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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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2•【字号】渝建质安〔2021〕80号•【施行日期】2021.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当前,我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事故防控压力巨大,同时部门监管任务繁重、监管力量严重不足等问题长期存在。

为认真贯彻市领导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指示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8〕95号)等文件精神,增强政府质量安全监管力量,进一步防范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我委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领域推行政府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购买质量安全管理服务,创新工程管理方式和政府监管模式,进一步缓解政府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健全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机制,提升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和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主体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市质量总站、市安管总站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监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监管项目开展质量安全管理巡查。

三、服务机构条件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关于承接主体的有关要求,是重庆市政府招标采购平台内可用企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7]40号)市级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市法制办已按照《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第168号政府令)有关规定完成了对《暂行办法》的审查,并准予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07]37 号),现正式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四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业务活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其中:甲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财政部认定,乙级代理机构的资格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审批和确认。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0.23•【字号】渝财采购〔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4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部门、采购代理机构: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重庆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告投诉受理电话,方便供应商投诉。

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找不到?不用急,下面yjbys店铺为大家准备了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降低政府采购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和区县(自治县)进行网上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上政府采购是指使用重庆市网上政府采购系统,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网上政府采购范围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适合网上政府采购的项目。

第五条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网上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平台、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实施。

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网上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网上政府采购的办理程序:(一)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经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时间,由采购组织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和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实施。

(二)采购项目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项目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部门集中采购单位组织网上政府采购;采购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网上政府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网上政府采购。

(三)采购组织机构根据采购人的采购需求,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或询价文件,下同),经采购人网上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发布采购公告。

(四)供应商应当上网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竞争性谈判竞标文件、单一来源采购竞标文件或询价采购报价文件,下同),在规定的时间参加网上投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报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16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16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2016〕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2月5日重庆市江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区行政、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以财政性资金采购《江津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物有所值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外,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必须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保证财政性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区政府成立江津区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以加强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江津工商分局、江津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区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采购办”),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分级监督管理。

市级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区县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招标人征求项目行政监督部门意见后也可以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由区县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督、管理和执法,受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并指导区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化、标准化。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以下简称监督系统),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程电子化。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服务系统设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采集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各市场主体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渝财采购〔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级各有关部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细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相关规定,规范申报和审批程序,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依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2013年7月31日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三章项目公告和实施管理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规范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加强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因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的限制,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

第二章适用条件第三条单一来源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5种采购方式之一,适用于以下4种特殊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包括:1、因特殊业务工作,所采购货物或服务有特别要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购买的;2、所采购货物属非通用产品,招标文件无歧视性条款,实行两次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均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参与投标,或经评审后技术条件合格的供应商只有一家的;3、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采购项目有统一规划和实施要求,已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并正式发文要求采购人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4、拟采购服务项目是原采购项目质保期满后的维护、升级维护服务,必须由原中标供应商实施,且采购金额不超过原有合同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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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重庆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活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供应商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物有所值、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条按照集中统一监管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权责明晰、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交易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法定监管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的集中统一监管部门,对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依法执行简易采购程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云平台实施网上交易。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六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四)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文件;(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和档案管理;(八)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九)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十)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切实履行主体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二)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项目验收;(四)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五)处理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六)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七)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八)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九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财物,不得收取合同约定代理费之外的费用,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政府采购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二)提供并管理政府采购项目交易场所,发布交易信息、记录交易过程、维护交易秩序;(三)交易场所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保留有关证据,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三)协助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四)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评审专家应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评审专家不得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第十三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一)认为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二)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配合采购项目验收;(三)有权就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五)履行社会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政府采购程序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根据本单位实际履职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执行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经过充分市场调研,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设定政府采购项目。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采购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结合采购项目具体特点,依法、科学、合理选择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财政部门批准前,应当与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会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八条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采购人应提供详细采购需求,并协助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采购文件编制并提交采购人确认。

第十九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第二十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从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应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应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应协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评审委员会应在项目采购失败时,出具采购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四章政府采购合同第二十五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作实质性修改。

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七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系统”进行合同登记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

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无故拖延付款。

第五章政府采购档案第三十条采购人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可以由采购人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保存。

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如有副本,采购人可以委托实施该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保存副本。

第三十一条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单一来源协商文件、投标文件、响应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上述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第三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

采购人因合并而终止的,应当将档案移交合并后的单位保存;因其他原因而终止且无对应承接机构的,应当将档案移交财政部门。

第六章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第三十三条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四条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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