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功利主义边沁与密尔

功利主义边沁与密尔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强调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其结果或后果来评判。
在功利主义的框架下,一个行为被认为是正确的,如果它能够产生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而被认为是错误的,如果它会导致最大的痛苦或最大的损害。
边沁(Jeremy Bentham)和密尔(John Stuart Mill)是功利主义的两位重要代表,他们对功利主义的理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发展。
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他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即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它能够产生的最大幸福程度来评判。
边沁认为,幸福是人类追求的最高目标,所有的行为都应该以追求最大幸福为出发点。
他将幸福定义为“快乐的总和减去痛苦的总和”,并提出了一种计算幸福的方法,即通过对行为的后果进行量化,来确定其对幸福的贡献程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强调了个体的幸福和利益,他认为每个人的幸福都应该被平等对待,没有人的幸福比其他人的幸福更重要。
与边沁相比,密尔对功利主义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他认为边沁的功利主义过于简单和机械,忽视了人类的复杂性和精神层面的需求。
密尔提出了“质量幸福原则”,即幸福不仅仅是数量的问题,还涉及到幸福的质量。
他认为,人类的高级欢乐比低级欢乐更有价值,因此应该追求高级欢乐而不是简单追求快乐的数量。
密尔还强调了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他认为个体应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只有在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前提下,个体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
边沁和密尔的功利主义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差异,但他们的共同点是都强调了行为的后果和结果。
他们认为,一个行为的正确与否应该根据其对幸福和利益的贡献来评判,而不是根据行为本身的性质或动机。
他们的功利主义理论对于伦理学的发展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提供了一种可以量化和评估行为的方法,为人们的行为决策提供了指导。
然而,功利主义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批评。
一方面,功利主义强调了结果的重要性,但忽视了行为的本身是否道德。
有人认为,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不仅仅取决于其结果,还取决于行为本身是否符合道德原则和价值观。
边沁------政治功利主义

边沁------政治功利主义杰里米·边沁,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造者而闻名于世。
“国际化”(International)一词,是由边沁本人创造出来的。
边沁是19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史上的关键人物,他批判了启蒙时代的革命学说和当时的保守思想,创立了功利主义思想体系,并以功利主义原则为基础,提出了一套包括立法议会制度、政体与官制以及司法和监狱制度的改革计划。
边沁的思想标志着西方政治思想开始从革命时期的权利政治观向功利政治观的转变,他的一系列政治设计和主张明显地表达了正处于上升时期的工业资产阶级的改革要求,并且在英国议会和法律改革中得到了体现,推进了英国政治现代化的进程。
主要作品有:《政府论断片》《道德和立法原则概述》《赏罚原理》,后分为《奖赏原理》和《惩罚原理》;《宪法典》《谬误集》、《审判证据原理》、《新逻辑体系》、《义务学》和《行为的动力》等。
在边沁的一生之中,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4)女性的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高利贷,(9)同性恋的合法化。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样一种行为。
”功利主义包括两个原理:一是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二是自利选择原理。
在边沁看来,人都是受功利支配的,避苦求乐是人的本性,追求功利就是追求其自身的最大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及其措施来说,就是应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就是功利主义的最大幸福原则。
政府如何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认为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扩大选举权。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
他提出,立法应遵循的根本原则就是功利,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
功利主义 边沁 密尔

功利主义的两个出发点和前提:
(一)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 (二)自利选择原理。
功利主义的内在结构:
