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立法解释论(一)
刑法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刑法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
刑事立法解释对于弥补刑法规范中的漏洞,使刑法规范适应复杂多变的犯罪活动,维护刑法规范的稳定性,具有重要作用。
在1997年刑法颁行以后,我国立法机关开始注重通过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立法意蕴。
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存在异议的问题,通过立法解释加以明确。
例如,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节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二)》),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做出立法解释。
其中《解释(一) 》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立法解释,《解释(二)》是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
这两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都曾经作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存在不同意见,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立法解释。
这些立法解释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
在刑法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因此,司法解释对于刑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适用中有关问题所作的解释。
根据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均有司法解释权。
从1997年刑法颁行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刑法的问题分别进行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同时就一些刑法适用的共同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作出司法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
(1)第一、二章 刑法概述

2、司法解释 (1)主体:最高院和最高检 (2)范围: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如何 具体运用刑法规范的问题 (3)效力:只限于全国的审判工作和检 察工作
正式解释,有法律约束力
3、学理解释 非正式解释 无法律约束力
(二)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 如刑法第94条:“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 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 职责的工作人员。” 特点: 不扩大也不缩小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 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 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 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人身危险性
4、立法体现 第一,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第二,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第三,设立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2、论理解释 从条文的内部结构关系及条与条之 间的相互联系上,探求立法的意图, 阐明立法的主要精神。 (1)当然解释 如偷税罪
(2)扩张解释 淫秽录像、影片、电视片、幻灯片 等解释成淫书淫画 (3)限制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1、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 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 律的特权。” 2、含义 (1)任何人犯罪都应受到法律追究 (2)定罪处罚平等 (3)同等保护 (4)没有特权
第三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 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 事责任相适应。” 2、含义: 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

【例1】①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②当然,立法解释毕竟是解释,所以,立法解释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③司法解释也具有法律效力,当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④不过,司法解释的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的效力,所以,立法解释可以进行扩大解释,司法解释不得进行扩大解释。
关于上述四句话正误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第①句正确,其他错误B.第②句正确,其他错误C.第③句正确,其他错误 D.第④句正确,其他错误【例2】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例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之一是民主主义,而习惯最能反映民意,所以,将习惯作为刑法的渊源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中的"法"不仅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而且包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法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D.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
这种立法体例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例4】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及其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司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但不禁止立法机关进行类推解释C.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规范的明确性,但不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5】我国刑法规定了()法定原则,()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和承担的()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刑法总论

开始,只有彼此真心付出,以心交心,以情换情,相知相惜,才能相伴美好的一生,一路同行。 然而,生活不仅是诗和远方,更要面对现实。如果曾经的拥有,不能天长地久,那么就要学会华丽地转身,学会忘记。
二、刑法的解释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思考题: 1 .什么是刑法,刑法的性质是什么? 2.刑法的分类主要有哪些? 3.刑法的解释主要有哪些种类? 4 .制定我国刑法的根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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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 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 :
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仅指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般
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罚的规范的刑 法典。
根据刑法适用范围的大小, 将刑法分为普通刑法与特别刑 法。
普通刑法是指效力及于一国领域内任何地区和个人的刑法 规范,也就是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 典。
根据法规的独立性与否,可将刑法分为单一刑法 和附属刑法。
单一刑法是指某一法规的内容全部或基本上是刑 法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刑法立法解释 等。单行刑法,也就是单行刑事法律,是指针对 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它是为补 充、修改刑法典而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刑法规 范,其内容基本上是刑法规范,但有时也包括一 些非刑法的内容。刑法立法解释是国家立法机关 对刑法规范之含义所作的说明。
特别刑法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 为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 间或特定条件的刑法规范,又称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 二是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弥补现行刑法典的 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法规范,又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 法。在我国,特别刑法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刘凤科——刑法总则总结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
(三)基本内容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刑事实体法律规范。
除此之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
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年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
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释。
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
(2)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
对于没有侵犯国家、社会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允许将其作为犯罪行为加以处罚。
(3)禁止绝对不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实现了一般正义,但难以实现个别正义。
现在各国的刑法都采取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命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二、刑法的解释(一)解释的分类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的效力等同于法律,但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本身;立法解释不是刑法的渊源;立法解释不能把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解释为犯罪。
刑法总则(完整版).
