作者】李玲琦;邹芳;杨曌照;徐琳【作者单位】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430017,武汉;武汉市规划研究院,430017,武汉;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430017,武汉;武汉市交通发展战略研究院,430017,武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212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8〕52号文)。
该文件是结合我国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台的,是指导未来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发展的重要文件。
文件进一步强调发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导向和约束作用,提出“国家已经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严格执行该文件,原则上不得对其进行变更,规划实施期限更不得随意压缩”。
目前,武汉市共获批3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至2021年将形成超过400 km 的轨道网络,较好地指导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
新时期武汉市正抢抓“一带一路”倡议,以及长江经济带、国家中心城市建设和湖北自贸区等多重国家级战略机遇,城市发展面临新挑战,交通问题也将更为复杂,对城市轨道交通网络建设及公共交通发展提出更高要求。
在此背景下,武汉市正开展新一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申报工作。
本文对武汉市前3期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了全过程评估,对项目在审批、建设、运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总结和反思,以期提升后续规划建设水平,更好地指导城市轨道交通健康发展,引领城市实现创新、协调、绿色、宜居及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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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管理体制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设计变更管理,明确设计变更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在建、改建、新建工程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代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自设计单位交出正式设计文件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设计变更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分工进行,严格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及施工的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予验工计价。
第五条设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优化设计、节约投资和保证施工进度的原则进行,并充分考虑各相关专业的衔接及后续工程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废弃工程和设备、材料的浪费以及工期的延误。
第六条项目管理单位指集团公司建设事业总部或建设公司。
第七条设计单位指承担武汉地铁工程设计总体、设计工点、设计监理(咨询)以及地铁相关系统设计的设计院和设计公司。
第八条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要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年)度对各类设计变更项目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九条设计管理部门应要求设计单位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
组织项目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时处理设计变更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设计变更范围及定义
第十条设计变更的定义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集团公司轨道交通及其他在建、改建、新建或代建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对已经审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范围包括设计优化变更、周边条件变化(含规划条件改变)的变更、设计审查意见的变更、征地拆迁影响的变更、工程实施要求的变更、新增加工程引起的变更、设计方责任变更等。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文件内容
包括:设计变更说明书、图纸、电子文件以及设计变更审批表和设计变更通知书。
第十三条设计变更提议单位:集团公司、监理、承包商和设计单位。
第三章设计变更分类及标准
第十四条设计变更项目划分
(一)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设计变更;
(二)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设计变更项目。
第十五条设计变更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三类。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的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设计变更: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及单项工程等;
2、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的。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Ⅱ类设计变更:
1、变更批准的一般设计原则及单位工程;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
2、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Ⅲ类设计变更:
1、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的;
2、一次设计变更增减投资在50万元以下的。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及职责
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由集团公司、监理、承包商或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设计变更提议,并组织集团公司、承包商、监理及有关部门初步进行协商,设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设计变更方案。
根据方案涉及的变更费用估算,初步确定Ⅰ、Ⅱ、Ⅲ类设计变更,分别按程序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Ⅰ类设计变更。
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变更方案的工作。
总工办负责组织设计监理、设计、勘察、勘察监理、合约法规部以及项目管理单位等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审核,提交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设计变更提议单位填写并办理变更审批表。
设计单位编制正式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必要的设计变更图纸),下发有关单位实施。
总工办负责存档备案,建立Ⅰ类设计变更台账。
设计变更文件同步一式二份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Ⅱ类设计变更。
原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变更方案,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总工办、合约法规部、前期策划部、建设事业总部或建设公司、运营公司、及勘察、设计、设计监理等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项目管理单位的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
正式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技术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形式一并下发有关单位实施。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存档备案,建立Ⅱ类设计变更台账。
设计变更文件同步一式二份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条Ⅲ类设计变更。
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组织设计、监理单
位及承包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设计单位以此为依据发出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必要的设计变更图纸。
项目管理单位(或部门)负责存档备案,建立Ⅲ类设计变更台账。
设计变更文件同步一式二份交档案室存档备案。
第二十一条设计变更通知单所附的设计变更图纸不得采用白图,必须为通过审查的正式蓝图。
第二十二条设计变更流程图(详见附件1)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费用处理
第二十三条设计变更的设计费用处理
因设计单位责任造成的Ⅰ、Ⅱ类设计变更不另计变更设计费,如造成工程损失,要追究其赔偿责任。
其它原因造成的Ⅰ、Ⅱ类设计变更,根据实际设计工作量支付变更设计费,变更设计费用,按原合同有关约定的标准计算,并按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Ⅲ类设计变更不另计变更设计费。
第二十四条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处理
各类变更设计均应附工程数量和工程造价增减对照表,由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合约法规部逐项审定。
第六章方案变更
第二十五条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变更
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的规定,初步设计至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方案变化不属于设计变更。
以上由于方案变化引起的投资变化,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相关规定执行。
方案变化的审批程序为:引起投资增减少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含)
的,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组织设计咨询、设计、勘察、勘察监理、总工办、合约法规部及运营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工程建设、物业开发的副总经理审定;引起投资增减大于人民币300万元(含)的,由总工办负责组织设计监理、设计、勘察、勘察监理以及合约法规部、项目管理单位、运营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报总工程师(或分管技术的副总经理)审核,提交集团公司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报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以上方案变化经批准同意后相关单位(或部门)据此办理支付手续。
方案变化引起投资额增加不得超过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于不涉及技术只涉及数量的设计方案调整,其支付手续按照《武汉地铁集团关于明确资金支付等工作流程的通知》(武地铁〔2009〕33号)规定办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文件一式十份,其中集团公司项目管理单位一份、总工办一份、合约法规部一份、设计审查一份、总体院一份、工点设计院一份、施工单位一份、施工监理一份、集团公司档案资料室存档二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总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原《武汉地铁集团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地铁集团设计变更管理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原“设计变更审批表”同时废止,启用新的“设计变更审批表”(见附件2)及变更通知单(见附件3)。
第三十一条BT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件:1、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变更流程图
2、设计变更审批表(Ⅰ、Ⅱ类)
3、设计变更通知单
附件
附件2――Ⅰ类设计变更审批表
(I类设计变更)
提出单位:专业:编号:
附件2――Ⅱ类设计变更审批表
(II类设计变更)
提出单位:专业:编号:
附件3
武汉工程
变更设计通知单(Ⅰ、Ⅱ、Ⅲ类)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