(一)苦乐原理 若要知道苦乐价值的大小,从快乐和痛苦的相对值来看,有以下七个要素 涉及到:①快乐的强弱度:感受快乐的强度大小。②快乐的持久性:快乐 持续的时间长短。③快乐的确定性:感受快乐是否确实。④快乐感受在时 间上的远近。⑤快乐的增殖性: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之后,能否继续增 加快乐或痛苦,如果一种快乐发生后。⑥快乐的纯度:伴随着某种快乐或痛苦后, 不会产生相反的感觉,比如得到一种快乐,之后不会因此而感到痛苦。⑦ 快乐的广延性:就是快乐或痛苦的影响范围,人数多少。感受快乐的人数 越多,幸福的量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二)动机与效果 唯效果论。边沁认为一个行为足否善良,是否符合道德,不是看行为实施 者的主观意志,而足在于一个行为是否带来好的效果。只要一个行为能够 带来快乐的结果,那么,这个行为也就是合乎道德的行为。 (三) 功利原则 其一是个人的快乐或幸福。其二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原则指的就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 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 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是增进或者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边沁的功利 原则还包括其最高道德准则: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
边沁(Jeremy Bentham)是功利主义伦理学的代表人物,他提出了著名的边沁功利原理。
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和特征如下:
1. 内涵:
- 边沁功利原理认为,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产生的结果是否能够带来最大幸福(快乐)或最小痛苦为准绳。
- 边沁将幸福看作是一种快乐感受,将痛苦视为不快乐的感受,这种幸福和痛苦是可以度量和比较的。
- 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当追求最大化幸福的总量,最小化痛苦的总量,从而实现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
2. 特征:
- 最大化幸福感:边沁功利主义强调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让尽可能多的人获得快乐,减少痛苦的产生。
- 实用主义:边沁的功利主义是一种实用主义伦理学,关注的是实现实际的幸福与快乐,而非抽象的道德准则。
- 基于后果:边沁强调行为的好坏应当以其后果为准绳,即通过测量行为带来的幸福与痛苦大小来评价其道德性。
- 个人与集体:边沁功利主义既关注个人幸福,也强调社会整体幸福感的最大化,平衡个人利益和集体利
益。
总的来说,边沁功利原理的内涵在于追求最大化整体幸福感,特征在于强调实用主义、基于后果的道德评判,关注个人与集体的幸福,是一种以幸福感受为中心的道德理论。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利智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哲学家,被认为是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在19世纪中叶提出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以幸福为最高的价值目标,认为法律的基本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社会的幸福。
他认为,社会幸福是最重要的指标,法律应该根据其对社会幸福的影响来制定。
这一观点与传统的自然法学和权利法学有很大的不同,后者更强调个体的权利和公正。
边沁强调,法律的目的是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幸福水平,即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强调法律的实用性和灵活性。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需要和追求最大幸福的原则进行制定和修改。
他主张法律应该注重预防和解决实际问题,而不是抽象的理论。
边沁反对过度形式化的法律和过于僵化的法律制度,主张法律应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需求。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于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产生了一定的挑战。
边沁认为,法律应该以幸福为指导,这意味着法律可能会受到各种社会利益和权力的影响,难以保持中立和公正。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容易忽视个体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由于他强调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能会忽略对弱势群体和个体的保护和关怀。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困难,如如何衡量和衡量社会幸福水平。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对后来的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虽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但功利主义法学的理念为我们思考法律的本质和功能提供了重要的思路。
在当今社会,我们需要在保护个体权利和追求社会幸福之间取得平衡,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法律制度。
边沁的功利主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班级:13思政一班姓名:何静宜学号:2013644107 功利主义,又称功用主义或乐利主义,是一种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在西方,功利主义思想由来已久,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伊壁鸠鲁派和斯多噶派。
到了17 世纪,资产阶级储备力量准备和发动革命,作为理论武器,霍布斯和培根就已经提出了他们的伦理功利论,之后法国爱尔维修发展了这一理论,但是都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
