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定义”。
美国、欧盟、日本等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内容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 2004-3-3一、美国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依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法”,颁布了对化妆品标签的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所有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规定,这是评价化妆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主要容。
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现将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摘录如下:(一)对标签容的要求1.在标签的主显示面主显示面系指在通常销售的情况下最容易看到的标签标识的正面。
在该标签的主显示面必须注明下列各项:(1)产品名称。
(2)鉴别项目:包括描述名称或说明产品性质或用途。
(3)容物准确的净重:固体、半固体或粘稠状化妆品重量以磅和盎司表示;液体以美国加仑、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为单位表示。
净重也可另外再以公制系统表示。
(4)警告: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2.在标签的信息说明面通常在包装的侧面和背面,需注明以下项目:(1)生产厂或将产品投放州间贸易的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说明。
(2)产品成分: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
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用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需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
成分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
属于药品的化妆品,需把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
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
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等到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
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
经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3)警告: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在某些产品标签上标注法规规定的警告和注意事项,如气溶胶产品、女用除臭喷雾剂、儿童用泡沫浴产品等。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

以下法规标准仅供参考,请注意查询使用最新规定。
1、美国联邦法典化妆品规定
法规/ 法规/标准编 中文名称 号 21CFR1 21CFR70 70.3 70.5 总则 着色剂总则 定义 着色剂使用的一般限定 标准化食品和新药中的 70.1 着色添加剂 70.11 70.19 相关物质 清单 Related substances. Fees for listing. Color additives in standardized foods and new drugs. General Regulations Colors General Definitions. General restrictions on use of color additives. 英文名称
73.3115
-4-[(4-甲基)硫醇]偶 1,3,5-benzenetriol. 氮]-1,3,5-间苯三酚 16,23-Dihydrodinaphtho[2,3-a:2′,indolo [2,3-c] carbazole-5,10,15,17,22,24-hexone. N,N′-(9,10-二氢 N,N′-(9,10-Dihydro-9,10-dioxo-1,5-anthracenediyl)
73.1001 物稀释液 73.101 73.1015 73.1025 73.103 73.107 73.1075 73.1085 73.1095 73.11 氧化铝(干氢氧化铝) 铬-钴-氧化铝 柠檬酸铁铵 胭脂树橙提取物 碳酸钙 斑蝥黄 焦糖 β-胡萝卜素
胭脂虫提取物; 胭脂洋红 Cochineal extract; carmine. 叶绿素钾钠铜 (叶绿素盐 Potassium sodium copper chloropyhllin
欧盟检测标准

欧盟检测标准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各国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其成员国家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严格的要求。
为了保障欧盟市场上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的检测标准,以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的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也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欧盟检测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于企业和生产者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欧盟对产品的检测标准主要包括了产品的质量、安全性、环保要求等方面。
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欧盟制定的相关标准,否则将无法进入欧盟市场。
这些标准涉及到了各个行业,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化妆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等。
针对不同的产品,欧盟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欧盟检测标准的执行需要符合相关的认证程序。
欧盟对产品的认证程序主要包括CE认证、RoHS认证、REACH认证等。
CE认证是欧盟对产品的安全性要求的认证程序,所有在欧盟市场销售的产品都必须符合CE认证的要求。
RoHS认证是针对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要求,主要限制了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REACH认证是对化学品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任何想要在欧盟市场销售的化学品都必须符合REACH认证的要求。
这些认证程序的执行,对于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再次,欧盟对产品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的要求是动态变化的。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欧盟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标准和认证程序,以适应新的市场需求和技术要求。