造”,但不排除在其他一些条文中将“变造”解释为“伪造”
的一种表现形式
•
D.《刑法》第65条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
《刑法》第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
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当
种情况:
• 在制定刑法时列入解释性的条文 • 国家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草案的说明对立法精神和规范含义所作的阐明。 • 在刑法实施过程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某些内容所作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
释。 3.学理解释,是由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对刑法规范所作的解释。
第二讲 第三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特指刑法典)
–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总则有5章,共101条。 分则有10章,包括10大类犯罪。 附则为刑法典最后1个条文。
–刑法典条文共计452条。
•
目录
•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 5.从实质上说,扩大解释没有超过公民预测可能 性的范围
真题解析
•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A.学理解释中的类推解释结论,纳入司法解释后不属于类
推解释
•
B.将大型拖拉机解释为《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
C.《刑法》分则有不少条文并列规定了“伪造”与“变
•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
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
绑架妇女、儿童的;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的
一
般
理 论
论
一
论
二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关于刑法的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刑法解释按效力划分,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前者是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后者是指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包括全国人大。
(2)司法解释的主体只能是两高,不包括地方司法机关和两高的工作人员。
刑法解释按方法划分,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字面解释)和论理解释。
当文理解释能解释通顺时,无须进行论理解释。
易言之,如果进行论理解释,肯定是因为文理解释已经不能解释通顺,不能完成解释任务。
针对同一刑法条文的同一概念,既可以进行文理解释,也可以进行论理解释,但不能同时进行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
(1)论理解释主要包括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
(2)任何解释得出的结论,都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3)不同的解释方法可以同时适用。
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者不能得出妥当的结论时,必须以目的解释来最终确定,即必须符合某一条文、某一罪名所要保护的法益,目的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
(1)扩大解释被允许,类推解释被禁止,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2)无论是立法解释还是司法解释,都可以进行扩大解释,但都不得进行类推解释,除非是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当然解释是指“举轻以明重”和“举重以明轻”,前者是为了入罪和加重处罚,后者则是为了出罪和减轻处罚。
当然解释追求解释结论的合理性,但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换言之,当然解释合理但不一定合法。
体系解释必然要求同类解释,即同一刑法术语的含义,必须保持在整个刑法体系中是一致的和连贯的。
但这种一致和连贯,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是应然状态,而非实然状态。
刑法总论第一章
小结
重点与要求: 掌握:刑法的概念、根据、体系、解释 了解:刑法的性质、创制、完善、任务
27
8
二、刑法的完善 (一)修改阶段 酝酿准备阶段(1982—1988.2)收集和整理材料 初步修改阶段(1988.3—1989.6)列入立法规划 重点修改阶段(1991)“反革命罪”罪名修改 全面修改阶段(1993——1996.12)全面系统修改 立法审议通过(1996.12——1997.3)1997年3月
➢ 条文之下分款、项 ➢ “款”采用另起一行的方法表示
第6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 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 ,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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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采用(一)(二)(三)等基础号码进行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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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1.产生和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2.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专政工具 3.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保护社会关系范围最为广泛 2.刑法强制性最为严厉 属性:公法、实体法、子法、固有法