直到18 世纪末19 世纪初,英国的边沁和密尔才使之真正成为一门独立的学说。
自19 世纪后期以来,功利主义渗透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领域,成为现代西方社会的一种价值取向、生活观、道德准则,影响甚大。
所以,人们提及功利主义,都是指19 世纪以边沁为代表的功利主义,并称边沁为功利主义学说的创始人。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以及合理性依据都根源于快乐或痛苦的免除,亦即利益或幸福,它不仅是个人的利益与幸福,而且是整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与幸福。
他的功利主义不仅是从行为的动机强调苦乐对人的行为的支配作用,同时也是在行为效果(后果)意义上强调苦乐的支配作用,这实际上就是把苦乐看成在本质上就是恶与善的代名词。
边沁的功利主义伦理学体系的形成有其自身的理论渊源。
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开篇就如是阐述:“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位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将要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具由其定夺。
凡我们所行、所言、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能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在口头上可以声称绝不再受其主宰,但实际上他将每时每刻对其俯首称臣。
”在这部著作中,很明显,已经说明他的功利主义原则是建立在苦乐原理的基础上的。
他认为,自然将人类置于快乐和痛苦这两个至上的主人的统治之下,只有快乐和痛苦才是人类行为唯一的是非标准。
在他看来,快乐的增加或痛苦的免除是人的本性,追求快乐是人的一切行为的初始点与最终目的。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功利主义法学》是英国法学家边沁(Jeremy Bentham)所创立的一种法学理论。
边沁主张法律制定应遵循“最大幸福原则”,即制定法律应使得社会总体享受最大的幸福感。
该理论强调法律目的的实用性,也就是说,法律应该以解决社会问题为首要目标。
“最大幸福原则”是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原则。
边沁认为每个人的功利都是一样的,最大化幸福感等价于以总和最大化的方式去满足个人利益。
因此,真正的幸福感是社会总体值的总和,并且社会幸福感应该被看做是法律目的的最终指向。
边沁还强调,法律应该是一种机制,通过规定一套明确、公正的法律规则,以解决社会问题。
规则的明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帮助人们了解他们行为的后果,并因此做出理性且有序的选择。
此外,这些规则应该在应用时以公正的方式应用于所有人,从而确保社会的公正性。
这些原则都为法律体系建立了基本的价值观。
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受到了广泛的批评和质疑。
其中一个批评是它忽视了道德和公义的重要性。
虽然得到最多的幸福感是一种功利,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行为都是正当的。
正义和道德是社会的支柱,如果忽视它们集成的影响,最终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
另外一个批评是它可以被用来正当化权力的滥用,从而对社会造成损失。
如果政府或其他权力机构认为某项行动的结果是最大化社会幸福感的,就可以轻易地推动一项行动,而无需考虑人们的个人权利。
这反映在面对公民的权利时如何产生负面影响。
总的来说,功利主义法学被认为是一个有力的法学理论,它将法律视为社会工具,用于解决各种问题。
该理论强调公正和明确的规则,以及规则适用和适用于每个人的公正性。
虽然功利主义法学遇到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但它仍然是许多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
边沁对于功利主义的阐述[摘要]:功利主义,又称最大幸福主义,是在西方乃至全球影响巨大的一支伦理学流派,而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希腊德谟克利特和伊璧鸠鲁的快乐主义学说。
边沁是18世纪后半叶英国功利主义伦理理论框架的确立者和声势浩大的功利主义运动的精神领袖。
边沁的功利主义融伦理思想、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为一体,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原则,对十八、十九世纪英国社会改革起了重要作用,成功地引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社会辉煌,使功利主义思想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并内化为“不列颠的民族精神”。
本文在追溯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理论渊源的基础上,阐述了边沁功利主义伦理学的思想体系的贡献与局限。
[关键字]:边沁;功利主义Bentham Exposition to The UtilitarianismAbstract :Utilitarianism,also known as the "greatest happiness principle",is in the Westand the world an influential moral school, and its germination can trace back to ancient Greek Democritus and Epicurus happiness theory.Bentham isestablished in eighteenth Century in England in the second half of the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eory framework and great in strength and impetus of utilitarianism sports spiritual leader.