因此,企业和生产者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欧盟检测标准和认证要求,以确保其产品能够符合最新的标准和要求,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最后,遵守欧盟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对于企业和生产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产品符合欧盟的标准和要求,才能够在欧盟市场上畅销,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份额。
同时,遵守欧盟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也是企业和生产者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形象和竞争力。
因此,企业和生产者应当重视欧盟的检测标准和认证程序,积极配合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赢得欧盟市场的认可和信任。
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

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1.引言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化妆品标签作为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字体的大小和清晰程度对于消费者的识别与阅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发布了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
本文将对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介绍。
2.欧盟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欧洲委员会颁布的《化妆品配方化学品监管(EC)N o.1223/2009》中明确规定了在化妆品标签上的字体高度的最低要求。
根据该法规,每种化妆品的标签字体至少应达到1.2毫米的高度,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主要品名、关键成分、预防措施等信息。
此外,欧盟还规定了字体高度的最小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降至0.9毫米。
例如,对于容量小于5毫升的个别商品,字体高度可以适当缩小,但至少应达到0.9毫米。
3.美国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 DA)对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化妆品标签上的品名和警示信息的字体高度应为1/16英寸(约1.59毫米),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并理解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容量小于1/2液体盎司(约14.79毫升)的化妆品,FD A允许将字体高度缩小至1/32英寸(约0.79毫米)。
4.日本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根据日本卫生劳动省颁布的相关标准,化妆品标签上的字体高度至少应为0.9毫米。
此外,品名、预防措施等重要信息的字体高度必须大于其他文字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更加明确地识别和阅读标签。
5.中国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中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标签字体的高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范,每种产品的标签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毫米,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辨认和阅读标签上的关键信息。
对于容量小于5毫升的含单一色素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字体高度可适当缩小至1毫米以上。
6.总结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在不同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及化妆品法案
(眼部口唇类)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禁用物质"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岁以下用)或每毫升化妆品
中)
准,参照我国
化妆品卫生规
范(2007年
版)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理法规及检测
方法与指南,
07年12月欧盟
通报禁用物质
"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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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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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化妆品法案
(眼部口唇类)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禁用物质"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岁以下用)或每毫升化妆品
中)
准,参照我国
化妆品卫生规
范(2007年
版)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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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法规及检测
方法与指南,
07年12月欧盟
通报禁用物质
"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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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剂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欧盟检测标准

欧盟检测标准欧盟(European Union,EU)是由欧洲各国政府组成的政治经济联盟,其成员国遵循着一系列严格的标准和规定。
在欧盟内部贸易中,产品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检测标准,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欧盟检测标准是欧盟国家对产品进行质量和安全性评估的依据,也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准入条件。
本文将对欧盟检测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帮助读者了解欧盟市场准入的相关要求。
首先,欧盟检测标准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电子产品、汽车及其零部件等。
针对不同的产品类别,欧盟制定了相应的检测标准,以确保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些标准通常由欧盟内部的标准化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制定,并经过欧盟委员会的批准和颁布。
其次,欧盟检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严格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制定标准时,欧盟通常会参考国际标准和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确保标准的合理性和前瞻性。