7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表 述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 都没有直接规定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9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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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海关的财政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由审计机关以及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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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立法解释论(一)关键词:刑法的立法解释/成文法空缺/合目的性原则/扩张解释内容提要: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
在运作过程中,需要对其从三个方面加以梳理和细化:一是巩固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二是弘扬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合目的性原则;三是界定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扩张解释方法。
由此,以期达刑法恰如其分的适用之目的。
尽管有的学者从学科的角度,认为“刑法学在狭义上是指刑法解释学,即实定刑法的解释学”1](P24),笔者也持肯定态度,但限于特定的语境和研究的需要,本文所使用的刑法解释是作为法律解释的下位概念而使用的。
法律解释是在特定语境下,享有法律解释权的人站在法律的角度,运用法律思维方法,并遵循法律的客观性、合法性及合理性原则,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进行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是一种有别于解释法律的有权解释(注:解释法律是指任何人站在任何角度,运用任何思维方法,对法律所进行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无权阐释。
)。
刑法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一部分,应当符合其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即刑法解释是作为一种有权解释而存在的,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而学理解释作为一种解释法律的无权解释,不应纳入到刑法解释中。
其中,刑法的立法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一个分支,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的标签,是指最高立法机关对法律条文和法律事实所作的有权解释。
其一直活跃于应然的刑法理论研究之中而逊于实然的刑法实践,即使在1997年刑法典颁布后,仍有学者认为标准的立法解释(指在刑法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在国内外都是罕见的2](P35)。
但1997年刑法典实施至今,立法机关已产生了六部标准的立法解释(注:六部刑法的立法解释分别是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及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表明司法实践对立法解释的需求,但刑法的立法解释在运作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从理论上进行梳理和细化。
鉴于此,本文拟从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解释的原则及解释的方法三个方面进行阐释,以期有助于刑法的恰如其分的适用。
一、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按通俗的说法,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理基础就是解决刑法的立法解释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和可能的问题。
台湾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对于刑法犹如营养物对于生物,是必不可少的,“刑法系由解释而生长而发展而醇化”3](P6)。
而我国有的学者提出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权,建议取消立法机关的解释权,认为“立法权向社会贡献的主要是法律文本,但法律文本一旦由立法者创立出来,从解释哲学的角度看,立法者的使命已完成,对法律意义的阐释便只能由解释者来进行。
因而,立法机关创立法律后不能经常地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否则便会因破坏法律的稳定性而使法律失去生命。
从另一角度看,虽然立法机关对法律也有所谓的解释,但实际上,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仍然是立法权力的行使,其实质还是立法,只是在这里借用了‘解释’一词的象征意义。
”4](P44),5]其实,这种观点混淆了刑法的立法权和刑法的立法解释权的界限。
刑法的立法解释权不同于刑法的立法权,立法权是立法者根据社会境况运用法律语言而形成的表明法律规范的法律载体的权力,重心在于构建共性的法律,形成法律文本,相对于法律文本而言,刑法立法是一种事先行为;而刑法的立法解释权则是对立法机关所形成的法律文本的一种阐释和说明,目的在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重心在于关注共性的法律与事实间的互动关系,相对法律文本而言,刑法的立法解释是一种事后行为。
所以,不能抹杀刑法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而将其归入立法权。
刑法的立法解释的独立性不仅仅是与刑法的立法权相比较的结果,而且是法律规范自身和社会境况赋予了其独立品格。
我们可以从成文法不能自足、立法语言的空缺性和模糊性及法律依据等方面论证刑法的立法解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成文法不能自足随着人们对法律本身的认识,人们认识到成文法典是标志公正、正义、自由等理想价值最好的载体,并经历了初期对成文法典的顶礼膜拜到后来的理性追求,从初期的法典万能论到后来的成文法不能自足论。