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ocial system, financial legal system as a whole, with "the greatest happiness of the majority" as the supreme principle, in nineteenth Century eighteen, England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 social reform, successfully led the rising period of the capitalism society brilliant, make theutilitarianism ideas permeated through each field of the society, and becomes "the British National spirit". Based on theretrospect of Bentham utilitarianism theory origin, expounds the contributions and limitations of Bentham's utilitarianism ethics thought system.Key words :Bentham;Utilitarianism1748年,耶利米·边沁出生于伦敦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
前言
边沁是英国哲学家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为了为自己的道德哲学理论命名而创造的术语,其核心理念是功利主义。
本文将围绕边沁的功利主义名词解释展开,旨在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解析这一哲学理论的核心概念与原则。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原则
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旨在追求最大化幸福或利益的原则。
它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该根据其产生的后果来评估,只有当一种行为能够产生最大化幸福或利益时,才应该被认为是道德正确的行为。
这里的“幸福”指的是人们的快乐、满意感和福祉的总和。
二、效用和快乐原则
1.效用:效用是功利主义中用来评估行为后果的标准。
它反映了行为带来的益
处或满足程度,可以衡量为正面效用和负面效用。
正面效用指的是行为带来
的快乐、幸福感和满足感等积极因素,负面效用则是指行为带来的痛苦、不
幸和不满足等消极因素。
2.快乐原则:快乐原则是功利主义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功利主义理论,人们
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快乐。
这意味着我们应该选择那些会给予我们和他人
带来最大快乐的行为,并避免那些会导致痛苦和不幸的行为。
三、最大化幸福原则
最大化幸福原则也是功利主义理论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要求我们在做出决策时,应考虑所有受影响的人,并选择那种产生最大幸福的行为。
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权衡不同人的利益,追求整体社会的最大福祉。
四、实用主义与规则功利主义
1.实用主义:实用主义是功利主义的一个变种,强调实用性和可行性。
根据实
用主义,行为的评估应该基于其实际后果,而不是理论上的后果。
实用主义
强调实际效果的可观测性和可衡量性,将重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
2.规则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是基于规则的变种功利主义。
它认为,人们应
该遵守一系列准则或规则,这些规则被证明能够最大化整体幸福。
与实用主
义强调后果不同,规则功利主义将重点放在行为规则上,强调规则的普遍适
用性和长期效果。
五、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
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扩展了功利主义的传统概念,并引入了一些新的概念和原则。
以下是一些与边沁的功利主义相关的重要名词解释:
1.最大幸福原则:边沁认为,人们的行为应追求最大化整体社会的幸福。
他提
出了“最大幸福原则”,即人们的行为应该追求最大化带来最大幸福的后果。
2.普遍利益:边沁强调,最大幸福原则应该涵盖所有受影响的人。
他认为,没
有人的利益应该被忽视或牺牲,而是应该追求整体社会的利益。
3.可测量性:边沁强调,功利主义的评估需要可观测性和可测量性。
这意味着
我们需要依靠具体的数据和证据来评估行为的后果,而不是主观的假设或推
测。
4.快乐的定性和定量差异:边沁认为,快乐不仅是可以定性评估的,还可以定
量衡量。
他提出了“快乐的定量差异”概念,认为快乐的程度可以通过不同
的尺度进行衡量。
5.幸福算术:边沁将不同人的幸福视为可加性的,提出了幸福算术的概念。
根
据幸福算术,人们的幸福可以通过简单相加来计算整体社会的幸福。
六、功利主义的应用与争议
功利主义的应用广泛涵盖了伦理学、政治学、法律学等领域。
然而,该理论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有人认为功利主义可能导致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而忽视了其他道德原则,例如公平和正义。
此外,功利主义对于如何权衡不同人的利益,以及如何衡量幸福的方法也存在争议。
结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为社会伦理学和道德哲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其核心原则包括效用和快乐原则、最大化幸福原则等,而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体系进一步扩展和深化了这些概念。
通过解释和理解这些名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功利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应用。
然而,功利主义也存在一些争议,需要在实践中与其他道德原则相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