同时,欧盟委员会会委托权威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和评估,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这些检测机构通常是经过欧盟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其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
此外,欧盟检测标准的实施对于产品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产品在进入欧盟市场之前,需要进行符合性评估,并获得相应的CE认证。
CE认证是欧盟对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提供的认可,也是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
因此,生产企业和出口商需要严格遵循欧盟的检测标准,确保产品符合欧盟的法律法规要求,以避免因产品质量或安全性问题而被拒绝进入欧盟市场。
最后,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欧盟检测标准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欧盟委员会会定期对现行的检测标准进行评估和修订,以适应新的科技发展和市场需求。
因此,生产企业和出口商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欧盟检测标准要求,以确保其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合规性。
总之,欧盟检测标准是欧盟市场准入的重要依据,对于生产企业和出口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了解并遵循欧盟的检测标准要求,不仅有助于产品顺利进入欧盟市场,也能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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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检测,中国化妆品检测,美国化妆品法规条例,化妆品检测标准
(2011/12/02 00:34)
西方及东方化妆品法规条例
表1及表2概括了化妆品岀口的各国法规条例以作参考。
某些化妆品声称有治疗用途或含有西药作主要成分,这类产品
分别受控于澳大利亚、美国和日本的相关体系,并列为非处方药品。
如去头屑洗头水、防龋牙膏等在美国是视作非处方
药品监管。
表1 :西方国家化妆品条例
国家或地区
(FDA
化Directive
76/768/
EEC & subseque 妆it ame ndme nts US FD
A CFR
Title 21
Therapeutic Good A
ct 1989**
Law of
The Ruissia n Federati on on
t he Certificati on of Products
a
欧盟*美国拿澳大利亚俄罗斯
食品及
药物管
政
欧洲联盟府理局
健治疗安全管理局
康(TGA)
俄罗斯联邦各国的标准委员会
Annexes
化
n , m, iv,
学
W % of Direct
成ve 76/768/EEC & subseque nt ame 分ldme nts
The Natio nal In dustr ial Chemicals Notific ati on and Assessme 节nt Scheme
;(NICNAS )
J
加拿大国家工业化学
品^6/768/EEC 指令美国食条及其修改指令品及药例物管理*
局的美
国联邦
法例第
21章
品Article7 of
Directi
ve 76/768/EEC 安
"6/768/EEC 指令全
条第7条US FD
A 21 C
FR 740
.10
美国食
品及药
物管理
局的美
国联邦
法例第
21章
741.10
条
治疗安全法例1989**
nd Services- GOST R Syste
m of Certificati on
俄罗斯联邦关于产品认证和服
务GOST R系统认证的法例
US FD
A 21 C
FR73 ,
74, 84
美国食
或旨令76/768/EEC品及药通告及评估方案
化寸表U ,川,IV ,物管理
伽叫及其修改局的美
品指令国联邦
成法例第
分21章
条73、74
例及82条
1
------
1
US FD
A 21 C
FR 701
& 740
美国食
Article6 of Directi
ve 76/768/EEC &品及药
極ubseque nt ame至The An titrust Law of the Russ n dme nts物管理2The Trade Practices ian
签
4Act 1974
^76/768/EEC 指令局的美
Federati on
要节贸易惯例法令1974
t第6条及其修改求国联邦俄罗斯联邦反垄断法例指令法例第
21章
701及
740条
备注:
*含有化妆品的玩具应符合EN71-玩具安全标准和化妆品条例76/768/ECC指令及其修改指令之规定
只限于声称作治疗用途之化妆品
表2:东方国家化妆品条例国家或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
国
台湾
政
卫生部
府
台湾卫生部
化
妆
品
条
例
产_
产化妆品卫生标
口
品准
安
全
条
例
化东盟日本韩国
韩国食品
厚生劳动省
及药物管东南亚国家联盟理局
(KFDA
)
Stan dards of
ASEAN Cosmeti Cosmetics 2
c Directive 东盟001
化妆品指令化妆品标准
2001
Cosmeti
c Law
Article 3 of ASEA N
Cosmetic Dire ctive
Pharmaceuti
cal Affairs La
w (PAL)
化妆品法
规
东盟化妆品指令
第3条
药物法令
Annexes
Stan dards of
n ,川,iv,Cosmetic 20
Statute for Con trol of
Cosmetic Hygie ne 化妆品卫生控制条例
W vn of ASE
AN Cosmetic Dir 化妆品标准 ective
2001
东盟化妆品附表
n , m , iv , W v
欧盟化妆品法规解读
一般情况下,化妆品条例在欧洲是非常严厉的。
2008年3月7日,欧盟发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化妆品法规提案的 G/TBT/N/EEC/186通报,拟将欧盟“化妆品指
令” 76/768/EEC 及其55个修订编成法典。
规定化妆品的禁限用物质大幅增加,
限量要求更加严格。
提案的附录n 化妆品
禁用物质清单自2005年修订案以来,由原来 442种(1999年),1211种(2005年)增加至1328种;附录m 化妆品中限 制使用物质由原来64项增加到158项,其中第65-102为新增限制使用物质,第 105-158为限时限制使用物质(2009年 12月31日后禁止使用)。
按照欧盟指令76/768/EEC 第六次修改版93/35/EEC 的要求,制造商或进口商应提供化妆品的技术文档。
当中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标GB5296.3for Cosmetic Lab 签
签eling 化妆品标 要签要求 求GB 5296.3
Article6 of Statute for
Con trol of Cosmetic H ygie ne
化妆品卫生控制条例第
6条
Article 6 of ASEA N Cosmetic Dire ctive 东盟化妆品指令 第6条
Pharmaceuti
cal Affairs La
w( PAL) Ch 7 药物法令第7 早
Cosmeti
c Law ,C h 4
化妆品法 规第4章
1、成分证明性质和数量描述、各成分的理化性能和微生物性能描述、原料的材料安全资料表、香精检验证明书、疯牛病检验证明书;
2、制成品的描述
制成品的稳定性、理化性能描述及微生物性能描述等
3、制成品的安全评估表
成分的毒性风险评估,并由符合资格的评估员对制成品的安全做评估
4、制成品安全和功效的证明
5、符合良好生产规范(GMP的生产方式描述
我国化妆品检测相关标准信息:
我国2007年7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明显提高了对化学物质的使用标准。
新规定中增加了种禁用化学物质,从而使禁用化学物质达到1286种。
除了禁用物质外,新规定对于限用化学物质等原料也进行了规范
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