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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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商户交税标准

个体商户交税标准

个体商户交税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商户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他们的出现既促进了市场竞争,又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然而,对于个体商户来说,除了经营业务外,交税也是必不可少的一件事情。

那么,个体商户应该如何交税呢?本文将从个体商户交税的标准、税费的计算、税务登记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体商户交税的标准个体商户交税的标准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照营业额来计算,另一种是按照利润来计算。

营业额是指个体商户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全部收入,利润则是指个体商户在扣除成本、费用和税后所得后的收益。

按照营业额计算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其税率为5%。

按照利润计算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其税率为3%。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利润计算税费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低于其营业额的20%。

也就是说,如果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为100万元,那么其应纳税所得额不能低于20万元。

二、税费的计算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计算比较简单,主要是根据其营业额或利润来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一)按照营业额计算税费个体工商户的税费=营业额×税率(5%)例如,某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为50万元,那么其税费=50万元×5%=2.5万元。

(二)按照利润计算税费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润-免税额-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应纳税所得额×税率(3%)其中,免税额为3500元,减除费用为800元。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的利润为30万元,那么其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3500元-800元=26.65万元,其税费=26.65万元×3%=0.7995万元。

三、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必须先进行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主要是为了让税务机关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以便计算税费和开具发票等。

具体登记流程如下:(一)准备材料个体工商户在进行税务登记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 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 身份证明3. 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合同4. 银行开户许可证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前往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需要前往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填写《税务登记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个体户经营收入所得税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 成本、费用及损失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上述计税办法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于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2023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个体户经营收入所得税级数应纳税收入额(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1不超过30,000元的5%02超过30,000元到90,000元的部分10%15003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20%10,5004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30%40,5005超过500,000元的部分35%65,500提示: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按(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2023年最新税率表)2023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如下:1、年度不超过36000元的税率为:3% 速算扣除数:0;2、超过36000-144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速算扣除数:2520;3、超过144000-3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16920;4、超过300000-4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速算扣除数:31920;5、超过420000-6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 速算扣除数:52920;6、超过660000-9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速算扣除数:85920;7、超过960000元的税率为:45% 速算扣除数:181920。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个体工商户是指由个人以个人名义从事商业、服务、工业生产等经营活动,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并享有经营所得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税收政策规定,旨在确保个体工商户按法律规定及时、准确地纳税。

本文将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对象、纳税义务、纳税方式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个体工商户的纳税对象个体工商户纳税对象是指自然人作为独立纳税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并享有经营所得的组织形式。

个体工商户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联合经营的配偶。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获得“个体工商户执照”。

其纳税义务由经营者自行承担,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义务包括申报纳税、计算纳税、缴纳纳税等。

具体如下:1. 申报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

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身份信息、经营收入、经营成本、所得费用等。

2. 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合理计算纳税所得额,并按照适用税率进行计税计算。

3. 缴纳纳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按照申报纳税结果缴纳个人所得税,确保及时足额缴纳纳税款。

三、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有两种,分别是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

1. 核定征收核定征收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业绩及相关指标,由税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核定个体工商户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缴税。

该方式的优点是计税简便、操作灵活,适用于经营业绩波动较大、无法精确统计收入和成本的个体工商户。

2. 查账征收查账征收是根据个体工商户纳税人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财务资料,由税务机关核查计算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规定税率进行缴税。

该方式的优点是计税准确、避免了未申报或低申报的情况,适用于经营业绩稳定、有完整的会计账簿和凭证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纳税方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个体工商户纳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纳税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纳税计算方法
一、确定纳税所得额
个体工商户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选择不同的核
算方法:实际核算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实际核算方法要求个体工商户必
须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财务账务核算,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最终得出
净利润作为纳税所得额。

简易计税方法则是根据纳税人的营业收入或税务
机关依法确定的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纳税所得额。

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应纳税所得额在15万元以下的,适用3%的税率计算。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5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计算。

3.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

三、计算纳税金额
个体工商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即可根据所得税税率计算纳税金额。

纳税金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所适用的税率。

例如,个体工商户的
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适用的税率是10%,则纳税金额为20万元乘以10%等于2万元。

四、确定应缴税款
个体工商户根据计算出的纳税金额,可以计算出应缴纳的税款。

应缴
税款等于纳税金额减去个体工商户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后的金额。

例如,
个体工商户计算得出的纳税金额为2万元,根据法律规定享受的税收优惠
政策为5000元,那么个体工商户的应缴税款为2万元减去5000元等于
1.5万元。

五、缴纳税款
六、申报纳税
总结起来,个体工商户纳税计算方法涉及确定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金额、确定应缴税款、缴纳税款和申报纳税等步骤。

纳税人需了解和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纳税计算方法进行纳税,确保合法缴纳税款。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需要交哪些税及税额的计算方法
增值税
首先,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今年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有两大变化,个体工商户也适用这些变化,具体如下:(新政策的执行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1.免税额度从45万降到30万:对于月销售额10万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征收率从免税变为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附加税费
1.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的执行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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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习题

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1、张某于2000年3月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同年5月,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

2001年1月该企业解散.2003年5月,甲公司起诉张某,要求张某偿还上述15万元债务.下列有关该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A。

因该企业已经解散,甲公司的债权已经消灭B。

甲公司可以要求张某以其个人财产承担15万元的债务C.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D。

甲公司请求张某偿还债务的期限应于2003年1月届满答案及解析:ACD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28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5万元以内的开支和50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

设若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哪一行为无效?A。

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100万元的合同B。

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1万元出售给本企业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8万元D。

未经万某同意聘用其妻为企业销售主管答案及解析:B第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条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办税指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办税指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2017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体户一般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额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定期定额向税务机关交税。

那么,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个体户怎么交税?一、个体户的纳税义务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

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二、个体户纳税标准1、销售商品的缴纳3%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3、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三、2017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注:1、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公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个体户的定期定额纳税。

税务部门对个体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一个月应缴纳税款的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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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2014年12月27日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

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个人所得税税款;(二)税收滞纳金;(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五)赞助支出;(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

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扣除项目及标准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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