主张法典万能论的美国学者认为,成文法的制定应包罗万象,其象一张网一样笼罩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以达到法律的至善至美,同时成文法律可自动适用社会生活,“将法律化为简单的几何公式是可能的,任何一个能识字并能将两个思想联系起来的人,就能作出法律上的裁决”6](P22),如出一辙的是德国学者所主张的法律自足论,即强调法律一旦确立后,只须用逻辑推演,即足以满足一切,纵有不足,用类推解释,终可弥补其缺陷,根本无法律解释存在的空间和必要。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法律认识的加深,法律万能论是一种不攻自破的谎言,其原因在于成文法不能自足。
成文法不能自足论一方面是从法源的角度强调成文法的至上性但不是唯一性,另一方面是从成文法的适用角度强调其适用的一般性,换句话说,成文法不能自足论圈点出了法律的概括性。
法律的概括性又称为法律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是一种抽象的规定,从立法者的角度看,它适用的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二是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三是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受到同样的待遇7](P422-423)。
更为重要的是,成文法不能自足是从成文法的自身内容上强调它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成文法是立法动态过程的静态结果,而法律适用是把静态的结果加以复原的动态过程。
静态的成文法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的特征,而动态的法律适用具有特殊性和具体性的属性,这意味着从静态的成文法到动态的法律适用之间是有距离的,因为成文法总要尽可能地将每个个案框定在自己的文意的射程范围内,但个案总是不断地超出成文法的可能含义,成文法和个案间的这种张力和距离仅依靠法律适用来拉近是不够的,必须在法律适用之前构建适用的逻辑前提,由此衍生出成文法和法律适用之间的桥梁,即法律解释。
成文法不是立法目的,而法律适用即使成文法的一般规定个别化的过程才是立法目的的最终实现,成文法不能自足的客观实在属性又告诫我们,法律适用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才能达成,“每个法律适用都已经是诠释,即便是认定文字字义本身如此明确,以致根本无须为诠释,这项确认本身也以解释为基础”。
8](P111)所以,也有学者认为:“法律不是教科书,即使是叙明罪状,也不可能在条文是把所有法律含义都解释清楚,也还要通过理论和实践对法律进行具体解释。
”9](P332)(二)立法语言的模糊性和成文法结构的空缺性成文法的概括性既指其普遍性又指其稳定性。
成文法的普遍性在于“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性的陈述”,在于法律不是为个人制定的,而是具有着普遍的适用性,在于法律是一种有关行为的标准与规则,在于法律的对象始终是普遍的;刑法的稳定性意味着刑法一经制定就不能随意更改、废止,以保证成文法在一定时期内的明示性的稳定性,以保证行为人以成文法的规定为准则,选择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成文法的普遍性和稳定性是与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联系在一起的,“刑法规定的抽象和模糊的程度与刑法的稳定性是成正比的,规定越抽象、模糊,其包含性越强,开放度越大,也就越稳定”10](P56-57)。
而成文法的抽象和模糊是通过语言符号形成的,进而保全法律的稳定性。
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成文法主义,就是要求用文字固定法律,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就应当恪守法律的用语。
但众所周知,语言符号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的特质,这一方面拓展了立法条文的可能涵盖的文义最大射程,另一方面给立法条文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多义性意味着不同的适用主体在使用同一立法条文时会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模糊性意味着即使是同一主体在使用同一立法条文时也会得出不同的法律结论。
为弥补立法语言的多义性和模糊性给法律适用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法律解释的登场是及时的也是必要的。
“法律语言是一般语言的特殊,但绝不是与后者完全脱离的符号语言。
就像我们一再强调的,其影响是:法律语言不能达到像符号语言那样的精确度,它总是需要解释”8](P226),“解释的标的是承载意义的法律文字,解释就是要探求这项意义。
假使要与字义相连结,则解释意指,已包含于文字之中,但被遮掩住的意义分解、摊开并且予以说明。
透过解释,我们可以谈论这项意义,换言之,我们用其他语词更清楚、更精确地表达它,使它可以传达给他人”8](P219)。
从一定意义上说,由这种多义和模糊的语言所形成的立法条文是开放性的,或说有空缺的。
所谓的开放性的成文法,是指成文法律与欲调整的事实的复杂性相比,存在着许多空缺结构,这些空缺有的是因为立法者能力不够而没有作出规定,有的则是事物太复杂多样而无法作出规定。
目前在我国,开放和空缺的成文法要顺利进入法律适用阶段,一般来说有两个途径:一是把空缺的成文法作为法律漏洞,以单行刑法或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修补,二是把开放的成文法作为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立法形式,以立法解释的方式进行补充,以达法律适用的目的。
可见,成文法的结构形式也为刑法的立法解释提供了演出平台,兼而维护了成文法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法律依据刑法的立法解释因是有权的法律解释,法定主体实施立法解释权必须在明确的法律依据基础上才能作出。
在我国,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是逐步丰满起来的。
首先是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之一就是解释法律。
虽有宪法的明确规定,但在当时的法律实践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出面对刑法作立法解释的情况实属罕见,至1997年刑法典颁布前,未见一部刑法的立法解释的出台。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则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这一阶段虽有立法解释之名,但无立法解释之实,从《决定》的规定可以看出,立法解释的使用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司法实践中大量充斥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隐性造法问题,侵蚀立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